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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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9340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9340

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及准入和退出的初审工作。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条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一多种方式担保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第六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二章保证第七条保证人选择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对保证人评价信贷经办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方面..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4自然人..2、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二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经过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保证人;信贷经办人员要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九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或协议;下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统一标准格式..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四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送上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或信贷、法规部门审查同意..五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信用社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十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和问题处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二信贷业务发放后每3个月必须对保证人检查一次;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三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1、生产经营活动;2、财务变动状况;3、重大投资活动;4、重大体制改革;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6、重大事故和赔偿;7、重大人事调整;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六债务人或信用社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第十一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2;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经办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第十二条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及信用社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信用社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章抵押第十三条确定抵押方式客户在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第十四条选择抵押物一信用社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信用社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7、自然资源;8、租用的财产;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五条接受抵押材料客户向信用社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4、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事业法人执照正本;2、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授权委托书;3、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六海关同意被监管商品抵押的证明..第十六条抵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5、交通运输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6、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7、对以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三审查条件..抵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固耐用;不易毁损;2、通用性强;容易变现;3、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四审查抵押的有效性..1、信用社在受理抵押时应注意抵押的有效性;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能将抵押物笼统写为“全部财产”;应逐项列明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2、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无效..因此;为防止抵押无效;应避免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押手续..第十七条确定价值一抵押物价值应由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信用社自行评定..二信贷经办人员应认真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要查阅: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信用社认可;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3、评估物与抵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三信贷经办人员如发现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应要求抵押人交经信用社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信用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综合考虑抵押物帐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因素..第十八条确定抵押率一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1、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2、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二信贷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三担保评价的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四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 ·第十九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信贷业务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偿之日止..第二十条抵押担保评价经审查、评价符合抵押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抵押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抵押人到信用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信用社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一担保法规定的登记部门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所以必须在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才有效;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核发行驶执照的部门;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管理部门、颁发船舶行驶证照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汽车行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等;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一般是:1、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向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时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1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合同;2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3抵押物估价报告;4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5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其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房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3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2、登记部门查验抵押物及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抵押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3、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登记证书..1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2用房产抵押的;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房屋他项权证;3用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上签章登记..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不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权利证书移交信用社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文件保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办妥抵押手续后;应及时整理抵押文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人员妥善保管..抵押物权证、保单及其他重要单证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权利凭证必须入库保管..需要领用、退回时;应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需专门保管的抵押文件有:一土地他项权证;二房屋他项权证;三抵押物保险单;四公证书..第二十五条抵押物监管一抵押期间;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日前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走出了关键一步.该《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明确了借款的自然人、林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坐落在县级联社辖区内,必须具备《林权证》,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办法》对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林权抵押价值的确认、抵押林权登记部门、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为防止因各种灾害导致贷款损失,贷款联社必须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林权所有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还确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抵押率.(信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法》、《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是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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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冀财企[2004]116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文时间:2004-10-31编辑时间:2010-3-29实施时间:2005-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担保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河北阅读人次:505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分享到:发文内容:各市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现将《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2、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指《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三条担保机构应在办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担保机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担保机构发生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机构终止清算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条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7﹞72号【发文日期】1997-07-31【实施时间】1997-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全文废止,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5号文件精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信用合作社呆贷帐核销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准确核算企业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信用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作银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呆帐准备按信用社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出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第四条 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用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第五条 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要专户管理,专用用于贷款呆帐损失的核销。

(二)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应充回呆帐准备金。

(三)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

第六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操作方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操作方案

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商会担保贷款操作方案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服务领域,有效处理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旳问题,全力支持县域经济旳迅速发展,由县政府出资、工商联发起旳ⅩⅩ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组建工作已经启动,农村信用社为了与之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商会担保贷款管理措施(试行)》旳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一)担保商会旳定性和应具有旳职能1、担保商会是指由工商联牵头,当地5家以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起,政府和会员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担保基金,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并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旳互助性、非盈利性、中介性旳会员制经济担保社团组织。

担保商会一般作为工商联旳下属机构。

2、担保商会须有规范旳章程,章程中要有严格旳会员准入条件、明确旳权利义务、完善旳管理制度。

担保商会章程须送达农村信用社。

3、政府前期出资旳担保基金金额不能低于担保基金总额旳20%。

担保商会吸取新旳会员企业后,政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5%,低于该比例由政府出资补足。

4、担保商会、会员企业、政府出资部门与合作旳农村信用社要签订担保基金托管协议,明确担保基金作为会员企业贷款旳担保保证金。

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之间需签订入会协议,并明确担保基金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5、担保商会与会员企业均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同步担保商会还应开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

在会员企业申请贷款前,政府和会员企业出资旳担保基金要所有转入专用账户,作为担保商会旳信用担保备用金。

6、在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时,担保商会要为会员企业出具贷款推荐函。

7、担保商会需设置平常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由商会会员企业选举产生或由政府有关人员兼职。

(二)担保商会会员企业入会资格及条件1、加入担保商会旳会员企业应是辖区内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手续齐全。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所经营旳项目、生产旳产品符合国家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的操作。

农村合作社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相关术语定义- 农村合作社: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共同经营、共同分配的经济共同体。

合作社按照合作方式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类型。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步骤1. 农村合作社需设立专门的融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

2. 农村合作社和融资申请方签订融资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农村合作社对融资申请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包括申请方的信誉、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4. 农村合作社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为融资申请方提供担保。

5. 农村合作社与融资申请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具体内容。

6. 农村合作社在担保期限内,对融资申请方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醒和追逐融资申请方按时还款。

7. 如果融资申请方未按时还款,农村合作社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的注意事项- 农村合作社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 农村合作社在尽职调查阶段应收集足够的信息,以便评估融资申请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 农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农村合作社需定期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结论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农村合作社能够更好地管理融资担保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融资申请方和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以上是农村合作社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详细的业务操作细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河北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

《河北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题库填空题:1、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

2、农村信用社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

3、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村信用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4、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5、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信用社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

6、农村信用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7、农村信用社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8、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9、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10、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

11、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2、省联社会计部门是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会计管理职能。

13、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14、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 1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15、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

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委派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工作,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省联社有关信贷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基本规定,省联社具体信贷产品中对保证担保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以其信誉作保障,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发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保证贷款,但低风险类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农信社认为保证担保不足以防范贷款风险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第二章保证人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农信社新增贷款的保证人:(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新增担保)没有超过其净资产;(三)对外提供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和其内部规章管理制度或授权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四)无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新增贷款包括首次建立信贷关系、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及增加贷款额度。

第七条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除以下信贷产品外,不得作为新增贷款的保证人:(一)省联社制定的专项保证信贷产品;(二)市州联社(办事处)制定并报省联社备案的区域性保证信贷产品。

第八条因资产保全和存量维护的需要,借款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的或者为了进一步覆盖贷款风险需要的,农信社可以接受具有一定担保能力,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保证担保和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有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保证担保。

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信贷业务调查内容与方法,规范调查行为与程序,明确调查工作尽职要求,落实调查工作责任,促进信贷业务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各类信贷业务调查活动的基本规范与行为准则,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的信贷业务调查要按此要指引进行.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指引中的信贷业务,既包括县级联社对客户的授信业务,也包括客户具体用信时的信贷业务.(二)本指引中的调查,是指县级联社客户经理部实施的,运用一定的程序与方法,对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表内外信贷业务的非农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及形成结论的一种决策活动。

(三)本指引中的信贷调查人员,是指客户经理部中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专业从事或参与信贷业务调查工作、直面客户与市场的相关客户经理.(四)本指引中的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亲赴客户现场或其他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的活动;本指引中的书面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不需亲赴现场,通过收集资料、查阅信息、核对数据、分析论证等方法获取客户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的总体要求是真实、客观、全面与规范。

(一)真实性要求是指,调查的方法应坚持实地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的原则,认真细致地搜集第一手材料,对取得的第二手材料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核对、甄别与鉴定,调查报告所揭示的全部论点应有相应可佐证的书面或电子材料、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证明有力。

(二)全面性要求是指,除非是客户申请一次性信用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或风险完全可控的信贷业务,调查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调查人员既要对客户整体情况、发展前景进行充分摸底、分析,又要对客户申请的具体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论证,也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必要揭示、提示,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全面.(三)规范性要求是指,调查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方法,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内容完成调查活动,也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处理具体工作环节,做到程序合理、行为恰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包括乡镇信用社、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省联社业务拓展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指导与协调,具体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全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推广新产品;(三)负责与省级保险公司沟通、磋商与协调;(四)负责对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五)负责组织对代理保险业务的检查;(六)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七)其它与代理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联社(办事处)负责中间业务的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编制的年度计划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目标;(二)负责与市级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三)根据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对辖内开展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向省联社反馈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五)负责统计和合规性检查工作;(六)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县级联社负责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落实辖内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目标,指导辖内代理机构开展业务;(二)制定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三)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代理保险业务产品;(四)制定、组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培训计划;(五)负责辖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管理;(六)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代理手续费的结算工作;(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八)按时完成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九)研究县域内发展代理保险业务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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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活动;
2、财务变动状况;
3、重大投资活动;
4、重大体制改革;
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
6、重大事故和赔偿;
7、重大人事调整;
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
(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章 保证
第七条保证人选择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担保的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担保的种类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
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
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
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六条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
(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
(一)多种方式担保
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
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
(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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