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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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

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

9有关概念: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各自的定义,环境监察。

1.我国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是指:“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2.我国环境管理“新五项”制度是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3.目前“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4.“三同时”制度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是: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5.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征收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

6.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核定;计算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结缴入库。

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

8.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类型: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各个系统、各个部门都签责任书;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把环境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对象是:城市政府。

从实施考核的主体看,可分为两级,即国家级考核和省、自治区考核。

10.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和环境管理指标。

1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步骤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分配排污量、发放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12.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趋向、排污口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

13、限期治理的对象: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14.限期治理的类型:区域限期治理、行业限期治理和点源限期治理。

1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有关的人民政府。

16.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还有总量目标。

17.限期治理的期限无统一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3年。

环境保护检查制度范文

环境保护检查制度范文

环境保护检查制度范文一、目的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

三、内容1.环保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部门、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检查标准,确保检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按照计划将检查对象纳入日常检查范围;(3)对环境保护检查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4)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检查和监督指导工作的专业水平;(5)及时报告重大环境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检查对象:(1)各种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2)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3)污染源,包括大气、水源、土壤等各类污染源;(4)个人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3.检查内容:(1)环境规划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

(2)环境治理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

(3)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及防控措施的检查。

(4)大气、水源、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检查。

(5)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情况的检查。

(6)环境违法行为的巡查和监测。

4.检查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和地点;(2)组织检查人员,确保人员到达检查现场并出示有效证件;(3)开展现场检查,仔细查看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情况,检验环境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抽样检测;(4)记录检查结果,包括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5)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6)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及时核实整改情况。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拒绝接受检查、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检查、阻碍检查工作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五、附则本制度于制定后立即实施,并不断完善和修订。

环境监察大队办事公开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办事公开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办事公开制度为了在我局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事公开的原则(一)公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除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外,都应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围绕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实事求是,取信于民。

(三)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办事项目,公开办事依据、程序、结果,简洁明了地公开,杜绝形式主义。

(四)必须公开的事项,应该及时公开,一般在会议决定、或事情办妥后一周内予以公开。

二、办事公开的内容局内的重点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和干部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局相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大改革方案、人事调配、干部职工奖惩、人才选聘。

(二)局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安排。

(三)各项经费管理使用,局的各项开支,包括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依据。

三、公开形式和渠道4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如通过公布、张贴、简报、局域网,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

审批备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增加公开的透明度,促进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特制订本制度。

一、在遵循“保密制度”的基础上,该公开的内容一律公开。

二、每期政务公开的内容,各股室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

三、政务公开办公室将每期公开的内容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跟踪落实及督办制度一、工作跟踪落实制度(一)每月月初,有关责任人要拟订本月工作计划,送分管领导及办公室督查组审定,并在会议上汇报,在政务公开栏公布。

(二)每月月中,分管领导及督查组对工作进行督查。

(三)月底定期汇报本股室当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及督查组对各股室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总评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shī gōng)期间现场(xiànch ǎng)环境(huánjìng)监察工作制度(zhìdù)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píngjià)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范围(一)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并委托市环保局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环境监察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责任分工环评审批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期间必须申领施工期间排污许可证,并接受施工期间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同时将审批材料备份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开展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察。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项目委托按监测规范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负责验收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分类第Ⅰ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染料、印染、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水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Ⅱ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Ⅲ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yāoqiú)配套污染(wūrǎn)防治(fángzhì)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Ⅳ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liánxù)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huánjìng)监察现场核查要点(一)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察频次1、对第Ⅰ类、Ⅱ类、Ⅲ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时段和按季度现场环境监察,一年内完成的,原则上4次,二年内完成的6次。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1号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环境监察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 (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和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着重探讨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的作用、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环境监察的作用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环境监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环境监察主要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个人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通过加强环境监察,可以有效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二、环境罚款制度的实施情况环境罚款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另一个重要的机制。

它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环境污染者形成威慑,推动企业和个人合法守法的行为。

环境罚款制度的实施情况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地方积极推进环境罚款制度的改革,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关注,比如罚款金额低、处罚不及时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减弱环境罚款制度的效果,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

三、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其次,罚款金额偏低,一些企业可能将罚款视为一种成本,无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三,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定责问题不明确,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此外,执法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执法标准不一致等也是环境监察和罚款制度面临的问题。

四、促进环境保护的建议为了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和建议。

首先,加大对环境监察力度的支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性。

其次,建立健全完善的罚款制度,增加罚款金额,形成对违法企业的有效威慑。

第三,明确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定责标准,减少执法的主观判断,提高执法工作的精准性。

此外,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察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察员是国家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主要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环境监察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职责,保证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环境监察员应具备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必须廉洁自律。

第五条环境监察员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为,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六条环境监察员应当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利益,保护环境资源,履行好环境监察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环境监察员必须忠诚于国家,忠诚于环境保护事业,为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环境监察员的职责第八条环境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检查,依法进行执法处置。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和调查工作。

(三)收集、整理和报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协助处理环境投诉和举报事件。

(五)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环保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环境监察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条环境监察员应当保护环境资源,有效执法,全面监督,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利益。

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员应当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服从上级指挥,配合协作,做好团结协作,加强部门协调。

第三章环境监察员的权利第十三条环境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依规行使环境监察执法权力。

(二)参与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依法采样、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物。

(三)查封、扣押环境违法证据和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和配合。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

第十四条环境监察员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依法依规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环境利益。

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一、市容环境监察管理的基本概述市容环境监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景观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市容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所以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城市形象的美观整洁。

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容环境监察管理的职责、监察对象、监察方式、监察机构和监察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中,监察管理的职责是主要的,它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城市垃圾的清理处理、市容环境的整治与保护等内容。

监察对象主要是城市的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城市垃圾等,监察管理制度对监察对象的要求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监察方式主要是通过定期检查、巡视、检测等手段对城市的市容环境进行监察,以保证市容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监察机构是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的主体,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的监察工作。

监察管理制度是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工作的制度规范,它包括市容环境监察的项目、标准、办法、程序等内容。

二、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它的建立和完善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在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市容环境监察的职责和权力;二是强化市容环境监察管理的责任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和问责制;三是加强市容环境监察管理的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监察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四是加强市容环境监察管理的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监察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察管理队伍。

三、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市容环境监察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市容环境监察的对象、内容、标准和程序等。

市容环境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城市的公共设施、市容环境、城市垃圾等内容,重点是对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景观的整治与保护。

县环境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县环境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县环境监察大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环境资源安全稳定,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县环境监察大队内部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行为,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环境监察大队全体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环境监察职责,努力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环境监察大队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务实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环境监察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第五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环境监察大队坚持政治领导、党委责任、队长管理、各司其职、内部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环境监察大队设立机构包括办公室、执法检查科、监察督导科、信息科、综合行政科等,各科室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互相配合,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环境监察大队要依法履行向环保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等职责,确保环保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第九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队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激发队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条环境监察大队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环保法规政策,认真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整改和处罚追责等工作,保障环境监察工作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环境监察大队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保实践,推动形成人人争做环保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大队要推动环境监察技术手段的创新应用,不断提高监察效率和工作水平,为保护环境资源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协同效率,便于工作查证和追溯。

第十四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定期举办经验交流和专业培训会议,提升队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环保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环境监察责任制考核制度

环境监察责任制考核制度

环境监察责任制考核制度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保护环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我国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察责任制度,并且出台了相应的考核制度,以保证环境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一、环境监察责任制度环境监察责任制度是指各级环境监管部门按照政府的管理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所有程序和制度。

环境监察责任制度包括了环境监察计划制定、监察机构建立、环境监察公告、环境监察报告等内容,并规定各级监察机构应对污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确保环境监管的严格落实。

二、环境监察考核制度环境监察考核制度是保障环境监管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

其主要思路是通过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科学评估,鼓励和推动环境监察部门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监管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环境监管工作的全面有效展开。

我国环境监察考核制度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自评、交叉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下面就这四个方面阐述一下。

1. 指标管理环境监察考核指标主要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定量指标包括环境监察次数、发现问题数量、处罚执行情况、环境监察案件处理时间等,这些指标能够客观反映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定性指标则包括环境监察方案质量、人员素质、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的评价。

这些指标考核的好坏反映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影响着公众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信任度。

2. 自评在考核制度中,各监察机构应自行评估自己在各项指标的表现和工作成效,从而及时发现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自评的重要性在于,不断提高监管部门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让监管工作更加贴近实际,更有成效。

3. 交叉评估环境监察考核制度中,交叉评估是指通过对各级监察部门之间进行相互评估,来发现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交叉评估是一个更为客观、全面的考核方法,能够促进上下级监察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各级监察部门的协调同步。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1. 背景建筑工地是一个重要的城市建设环节,但其施工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理等方面。

4. 主要内容4.1 环境评估在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和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评估结果将作为施工前的依据,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4.2 环境管理计划建筑工地应制定环境管理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计划应包括噪声控制、废物处理、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管理责任分工。

4.3 监督检查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工地按照环境管理计划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4.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环境管理计划的建筑工地,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建筑工地依法依规进行环境管理。

5. 监督与改进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和改进监督工作。

同时,建筑工地施工方和相关责任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改进工作,共同推动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提升。

6. 附则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将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施工活动能够合法合规、环境友好。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建筑工地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建立建全环境监察制度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如何建立建全环境监察制度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如何建立建全环境监察制度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摘要: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进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主干线,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要机遇,这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过去的首要追求经济指标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到环境与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模式还需要一个过程,而要将这种过程转变成现实,还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在这个过程中,环境监察工作就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环境监察队伍也将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力量。

迅速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环境监察队伍势在必行。

关键词:环境监察;环境保护;制度;职责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环境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当前,环境保护工作正处在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位置。

同时也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追缴排污费和罚款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补偿机制,追究民事责任;通过建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来将环保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严格实行环保问责制解决环境执法外部干扰的问题。

这些制度规定是落实环保责任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重大举措,从而可以极大的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

同时,在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来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这些都为环境保护及环境执法工作搭建了更高更大更广的平台,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既承担着更大的责任,也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二、如何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来全面建立环境监察制度1.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环境监察、监测、监管、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树立一盘棋、一条心、一股绳思想,健全完善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拓展环境监察执法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

要把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监察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预防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要把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环境管理和企业环境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执法良性互补、互动的工作机制;要把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监察执法联动的工作方式,及时查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解决环境信访问题。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1. 简介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

2. 监督管理机构2.1 建立专门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情况。

2.2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并及时提供监督报告。

3. 环境管理要求3.1 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工作。

3.2 建筑工地应合理规划施工区域,设置防尘网、防噪音设施等,控制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3 建筑工地应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污染物,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4 建筑工地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正确处理和分装废弃物。

4. 环境监督与检查4.1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环境监督与检查,对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4.2 监督检查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建筑工地进行实地查看,并要求提供相关的环境管理文件和记录。

4.3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建筑工地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 环境管理记录与报告5.1 建筑工地应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包括环境监测数据、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5.2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收集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记录,并进行分析评估,形成监督报告。

5.3 监督报告应包括建筑工地环境管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建筑工地下发。

6. 处罚措施6.1 对于严重违反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6.2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 审查与修订7.1 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

7.2 审查和修订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及时公布修订结果。

单位环境监察制度汇编范本

单位环境监察制度汇编范本

单位环境监察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环境监察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等环节。

第三条单位环境监察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组织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单位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环境监察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组织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对单位内部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处理意见;(五)组织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程序第七条环境监察内容包括:(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三)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情况;(五)环境保护投资的执行情况;(六)其他与环境监察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环境监察程序:(一)制定环境监察计划,明确监察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二)组织实施监察,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监测数据等方式;(三)对监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四)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五)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档案,及时记录环境监察情况。

第四章监察措施和手段第九条环境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手段:(一)查阅、复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数据、资料;(三)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监测;(四)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要求被监察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六)其他与环境监察有关的措施和手段。

环境监测与治理制度

环境监测与治理制度

环境监测与整治制度1. 前言为了保障企业的可连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确保员工及相关方的健康与安全,同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的环境监测与整治工作。

2. 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与整治制度,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连续发展。

•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全员参加、连续改进、公开透亮。

3. 环境监测3.1 环境监测范围•周边环境:包含企业周边空气质量、水源质量、土壤质量等方面的监测。

•企业内部环境:包含车间空气质量、噪音、振动、有害气体等方面的监测。

3.2 监测方案订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环境监测方案。

•方案内容包含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仪器设备、监测结果评估等。

3.3 监测设备与仪器•确保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确保设备与仪器的规范使用和定期维护。

3.4 监测记录与报告•正确记录监测数据,包含监测时间、地方、项目、数值等内容。

•及时编制监测报告,供应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并按规定公示。

3.5 监测结果评估和处理•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评估,推断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若监测结果超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限值,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整治。

4. 环境整治4.1 污染源管控•对全部的污染源进行清单登记和分类管理,合理标识。

•订立污染源管理方案、减排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4.2 减少废弃物和污水排放•订立废弃物分类和处理方案,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实施污水处理措施,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4.3 环境事故应急管理•订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本领,并定期评估和改进。

4.4 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推行节能减排技术,并订立能源管理制度。

•订立资源循环利用方案,减少对资源的消耗。

4.5 定期检查和评估•定期进行环境整治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环境整治措施的有效性。

督查环保工作制度

督查环保工作制度

环保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工作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第三条环保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环保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

二、环保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环保机构,明确环保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

第七条环保组织应当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环保监督与检查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监测、采样等方式,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挠环保检查。

四、环保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公开环保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保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环保信息。

第十三条公众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五、环保责任与追究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环保责任,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种植基地的环境监察保护制度

种植基地的环境监察保护制度

种植基地的环境监察保护制度为了保护种植基地的环境卫生,保证正常的种植生产,特制定
以下环境检查保护制度:
1、对种植基地的灌溉水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指标
应定期和不定期监测,须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生产基地进行抽
检,尤其是周围的产业结构发生变化,有可能对种植生产环境
产生不利影响,应及时进行水、土、气质量指标检测。

2、种植生产基地应加强对自身产地环境的保护,应制定生产基地
种植病虫害防治措施,科学施肥,合理灌溉,尽量减少化肥的
使用量,增施充分腐熟或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肥料,及时回收
田间的废弃农膜、农药空瓶和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等,对基地
内的卫生必须保持经常整洁。

3、生产基地应杜绝污染源的产生,不得开设有污染的生产项目,
控制生活污水,禁止并阻止使用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学制剂,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4、禁止并阻止向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
液、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
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督察规章制度

环境卫生督察规章制度

环境卫生督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环境卫生督察主要任务是对环境卫生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环境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环境卫生督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和农村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环境卫生督察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

第五条环境卫生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服从组织管理,保证督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违规,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督察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隐私信息。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督察工作,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第二章督察内容第九条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督察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清运、垃圾分类处理、城市道路清洁、城市绿化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农村环境卫生,督察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垃圾处理、粪便污水处理、村庄清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垃圾处理,督察内容主要包括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运输、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污水处理,督察内容主要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督察程序第十三条督察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督察。

第十四条督察工作应当事先通知被调查对象,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督察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督察程序的合法合规,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十六条督察工作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对未整改的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章督察责任第十八条督察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证督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制度

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制度

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科研机构、高校等有关单位协助开展。

第四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环保监察第五条环保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三)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环保监察机构进行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四)查封、扣押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五)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对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三、环境监测第十条环境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二)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三)对生态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四)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工作制度(3篇)

环境保护工作制度(3篇)

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督查和环境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遵循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加强统一领导,形成合力,综合施策,加强监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五条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确保监测覆盖面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不得隐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九条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使用和维护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监测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环境治理第十条环境治理是保障生态环境的根本性的保证,主要包括大气治理、水治理、土壤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措施和责任。

第十二条环境治理工程应按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违规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确保环境治理的成效。

第四章环境督查第十四条环境督查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定期巡查、临时抽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环境督查应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环境督查人员应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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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一)认真学习掌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环境监察业务,掌握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环境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业务技术秘密。

二、政务公开制度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

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四)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五)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六)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3次,其中暗访不少于2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七)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八)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九)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十)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一)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

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三)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

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四)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六)现场巡视监察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等。

应要求被监察单位领导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写明日期后,上报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批阅。

(七)发生异常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或减轻污染。

(八)做好善后工作,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按时上报。

五、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一)当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时,应认真登记、立案和妥善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在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同时做好各项取证工作。

(三)在参与污染纠纷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取证应当注意公正、权威,并尽量取得定量的证据;取证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和上报移交工作。

(五)在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和移交手续存档,以备查询。

六、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回复制度(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做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七、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一)环境监察档案是反映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要定期整理归档。

(二)档案室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档案室内严禁烟火,注意防盗、防尘、防虫。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须按规定登记,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出示证明,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登记查阅。

严禁私自动用、摘录、外转档案资料。

(六)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不准在档案上涂抹、划道、折叠,不准拆散档案,查阅后应立即归还,当面对清。

八、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一)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环境监察人员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须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须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遵守培训纪律,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环境监察人员积极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六)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九、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一)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认真做好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

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对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予以公告。

(三)排污费的征收实行按行政区域申报开征,按季征收的原则。

(四)严格按有关要求做好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

(五)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做到征收依据充分,核算全面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按规定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七)符合排污费减、免、缓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批、公告。

(八)对征收的排污费日清月结,及时做好国库对账工作。

(九)定期备份排污收费数据库,按规定将排污收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通知书、单据等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十)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要按党纪国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一)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严肃性和执法工作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及合理性,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形式有以下三类:(1)日常稽查是指对全市范围内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和各环境监察中队工作情况的稽查。

(2)专项稽查是针对某一方面执法行为活动而开展的稽查,包括排污费专项稽查、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稽查。

(3)专案稽查是根据上级交付、群众举报和下级部门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各单位进行的专门案件的稽查。

(三)环境监察稽查的任务来源及频次:日常稽查是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专项稽查除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外,还要结合上级环境部门要求和各种环境执法行动单独进行;专案稽查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四)环境监察稽查的工作方式: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的环境监察稽查,实施稽查前一般要通知被稽查对象,告知其稽查时间、稽查内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的环境监察稽查一般不告知被稽查对象。

实施环境监察稽查时,稽查人员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用询问、调阅有关资料、抽测、物料衡算和实地核查等手段进行。

询问当事人、主管人、证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等文书,必要时可以采用录音或录相等方式取证。

在实施稽查工作中,稽查人员要认真填写稽查报告,责成被稽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

稽查结束时,把稽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向被稽查对象说明,在核定事实,听取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在稽查报告上签字。

(五)环境监察稽查的处理: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报告及时报市监察大队领导进行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应根据职责划分的范围进行处理。

(1)对于拒缴、漏缴、少缴或者拖欠排污费的单位,市环境监察大队可以责令排污费征收部门限期追缴,也可以直接追缴。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排污费或不按规定使用排污费专用票据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报请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对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的和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申报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决定处理。

(3)除(2)中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环保法的行为,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报请市环保局进行处理。

(4)对于环境监察中队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市环境监察大队报请市环保局建议有处理权的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结案归档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类型将稽查工作的材料进行整理完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以备将来查询。

十一、排污申报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排污申报表分《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季报表》两种。

(二)各监察中队应在七月底前把本辖区内需填报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单位报表连同有关资料报送排污申报科。

(三)排污申报工作按行政区域由各监察中队实行属地负责制的原则。

(四)各监察中队应于每季初的五日前,将初审过的本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季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资料送交大队排污申报科。

(五)排污申报科对符合审核条件的《排污申报季报表》在接到《排污申报季报表》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排污申报科留一份,退监察大队两份(监察大队留一份,退排污单位一份)。

(六)排污申报科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排污申报季报表》退回各监察中队,各监察中队必须在退回后三日内重新完成排污申报季报初审工作,排污申报科也可根据情况自行核定。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排污申报季报表》不予审核:1、《排污申报季报表》无系统代码;2、《排污申报季报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单位名称和公章不一致,或不填写单位名称、内容缺项、涂改后未按手印或签名、笔迹不一致、无初审人、无审核人等);3、《排污申报季报表》未附水费单或水单上的水量和申报表上填写的水量不一致(申报单位水费单应有水量、价格和金额);4、烟尘排放量按监测数据核算未附监测报告单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未按统一规定的物料衡算公式计算的;5、《排污申报季报表》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未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6、《排污申报季报表》中监测数据过于陈旧;7、使用《排污申报季报表》表三的单位未填写水量、未附有关营业面积的证明资料;8、《排污申报季报表》未附煤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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