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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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原公司章程第一条变更为: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参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变更为:

第四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

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十)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应及时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检查报告、年度合规报告等,发现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方面的缺陷、公司存在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规嫌疑时,提醒经理层予以关注。

董事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董事对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形成工作报告,以备查阅。

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其薪酬待遇,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待遇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提议公司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担保、融资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并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五)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合规报告及其他需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合规审查意见;

(十六)评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七)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对合规总监进行考核;

(十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变更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合规总监就相关事项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不被采纳时;

(七)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时。

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和合规管理;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决议、对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变更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1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变更为: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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