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消费税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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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四章的消费税的学习让我对消费税有了一个新的认识。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及税款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基本相同。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2月25日制定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代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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