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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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能够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能够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9.30•【字号】大价发[1998]105号•【施行日期】199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补充规定(大价发[1998]10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委办[1998]51号文件精神,制止滥办班乱收费的行为,现对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大连市干部、工人短期培训收费管理规定》(大价发[1997]61号)作如下补充:一、严格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和手续1、凡市属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须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凡区、市、县属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批,但涉及市属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班,须由区、市、县物价、财政部门报市物价局备案。

2、凡办班单位,在报批办班收费标准时,除提供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外,须有部门主要领导的签字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的手续。

二、建立培训收费告示制度今后,凡举办干部、工人短期培训的单位,必须在培训点的明显处张贴由市物价局编制的办班收费价示表,列明举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班型、收费标准、教材资料费标准以及举报电话等(详见附表)。

凡不张贴价示表的,均视为价格违法行为,参加培训人员有权拒交各种费用,各级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培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收费收入要按大政发[98]43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办班收费价示表(略)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大连市以外地区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6号)市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辽宁省直辖单位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提高财务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差旅费用报销申请1.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应提前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单》,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2.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单应包括出差人员的个人信息、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交通方式及预计费用等内容。

三、差旅费用报销流程1. 差旅费用报销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财务审核、支付四个环节。

2. 差旅费用报销申请由出差人员提交给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3. 单位主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核对出差事由、时间、地点和费用等。

4. 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将报销申请转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核对费用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

5. 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出差人员。

四、差旅费用报销标准1. 出差人员中的公务员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2. 非公务员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等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报销,但不得高于省直辖单位内部规定的报销标准。

五、差旅费用管理1. 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差旅费用报销的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

2. 单位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差旅费用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3. 财务部门应确保差旅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防止违规操作和虚报。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单位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降职等。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直辖单位所有。

如何看待“差旅费现金补贴缴税”争议

如何看待“差旅费现金补贴缴税”争议

如何看待“差旅费现金补贴缴税”争议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时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解释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质疑的焦点在于:出差本来就辛苦,发补贴还缴税,这样的规定会不会导致个人出差还要倒贴钱?对此,中国税网核心专家认为,这一说法是对差旅费补贴的误解,从根本上说还是没搞清楚差旅费相关的涉税规定。

“差旅费现金补贴缴税”被误读的原因专家分析认为,访谈所称“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并不是针对按规定发生的差旅费,因为这部分费用有明文规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卢云巡视员所说内容应该是针对预支差旅费而未能实际发生,也未交还单位的部分;或者针对一些企业变相发放补贴以偷漏税的行为。

但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企业或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或按照地方规定标准,或按照自己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误读也在情理之中。

据介绍,所谓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支出,它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支出的管理,治理公务接待费用腐败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对差旅费的具体列支范围和标准予以明确。

该通知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其中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另外,该通知对于单位员工到外地参加会议、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调动、搬迁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差旅费有一些例外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缴个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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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与网友交流时对差旅费、误餐费、通讯费是否征个税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这引起了许多读者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兴趣。

2013年4月18日,大连市地税局对这方面政策进行了解读。

差旅费津贴政策规定:
根据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征管,我市对差旅费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
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在单位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08]650号)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误餐补助政策规定:
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按照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对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的公务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辽宁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关于辽宁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也 不 发给软 卧 和 硬 卧票价 的 差 额
(七 )
, ,

对 出 差 人 员 经 批 准 乘坐 飞 机 者
,
,
为了鼓 励出差 人员乘 坐车 船,Fra bibliotek不 乘飞
其乘坐 往返 机场专 线 客车费用 可在 出差 人员市 内交 通 费 包 干 的范 围 之 外 凭 据 报 销
(五 )
, 。

以节 省 开 支
(一 )

制 定 本 规定
财务 部 门不 予报 销
实行新 的 差 旅 费 开 支 规 定 之 后 各 乘 坐车 船

,
飞 机 的 等级 标准 项目
,
按 下 列 规 定执 行
:
等级 标 准
职务
1
.
火车
其 他交通
轮船
飞机


副 省 长 以 及 相 当职 务 的 人 员
.
( 含 随行 一 人 )
软席 车
}一 等 舱 位 }一 等 舱 位 }按 实报 销
,
并 鉴 于 在 途 期 间 伙食 费用 较 高
,
等原 因
在 途 期 间 连 续 乘车超 过 十 二 小 时 可 凭

乘坐 火 车
,
,
从 晚八 时 至 次 日晨 七 时 之
;
车 船 票 据 根 据 实 际 乘车 天 数按 规 定 的 一 般 地 区 住宿 费包 干 标 准 的 5 0 % 另行 发给 补助 费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不 包括 出 租 小 汽 车
,
( 二 ) 工 资 制 度 改 革前 原 行 政 十 四 级
高教

工 资标 准 尚 未 达 到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14]532号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14年7月2日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3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3号)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的程序和行为,保证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时效性,特制定《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市本级预算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是核算和控制市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办理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指标文件规定的科目、金额和用途支付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分配与管理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管理部门为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处。

预算处负责预算支出总指标管理,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归口部门及分管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指标的管理,国库处负责预算支出指标的支付,采购办负责对支出指标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对预算支出指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批复、下达管理第五条市本级预算支出指标必须由具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职能的处室批复下达。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大财预[2008]475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8】47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进行了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市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三)优先保障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机关会议的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市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按程序申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

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在定点以外宾馆、饭店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

第五条市直机关应通过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协议的方式,把接待标准控制在本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之内。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六条市直机关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二章会议分类与规模第七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治协商会议、市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二类会议: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由各单位承办中央或省在我市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管理;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其他会议: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等会议。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22•【字号】大财库[2004]514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4]514号)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大政办发[2004]179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4]513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我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根据《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大连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本办法附件)中的直接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8)回执联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的授权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支付办法》附件11)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大连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大连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大连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公司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大连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连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务差旅中的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务需要外出执行任务或因公安排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等工作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大连公司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制度执行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差旅费使用合规合理。

第五条大连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差旅费管理制度做出适时修订,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推广,确保员工都能够熟悉并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差旅费的范围和核定标准第六条员工因公务需要外出执行任务或因公安排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等工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差旅费用可以列入差旅费用范围。

第七条大连公司规定差旅费的核定标准,以确保员工在差旅过程中的日常开销得到合理的补贴。

1. 交通费:员工外出公务可以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车辆,公司按照实际交通工具的使用情况核定交通费用;2. 住宿费:员工外出公务期间住宿的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3. 餐饮费:员工外出公务期间的餐饮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4. 通讯费:员工外出公务期间的通讯费用,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八条大连公司根据员工外出差旅的地区、时长、工作性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差旅费用标准,具体标准由财务部门核定并上报领导审批。

第三章差旅费的报销管理第九条员工在差旅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填写在报销单上,并附上相关的发票、发票加盖公章,由报销人员核对无误后提交财务审批。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员工提交的差旅费用报销单,核对费用明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及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审批通过后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每月对员工的差旅费用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差旅费的支出情况,确保差旅费用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大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区(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大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区(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第2页

地区
住宿费标准

(城市)
正市级
副市、 正局级
其他 人员
29 贵州
贵阳市 其他地区
800 470 370 750 450 300
30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 云南 双版纳州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其他地区
900 500 400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第1页
序 号
14 安徽
地区 (城市)
全省
住宿费标准
正市级
副市、 正局级
其他 人员
800 460 350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正市级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34 青海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西州
600 300 200
35 宁夏
银川市 其他地区
800 470 350 800 430 330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 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 800 480 340 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附件2
大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区(城市准

大连市出差补助规定

大连市出差补助规定

大连市出差补助规定大连市出差补助规定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出差人员。

一、售后服务人员出差管理第一条适用于所有因售后服务出差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根据出差人员类别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在等候乘机、乘车时的茶座费及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出差人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

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五条员工可从公司预借差旅款项,预借款应合理计算,基层人员最高限为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并应在《出差申请单》上“暂支数额”栏内注明,如有特殊出差任务,增加的借款另行提出申请;第六条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审批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预算》《借款单》→部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借支(经办人持出差预算单申请单和借款单)→行政部备案第七条差旅费标准:伙食50元,交通加通讯30元,住宿40元,误餐费15元。

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第四章交通费规定第八条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及业务的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舒适、经济的交通工具(凭车票报销)。

第九条一般情况,业务员应首选火车硬座;但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可乘火车硬卧,超过六小时坐慢车硬座或快车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第十条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乘火车软卧、火车D字头车次或飞机时,须与部门领导请示,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未经批准按同程火车硬卧报销。

第十一条两位以上同性员工前往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须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住宿标准按高级别者为准,同住人员不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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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

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2.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

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出差入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一)到外省市出差,一般地区1 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二)工作人员在本区(指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市、县境内(不含县、县级市、区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内;乡(镇)干部在本乡(镇)境内(不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出差在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内,伙食费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自行规定或在节减经费的前提下实行相应的包干办法。

(三)驻市内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四)工作人员由大连市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到甘井子区(含甘井子区农村),或由甘井子区到大连市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在当日往返的,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

到甘井子区农村出差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8元。

(五)本市工作人员在大连境内(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出差,在机关(单位)外就餐并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费标准为1 2元;当日往返的,每人每天补助费为5元。

(六)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5元,特殊地区7元。

(七)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 2小时(含1 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 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九)按国家规定领取各种劳保津贴的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从事有害身体的工作,停发按天计发的劳保津贴;对继续从事有害身体工作的,原享受的津贴照发。

凡实行市内误餐费包干办法的单位,不再执行本条(二)、(三)、(四)款规定。

上述伙食费补助、按宿费、餐费凭据确认。

第九条职工在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一)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时间一年以下),并集中食宿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

(二)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含中等专业学校)。

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时间一年以上)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2.5元。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领导批准,连续工作到23点以后的,可发给夜餐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夜4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

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

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卧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

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

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四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

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标准内作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_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财文字(1994)150号《关于颁发<大连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略)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6年09月21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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