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秘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第八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本公司现任监事;(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和董事会开展工作,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经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对外的重要代表,主要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沟通连系,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保护相关知识;(三)熟悉公司业务和运营情况;(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人员,应经公司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要求,规范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申请和任职情况,确保任命合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核和考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1〕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本公司现任监事;(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解读
投资者关系维护
董事会秘书需通过多种渠道维护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提高公司的知 名度和形象。
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治理结构优化
董事会秘书需协助公司完 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
内部控制建设
董事会秘书需推动公司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
审查
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进 行资格审查,确保候选
人符合选任条件。
任命
经审查合格后,由董事 会正式任命为董事会秘
书。
公告
上市公司需及时公告董 事会秘书的任命情况。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与考核
01
02
03
04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 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
理、董事会秘书职责等。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面试和实 际工作表现评估等。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05
管理办法的影响与展
望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投 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有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
董事会秘书作为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能够提供专业的意 见和建议,有助于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水平。
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保障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能够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 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保 持联系,能够及时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反馈,有助于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六)公司现任监事;(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25上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期:2008—12—0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8.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8月9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运作,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与免职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法律、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经理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副经理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担任:(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出具警示函以上监管措施;(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保障上市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备法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和执行能力;3.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有相关证书或资格。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执行、组织董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2.负责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的管理和沟通工作;3.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变化的信息;4.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和执行能力;3.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有公司秘书等相关证书或资格。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相关材料;2.组织董事会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3.跟踪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4.提供董事会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意见。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第六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和执行能力;3.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有证券代表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格。
第七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2.负责公司的证券事务管理,包括上市申请、信息披露等;3.提供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4.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变化的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第一节职责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召开会议,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起草和审查董事会决议、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等。
第三节知识和能力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一)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相关知识;(二)熟悉董事会运作规则和程序;(三)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和记录能力;(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第一节职责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节知识和能力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一)具备证券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专业知识;(二)熟悉证券市场运作和交易规则;(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一节资格认定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由公司决定,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资格考核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定期进行资格考核,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一节监管机构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监管由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节处罚措施第九条对违反资格管理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禁止从事相关职务等。
附件: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规定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责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上证公字[2011]12号2011年4月15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颁布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 上证公字[2011]12号颁布时间: 04/15/2011实施时间: 04/15/2011效力状态: 有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2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精选]
2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篇:2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精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7•【文号】上证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各上市公司、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适应监管转型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新要求,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本所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的评价内容,将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并相应调整明确了具体计分标准。
本次修订已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的相关内容吸收于上市公司信息评价工作中,本所不再对董事会秘书单独考核。
为此,本所同步修订了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废止了其中第五章关于考核的规定,并相应修订了第一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中相关考核内容的表述。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1)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详见附件2)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1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1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奋勤勉地履行职责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上市规则》所建议的供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将出席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有关人员应当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展开所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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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日期:2011-04-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履职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一)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四)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五)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培训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本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本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三十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考核第三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所根据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决定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结果。
本所将董事会秘书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惩戒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本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被本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本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因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上市公司解聘的,本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本所三年内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