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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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 库。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 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 部门负责制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缴库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根据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十二五”期 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时兼 顾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发展项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制定。 五、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 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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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沪建市管〔2011〕18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
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 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 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3.48%;县镇3.41%; 其他3.28%。
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有关规费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 中wk.baidu.com小〕
文号: 沪财教[2011]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1-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文号: 沪府发〔2011〕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1-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
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 〔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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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 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 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 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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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缴库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三、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根据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十二五”期 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时兼 顾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发展项目。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制定。 五、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 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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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沪建市管〔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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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
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 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 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3.48%;县镇3.41%; 其他3.28%。
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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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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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财教[2011]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1-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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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沪府发〔2011〕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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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 〔2010〕78号)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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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 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 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 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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