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 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 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2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 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健康权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 挥为具体内容。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1)任何人都有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2)当人们的健康受到侵害甚至威胁时,有权获得 法律保护。 2.劳动能力保持权。 列举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 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身体权
01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为客体。 2.生命权以维护自然人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3.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 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
03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
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作为社会和政治生命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权的定义和范畴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最基本的人权应该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呢?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最重要的人权。
生命权不是生存权,生存权是指生命本身的存在得到保障和尊重,而生命权是指生命的质量以及自身身体、精神的完整受到尊重和保护。
生命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如身体的健康、安全、不受侵犯、摆脱暴力和威胁等。
没有生命权的保障,任何其他权利都是虚无的。
二、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人的身体不受任何非法限制或侵犯,包括人的思想、信仰、言论、出行、规定居住地、聚集、留宿等等。
这也是人权保障中最常见、最基本的保障内容之一。
它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三、公平审判权公平审判权是指人们在接受司法审判时可以享有公正的处理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无论身份、职业、社会地位,人们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庭审。
公平审判权也包含了被告权利、辩护权利、律师代理权利等等。
没有公平审判权,任何其他权利都是虚无的。
四、教育权教育权是指人们享有获取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等等。
教育权既是一项人权,同时也是其他人权的保障。
没有教育权,人们就无法获取信息和知识,也就无法享有其他权利。
五、劳动权劳动权是指人们在工作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工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等。
人们的劳动应该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以及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没有劳动权的保障,人们就无法寻求、争取和保持其生存和尊严。
总之,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地点,人们都应该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和尊严,我们应该一起努力,保护和维护人权。
生命权
法律术语
01 释义
03 保护义务 05 法律规定
目录
02 法律特征 04 不可评估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 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 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尽管在道德上每位社会成员均负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法律却不宜规定普通社会成员对他人所遭 受的死亡危险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惟须指出,通常情况下当法律 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道德义务 可居于优先地位。例如,医生本应负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的法定义务,但是如病人知情后会不堪打击、加速死亡, 则医生可从道德良心出发隐瞒其真实病情而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先是实质正义 的要求,挽救生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此项道德义务可以违背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挽救生命的 道德义务优位于法律义务只限于抗辩,不授予义务人强制履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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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权。
不可评估
综述
赔偿
对策
侵权法以实现矫正正义为根本宗旨,其规范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权益侵害的事后补救,将救济限定在补偿原 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恢复被不法行为扰乱的原状。生命权被侵害时,矫正正义的依托主体已不存在,恢 复原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功能注定要落空。
生命权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解读(一)定义:毋庸置疑,生命权是我们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
如果按字面解释生命权是指人具有享有生命的权利。
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它的客体是生命利益。
西方法学家把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指人先于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就具有的权利。
(二)内容1.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使人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自然延续。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的权利,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即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当然,依法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已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职责。
二、保护生命权的外国法律与国际公约三、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一)《宪法》并没有生命权明确写入其中。
(二)《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与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
(四)《刑诉法》中的法院定罪、管辖等规定也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
四、生命权入宪的必要(一)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要求入宪。
1.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首先,生命是神圣的,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性,离开了生命,万物不复存在。
2.其次,生命权是人固有的一种权利。
3.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二)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要求入宪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
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
不管是宪法权利还是普通权利,它们都有一个重要功能即防御功能。
然而,两者的防御功能所针对的对象却大不相同。
基本权利针对的防御功能针对的是国家权力。
普通法律防御功能针对的是私权利。
宪法确认确认生命权具有宪政意义,公民依据防御功能就可以对抗国家权力,保护生命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工具或手段。
生命权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特征在于: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4.生命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二、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的首要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这也是生命权的首要内容,生命权的其他权能均围绕它而展开。
(二)司法保护请求权司法保护请求权的目的仍在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其一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危及生命的危险:其二是请求可法机关救济生命损害。
(三)生命利益支配权对生命利益的支配,包括权利人主动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险境及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
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主要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3.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4.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和运动能够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和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一)维护的基本内容不同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
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受侵犯产生的后果不同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
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
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
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
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
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
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相关阅读: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
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
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
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公法义务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身体权纠纷是什么
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身体权纠纷是什么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049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一节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1002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给予“安乐死”以合法地位的观点至今仍受到诸多反对。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二)生命权的特征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就是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保护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生命的安全利益。
当人的生命受到非人为的因素的威胁而有丧失之危险时,有权予以排除危险。
如疾病危及人的生命时,病人有权得到尽可能的医治。
需要注意的是,生命安全维护权是保护人的生命延续,不是通过提高健康程度而延长生命(这是健康权的内容)。
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出现时,受害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生命权名词解释
生命权名词解释
生命权是指一个人拥有生命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两个方面。
生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下去,并且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
这包括食物、水、住所、医疗保健和安全等基本需求。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死亡权则是指一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和时间。
这通常涉及到安乐死、自杀等问题。
在一些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但在其他国家则被视为非法或受到严格限制。
生命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对生命权的理解和实践也有所不同。
然而,普遍认为,生命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之,生命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两个方面。
无论是生存还是死亡,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并得到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生命权之概念和生命权之内容的规定。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危险环境,保护生命安全。
维护生命尊严,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存续期间的尊严,当然也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而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就是生命尊严,其中最重要的是死的尊严,包括选择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内容。
当生命濒临终结、不可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会有巨大痛苦时,权利人有权以生前预嘱等方式,选择尊严死,实行临终关怀,要求采取减轻痛苦的医疗措施。
维护生命尊严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乐死,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生命尊严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但是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但是消极安乐死应当包括在其中。
不过,规定了生命尊严,将会给安乐死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
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绝对权,一个自然人是生命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是该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生命权权利主体的生命的义务。
生命权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包括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概念之中,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法定义务。
案例评析陈甲、陈乙、陈丙诉陈丁、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1]案情:陈甲系陈某的妻子,陈乙系陈某的父亲,陈丙系陈某的女儿。
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
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
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
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
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
”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
“[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
“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
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
(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
人身权利基本知识
人身权利基本知识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自由和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
了解人身权利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人身权利的相关内容。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个人享有保护生命的权利。
这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前提。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基本的生存条件,包括食物、住所、医疗等。
国家有责任制定法律法规,保障人们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例如,在救灾工作中,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救援力量,确保人们的生命权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
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健康权,不受歧视。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公平、有效的医疗资源,保障人们的健康权得到实现。
同时,个人也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健康权,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疾病的发生。
三、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自由行动、选择、表达观点等的权利。
这包括自由出行、自由结社、自由选择工作、自由言论等。
人身自由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保障了个人享有平等的人身自由。
同时,人身自由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例如,在公共场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的房产、土地、存款、股票等。
财产权的保护是鼓励个人积极工作和创业的基础。
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法规,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同时,财产权也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婚姻和家庭权利婚姻和家庭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结婚、组建家庭、生育子女的权利。
个人在选择伴侣、建立家庭的过程中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障。
国家应当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婚姻和家庭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个人也应当自觉遵守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规定,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六、教育权教育权是指个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关于生命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导致李某某重伤。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对生命权的保护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小区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生命垂危。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时,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赔偿李某某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生命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1. 生命权的定义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生命安全、生命尊严的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2. 生命权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因故意伤害李某某,导致其重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某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某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论生命权
论生命权一、生命权的义涵“生命权‟‟旁白自西方人权理念,生命权是人权中的首位权利,指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任意剥夺,仅是一种“生命拒害权”,含义是消极、保守的,价值是有限的。
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极大关系。
那个时代,涂炭生灵、草菅人命的现象普遍,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更使任意剥夺人的生命的行径受到空前谴责,所以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纷纷确立了公民拥有生命拒绝不法侵害的神圣权利。
然而到了上个世纪70、80年代,当法治与文明已成为世界发展主流、任意践踏生命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之后,人类社会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威胁生命的天灾人祸,特别是“人祸”,诸如邪教盛行、核威胁的存在、毒品泛滥、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建设工程安全隐患增多、剧毒工业品的广泛使用、农产品消费中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现代“人祸”对公民生命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天灾”、凶杀刑事案件和司法滥施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危害。
于是,公民仅有的生命拒绝非法侵害权,已无法保全生命,“公民应享有生命危难救助权”的呼声出来了。
因为“无救济就天叔利”已逐渐成为各国公民的共识。
与此同时,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人权立法中,出现了所谓的……第三代人权”,其中之一即公民享有“接受人道主义援助的权利”。
是指所有人类团体在急需时都有得到国际社会援助的权利。
例如遇到流行病、饥荒、地震、洪水、台风、雪崩、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以及集体移民、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大规模集聚或类似事件等,不给予及时的、必要的援助就会引起人类大批死亡的后果,就需要国际社会及时伸出救援之手。
特别是在援助任务已经超出任何单独的援助国或某一个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或联合国救灾专员办事处)的能力的情况下,更需要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援助。
生命权的核心是生命安全。
—个好的政府,首先应是—个对人民生命安全全面负责的政府;—个珍惜公民生命权的立法机关,应当重塑生命权的传统保护理念,与时代同步地正视危害其“安全”的因素,关注其“安全”的程度,寻求其“安全”的措施。
生命权VS堕胎权
生命权VS堕胎权生命权和堕胎权是当代社会中备受争议的两个议题。
生命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生命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和尊严等方面;而堕胎权则是指女性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要终止怀孕。
这两个权利之间的冲突,引发了许多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就生命权和堕胎权展开探讨,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平衡。
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命就没有其他权利的意义。
生命权的核心是保护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生命的尊严。
在这个意义上,生命权被视为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行为都不应该侵犯到他人的生命权。
然而,堕胎权作为女性的权利,也是需要被尊重和保护的。
堕胎权是指女性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要终止怀孕,这涉及到女性的身体权、生育权和自主权等方面。
在某些情况下,堕胎可能是女性的一种选择,例如在意外怀孕、身体健康受到威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堕胎可能是保护女性权益的必要手段。
生命权和堕胎权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堕胎是否会侵犯到胎儿的生命权。
一些人认为,胎儿也是有生命的个体,应该受到保护,堕胎就是侵犯到胎儿的生命权;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女性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要终止怀孕,胎儿并没有独立的生命权,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为了平衡生命权和堕胎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生命的尊严和健康权。
其次,应该尊重女性的堕胎权,保护女性的身体权和自主权。
最后,应该在法律和伦理框架下,对堕胎进行规范和限制,确保堕胎不会滥用或者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总的来说,生命权和堕胎权是两项重要的权利,需要得到平衡和尊重。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同时也应该尊重女性的堕胎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
生命权和堕胎权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需要在法律和伦理框架下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近年来,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正在催生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民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
从这些表述当中,一项至高无上而又长期未在国内得到应有关注的权利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
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
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
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
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一)公权利论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
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
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
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权利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对抗其他私法上的主体的。
生命权的内容是什么
生命权的内容是什么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热门城市:细河区律师永吉县律师宁江区律师绥化律师依安县律师洮北区律师自贡律师兰州律师镇赉县律师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我们要好好的爱惜。
而一个人如果失去了生命,那再去谈其他的任何东西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所以生命权成为了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那么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呢,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生命权的内容有哪些生命权包括以下权利: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二、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有哪些1、损害赔偿不能全面恢复生命损害。
在侵害生命权致死的场合,主体资格丧失,其无法主张对生命本身的损害,价值上无限大的事物反而变得没有任何赔偿价值。
申言之,生命价值本不可以与折算为金钱的损害赔偿之间划等号。
将生命价值简化为损害本身属于经折扣后的生命价值,其规范重点只能是弥补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不是对生命的恢复:由于死亡费用的支出可能远低于致残,这在表面上造成了法律责任的失衡状态。
离开了刑法等公法上的责任,加害人致人死亡所受惩罚要比“仅”致人重伤好得多。
在未来可得利益丧失层面上,一定程度上法律将生命简约为经济单位而非具有伦理目的和追求生活享受的人,从而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可能的生命质量,例如法律根本不考虑死者生命享受利益之损失,也不考虑死者未来可能存在的各种生活机会的丧失。
总之,法律不能在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之间建立等式,生命损害无法进行等值赔偿而只能以更趋近于生命价值进行赔偿。
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客观化是对生命价值的进一步折扣。
按照全面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应尽量采取主观标准计算损害。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视为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是宪法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文将探讨宪法如何保障生命权,并重点分析了宪法在救助、医疗和环保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体系的根基。
在绝大多数宪法中,包括现行中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责任。
其次,《宪法》第38条还规定:“公民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这也涉及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可以说,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要和明确的。
首先,救助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共同的责任是相互帮助、保护生命。
宪法赋予了公民救助他人的责任和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道德的义务。
”这就要求公民有义务去救助他人,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参加社会救助、人道救助活动”(第42条),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物品,用于救助和援助。
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公民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其次,医疗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关键领域之一。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的健康。
”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对于公民健康与生命权的保障责任。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资源的发展,国家也通过立法、政策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
比如,建立了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了医疗援助和救助,为贫困群众提供了医疗救助。
这些措施保证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巩固了宪法保障的生命权。
最后,环境保护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宪法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这一条文是对生命权和生命权内容的规定。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一是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内容。
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保护生命安全。
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命尊严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
不过,由于人没有选择出生的权利,因而对于个人维护自己的生的尊严而言,是难以做到的,通常由社会和其父母予以保障。
只有在出生之后,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后,享有人格尊严,才有权得到最起码的社会的尊重和他人的尊重,维护自己活的尊严。
在自然人临近死亡时,有权保障自己死也要有死的尊严,有权选择自己有尊严的死去,这才能真正实现自然人的生命尊严。
所以,死的尊严就包括在生命尊严之中。
生命权的练习题
生命权的练习题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承担的责任。
本文将以练习题的形式,探讨生命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保障生命权。
练习题一:生命权的定义和意义(字数:150)生命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犯。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没有生命权的保障,任何其他权利都将变得无关紧要。
因此,保障个人的生命权对于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至关重要。
练习题二:生命权的保障基础(字数:300)1. 法律法规保障:各国都有制定宪法和法律法规来保障人的生命权。
例如,在人权宣言中,联合国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护,并敦促各国履行这一义务。
2. 教育宣传:通过对生命权的教育宣传,可以提高人们的意识和尊重他人的生命权。
教育机构和媒体在宣传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可以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念,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
3. 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完善的医疗体系、社会救助和保险制度,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品质。
4. 打击犯罪:制定严格的刑法和执法机构来打击谋杀、伤害等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
保障人们的生命权需要有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以及有效的执法机构来惩罚犯罪行为。
练习题三:如何保障生命权的有效方法(字数:500)1. 加强法律保护:立法者应该加强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并打击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生命权的司法保护,确保侵权者受到公平审判和适当的惩罚。
2. 大力宣传教育:加强对生命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培养个人和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
这可以通过教育课程、媒体以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来实现。
3. 加强医疗保障:建立健全的医疗体系,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同时,加强医疗技术的研发和培训,提高医疗水平。
这样可以减少因疾病和医疗设施不足导致的生命风险。
4. 保障社会安全:加强执法机构的力量,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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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生命权未予以明确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皆无从谈起,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命权问题涉及死刑、正当防卫、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和反战、自杀、安乐死、堕胎、计划生育等多领域,需要刑法、民法、赔偿法、计划生育法、国际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将生命权栽入宪法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是成一套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
入宪之必要:我们的宪法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是项空白。
然而,在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却又有非常的必要性。
第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的迫切要求;第二,宪法保护生命权是保护生命的现实需要;第三,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完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需要;第四,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履行国际义务,实施国际人权的需要。
性质和意义: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
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们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
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
第四。
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
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
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内容: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
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
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
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
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
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
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
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宪法上并不允许自我处分自己生命权的自杀权,也禁止把生命的处分权委任给他人。
生命权对国家权力产生的效力实际上产生了国家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义务,一方面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另一方面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积极的条件。
相关问题:(1)胎儿生命权与妇女决定堕胎的权利:(堕胎问题)几点认识:1堕胎问题涉及道德、宗教、健康、政治和法律等问题,其合宪性备受争议2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或区域性组织承认胎儿的生命权,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堕胎,但堕胎不可违背妇女意愿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的不生育自由。
具体到堕胎问题,需要考虑孕妇的身体状况,出生后婴儿的各种可能,父母的压力,有时会涉及生命质量的要求。
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主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在保障生命权价值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实行堕胎政策。
目前,目前衡量生命权价值的原则主要有期间解决方式与适应解决方式。
前者是指对一定期间内进行堕胎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正当理由一律允许的政策。
后者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堕胎的自由,对堕胎附加一定的条件。
从世界各国宪法保护胎儿生命权的基本趋势看,适应解决方式是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基本政策。
(2)死刑制度的合宪性问题(死刑存废问题)(从人道主义、人权、民意等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死刑,就是生命刑,它意味着剥夺罪犯的生命权。
既然生命权是一种不被任意剥夺的权利,那么国家有无权力剥夺公民的生命,死刑是否因为侵犯生命权而废除?正因为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人的生命权,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
死刑从近代以来在西方先是经过了一个人道化的过程,这种人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应判处死刑的罪行的种类,从法律规定的数量来说大大减少;二是死刑由原先的多种残酷执行方法而变为以较为人道的方法来执行。
然后,人们对死刑的看法也从崇拜和肯定渐渐走向怀疑和否定,死刑作为一种流传久远的惩罚制度之正当性受到挑战。
在进入19世纪以后,世界很多国家更出现了一个废除死刑的高潮。
1948年的《世界人权公约》联合国就宣称“人人享有生命权”。
“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国际废除死刑的大势所趋,而国内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弘扬,宽严相济和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的推动,使得我国不得不对死刑制度作出重新审视。
几点认识:1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潮流趋势2中国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3中国目前废除死刑条件尚不成熟,但需要改善3中国现行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尚存较大距离,应谊采取珏要的应对措施尽快缩短这一距离。
4国家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但是国家依据法律可以在一定条下剥夺公民的生命,这表明生命权在我国的保护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既然国家公权力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那么国家无权限制公民放弃自己生命权。
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是公民两项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没有优劣顺序.符合安乐死条件的公民可以基于维护人格尊严放弃生命权.宪政国家,没有所谓强制的保护,国家不能基于生命权的保护禁止安乐死.一种意见是主张死刑制度的合宪性,其理由是:生命权是相对的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的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可以进行限制;有些国家宪法上明文规定了死刑制度存在的依据;从一个国家国民的感情和国家的实际情况看,死刑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死刑制度本身具有的威慑力符合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福利和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杀人等行为目前除采用死刑制度外找不到其他的合理的手段;不采用死刑制度难以平息被害人家属的感情等。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宪法角度看死刑制度是违宪的,主张废除死刑制度。
其主要理由是:生命权是绝对的基本权利,限制生命权的死刑制度是违宪的;死刑制度侵害了生命权的本质内容;以社会契约创设国家的人类并不具有自己处分生命的权能,故对国家不能委任处分自己生命的权限;死刑的威慑力并没有得到证明;即使死刑制度具有威慑力,但以此作为根据保留死刑并不符合现代刑法追求的教育性思想;如出现冤案已执行死刑的生命是无法恢复的。
上述围绕死刑制度而提出的合宪论与违宪论实际上是宪法解释问题,即对宪法的相关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
1生命权是否具有权利的绝对性?2生命权的相对性与限制标准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3死刑制度与国家的生命保护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特定人以判处死刑的方式剥夺生命的制度是否违背国家的保护义务?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的呼声已成为压倒性的趋势,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有:不符合正义价值.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效益价值,不符合国际趋势,极个别的还认为会滋长监管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利于健康、人道的社会文化和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的形成。
以及认为经济犯罪不具有道德基础,经济犯罪配置死刑是政治权力的任意之举。
但是。
在这些理由中,除了不符合国际趋势之外。
其他理由都不能成为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换言之,这些理由与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主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具体说来,为应对国际人权法上限制死刑的标准,中国主要应该从如下四方面采取措施。
1.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
2.扩大免除死刑的对象范围。
中国现行刑法只有关于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无关于对新生儿的母亲与精神病人不得执行死刑以及对巳达一定年龄的老人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
然而。
这三种情况下不得执行或适用死刑,是现今国际人权法所明确作出的限制。
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4增设死刑减刑与赦免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程序规定。
(3)脑死亡问题。
人的生命到何时结束?这也是一个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的问题。
死亡,是指以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为参照系而宣布死亡的标准。
(4)安乐死问题。
身患绝症、肉体经受极大痛苦的濒死病人,在痛苦最小的情况下,安然的死亡;也指为实现这种死亡,医生所采取的措施。
既然公民有生命权,那么公民是否享有放弃生命的权利,是否有权选择“安乐死”?几点认识:1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是对生命的态度的不同。
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从宪法寻找根据,生命权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宪法思考基础。
2对于不同类型的安乐死的立法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自愿积极安乐死和自愿消极安乐死是合宪的,应该立法加以规范;无意愿表示的消极安乐死可以通过预立。
生前遗嘱”以明确病人的意思表示:无意愿表示的积极安乐死是违宪的,现阶段应该禁止.(5)克隆人问题如何保护?一是生命权入宪:以宪法解释的方式把生命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
二是建构生命权的文化,也是基于我国法治社会生成过程的一种现实考虑。
三是国家在生命权宪法保护中的义务。
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其具有的消极权利性质要求国家尊重,其所具有的积极权利性质要求国家履行保护义务。
四是理想的生命权宪法保护的模式就是建立中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最后,要对生命权宪法保护的一些相关问题,死刑、安乐死、堕胎和脑死亡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徒法不足以自行”,把生命权纳入生命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只是一个前提,关键是宪法能得到实施,只有这样,法定的权利才能成为现实中的权利。
我们也期望早日看到中国宪政的春天,生命权能得到宪法的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