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医院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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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及离休干部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规范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在医院就医,特修订本就医管理暂行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出入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相关专干负责各类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设置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记账专用窗口,出入院结算中心配备专人具体经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病情及审批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诊疗方案开具电子处方,原则上只能使用公示在医院服务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专科接诊医生必须在其“特殊病种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病情、疾病诊断、化验与检查结果等,不得以“取药”代替病历记录。

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挂专科门诊号,肾移植术后、丙肝病人挂指定的专科医生号;专科医生接诊时,凭病人所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核实身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仅限于所申报的特殊病种,及由该病种引发的并发症治疗(不含合并症的治疗),血透治疗按单病种包干政策规定治疗,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诊疗方案,不得超范围超量提供医疗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及身份证优先挂号并免挂号费,优先看病。

门诊医生接诊时对其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原则上不得接诊非本人持证就医,特殊情况者需报医保局审批。

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原则上使用“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由接诊医生填报相关医保用药申请表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审批后方可。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合理享受医保待遇,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疗保险并符合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2.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进行诊断、评估、备案、治疗及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3. 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四、档案内容1.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疾病诊断信息:疾病名称、诊断日期、诊断依据等。

3. 治疗信息:治疗方案、用药情况、治疗费用、治疗结果等。

4. 备案信息:备案日期、备案机构、备案类别等。

5. 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如有)。

6. 其他相关资料。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服务时,应同步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2. 整理: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3. 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存入档案柜,并做好编号、登记。

4. 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5. 利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审核、支付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时,应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六、档案保密1.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的安全。

2. 档案查阅、复制、外借等操作,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严禁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和疾病资料。

七、档案销毁1. 门诊特殊疾病档案保管期限届满,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2. 销毁档案前,需进行核实、整理,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3. 销毁档案时,应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确保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

四川特殊门诊病种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慢性病、罕见病等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对医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特殊门诊病种政策,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一、特殊门诊病种范围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炎等。

2.罕见病:如肌营养不良症、囊性纤维化、地中海贫血等。

3.特殊病种:如肝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等。

二、特殊门诊病种政策措施1.门诊病种目录管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了门诊病种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

2.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符合门诊病种目录的患者,可在定点医院就医,享受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

其中,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门诊病种专家诊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了一批门诊病种专家,患者可在定点医院预约就诊。

专家门诊费用按照门诊病种目录规定报销,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4.门诊病种用药管理为保障门诊病种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门诊病种用药目录,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用药待遇。

5.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管理对于需要门诊病种康复治疗的患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康复治疗目录,按照目录规定享受门诊病种康复治疗待遇。

三、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意义1.提高患者就医便利性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让患者能够在定点医院就医,避免了跑多个医院的麻烦。

同时,门诊病种专家的设置,也让患者能够享受到更专业、更高效的诊疗服务。

2.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门诊病种诊疗费用报销、用药管理、康复治疗等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让患者能够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

3.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殊门诊病种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医院间的资源整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同时也能够推动医院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人社发〔2013〕226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日— 1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病种分类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2 —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征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四)第四类。

— 3 —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 慢性肾脏病第七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国家标准)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国家标准)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医保管理工作制度为了贯彻XXX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

当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

如果发现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需要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并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

对于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

对于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病人,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

门急、诊医生应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于住院病人,应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出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

对于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

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

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

应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

对于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

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

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地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

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

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就医须知

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就医须知

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就医须知
特殊病种是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享受住院待遇。

首先由辽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评定为特殊病人员才能享受此待遇。

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就医时,必须携带医疗保险证、IC 卡、特殊病种手册,到医院医疗保险科领取门诊就诊病志,由门诊医生为其开具被鉴定下来的疾病药品和相关检查。

然后到医院医保科进行药品的审核签字后,到收款处交款。

交完款后特殊病人员将门诊特殊病病历、特殊病种处方一并返回医保科。

特殊病种人员在疾病不发生任何变化时,须长期使用同一种药品时,每次开药可开两个月的药量。

开药时间:如病情不发生任何变化为单月的10-15日,如病情变化可一个月开药一次。

结算时间: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3、6、9、12月份的25日前。

也可在开完药后即可交收据报销。

医院医保科每季度的5号将特病人员报销凭证上报矿区事业部财务处,并由该处负责付款。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下简称特门),以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二)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三)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四)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8%。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合理确定。

第五条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患疾病属于统筹地区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且符合规定的诊断纳入标准,经规定程序核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特门待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以及门诊医疗待遇标准等政策制定、监督管理。

特殊病种纳入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统筹地区设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核准。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2023年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2023年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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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保特别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别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1、必需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别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别病管理。

2、医保特别疾病按规定疾病。

3、特别病人必需到指定科室就诊。

4、特别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

处方量严格掌握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篇2: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方法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方法一、市区转出就医1.范围对象: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长期在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居住或工作,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

3.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表》,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转入接收手续。

4.异地就医人员持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异地就医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入市区就医1.范围对象:参与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单,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单,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一、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操作规程:1、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就诊医务人员应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实,对于已过期或挂失证件,门诊窗口应给予及时扣留,并及时交与院医保办进行处理。

2、参保人员如医保卡消磁、丢失可到当地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办理相关补卡手续。

3、按照医保局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实名就医如本人由于疾病身体行动不便,可由家属到当地居委会开具证明,方可代办购药。

二、应诊医师对医保人员就医根据情况处理:1、门诊治疗的病人应使用医保卡和专用处方,按规定用药,治疗和结算。

2、对特殊病病人选择定点医院就诊,如就诊不便如需变更您可到所属医疗保险分中心办理重新定点医院就诊变更手续。

3、应诊医师根据医保局相关规定合理用药、治疗、检查、病人须积极配合正确理解不得有误。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机构管理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

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他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 施 办 法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人 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 担,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 (鄂人社发[2022]6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慢性病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

下列17种疾病病情达到准 入标准(见附件一)的可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 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高血压(极高危) ;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 结核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

成立十堰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包括市县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负责慢性病相关政策制定、调整,指导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慢性病日常鉴定工作。

建立全市慢性病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市县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慢性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定。

患病人数较多的慢性病种适当增加鉴定专家数量。

慢性病申请。

参加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元月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鉴定,并提交以下资料:(一) 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二) 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三)近一年来与所申报慢性病病种有关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各县市可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的诊断依据,包括相关的各种检查报告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病历等。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医改政策的推进,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也逐渐受到重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是指那些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或特殊设备进行诊疗的疾病,而这些疾病所需门诊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

在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管理制度。

这包括明确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诊疗范围、就医程序、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需制定相应的医保政策和管理细则,确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能够便捷、优质地享受医疗服务。

其次,医院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预约挂号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通常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和设备,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就医安排。

医院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在线平台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预约挂号服务,以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和就医不便。

第三,医院医保需要与相关保险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是由医保部门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因此医院需要与医保部门和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的合作,明确费用支付责任和标准,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医院应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诊疗管理。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通常需要进行复杂的诊疗过程,因此医院需要建立起一支专业、高效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同时,医院还需要加强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健康管理,定期对其进行随访和复诊,确保病情稳定和康复效果。

最后,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还需要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需要建立起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体验、治疗效果、医疗费用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就医体验和医疗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满足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需求,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人民医院特殊疾病门诊、离休人员门诊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特殊疾病门诊、离休人员门诊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特殊疾病门诊、离休人员门诊管理制度
一、持证就医
(一)慢性病人、离休病人必须持本人特殊医疗证到各专业科室就诊。

接诊医生须认真核对病人与医疗证是否相符,所看疾病与特殊医疗证上所填写的慢性病种名称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检查、开药。

(二)病种不符不得使用特殊医疗证就医,所有不符的药品、检查、治疗,不得填写特殊医疗证,不准报销,病人自费。

(三)不准其他人员代替持证拿药,坚决杜绝冒名就医。

二、处方管理
(一)持特殊医疗证病人每次就诊,只允许开与特证所填写病种有关的药物,每次就诊处方量一般不得超过二周量,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三周量。

控制单方价格,凭证处方并及时填写医疗证。

坚决杜绝分解处方,严格处方管理。

(二)单部位400元以上的检查由大夫开具“特殊医疗审批单”到医保科盖章后交收款处方可交费检查。

三、违规处罚
(一)对违规病人呈报市医保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二)医院将定期通过网络系统对每一位职业医师所开特殊医疗证病人的检查、治疗、处方进行统计。

对不严格执行规定的进行全院通报,对责任人处以违规处方额3-5倍罚款并全额扣罚绩效工资,停
止有关大夫的医保处方权。

(三)对情节严重有骗保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院医保管理规定标准

医院医保管理规定标准

翻江中心卫生院医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核对就诊患者身份;遇就诊患者与参保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等类病人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和相关证件交;三、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肠内营养管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翻江中心卫生院医保办工作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2、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4、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计算机局域网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5、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翻江中心卫生院医保办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3、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4、根据有关医保文件精神,严格掌握医保病种范围和用药范围,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的医疗保证和优质的医疗服务;5、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保证工作序的运行;6、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翻江中心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4、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客观做出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认真做好记录;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6 、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7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8 、认真做好医保目录通用名的维护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9 、按时与银行日终对账,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10、做好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翻江中心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1 、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2 、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翻江中心卫生院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职责1、熟悉并管理全院医保网络系统和通迅线路的分布,熟练掌握全站医保计算机设备的运行状态;能排除一般故障;对重大系统故障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并如实记录;2、负责医保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定期对主机系统资源和数据库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并对病毒做好预防措施;3、认真学习医保各项规定,熟练使用应用程序,经常对目录库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维护;4、对新增及有疑问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作上传处理,由医保管理中心统一进行控制;5、定期向医保管理中心上传药品和诊疗项目库,以便进行核对;6、负责对医保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培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翻江中心卫生院门诊刷卡工作人员职责医保管理部分1、认真核实医保病人的IC卡,正确输入病人基本信息;2、严禁私自涂改医保比例、药品目录、医疗项目、费用金额等,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在认真仔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录入及结算;3、负责核查医保病人的真实性;4、工作期间不允许其他非操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正确的进行计算机操作;5、当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汇总医保与非医保收费金额,并将收费及时解交银行;翻江中心卫生院病历管理制度一、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三、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四、病历在科室、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六、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翻江中心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1、处方必须用钢笔书写,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并有医师签名;如需更改,医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2、不符合规定或有配伍禁忌处方,药剂人员有权退回处方;3、每张处方限三日量且不能超过五种药品,慢性病可开七日量,并实行处方限额管理;4、毒、麻、限剧药品处方必须使用专用处方笺,其用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常用量;5、处方当日有效,若超过期限须经医师重开处方方可调配;6、处方应每天装订成册并统计张数、金额等,按月装箱保存;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备查,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毒性及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翻江中心卫生院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1、必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病管理;2、医保特殊疾病按规定疾病;3、特殊病人必须到指定科室就诊;4、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翻江中心卫生院医保病人身份核对制度1、临床科室收治参保病人必须核对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2、核对被保险人的资料后将病人的IC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病历中;3、被保险人出院后其IC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附在病历中归档;4、长时间住院参保病人阶段结算重新入院,被保险人的IC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可重新复印附在运行病历中;翻江中心卫生院医保管理联席工作制度1、病案室、统计室工作制度l做好病历保存工作,不得丢失;2负责给每位就诊的医疗保险者建立病历,并在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而与普通病人加以区分,便于管理;3对检查医疗保险病历提供借阅支持;4提供相应统计数据;2、门诊部工作制度l负责登记好每位医疗保险的门诊、住院患者就医信息;2出诊医师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诊疗,在门诊病历上如实记录医疗保险、患者每次就诊的诊疗项目,要求门诊病历与处方相符合;3门诊医师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作假情况;4做好医疗保险的宣传及解释工作;3、结算人员工作制度1临床各个科室结算人员必须对患者的住院费用与医嘱进行认真核对,在患者出院当日进行准确结算;2医保办及住院处相关结算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与患者结算住院费用;3住院处指定相关结算人员定期向上级医保部门报送结算信息及纸介,并负责查找未结算人员名单,使上级医保中心及时划拨已发生的住院费用;4、药械科工作制度l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2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处方,分别保存;3药品单价费用超百元或每张处方超 500 元需到医保办审核,盖章批准方可领药;此处方要单独存放以备检查用;4为检查提供相应处方;5、医务科工作制度l负责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质量;2定期组织对门诊及住院病历进行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检查工作;3配合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4负责医疗保险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5做好单病种诊断治疗、病历书写、费用限制等管理工作与检查工作;6、计算机室工作制度l负责医疗保险网络的维护工作;2负责医疗保险软件的建设,包括预算、联系、软件的开发;3负责全院网络的建设工作;4负责计算机的培训、维修工作,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翻江中心卫生院医疗保险病历、处方审核制度1、医保住院患者均需由主管医师、主治医师按医保管理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出院;2、出院后的所有病历均由医保办再次审核,违纪者按院内医疗保险处罚标准进行处罚;3、医保办定期到病房检查医疗保险患者的诊疗情况;4、每月对医疗保险处方进行抽查,按处方管理办法及医保管理处罚标准进行管理;翻江中心卫生院医疗保险结算制度一门诊的费用结算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二住院的费用结算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上传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医保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翻江中心卫生院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培训制度1、政策宣传制度1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证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装订成册进行发放,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通过院内导报及网络进行宣传;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2、培训制度1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2每月一次对医保专管员进行培训;3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翻江中心卫生院医疗保险奖惩标准违纪处罚标准:1、处方使用:工伤、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医疗保险处方上出现自费药品,扣发工资20 元;2、用量: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两周量;由科主任签字把关;处方超量每项扣发工资 10 元; 无科主任签字把关者,扣发奖金 50 元;3、开药原则: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出现违规、不符者每次每项扣发奖金 50 元;4、大额处方管理:不得出现大额处方〔超含500元〕,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出现未审批的大额处方每次每项扣20元;5、处方书写: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2处方内不得缺项;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例:单位剂量 x 总量/每次使用剂量、途径、用法;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违规者每次每项扣发工资 10 元;6、门诊病历;l患者看病必须建门诊病历;2开药、检查、治疗必须在病历中如实记载;①不建病历扣工资100元,并补齐;②无如实记载每次每项扣发工资 20 元;违纪处罚标准:7、自费药或部分自付药使用原则:凡使用自费药或部分自负的药品时,必须在住院患者应用自费或部分自负项目签字表上有病人或病人家属同意使用意见或单位同意报销的有效签章;违规者每项扣发工资50 元;医疗保险奖惩标准:8、病历费用检查1严格将费用与医嘱核对,以医嘱计价为准,在出院前将不符的药物退还或补充;2严格核对各项检查单、化验单,以回报单作为收费的依据;因此应及时追回报告果,并贴在病历上;在出院前将未做的检查,及时取消其收费;3出院带药必须写在临时医嘱上,否则拒报;9、不许出现作假情况:用药、检查、治疗时必须杜绝出现弄虚作假者包括写假病历号、假诊断、假化验单等;不许隐瞒事实或阻挠院方和上级医保中心正常检查和管理工作;发现作假者扣发所在科室500元/次;曝光于社会,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发所在科室收入,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翻江中心卫生院住院患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住院医疗保险患者身份确认制度1、医疗保险身份确认证明:职工医保患者本人的社保IC卡及身份证,城乡居民医保医疗卡及身份证、户口簿;2、职工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其医疗卡交付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出院后交还给患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需补足押金,否则一律不准外借;城乡居民医保将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交医保办进行身份识别后做好医保相关登记工作,并交复印件;二、医疗保险住院押金管理规定1、手续齐全时,住院处可以按照医疗保险患者身份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患者的身份输入要求按照医疗保险的身份输人;已确认身份的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押金收取标准500元/人次:2、住院期间根据病情及用费情况进行追收押金;3、制定收缴押金数额的依据:三、医疗保险住院患者缴费及结算管理制度1、患者住院后,首诊负责的医护人员首先要察看计算机内该患者的身份,并再次明确该病人是否为医疗保险患者;2、通知患者将社保卡或医疗卡立即送到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确定其医疗保险身份;3、经确认后的医疗保险患者,其押金金额可以出现负数,当住院押金不够时,仍可进行录入;但未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最终确认医保身份的医疗保险患者,在用药、检查、治疗中也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住院费用要全额缴足,押金按照100%收取,不能出现欠费现象;4、科室有责任对确认身份的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进行监控,对欠费及押金不足的患者进行追缴,当出现患者欠费情况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病人交费,如不交费可采取控制欠费的措施;凡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欠费,其欠费金额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与追收;5出院结算时,必须按照医保办提供的该患者医疗保险身份进行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分割结算;未确认身份者,按照住院费用全额结算;四、医疗保险自费协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后,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并负担自费的项目,则必须由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其家属签署自费协议,签署内容要完整,不许非有效法人代签;自费内容如下:1、使用自费药品或使用不符合适应症药品及进行自费检查、治疗的项目;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自费药品,个人要先负担10%的费用;3、进行彩超、经颅彩色多普勒等特殊检查,个人负担30%的金额;翻江中心卫生院医保领款人签字制度1、对于直算患者补偿款由本院出纳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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