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装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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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书

项目名称: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区业务装备采购项目合同编号:LCZC2016-198-JX

项目单位: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成交供应商: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机构:聊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签署地点:山东省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6年7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本合同于2016年7月日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与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签订,成交供应商愿以总价格人民币1470000.00元(RMB壹佰肆拾柒万元整),向项目单位提供所需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区业务装备采购项目货物及服务,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本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各自履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其先后解释顺序为:

⑴合同书及合同条款;

⑵成交通知书;

⑶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对响应文件的补充和承诺;

⑷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⑸竞争性磋商文件。

3、成交供应商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向项目单位提供上述合格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4、项目单位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到期应付的款项。

5、本合同的签署及项目实施由聊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管,山东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合同签署的鉴证方。

本合同共五份,项目单位两份,成交供应商一份,政府采购办一份,招标公司一份。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根据LCZC2016-198-JX 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与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就此次中标的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办案区业务装备采购项目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规定执行本采购合同。

1、定义

1.1“合同”系指项目单位和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成交供应商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款项。

1.3“货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的一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其它技术资料等。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产品的安装、技术协助,免费培训及其它相关的义务。

1.5“项目单位”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成交供应商”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现场”系指将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由专家指导验收,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或产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及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及服务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产品名称及有关情况

4.1产品名称指成交供应商实际中标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4.2有关情况包括货物型号、数量及其它有关事项:单位:元

5、价格与支付

5.1产品及服务价格按此次中标价(小写:1470000.00元)执行。包括货物供应、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制造、检验、包装、利税、保险、安装调试、管理、运输及人员培训等全部费用。

5.2付款方式:产品全部到货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金额的90%,余款10%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余款一次性付清。

6、质量与验收

项目单位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制定具体验收办法,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要写出项目验收报告。

如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风险并赔偿损失。

7、交付条件

7.1交付工期:合同生效后 5天。

7.2货物检验合格发出前,成交供应商应用函、电通知项目单位。

7.3成交供应商负责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或丢失,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修复和更换,直至达到项目单位满意。

7.4交付时必须附带货物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一份、装箱单一份、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一份、质量证明书一份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货物为进口产品,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进口产品相应的入关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

7.5交付方式:成交供应商送货到项目单位现场, 并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期间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7.6除非项目单位另有要求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采用相应标准的方式进行包装并做出相应标志。由于包装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7.7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48小时内向项目单位提供所供家具的样品封存。

8、售后服务

8.1质保期:自货物交付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货物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故障,供应商收到项目单位的函、电后,应在0.5小时内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实行三包服务,免费维修,不能维修的,免费更换;不能更换的,供应商应返还项目单位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损失。质保期外供应商应及时维修并只收成本费。

8.2在质保期内由于供应商的过错或疏忽造成的供应材料货物(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项目单位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产品或部件,则供应商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十天运到项目单位指定地点。

8.3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有明确承诺的,依照其响应文件的规定执行。

8.4成交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

9、违约责任

9.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成交供应商逾期未能交付的,经由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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