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相关法律法规
港口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港口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1. 介绍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因此港口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港口运作的安全、高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港口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旨在帮助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港口经营管理法律法规概述2.1 港口经营管理法律基础•国务院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港口法•海事局规定2.2 港口安全管理法规•港口安全管理条例•海关关于加强港口安全监管的规定•港口设施安全管理规程2.3 港口环境保护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港口环境管理办法3. 港口经营管理法规内容详解3.1 港口经营许可根据《港口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需依法申请港口经营许可。
该许可证是港口经营活动的准入证明,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2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港口是重要的物流枢纽,为保障港口安全、防范事故发生,根据《港口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培训,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3.3 港口环境保护规定港口经营活动可能对周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港口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环保审批,配套设施、保障水质,合理处理废弃物等。
4. 港口经营管理法规执行与监督4.1 法规执行各级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确保有关法规的执行。
加强对港口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整改。
4.2 法规宣传加强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教育,提高整体遵守法规的意识。
定期举办法规宣讲会,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5. 港口经营管理法规的重要性港口经营管理法规是维护港口安全、保护环境、规范经营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加强法规遵守和执行,才能保障港口经营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6. 结语港口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港口运营安全、有序的基础,只有遵循法规要求,加强管理,方能确保港口经营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切实遵守并落实相关法规,共同维护港口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及港口相关法律法规
0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事故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0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 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0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与港口相 关法律法规(二)
目录
0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02 港口安全相关法律规章和标准
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权利和义务
01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位应当 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 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明确港口建设管理的有关原则,促进港口建设和维护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港口建设规划由中国人民政府港口处根据国家港口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按照先后顺序开展。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立足合理,有序发展。
第三条港口建设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全国统一规划的统筹安排,综合考虑港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海上风险投资与防洪防汛、防海洋污染等重大工程要求,突出港口发展、建设方向,加强港口建设质量,降低港口建设成本,提高港口发展效益。
第四条港口建设-------
(以下省略)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生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通行港口法及实施细则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有关事项,未尽事宜,由港口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引言港口作为一个重要的物流节点,承担着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因此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减少港口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内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我国港口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港口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根据该法,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港口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此外,港口经营单位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安全生产条例》是我国港口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港口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港口作业环境的安全要求、港口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此外,该条例还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虽然主要是针对海关工作的法律法规,但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对港口安全生产的规定。
根据该法,海关对通过港口进出口的货物需要进行检验、查验和监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此外,海关还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管。
三、国际港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
IMO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港口安全生产的公约,包括《国际港口设施安全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对港口安全生产的要求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
2.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劳工法律法规。
ILO制定了一系列涉及港口安全生产的公约,包括《港口劳工公约》、《港口劳工管理指南》等,这些公约旨在保障港口劳工的安全权益,减少港口事故的发生。
港口搬运装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港口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是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的重要枢纽。
港口搬运装卸作为港口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货物安全、运输效率、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港口搬运装卸行为,保障港口运输安全,提高港口作业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港口搬运装卸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港口搬运装卸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港口搬运装卸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我国港口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港口搬运装卸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于2003年6月29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港口搬运装卸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定。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港口搬运装卸的货物通关、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法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港口搬运装卸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规定。
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是我国海事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港口搬运装卸的海事安全进行了规定。
该法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港口搬运装卸的法律规定1.港口搬运装卸企业的设立与资质(1)港口搬运装卸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
(2)港口搬运装卸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3)港口搬运装卸企业应当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港口搬运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1)港口搬运装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港口搬运装卸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随着我国内贸与外贸的不断发展,内河港口作为我国水路货运的主要节点,承担着货物运输与管理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我国内河港口货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为确保内河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律从港口管理单位、港口运营者的责任、港口安全管理、港口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港口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同时,港口运营者应当落实货物管理责任,保证货物的安全性和流通性,防止货物丢失或损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强调了港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为我国贯彻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法律,对内河港口的货物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规定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手续、海关监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为内河港口货物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我国明确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手续要求,包括提供进出口申报单证、办理报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等。
同时,海关还对货物进行监管,包括对货物的查验、封闭和监控,以确保货物安全。
三、《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对内河港口货物管理具有直接的影响。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内河船舶的建造、装修、维修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内河货物的安全运输。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内河港口货物管理方建立健全内河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内河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内河港口货物管理方加强对内河船员的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人员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港口经营者、港口从业人员以及使用港口的船舶、车辆和货物。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范、全员参与的方式,通过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港口安全设施第五条港口安全设施包括港口防护设施、港口通信设备、港口监控设备等。
第六条港口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护岸、防波堤、防撞桩等。
第七条港口通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港口内部通信设备、与外界通信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视频监控设备、入侵报警设备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港口经营者负责,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港口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港口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第十二条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港口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知识等。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港口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港口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港口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2. 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 3.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4. 检验机构 5. 检验证书 6.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职责是鉴定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 规定的要求,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 行了交货义务。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一) 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1. 申报制度 2. 查验制度 3. 放行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 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1) 一般贸易货物。 (2) 过境货物、通运货物和转运货物。 (3) 暂时进出口货物。 (4) 保税货物。
动植物检疫的任务主要是: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2) 进入码头、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 所实施检疫检验,根据规定签发放行或处理等单证。 (3) 按照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作到准确、及时,并与口岸有关部门协 作配合,共同做好检疫工作。 (4) 开展有关检疫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疫技术的试验研究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口岸所在30 km地域范围进行检疫性病虫等疫情 调查,根据检疫需要,对生产场地、仓库等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 管理,及时掌握引进种苗隔离种植、种畜禽隔离饲养期间的疫情。 (6) 根据进出境检疫工作需要,了解产地疫情。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检疫针 对的检疫对象不同,凡通过动物传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均由动植物检疫机 构负责;凡通过人传播的人畜共患病,均由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一) 海关的定义 (二) 海关的性质 (三) 海关的任务 (四) 海关的权力
港口安全和经营监管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
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
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第八条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
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
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 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
港口安全及经营监管基 础知识
课程安排
一、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港口经营的范畴及申报 三、港口危险货物及应急管理 四、港口安全监管要点
一、港口安全和经营监管 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五)《安徽省港口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七)《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
二、港口经营的范畴及申报
1、什么是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的定义如下:
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 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 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 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主要是指国家及地方对港口建设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该法规定了港口的范围、分类和管理制度,包括港口的规划建设、港口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责任、港口的监管等。
2. 《港口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工程质量控制、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确保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3. 《港口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港口规划的原则、编制步骤和评审程序,涉及港口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4. 《港口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港口环境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责任,规定了港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5. 地方性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各地方政府也会制定相应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港口建设、管理和运营等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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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安全和经营监管有关法律法规
港口安全和经营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摘要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港口的安全和经营监管则是确保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港口的安全和顺畅经营,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港口安全和经营进行监管。
本文旨在阐述一些与港口安全和经营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
国际海事组织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致力于促进国际海事业的发展和安全。
IMO制定和推广了众多与海事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其中包括了与港口安全和经营监管有关的法规。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ISPS)规范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ISPS)规范是IMO于2002年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保障全球港口和相关海上企业的安全。
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国际航运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非法活动对港口和海上航运的影响。
ISPS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制定应急计划;•建立访问控制措施。
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ISPP)规定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ISPP)规定是IMO于1993年通过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全球海洋和港口免受石油污染的侵害。
ISPP规定包括了以下内容:•确定哪些船舶必须装备油污染预防设备和反污染设备;•设定油污染应急响应计划的标准;•设立有关污染的报告和记录要求;•制定船舶和港口油污染责任和赔偿制度。
国内法律法规除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法规之外,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港口安全和经营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中国制定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
保税港区法保税港区法制定于2016年,正式实施于2018年,旨在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发展新型国际贸易。
该法规对保税港区的设立、经营管理、进出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港口法港口法是我国港口行业的基本法律,制定于1992年,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
该法律规定了港口建设、管理、经营、利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
海事法海事法是我国海事行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航行安全、海事调查、港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港口工程法律法规范本
港口工程法律法规范本1. 引言港口工程是连接水陆交通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区域贸易的重要支撑。
为了保障港口工程的安全、便利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规范本以指导和监管港口工程建设和管理。
本文将对港口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论述。
2. 《港口工程法》2.1 港口工程管理体制根据《港口工程法》,国务院设立了港口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港口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该机构还负责批准和管理港口工程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2.2 港口工程设计与审批根据《港口工程法》,港口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通过专业机构的审批。
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工程的结构、设备和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审批机构将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以保证设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3 港口工程施工与监理港口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过程中需遵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合理控制。
施工单位还需要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4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与运维港口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验收,验收机构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性和功能进行评估。
合格的工程将获得竣工验收证书,并进入正式的运维阶段。
为了确保港口工程的正常运行,相关单位需要对港口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港口环境保护法》3.1 港口环境管理体制根据《港口环境保护法》,港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环境保护人员,负责港口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港口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2 港口环境影响评价在港口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环境风险评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评价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确保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港口货运法律规定
港口货运法律规定港口货运是指在港口地区进行的各种类型的货物或者货运设备的装卸、储存、运输等活动。
为了保障港口货运的顺利进行,各个国家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港口货运进行规范。
本文将介绍港口货运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港口货运法律框架港口货运法律框架包括国际法、国家法律和港口管理法规三个层面。
国际法方面,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的发展。
IMO的主要文件包括《国际海上人员合格证书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这些公约为港口货运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方面,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港口货运进行管理。
以中国为例,中国港口货物装卸工人管理条例、港口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港口货运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港口管理法规方面,港口管理机构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港口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港口货运的安全管理、装卸作业的操作规程、港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等内容,以确保港口货运的有序进行。
二、港口货运的法律要求1. 港口货运安全管理要求港口货运涉及大量的重型设备、危险品和人员操作,因此安全管理是港口货运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各国法律要求港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些制度和规程包括货物的存储和装卸操作要求、防火防爆要求、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等。
2. 港口货物进出港手续要求港口货物的进出港手续是港口货运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各国法律法规,港口管理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进出港手续要求,包括货物报关、船舶申报、船员登记等。
货主和货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手续办理,以确保货物的合法进出港。
3. 港口货运合同的要求港口货运合同是港口货运中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和各国法律法规,港口货运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运输方式和费用、损失和索赔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释义要点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颁布的法律,为了加强对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健康发展,确保港口运作的安全有序而制定。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要点总结:1.港口的定义与分类:港口是指在海岸线上、河道上、湖泊上、内河港口或集装箱货运码头等固定位置,专门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进行维修等作业的设施。
港口分为口岸港口、内河港口和其他港口。
口岸港口通常指边境口岸的港口,内河港口则是内陆水域的港口。
2.港口管理机构:港务局是港口的主管机关,负责港口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港务局的职责包括组织港口的规划,监督港口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促进港口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3.港口设施与设备:港口设施包括港口的岸线、泊位、码头、堆场、仓库等。
港口设备包括起重设备、输送设备、装卸机械等。
港务局负责对港口设施设备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技术标准。
4.港口航道:港口航道是指进出港口的水道,包括入口航道、港湾航道和港区航道。
港务局对港口航道进行管理,制定航道的使用规则,确保航道的畅通和安全。
5.港口服务:港口服务包括船舶服务、货物服务、信息服务等。
港务局负责提供或组织相关港口服务。
港口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用户和社会的利益。
6.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港口安全是港务局的首要任务之一,包括对船舶、人员、货物的安全管理。
港口环境保护要求港口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保护港口周边的生态环境。
7.对外合作与国际规则:港务局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推动港口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港口的建设和运作要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提高港口的国际竞争力。
8.法律责任与处罚:违反《港口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港务局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存在危及港口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改。
9.港口法的修订与发展: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港口管理的需要,《港口法》的修订是常态性的,需要及时调整和改进法规。
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法规
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法规
引言
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重要枢纽,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备
受关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港口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法规。
港口安全法规
1. 港口安全法
港口安全法是确保港口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
该法规定了港口
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益,要求港口运营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
括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安全培训等。
2. 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是为保障港口作业的安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该规程包括了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设备的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
3. 港口安全检查标准
港口安全检查标准是对港口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依据。
该标准
包括了港口设施、作业流程、防火防爆设备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要求。
污染防治法规
1. 港口污染防治法
港口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港口环境和水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
规定了港口污染排放的限制和控制,要求港口运营者采取污染防治
措施,推动绿色港口建设。
2. 港口垃圾处理规定
港口垃圾处理规定是为了解决港口垃圾污染问题而制定的规定。
该规定规定了港口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要求,促进港口环境的
改善。
3.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是针对危险货物在港口的储存、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而制定的规定。
该规定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志、包装等要求,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结论
以上介绍了部分与港口安全和污染防治相关的法规。
港口运营者应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加强港口安全管理,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共同保障港口的安全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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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2、河北省港口条例 (10)3、中国主要港口名录 (20)4、港口深水岸线标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
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港口经营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
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