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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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 引用文件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 职责
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
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
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
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7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患者休假建议十天(含十天)以上的,须经本科室主任签字审批。病情特殊,病休时限四周以上(含四周)的,须注明具体缘由,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经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批。
6.8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诊断医师签署全名、日期并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为住院处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
6.9 门急诊诊断证明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予患者,一份
在印章使用管理部门存留备查。
6.10 医学诊断证明书不得补开,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
6.11 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甚至停止当事医生处方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其本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