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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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摘要

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关系。特别重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民商法调整公民和法人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主要是国家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规范。但这两个部门法都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加强经济立法,健全经济法制,主要就是加强民商法和经济法。正确认识并在立法和法的实施中正确处理这两个部门法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以揭示其在国民财富分配中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区别;联系

目录

1经济法的产生 (1)

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1)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1)

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1)

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点 (1)

1.2 经济法的发展地位 (2)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2)

2.1市场经济关系作为它们的对象 (2)

2.2适用于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3)

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3)

3.1基本经济观念的差异 (3)

3.1.1 自由放任是民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

3.1.2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经济理念基础 (3)

4结束语 (4)

参考文献 (5)

1经济法的产生

1.1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

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1.1.1经济法超越了明法传统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1.1.2经济法超越了明法的立法基点

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⑵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1.1.3经济法超越了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态度

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这是基

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为保障国家调节经济、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强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经济行为,也有必要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经济法对民商法这一界限的超越导致了二者在诸多方面的不同。民法对其自身缺陷的克服不足以弥补法的空白状态,经济法的出现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调节的现实要求。

1.2 经济法的发展地位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绝大多数人的承认,经济法学界毫无疑问的一致就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相互融合而产生的第三法域,这种融合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融合,二是强制性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融合。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一国的经济基础是国家的基础、社会的物质基础,任何社会关系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并被其决定。经济基础的主导力量是国民经济,作为调控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法律部门均应服从并服务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需要。由此看来,经济法当然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西方称经济法为“经济宪法”,也从侧面说明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2.1市场经济关系作为它们的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⑷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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