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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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 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 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 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 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
.
一《护士条例》
•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
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
.
一《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
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
一《护士条例》
•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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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三、《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 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 五、《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 六、《精神卫生法》相关问题 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一 《护士条例》
.
医院评审中《护士条例》相关条款 5.1.2.2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 【C】1.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实施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
•
近年来,精神科医疗纠纷成为投诉热
点之一,而如今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
的处理,也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事故
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
解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新刑法
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责任造成
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
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由于精神病患者行为责任能力有不同程度的
丧失,精神科医疗纠纷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一般法律的广泛内容,同时
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护士,
在提供健康服务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病人权
利,保障病人安全,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工作中潜在的法
律性问题,认真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
.
一《护士条例》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 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 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 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 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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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 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 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 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 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通报。
。
.
护士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
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
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
利。
.
一《护士条例》
•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 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 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 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
护理管理工作。2.依法执行护理人员准入管理。 【B】符合“C”,并职能部门对《护士条例》执行及制度
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A】符合“B”,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与成效评价,有
持续改进。
.
一、 《护士条例》
5.3.2 依据《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综 源自文库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临床护理实践 指南(2011版)》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理质 量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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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 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 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 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 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 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 学术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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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 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 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 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 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 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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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
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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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
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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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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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三、《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 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 五、《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 六、《精神卫生法》相关问题 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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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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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评审中《护士条例》相关条款 5.1.2.2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实施护理管理工作。 【C】1.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实施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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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科医疗纠纷成为投诉热
点之一,而如今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
的处理,也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事故
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
解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新刑法
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责任造成
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
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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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精神病患者行为责任能力有不同程度的
丧失,精神科医疗纠纷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一般法律的广泛内容,同时
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护士,
在提供健康服务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病人权
利,保障病人安全,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工作中潜在的法
律性问题,认真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
.
一《护士条例》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 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 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 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 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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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 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 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 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 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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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
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
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
利。
.
一《护士条例》
•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 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 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 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 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
护理管理工作。2.依法执行护理人员准入管理。 【B】符合“C”,并职能部门对《护士条例》执行及制度
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A】符合“B”,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与成效评价,有
持续改进。
.
一、 《护士条例》
5.3.2 依据《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综 源自文库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临床护理实践 指南(2011版)》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理质 量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理质量。
.
护士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 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 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 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 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 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 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 学术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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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条例》
•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 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 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