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讲解
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
管理制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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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进 行 处 罚 , 可 申 请人 民 法 院强 制执 行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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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 惠 , 彦 . 环 经 济 评 价 体 系 的建 构 及 分 析 [l 态 经 济 ,0 71 术管 理 ,0 59:2 — 2 . 7张 袁 循 Jl 生 2 0 .2: 2 0 1 3 1 7
49-5 2
【】 8张秋根 , 魏立 安, 殷茵 循环 经济评价指标 体系 的构建 [】 J. 安徽农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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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住房公积金 制度
曹妇 滕 代 颖 ( 滨 公积金管 f 哈尔 住房 理中心)
摘要 : 笔者在本文中就我国住房公积 金制度 的存在 的问题及规范 策略进 托理财 或购 买国债 , 由于证券公司 的倒 闭而造成难 以挽回的损失。
233财政 、 .. 银行监督形同虚设 。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规 定, 对公积金 的提取和 使用 , 不仅有着严格 的审批程序要 求, 而且明 O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相关分析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相关分析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是指将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经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汇集、统计、管理和保管,并将职工缴纳部分计入其个人账户,在职工购房、修缮或支付租金时提供贷款、贴息或提取等服务的一项管理制度。
下面从多个方面分析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相关问题和优势:1.职工的缴纳比例:职工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一般为个人缴存比例为5%至12%不等,单位缴存比例一般为5%。
通过这种方式职工可以在未来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购房资金的比例,优化职工购房的资本准备。
2.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是根据职工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建立的,职工的缴纳金额会实时的记录到个人的账户上,在职工购房时,可以通过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提取一个人必要的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数量: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缴纳后,会汇总后累计成一个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职工的缴存比例相对也会加上企业的比例,这样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成为一个固定的资金池。
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职工在特定情况下的购房、租房、修缮或转出等方面,用于职工购房时,用工人本人的公积金乘以职工购房的比例申请提取。
5.住房公积金的理财: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常会按照固定的基准利率进行利息的管理,职工可以在个人身份证所在的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以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和利息信息。
6.住房公积金的优势:住房公积金是建立在职工的缴纳之上的一种制度,其优势在于该制度可以为缴纳人提供一定的针对住房方面的财务保障,对于缴纳的职工,公积金是一笔长期的金融积累,可以帮助他们在未来的住房问题中提早规划。
总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对于职工的财务保障、购房计划和投资理财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不仅可以在职工购房时提供帮助,也可以为缴纳人提供一个长期的理财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发生权益、财产纠纷,确保提取业务程序合法,现就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2.单位核定错误;3.单位重复补缴;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
错缴更正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二)错缴更正办理程序。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1)错缴更正申请表;(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3)多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2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一章 第二章
单位开户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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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2.单位在中心进行开户登记审批通过后,在20日内到经办 网点办理具体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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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 1.公务员; 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短; 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 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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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优惠服务:
●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首次办理联名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补卡、换卡按照银行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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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办理流程:
1.单位集体办理: 新开户单位完成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须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批量发卡业务协议书》、《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申请明细表》,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 业务表格的电子数据,到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银行网点审核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 日内完成制卡。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国家管理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公积金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保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住房、退休等方面的支持。
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积金管理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基本概念和流程1、归集对象公积金归集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指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员工,包括全日制、兼职、临时工和劳务派遣等所有类型的职工。
2、归集流程(1)单位将职工名单、工资单等信息汇总并录入公积金管理平台。
(2)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录入信息和归集标准计算出职工应该缴纳的公积金额度,确保每位职工缴纳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应缴纳公积金的金额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已缴纳的公积金金额按照职工的个人账户编号及时归集到职工个人账户中,确保职工公积金的安全和及时归集。
二、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要求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应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性公积金归集操作应该准确,确保归集金额、期限、职工身份等信息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误操作导致的困难和影响。
2、统一性公积金归集应该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制度,并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公积金归集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安全性公积金归集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职工的公积金安全无虞,避免公积金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占和滥用。
4、及时性公积金归集应该及时完成,确保职工公积金及时到账和归集,同时也便于职工对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及时了解和管理。
三、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和职工等各方配合完成。
1、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政策法规和职工的需求,研究制订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
同时,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公积金归集规范的贯彻执行。
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归集标准和程序,将职工名单、工资单等信息及时录入公积金管理平台,并确保缴纳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缴存
(十三)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不缴存住房 公积金?
答: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 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部 分可以免缴。
三、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购房提取,异地房产可取)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租房提取)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还贷提取)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6)退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
二、缴存
(五)缴存基数的限定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 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 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 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缴存
(六)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
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
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 每年调整一次。
二、缴存
(七)专办员制度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
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 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 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单位不得随意更 换专办员。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 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专办员负有向单位和职工传导住房公积金政策 的义务。
二、缴存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 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 (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单位选 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 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
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法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式三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三份《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 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央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住房资金(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 修基金等)等。”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 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 ,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住房委员 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缴 •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 存业务。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 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国管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
死亡或 到经办网 者被宣 划转到单位账户的,需经资金 点审核 告死亡 中心审批 的 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的储蓄账户的
①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②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销户证明+③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注:单位经办人 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 ①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②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 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③提取经办人 的居民身份证 ①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②产权证明 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①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②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提取记录单
其他情况1次/月。
1次/月
1次/月
1次/月
际已执行。红字部分为[2014]218号文件规定 提取频率
其中: 1、建筑面积在144(不含)平米以上 首套商品房; 2、购买 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
其中: 1、建筑面积在144(不含)平米以上 首套商品房; 2、购买 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 3、购买第2套住房; 4、 异地购房的1次/年。
表四:国管住房公积金支取(死亡和自建、大修房)所需材料:
审批部门 提取类型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首次提取 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 账户的 死亡或 到经办网 者被宣 点审核 告死亡 的 ①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②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储蓄卡号”必须为死亡职工的 有效卡号 以后提取
时还款,就是逾期状态,还款后自动解除)
核
表一:国管住房公积金支取(购房未贷款的)所需材料:蓝字部分目前均无正式文件,但实际已执行。红字部分为[2014]218号文件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附件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附件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通知附件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一)约定提取周期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自由选择。
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10日。
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1、4、7、10月的10日。
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7月的10日。
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1月10日。
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
(二)约定提取限额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
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
(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约定提取申请(一)申请材料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3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
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打印(一式3份)并交由职工确认。
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广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一、归集业务办理流程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请时间: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⑴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广州市政府网站下载)。
业务处理: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登记申请范围:发生分立的单位。
申请时间:自发生分立之日起30日内。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⑴单位分立或转制的批文。
⑵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三)(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
业务处理: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变更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为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⑴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管公积金余额提取流程
国管公积金余额提取流程国家管控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为职工提供住房消费服务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取该部分资金以满足自身的住房需求。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国家管控公积金余额提取的流程。
一、提取条件:1.购买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购买住房。
按规定,符合购买住房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首付或一次性还清购房款。
2.还款购房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时,如果有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3.离职无单位在缴的住房公积金:离职后,职工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在缴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4.个人与单位共同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需要再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流程:2.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资金划拨至指定的账户,职工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使用。
3.进行提款:提取的资金成功划拨后,职工可根据购房需要进行提款操作。
提款方式根据个人情况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现金支取。
4.提款使用:提款后,职工可以将资金用于购买住房、还款购房贷款等相关用途。
提款使用时要注意合理规划,确保资金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5.提取查询: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或前往当地管理中心查询自己的提取记录及余额情况,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账户状态。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流程时,职工需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保证申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提取公积金的资金用途要符合政策规定,即必须是与购房、还款相关的合法用途。
同时,也要关注相关规定的更新和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问题。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提取余额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但在提取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国家管控公积金余额提取的相关流程和条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模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网上自助渠道更加便捷,不需上传任何材料,倡导缴存职工足不出户轻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线上申请贷款并预约面签日期、贷款申请进度查询、调整还款账户账号、调整每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网上表单下载打印。
温馨提示:未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缴存职工,携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经办网点登记手机号码后开通网上业务。
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网上业务后,缴存职工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须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变更。
办理时间网上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工作日8:00至18:00,查询和表单打印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7*24小时。
一、网上业务个人用户注册:第一步: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网址】)进入网上业务登录页面第二步:点击界面【新用户注册】按键第三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界面第四步:根据界面内容输入相关个人信息:1.输入【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2.点击【获取验证码】----此时客户将收到系统发送的验证码数字3.输入【短信验证码】、【输入密码】、【确认密码】4.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注册协议》】提示:手机号登记或变更,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第五步:点击【注册】按键,完成个人注册步骤点击界面【返回】按键,即可进入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界面二、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第一步:登录网上业务系统第二步:输入相关登录信息(手机号、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点击【登录】按键第三步:进入网上业务系统首页,显示个人账户相关信息三、网上提取业务操作流程温馨提示:3类网上提取业务:购租房非首次提取、资金中心贷款购房提取、退休提取。
办理购租房非首次提取的缴存职工,只需输入提取金额1项指标;办理资金中心贷款的购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网上首次提取时,只需输入提取金额、提取比例2项指标;办理退休提取的缴存职工(男60岁,女55岁),只需点击“全部可提取金额”按钮(一)非首次提取业务操作流程非首次提取业务包含购房非首次提取、租房非首次提取,以下操作以购房非首次为例示范。
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孙慧来源:《时代金融》2018年第08期【摘要】住房公积金是我国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和互助性。
然而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体系并不十分完善,本文从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源头——归集业务入手,阐述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形成原因,提出化解住房公积金归集难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措施一、引言按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归集业务是住房公积金运作源头,是维系其资本运作的基础。
而当前公积金扩面归集难是制约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瓶颈”。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一)有利于提高职工收入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免征所得税[1]。
单位按职工缴存额1:1的比例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这两部分都为职工个人所有,增加了职工的收入。
(二)有利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提取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贷款利率[2],有助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缓解购房压力。
(三)有利于增加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工资化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种社会保障,有利于增加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的发展,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形成居者有其屋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存在的问题(一)归集率相对较低《条例》里规定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所有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实际情况如何呢?以大连市为例,截至2017年10月末,正常缴存职工118万人,当年累计归集公积金180.7亿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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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后1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存储余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考虑到北京地区房价较高,资金中心根据不同提取情
形和缴存职工的不同情况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约定提取频次以3个月一次为基准。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次的;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 积金累计达18次的。
2. 申请服务时住房贷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
期3次以上的;属于商业贷款,逾期6次以上的。 3. 职工以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请提取,或房屋性质为别墅的。
4. 存在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
5. 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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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自住住房提取
★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精准发力 保底线、保刚需、保基本。 ★ 资金中心坚定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首套住房、普通商品房 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家庭购买不超过2套(含)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
约定提取连续3次划款失败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次以上 商业贷款逾期6次以上
购房提取的暂停和终止情况
约定提取的终止
近1年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次
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18次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材料审核,约定提取已经暂停并达到一定期限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经核实不得办理提取
确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骗提套取
资金中心规定终止约定提取的其他情况
落实单位审核职责
★ 缴存单位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 核实职工提取情形,对提取适用事项的真实性等予以核 实并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 约定提取服务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一级单位的 管理职责,做好对所属单位宣传指导工作,及时反馈意 见建议。
改进约定提取
为方便职工购房提取,扩大约定提取服务范围, 符合规定的职工均可在首次购房提取时同时办理约定 提取服务。职工就提取适用事项,对未来5年的住房 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集中申报,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即 为办理了约定提取服务。
改进约定提取
存在以下情形的职工,不得办理约定提取服务:
1. 申请服务时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年内单位未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材料审核 资金中心规定暂停约定提取的其他情况
购房提取的暂停和终止情况
约定提取的终止
职工主动申请终止
提取所依据的房屋已出售,提取情形不存在 提取所依据的房屋出租,承租人办理了租房提取 职工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提取限额 外部转出、销户、转入集中封存户等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经核实不得办理提取
资金中心规定终止提取的其他情况
购房提取的暂停和终止情况
约定提取的暂停
职工主动申请暂停
贷款逾期1次以上
(职工偿还逾期贷款后,可重新申请开通约定提取)
近1年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3次
(单位足额补缴后,可由单位重新为职工申请开通约定提取)
LOGO
午餐:一层签到台南侧左转
金艺苑
分组座谈会: 第一组:B2层第一会议室 第二组:南楼8层会议室
购房提取业务有关规定
提取情形
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首套商品房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 购买第2套住房 异地购房 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
提取频次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不得办理提取
购房提取业务有关规定
提取情形 首套政策性住房 一般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 一般情况 建筑面积在90(含)平米以下 首套商品房 建筑面积在90-144(含)平米 贷款的,贷款期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 一般情况 贷款的,贷款期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 建筑面积在144(不含)平米以上 购买第2套住房 异地购房 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或购买别墅
分类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 资金中心适时动态调整、确定并公布提取情形、要件、 频次及提取审核要求等相关规定。 ★ 职工就新提取适用事项申请提取或就原提取适用事项 在柜台再次申请提取的,适用新规。 ★ 职工就原提取适用事项申请提取属于约定提取的,除 有特别要求外,当年仍适用旧规,次年1月1日起适用 新规。
★ 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工作地或户口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因失业、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形造成家庭生活 严重困难的,由单位或有关部门确认,经资金中心审核可加快提 取频次。
简化购房提取手续
★ 职工已使用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和首付款发票。 ★ 职工已使用资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的,经自行申报和银行核实,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不 再提供借款合同和首付款发票。
柜台提取的暂停
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在申请提取时,贷款处于逾期状态。
近1年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3次。
存在需要核实的情况或按照新的政策措施,未在规定时间内
补充材料审核。
资金中心规定暂停提取的其他情况。
购房提取的暂停和终止情况
柜台提取的终止
提取所依据的房屋已出售,提取情形不存在
提取所依据的房屋出租,承租人办理了租房提取 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提取限额 外部转出、销户等 确认为骗提套取
提取频次 3个月 12个月 3个月 3个月 12个月 6个月 3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不得办理约提 在特定期限内 按月提取
存在购房情形,合并发生因失业、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 困难,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表彰等 情形之一
购房提取的暂停和终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