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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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云南省林地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林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的规定,林地指用于长期种植、培育和管理树木的土地,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和林地。

其中,天然林指在自然条件下形成并可维持的生态系统中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工干预种植、培育和管理的森林。

三、林地使用与管理1. 林地的划定和登记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进行划定和登记,确保林地的界线清晰。

2. 林地的权属管理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禁止非法占用、侵占或转让林地。

3. 林地的使用权管理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经营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合法获取。

使用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对林地进行合理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4. 林地的管理要求林地的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采取科学的林业经营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木的生长质量和经济效益。

四、林地的保护与治理1. 林地的保护为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禁止非法破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捕猎、捕捉野生动物。

对于破坏林地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罚。

2. 林地的治理针对林地上的荒山荒坡、滩涂湿地等问题,云南省将加大林地治理的力度。

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

3. 林地防火管理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林地防火管理制度,加强对林地的防火监管和巡查,提升林地防火能力,确保林地的安全。

五、林地的监督与评估1. 林地监督云南省林业主管部门将建立林地监督体系,加强对林地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林地评估定期对林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林地的面积、优势树种、生态功能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林地管理措施,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和保护水平。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6•【字号】皖政[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16日皖政〔1994〕32号)现将《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非林业建设,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

第三条征用、占用林地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先按下列规定报批,再依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征用林地十亩以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征用林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地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三)征用林地五十亩以上两千亩以下的,经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林业部备案;(四)征用林地两千亩以上,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林业部审核同意;(五)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或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占用国有林地两千亩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报林业部审核同意;(六)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珍贵树种林地两千亩以下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勘察,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超过两千亩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林业部审核同意。

林地管理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2019-08-02第⼀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林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林地、灌⽊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烧迹地、病⾍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途管制制度。

各级⼈民政府必须⼗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侵占和滥⽤林地的违法⾏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发展改⾰、国⼟资源、环境保护、⽔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职责协助林业⾏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作。

第⼆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使⽤。

第⼋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权。

具体登记发证⼯作由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申请⼈⾝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受理申请的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进⾏审查。

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补充材料。

第⼗⼀条林业⾏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受理之⽇起10个⼯作⽇内,在本⾏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30⽇。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核实。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规范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征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占用征用林地第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由国有林场系统内部先行审核。

之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支持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当地市县级政府社会公益发展项目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林地可酌情予以考虑,其它商业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八条架设高压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办理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手续。

第十条林地林木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占用、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征用的,可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国有林场提岀用地申请。

申请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用地目的、用地性质(长期或临时)、用地范围及面积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接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派岀技术员对拟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占用征用林地现场调查表》,绘制示意图。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令[第1号]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部令[第1号]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肖芳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林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农业局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农业局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农业局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xx〕32号)以及《**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一)林木补偿费1、防护林。

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

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__~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

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规范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征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占用征用林地第三条占用、征用林地由国有林场系统内部先行审核。

之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征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支持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

当地市县级政府社会公益发展项目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林地可酌情予以考虑,其它商业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超过两年的,原则上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期满后,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八条架设高压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先办理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调整手续。

第十条林地林木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占用、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征用的,可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办理占用、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国有林场提出用地申请。

申请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用地目的、用地性质(长期或临时)、用地范围及面积等内容。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接到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派出技术员对拟用地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占用征用林地现场调查表》,绘制示意图。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限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利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节作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适用《广东省区域内林地征用和矿产资源占用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将限额执行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政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实施地方定额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定额管理第六条配额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原则。

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提高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林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

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使用控制原理。

适度控制用于城市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项目,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土地供应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省级林业部门汇总审查,制定配额分配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

征收占用林地的管理办法

征收占用林地的管理办法

征收占⽤林地的管理办法不管是征收还是征⽤林地,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还需要给予当事⼈⼀定的补偿。

那么,征收征⽤林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收征⽤林地应当如何做呢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章第⼗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利、电⼒、通讯等⼯程,需要占⽤或者征收、征⽤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林地审核同意书。

⽤地单位凭使⽤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地审批⼿续。

占⽤或者征收、征⽤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地申请。

(⼆)占⽤或者征收、征⽤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途林林地⾯积10公顷以上的,⽤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或者征收、征⽤林地⾯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或者征收、征⽤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或者征收、征⽤的林地上的林⽊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采伐许可证。

(四)占⽤或者征收、征⽤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起7⽇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2、《占⽤征⽤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单位申请占⽤、征⽤林地或者临时占⽤林地,应当填写《使⽤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项⽬批准⽂件、被占⽤或者被征⽤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使⽤林地可⾏性报告、被占⽤或者征⽤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店铺⼩编提醒您:进⾏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程,;需要占⽤或者征⽤林地的,应当依照有关⼟地管理的法律、⾏政法规办理建设⽤地审批⼿续。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审批机构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

三、申请材料申请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包括占用征用林地的目的、面积、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2.项目规划书:内容应包括项目的规模、造林方案等;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审核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2.国家林业局受理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如果审核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批准函,并告知申请单位(个人)履行相关手续;4.如果审核不通过,国家林业局将发出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标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应符合以下标准:1.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优先考虑保护类别为特殊用途林地的申请;2.严禁占用或征用国家重点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3.对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4.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应优先考虑合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5.对于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或存在环境问题的林地,可以考虑占用或征用。

六、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给予以下处罚:1.通知批准单位撤销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2.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进行修复工作;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4.对严重违法行为经济责任人进行追究。

七、附则对于特殊情况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国家林业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可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以上所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相关术语的定义,请参考《国家林业局术语解释》。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为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林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坚持严格保护林地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坚持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坚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园区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

二、适用范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长期征占用林地列入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除外。

三、定额类型定额共分为四种类型:县级定额、市级定额、省级预留定额和省级重点定额。

其中,县级定额用于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下达范围内掌握使用;市级定额和省级预留定额用于定额追加,分别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省级重点定额用于省以上(包括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需,由省林业厅统筹安排。

当年县级定额和市级定额有结余的,不结转下年使用。

四、追加程序下达的县级定额用完后,因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等项目建设确需追加定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市级定额用完或另有安排计划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

五、申请材料申请追加定额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定额文件,其中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的,需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3、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统计表; 4、国土部门关于落实农转用审批的情况说明。

六、调控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过程中,对定额要切实做到及时确认、及时登记、及时核销。

当年10月底为定额使用的结算期,由省林业厅视各地定额使用余缺情况可在全省范围作适当调剂。

11月底为省厅受理追加定额的截止期。

对林地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组织开展上级部署的林地管理专项工作,定额使用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规范,对林地管理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不力,林地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情形的,不予追加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

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

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

下文是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附件2: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修订)为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林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坚持严格保护林地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坚持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坚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园区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

二、适用范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长期征占用林地列入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除外。

三、定额类型定额共分为四种类型:县级定额、市级定额、省级预留定额和省级重点定额。

其中,县级定额用于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下达范围内掌握使用;市级定额和省级预留定额用于定额追加,分别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统筹安排;省级重点定额用于省以上(包括杭州市、宁波市、舟山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所需,由省林业厅统筹安排。

当年县级定额和市级定额有结余的,不结转下年使用。

四、追加程序下达的县级定额用完后,因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等项目建设确需追加定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市级定额用完或另有安排计划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

五、申请材料申请追加定额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定额文件,其中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的,需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3、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统计表;4、国土部门关于落实农转用审批的情况说明。

六、调控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过程中,对定额要切实做到及时确认、及时登记、及时核销。

当年10月底为定额使用的结算期,由省林业厅视各地定额使用余缺情况可在全省范围作适当调剂。

11月底为省厅受理追加定额的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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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1 -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林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七条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九条林场以发展单位经济采矿、采石或与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合作采矿的,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特用林和防护林以外的林地。

第十条其它特殊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报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 2 -第十一条使用林地必须遵照“科学合理、保护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林地资源效益。

第十二条林场(保护区)与用地单位除签订使用林地各项费用缴纳协议外,还应签订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协议、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协议等。

第十三条每年省厅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局统一安排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优先考虑被占用林地单位。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上缴局财务,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由林局统筹使用。

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经营性项目还需另行交纳森林资源管护费等费用,纳入林局多种经营收入,60%返回林场做为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和发展后续产业用。

第十四条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林场(保护区)同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植被恢复。

第十五条林局对占用林地实行年检制度,防止随意扩占和不遵守用地协议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占用林地档案,及时准确地掌握林地资源的消长变化,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用地单位需占用林地时必须向林场(保护区)提交书面申请,林场(保护区)研究同意后向林局提- 3 -交占用林地申请。

第十八条占用林地的申请必须写明占用林地原因和用途、需占林地面积、占用地类和占用时间等。

第十九条林局接到占用林地申请后,由局资源科初步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指派林业勘测设计队或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资质的人员2人以上对征占用林地现场核实森林资源状况,绘制占用林地现场勘验示意图、面积测量图,填写勘验表,GPS定点坐标,并由现场勘验人签字,加盖勘验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需要“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一般为局设计队)作出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一条因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须由局设计队编制伐区作业设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由林场(保护区)、用地单位、林地勘验人共同填写,一式四份,用地单位负责人在封面签字加盖公章。

林场(保护区)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局资源科。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用地单位法人证明(如无法人证明,可用工商营业执照代替);- 4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与被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林地占用协议书”。

林地占用协议书应包括四项费用数额、预交时间和未被批复退回;占用林地前、后双方对周围林地保护的责任;双方应履行的责任等;(六)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建设产生恶劣影响的非占不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供其它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或同意文件。

第二十四条林局审核。

林局接到林场(保护区)报批的占用林地文件后,由林局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用途、内容、地点、面积、地类、林种、林木起源、采伐林木数量和各项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用地单位向林局预交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费三项费用及林地评估费后,由林局分管局长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初审意见,同时行文上报省林业厅。

占用林地面积在10亩以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第二十五条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缴纳植被恢复费,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批件,林局按照林局有关规定向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行文批复,林场(保护区)再向占用林地单位划拨林地。

第二十六条占用林地后续管理。

- 5 -(一)国有永久性占用林地项目。

由占用单位和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依照批复四至设置永久性界标,协商周围森林防火管护事宜。

(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要按勘验测量的边界,采用铁丝网机械护栏,水泥桩或树上明显编号的方式设立界标,并拍摄围栏前后的征占用林地全貌照片;林场同主管副场长和站长、包片公安干警、辖区管护员签订征占用林地责任状;由征占用林地施工负责人写出征占用林地周围及沿途林分“护林防火保证书”,缴纳护林防火保证金2000元。

占用期满后按“护林防火保证书”兑现返还相应的保证金额。

第五章费用收取第二十七条根据晋价涉[1994]第32号、晋财综[2002]155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收取占用林地补偿补助费。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特种用途林地和防护林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元/平方米;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二)林地补偿费:1、征、占用成林地,按征、占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 6 -4-5倍计算;2、征、占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以每亩400元计算;3、征、占用人工幼林地按1000-2000元/亩计算;4、征、占用果园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倍计算。

2000元/亩×6=12000元;5、征、占用苗圃地,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800元/亩×6=4800元。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

(三)林木补偿费: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1、用材林补偿费标准:(1)幼龄林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林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生3元,天然幼林每株每年生2.5元计算;(2)灌木林每丛每年按5-10元补偿(3)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用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4)成过熟林,按所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补偿费标准,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三倍计算。

3、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益盛产期林木平均产值的二倍计算。

- 7 -4、苗圃地苗木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算。

(四)安置补助费:1200元~3000元第二十八条征占用林地现状勘验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收费按局设计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经营性项目除交纳以上四项费用后,需另行交纳林局森林资源管护费等费用。

金属矿业:品位在20%以下每亩每年征收1.5~2万元;20%以上每亩每年征收2.5~3万元。

煤矿业:每亩每年征收4.5~6万元。

采石及其它业:每亩每年征收1.5~2万元。

第三十条报批的所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省林业厅批复前由林局按评估额预收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费和评估费,勘验设计部门收取勘验费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费。

若占用林地项目未被批复,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费三项费用全额退回占用林地单位。

第三十二条占用林地需砍伐林木的,凭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征占用林地手续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归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所有,采伐蓄积超过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林局按100元/立方米收取育林基金。

- 8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答应他人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非法占用林地论处。

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相关法律处罚;造成林地破坏或其它实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经审核同意或批准,擅自占用、征用林地或擅自临时使用林地的;(二)超过审核或审批的面积占用林地的;(三)擅自改变审核或审批同意的地点和用途占用林地的;(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或违法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采取弄虚作假,或使用伪造、涂改及其它无效、失效文件或材料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从重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林局的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通知中未包含的内容过去规定仍然有效。

- 9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太行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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