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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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 避险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 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中对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 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 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 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 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 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二)避险起因: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 急避险。 1、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 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 崩、地震等等。 3、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 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 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2.行为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 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 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 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 当防卫的权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 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而正当 防卫不同。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 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wk.baidu.com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 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 避险
紧急避险限制
2、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 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某甲系消防官兵,一日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见火势凶 猛,为避免自己受伤害,独自从消防梯上跳下,致使 一名围观群众受重伤。 某乙系防爆警察,一日在执行排爆任务时为防止自己 受伤,私自离开现场,后爆炸,致多人受伤。
紧急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 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损 害较小权益保护较大权益。 一般来说,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生命权大于健 康权,财产权用价值比较。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 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称为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 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 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 别。 甲,中巴司机,因超载被罚200元,车上只留下乙丙 两乘客,甲心中不忿想到“撞死一个少一个”,就 在街上高速行驶,遇到人群不刹车,乙丙大喊,丁 认为是刹车失灵,就开运沙车与中巴相撞,乙丙重 伤,甲死亡。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避险意图: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 保护合法利益。 郭某酒后从锦江山大街上一家酒店出来,行走中不小 心撞到了身边一名男子,二人发生口角,这名男子随 即找来五六人追打郭某,郭某招架不住,转身逃跑, 慌不择路钻进了路边等活的一辆出租车,见几个人又 追了过来,情急之下便将车开走。后来他发现后面一 辆出租车紧追不舍,以为是那伙男子仍在打车追赶, 于是猛踩油门逃跑,由于车速过快转弯不及,撞在了路 边的花坛上。
《刑法》中对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 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 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 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 剥夺,只能放任。 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 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 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
紧急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 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 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 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 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限制
1、避无可避。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 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船舶在海上遇到很大的风暴,附近又没有可以避 风的地方,此时船长决定采取抛弃船上物资的方 法进行避险就属于不得已的情况。反之,如果附 近有可以避风的港口或海湾,而且也来得及驶入 港口,就不属于不得已。船长就不能决定抛弃船 上的货物进行所谓的避险,而应将船开进避风港。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 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中对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 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 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 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 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 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二)避险起因: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 急避险。 1、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 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 崩、地震等等。 3、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 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 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2.行为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 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 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 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 当防卫的权利。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不同点
4.限度条件不同。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 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而正当 防卫不同。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 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wk.baidu.com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 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 避险
紧急避险限制
2、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 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某甲系消防官兵,一日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见火势凶 猛,为避免自己受伤害,独自从消防梯上跳下,致使 一名围观群众受重伤。 某乙系防爆警察,一日在执行排爆任务时为防止自己 受伤,私自离开现场,后爆炸,致多人受伤。
紧急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 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损 害较小权益保护较大权益。 一般来说,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生命权大于健 康权,财产权用价值比较。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 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 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称为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对象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 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 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 别。 甲,中巴司机,因超载被罚200元,车上只留下乙丙 两乘客,甲心中不忿想到“撞死一个少一个”,就 在街上高速行驶,遇到人群不刹车,乙丙大喊,丁 认为是刹车失灵,就开运沙车与中巴相撞,乙丙重 伤,甲死亡。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避险意图: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 保护合法利益。 郭某酒后从锦江山大街上一家酒店出来,行走中不小 心撞到了身边一名男子,二人发生口角,这名男子随 即找来五六人追打郭某,郭某招架不住,转身逃跑, 慌不择路钻进了路边等活的一辆出租车,见几个人又 追了过来,情急之下便将车开走。后来他发现后面一 辆出租车紧追不舍,以为是那伙男子仍在打车追赶, 于是猛踩油门逃跑,由于车速过快转弯不及,撞在了路 边的花坛上。
《刑法》中对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 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是一个理性 人将自己神圣的私权通过社会共同契约的方式让渡出一部分后, 对个人生命、自由权利的捍卫,人定法不能 剥夺,只能放任。 功利法学派认为,紧急避险是冲突法益不能两全时的客观上不 得已的措施,不存在谴责行为人的根据,不应处罚。 自由意志论者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行为人往往丧失意 志自由,其行为与无责任能力人行为性质相同
紧急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 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 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 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 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限制
1、避无可避。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 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船舶在海上遇到很大的风暴,附近又没有可以避 风的地方,此时船长决定采取抛弃船上物资的方 法进行避险就属于不得已的情况。反之,如果附 近有可以避风的港口或海湾,而且也来得及驶入 港口,就不属于不得已。船长就不能决定抛弃船 上的货物进行所谓的避险,而应将船开进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