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露天矿山采场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矿山采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矿山采场工作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规程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程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四条所有从事露天矿山采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五条本规程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指南、应急预案、事故处理流程等。
第二章工作岗位的安全操作指南第一条工作人员进入采场前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和安全鞋等。
第二条在采场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方法。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炸药、导火索等器材是否完好无损,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条在采场作业过程中,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火源。
第五条在高温季节或者高温环境下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做好防暑工作,包括适当休息、增加水分摄入、佩戴防暑装备等。
第六条在风雨天气或者恶劣气候下,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滑倒、被风吹倒等事故。
第七条在进行机械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清除作业现场的杂物,避免发生绊倒、摔倒等事故。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一条矿山应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二条应急预案必须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撤离路线、救援流程、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方案,以及培训人员的任务分工。
第四章事故处理流程第一条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工作人员必须迅速撤离事故现场,保证自身安全。
第三条在事故发生现场,必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不扩大。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一、管理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7、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稿,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8、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9、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10、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本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范本一、岗位责任1.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2.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流程。
3. 操作人员应当对自己的操作行为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二、作业前准备1. 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2. 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了解周围的安全隐患和应急措施。
3. 作业人员应当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采矿作业操作规程1.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进行采矿作业,不得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2. 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的设备,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设备的设置。
3. 作业人员应当注意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相应的安全操作措施。
4. 作业人员应当注意采矿作业区域的动态情况,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作业结束及设备检查1. 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清洁和整齐。
2. 作业人员应当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报告损坏或异常情况。
3. 作业人员应当关闭所使用的设备,并及时断开电源,确保设备安全。
五、应急处理1. 发现事故隐患或紧急情况,应当立刻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 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扑灭明火,并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3. 发生事故后,应当进行事故处置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个人防护1. 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2. 作业人员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合的个人防护装备。
3. 作业人员应当定期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状况,并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装备。
4.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防护装备的使用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七、作业区域安全1. 作业人员应当熟悉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
有色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有色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目的本安全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在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中的工作活动可以安全进行,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本安全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
安全管理1.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有关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手册。
2. 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检查制度等。
3.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安全工作。
工作环境与设备1. 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特别是有毒气体和粉尘的浓度必须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具和防护服等。
3. 所有工程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作业安全1. 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爆破方案制定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进行作业。
3.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使用合适的工具、固定设备、正确使用防护装备等。
紧急事故处理1.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2. 所有员工必须了解紧急事故逃生通道和应急设备的位置,并参加定期的应急演练。
3. 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故影响,同时保障员工的安全。
结论本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确保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工作环境安全可靠,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上为《有色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内容概要。
具体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细则请参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手册。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5.3 矿岩粗破碎
5.3.1 矿岩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 的地段; ——应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 ——破碎机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 ——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 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 1/3; ——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5.4 矿岩运输
5.4.1.6 铁路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流和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实行立 体交叉; ——站场内不应设平交道口; ——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并设专人看守。 5.4.1.7 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 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石坠落的防护网。 5.4.1.8 装、卸车线应保证车辆不能自由滑行。线路尽头应 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矿山)
丰宁顺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部
5 露天矿山
5.1基本规定 5.2露天开采 5.3矿岩粗破碎 5.4矿岩运输 5.5排土 5.6电气设备 5.7防排水与防灭火
5.1 基本规定
5.1.1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 施。 5.1.2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 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1.3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 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 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 程中处理。 5.1.4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 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 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5.2 露天开采
5.2.3.8 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铲装作业, 并将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5.2.3.9 铲装设备穿过铁路、电缆线路或者风水管路时,应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电缆、风水管和铁路设施。 5.2.3.10 铲装设备行走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 ——上、下坡时铲斗应下放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

1、运输爆破材料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输。
2、在装卸和搬运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搬运途中要稳步而行,不许跑、跳、打闹,严防滑倒,雷管炸药要分装分拿。
3、爆破材料运至作业点,应放于安全地方并妥善保管。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放置,距离不得小于三米。
4、严禁在爆破材料 100 米范围内吸烟、生火取暖和使用通讯器材。
5、雷管装入起爆药包时,应装在药包中心,动作要轻,药包要捆紧。
6、对结块炸药进行破碎时,严禁使用铁器,只准用木器和竹器且不得用力过猛。
1、装药及填塞:( 1 )爆破工必须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发证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爆破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2 )装药前孔内积水、积灰应吹干净。
( 3 )装药时要特殊小心,不得用力冲击,药量要适中。
(4)作业前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爆破人员穿戴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并戴好安全帽。
( 5 )在危(wei)险地带装药时,须系安全绳,在台阶下作业时要注意台阶坡面上的松石情况。
( 6 )填孔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用木棍轻轻挤压,不许用力过猛。
( 7 )填塞长度,应根据安全技术要求和现场特定条件进行。
2、联线:( 1 )电气起爆必须用专用爆破网络,无起爆器时应设置专用开关和插式保险。
严禁用照明线作起爆母线使用。
不得用其它开关兼作爆破开关。
( 2 )发出豫备警戒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离开危(wei)险区后,才干将电起爆网络的端线与母线相联。
( 3 )爆破专用开关的进出线连接处,闸刀开关,插式保险都应装设在木盒内,并用锁锁起,钥匙由爆破工保管,不得交给其他任何人。
(4)听到起爆信号时,才干打开起爆器并接好线,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电进行起爆。
( 5 )雷雨天、大雾天、黄昏后严禁爆破作业,作业中遇发生雷电现象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与起爆网络短路,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3、警戒线:( 1 )爆破区周围人员警戒安全距离不小于300 米。
设备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由技术人员确定设备的安全停放位置。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防排水和防灭火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防排水和防灭火安全规程1.1 防排水1.1.1 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
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
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1.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1.1.3 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
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1.1.4 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遇超过设计防洪频率的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1.1.5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1.6 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1.7 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
1.1.8 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应避免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1.1.9 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
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1.1.10 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历时最大径流量。
1.1.11 有条件的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水力排土场应有足够的调、蓄洪能力,并设置防汛设施,备足防汛器材;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场,应设值班室,配置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降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按要求整理。
1.2 防火和灭火1.2.1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
1.2.2 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
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规程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露天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
1.露天非煤矿山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面协调安全生产工
作。
2.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
1.露天非煤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等。
2.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设施
1.露天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和
应急通道。
2.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程序组织抢救和处置。
2.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事故
预防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露天非煤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处置。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危险情况。
结语
露天非煤矿山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开采产业,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各级管理部门、企业和职工要共同努力,严格遵守本规程,确保露天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章名】第三章露天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九条每个矿山都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开采设计。
进行开拓采准和剥离工作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
施工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建矿期间的施工设计报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生产期间的施工设计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施工设计。
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一百条剥离和采矿工作面,禁止形状伞檐、底根和空洞。
台阶工作平盘应保持平整。
第一百零一条剥离和采矿工作面上有浮石或瞎炮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能工作。
禁止在边帮和台阶坡面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一百零二条采、装、运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人员上下和进行任何修理调整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械工作范围内。
停止工作时,必须把机械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夜间工作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雷雨、暴雨、大雾天气及夜间无照明时,禁止穿孔机、挖掘机、推土机和汽车作业。
如能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报主管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雷雨天可以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露天矿和地下矿同时开采时,施工中必须测量相互位置,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露天矿进行大爆破时,爆破地震波危害范围内的井下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第一百零五条在坡度大于45度的坡面上凿岩、爆破、清除浮石和修理边帮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安全绳。
安全带或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
安全带或安全绳应定期检查试验,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
第一百零六条露天开采必须根据季节及气候变化情况,及时做好雨季、风季、酷暑、严寒和春融的安全防护工作。
风沙地区,要做好防风沙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凹陷露天矿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
出入沟应布置在稳定的边帮地段。
如不能设两个出入口时,必须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在露天矿工作范围内(包括废石场)架设的输电线,必须高于各种机械设备的最高部分。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范本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程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作业许可第九条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认真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作业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二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区域和作业任务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和作业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工具,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记录台账,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露天非煤矿山安全操作规程露天非煤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如下:1.在作业场所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因工作在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避让车辆时,必须到安全地点;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2.采场内有危险的高陡边帮、塌陷区、老空区等地点必须充填或设置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必须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必须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等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3.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4.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地下有采空区区域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和掌握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步骤。
6.高空、井下、斜井等危险区域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禁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进入。
7.人员进入非煤矿山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靴、防护眼镜等。
8.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培训,确保人员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9.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5度。
采用小分层微差爆破技术,可适当提高采场台阶高度,但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施工设计方案,并强化现场管理。
10.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11.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空洞,严禁掏采;作业现场应当及时清除浮石、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有防止边帮塌滑的预防措施。
12.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烟火和用火审批制度。
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露天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进行露天矿山爆破作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四条矿山爆破作业中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矿山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许可证和资质,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矿山爆破作业应制定详细的爆破作业方案,包括作业目标、起爆点、起爆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确定爆破参数和爆破设计。
第八条爆破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设计的炮孔参数进行钻孔。
第九条在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十条在确定作业地点前,应进行地质调查和勘查,了解地质情况和矿山结构。
第十一条应对矿山爆破作业的区域进行围护,并设置警告标识,禁止未授权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二条在作业前,应将工程用途的建筑物、设施和设备进行移除或加固,以防止爆破震动对其产生影响。
第四章作业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在矿山爆破作业期间,应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爆破震动和瓦斯等危险情况。
第十四条钻孔和装药作业应由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应戴上相应的安全帽、眼镜、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爆破前应进行警告广播,确保无人员在爆破区域内。
第十六条爆破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会商,设定爆破通风和瓦斯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爆破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检验和清理,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清洁。
第五章爆破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爆破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搜救和救援,及时提供急救和医疗救护。
同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爆破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并追究责任。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篇)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采场必须遵循“先剥离、后采矿”的原则,严格按照设计开采水平斜进顺序,分水平台阶正规化开采,任何个人不得改变开拓方式或设计开采方案,各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以下部直角式开采,严禁作业人员上下重叠立体式的同时作业。
2、采场台阶高度水平坡面角,必须适应采剥、装运设备条件,达到下列要求:①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15m。
②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65°。
③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悬体根底和空洞,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④班前、班后和下雨过后必须有专人(安全员)负责检查,清理浮矿石、泥土。
发现隐患立即予以排除,方可继续作业。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矿山采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二条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做到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属地监管,属地执法,属地责任,属地管理。
第三条矿山企业要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主体责任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管理为手段,以综合防控为重点,构建起属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矿山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提高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率和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矿山企业要确保安全文化的建设,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安全生产的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第三章采场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采场开工前,必须进行规范的准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采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审批和备案工作,保证开工合法合规。
第八条采场开工前,必须完成必要的设备和工具的采购工作,确保生产设备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采场开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探和地质灾害评估,确保地质稳定和安全生产。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露天矿山采场安全生产作业,保障生产经济与劳动者生命安全,特订立本操作规程。
二、基本规定1. 露天矿山采场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矿山生产安全制度,不得违反操作规定。
2. 震动及瓦斯不安全场所,在必要情况下应当配备仪器,确保安全作业。
3. 司机在工作时应当按规定坐在驾驶室内,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悬挂在车外,并遵守矿租管理人员的指示。
4. 采矿爆炸和钻孔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爆炸或孔内残余物应当适时清理,以确保采石机的正常运转和矿体的稳定。
5. 开采走向中途显现断层或有较长的贯穿岩层时,应当进行加固,以确保矿体稳定。
三、采场安全生产操作细则1. 岩石倾向开采时必需把握岩石的倾向,做好岩体稳定性的掌控。
调矿时间不得过长,发觉倾斜变化适时通知管理人员,实行相应措施。
2. 矿体崩落应当订立 shi工预案,实现防备和应对后果。
矿山运转中,不得在未确保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爆炸和钻孔作业,如没有石渣清理车,不能进行岩石垫层作业。
3. 作业场地作业布置要缜密,作业场地要平整、清洁,并安装必要的警告标志。
4. 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员工进行布置,同时要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努力减小工作风险。
5. 保护设施钻孔设施和矿体相近的处理设施应做好防护工作,如做好防护栏杆、防尘单元、防瓦斯单元等,以除去矿工作业时的暗淡隐患。
6. 防备触电应当做好防护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如有发觉触电隐患,应适时处理。
建议进行恶劣天气的警告,如雷雨、大风等,提前报备,避开风险产生。
7. 储存对不安全品储存地点安全进行管理,不安全品分类置放,并安装警告标志,使人员不显现位置选择不当的情况。
8. 处置废弃物清理垃圾、雨水排放、管道排放等劳动防护工作必需有专门人员进行,并定期进行岗位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
垃圾集中放置,尽量错开作业时间清理垃圾,并实行防护措施。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规程1.1 基本规定1.1.1 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1.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1.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1.1.5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1.1.6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0.5m)。
1.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1.1.8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1.1.9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露天矿边界上2 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 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1.1.10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露天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露天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第三章露天采矿安全操作规程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一、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1.确定使用炸药和雷管数量,并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填写领取单。
2.领取放炮母线时,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稀钢芯双线电缆,并且放炮母一接头必须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3.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4.领取炸药时,必须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并且只能领取企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
严禁领取和使用非媒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5.领取电雷管时,只准领取瞬发电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同时,必须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并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6.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 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推带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矿规定限量。
3) 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内。
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内或分装在同一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
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 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经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5) 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7.爆破材料的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1) 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放炮警戒线之外的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 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准混放。
3) 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8.装配引药时,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严禁其他人代替,同时也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穿爆作业普通规定l、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
2、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审批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爆破许可方可领取爆炸物品开工。
3.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4、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严禁穿带铁钉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和班前饮酒作业。
5、深孔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和控制爆破,由爆破工程师按照“安全作业证”规定相应级别和作业范围编制《爆破设计方案》、《爆破设计说明书》和《爆破施工组织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安全评估,方可爆破施工。
6、矿山或者工程岩土深孔爆破,在穿爆作业前,每一个爆破区按照《爆破设计方案》确定的爆破安全技术下达《爆破作业说明书》,做好作业分工和技术指导布置工作。
7、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听从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爆破工程技术员的指挥,并接受安全员的监督。
8、爆破作业如遇到与《爆破作业说明书》不符,或者存在严重威协安全作业的情况,应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领导,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出修改爆破方案之后,再进行作业。
9、装药作业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爆破作业:10.1、炸药过期变质严禁爆破作业;10.2、无雷管编码或者超期严禁爆破作业;10.3、爆材性质不详严禁爆破作业;10.4、水孔装不抗水炸药严禁爆破作业;10.5、特殊地质构造或者地形变化大的炮孔装药不采取控制措施严禁爆破作业;10.6、安全环境复杂不采取控制爆破技术严禁爆破作业;10.7、临近二个矿山起爆之前未进行沟通严禁爆破作业;10.8、有塌陷或者滑坡危(wei)险等情况。
10.9、大雾、6级以上大风、暴雨或者雷电天气严禁爆破作业。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是一种重要的采矿方式,但由于工作环境特殊,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需要制定严格的安全规程。
本文将从矿山开采前的准备工作、矿山设备的安全操作、防灾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矿山开采前的准备工作1. 矿山的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和水域,确保安全开采。
2. 在开采前应进行详细的勘探和评估,了解矿石的性质、储量、品位等信息,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
3. 制定详细的矿山开采计划,包括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开采顺序等,确保开采过程有条不紊。
二、矿山设备的安全操作1. 矿山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 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定期对矿山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
4. 在设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操作规范,严禁超负荷操作和违规操作。
三、矿山作业的安全措施1. 矿山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出危险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
2. 矿山周边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警戒线等。
3. 矿山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4. 矿山应建立科学的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
四、矿山的环境保护措施1. 矿山开采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2. 矿山应建设储存和处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施,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 矿山应建立生态恢复和修复机制,确保矿山关闭后能够及时恢复自然环境。
五、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1. 矿山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矿山应向矿工提供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3. 矿山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违规操作和安全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规程是确保矿工人身安全和矿山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术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
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 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基本规定5.1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6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须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7 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配备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a.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b. 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c. 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度大于150m。
5.8 自卸矿车、自卸汽车和非载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员。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GB 16424的有关规定。
5.9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作业。
工作面发现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采场或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应停止危险区的作业,撤离人员,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10 露天矿内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须加盖或设栅栏,并应设明显标志和照明。
5.11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严禁抛掷物件;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5.13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告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告安全。
不准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4 露天采场必须有人行通路,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相邻阶段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或台阶(踏步)作人行通路。
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
相邻阶段间的人行通路接近铁路时,其边缘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5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必须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
5.16 使用采掘、运输和其他机械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 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产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b. 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或通行;c. 终止作业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并闭水、气阀门。
5.17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行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
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8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19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
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20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 3kV以下,不得小于1.5m;b. 3kV~10kV,不得小于2.0m;c. 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5.21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
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22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
5.23 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 6722和GB13349。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24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5 露天采场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站,应设置在爆破危险界线外。
通往露天采场的压气管道,可沿地面敷设。
6 露天开采6.1 阶段构成的安全要求6.1.1 阶段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阶段高度的确定如果阶段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6.1.2 挖掘机或前装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6.1.3 人工开采时,工作阶段坡面角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工作阶段坡面角的确定6.1.4 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必须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 m。
6.2 穿孔作业6.2.1 钻机稳车时,千斤顶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1 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
禁止在千斤顶下垫块石。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阶段边缘线的夹角不得小于4 5°。
6.2.2 钻机靠近阶段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穿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最小距离为3m。
6.2.3 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 5°,必须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
钻机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得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6.2.4 挖掘阶段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阶段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得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6.3 铲装作业6.3.1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不得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得小于50m;机车运输时,不得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