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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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范文(3篇)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育一子。

然而,由于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矛盾,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案中,双方子女由母亲张某某抚养,父亲李某某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具体抚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了一棵大树,该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的大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了李某某家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在管理树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确定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因此,张某某应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因房屋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李某某家房屋用于出租,停业损失为人民币1万元。

(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2)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5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

3.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部分货物,但剩余部分未能按时交付。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价值50万元的货物,但剩余50万元货物的供应一直未能完成。

2. 原告催促与被告推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向乙公司催促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市场波动、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脱,始终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剩余货物。

3.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履行合同,交付剩余货物,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货物的责任。

4.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法律案例及律师分析报告(3篇)

法律案例及律师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一起财产纠纷。

原告甲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乙系甲公司的员工。

2018年,甲公司委托乙负责某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双方口头约定,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代表,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2019年,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与购房者丙签订了多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佣金。

甲公司发现后,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但乙拒绝退还,并声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销售策略。

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 乙为甲公司的员工,担任销售代表职务。

3. 2018年,甲公司委托乙负责某住宅小区的销售工作。

4. 双方口头约定,乙作为甲公司的销售代表,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5. 2019年,乙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与购房者丙签订了多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佣金。

6. 甲公司发现乙的行为后,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但乙拒绝退还。

7. 甲公司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因其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2. 乙擅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3. 乙应否退还所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四、律师分析1. 关于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关系自委托人作出委托意思表示时成立。

”本案中,甲公司委托乙负责销售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但根据双方口头约定,乙有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佣金。

因此,乙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2. 关于乙擅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支付加工费。

合同约定加工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总加工费为10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加工任务,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2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支付加工费。

合同约定加工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总加工费为100万元。

2. 乙公司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加工任务。

截至2020年12月,乙公司仅完成部分加工任务,且加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

3. 损失情况: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无法按期将加工好的产品投入市场销售,造成经济损失。

经评估,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损失共计2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是否合理?3. 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金额。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加工任务,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数额: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损失共计20万元,包括原材料损失、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3篇)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公司案情: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业主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侵权。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脏乱给业主带来的生活不便;公共设施损坏给业主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2.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即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

3.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2.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3.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4.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

关于法律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关于法律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15日,某市A区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李某报案称,其家中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财物被盗。

经调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某某,男,25岁,无业,此前因盗窃罪被判刑,于2018年10月刑满释放。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9年3月14日晚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李某家中,盗窃了李某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张某某作案后,将所盗财物藏匿于附近一废弃的仓库内。

3. 2019年3月15日,被害人李某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线索,于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张某某系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本案中,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即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属于累犯。

3. 对张某某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某应当从重处罚。

考虑到张某某系累犯,且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结论本案中,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一判决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和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案件法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法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XX民初1234号起诉时间:2022年5月10日开庭时间:2022年6月15日判决时间:2022年7月20日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2022年4月,张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某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遂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租金,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房屋维修,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3. 租金退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字号(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字号(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三诉李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当事人:原告:张三,男,汉族,XX市人,XX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汉族,XX市人,个体经营者。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李四返还租金人民币XX元;2. 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违约金人民币XX元;3.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三于2019年6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XX元,共计人民币XX元。

合同还约定,若张三提前解除合同,李四应退还剩余租金;若李四提前解除合同,则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金的XX%。

2020年3月,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XX市,故与李四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李四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三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张三认为,其是因工作调动而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故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向李四支付违约金;2. 李四是否应退还张三剩余租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故张三应向李四支付违约金。

2. 关于剩余租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本案中,合同已经解除,故李四应退还张三剩余租金。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元;2. 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退还租金人民币XX元;3.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XX元,由被告李四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和剩余租金的处理。

法律案例分析及观后感(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及观后感(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女,35岁,已婚,育有一子。

李某的丈夫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地,李某独自一人照顾孩子和家庭。

某日,李某的儿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争执,被同学家长打伤。

李某认为同学家长故意伤害其子,遂将对方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故意伤害案件,李某以对方故意伤害其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 案件分析(1)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对方的行为对方在争执中故意伤害李某之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3)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4.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方在争执中故意伤害李某之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结合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判决对方赔偿李某人民币5万元。

二、观后感1. 法律保护公民权益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李某之子在遭受伤害后,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了赔偿。

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2. 法律公正无私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对事实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认定,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无私性。

3. 法律教育作用本案的发生,对广大公民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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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公司)和被告陶德华。

内容:买卖居间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有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权利,此为基本权利。

(2)、就业务范围而言,居间人除法律规定不得为私人进行居间者外,可以不受民事商事的限制,如介绍家庭教师、介绍清洁工等。

(3)、居间人可以与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分别收取报酬。

(4)、只要居间人在报告订约信息时并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即居间人无恶意时,不负担合同责任,此为消极权利。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在报告合同中,居间人应忠实、尽力的完成此项义务。

居间人就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的报告给委托人。

如,相对人的信用情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态等。

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就一般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不负有积极的调查义务。

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无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在媒介合同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居间人不得为其媒介。

(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居间合同不管是单务的好是双务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其一,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

其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例如劝阻购买者订约。

其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尽力义务是指居间人应尽力促进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促
进当事人达成合意。

)客体:交付合同约定的佣金。

㈡本案所涉及法律适用的判定
1《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问题。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居间费用问题。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关于禁止跳单条款的可撤销问题。

实践中有的禁止跳单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如有的条款约定,中介公司带买方看房后,买方不得私下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该房房主交易,否则需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

该约定意味着中介公司带领买方看房后就能旱涝保收,不论该中介公司报价是否偏高。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获得售房信息往往是卖家的主动委托,带领买方看房也只是简单劳动,付出是有限的;在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各家中介公司的报价和服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某中介公司以有限的付出来永久限制买方的选择权,双方的利益是明显失衡的。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如果认为显失公平,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该条款。

4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㈢结合上述分析所得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因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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