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契约”到“社会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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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指人类之间就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力运作达成一种长期规范性协议。

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类建立了正式的政治体系和社会秩序,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相牵制,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并维持社会平衡。

社会契约是现代社会和政治理论的重要概念之一。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什么是社会契约及其重要性。

一、社会契约的定义社会契约是政治哲学和社会学上的概念,它指的是人类之间因为生活在一起而达成的协议。

社会契约是一种规范性协议,人类在其中约定了彼此的权利和责任,为了实现和平、自由、公正和互惠的社会秩序,人类之间自愿放弃了一部分自由,将权力交给了政府或国家来执掌。

二、社会契约的来源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代代相传的约定,《圣经》中就有一些关于社会契约的论述,伊拉克的哈梅法比法典中就有专门涉及社会契约的界定。

社会契约之所以被广泛地认为是一种符合人性的规则,是由于它可以强制保证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使个人在组织和运作社会时仍能保持自我价值的实现。

三、社会契约的作用1. 维护公平正义原则社会契约将政治权力与道德关系紧密联系,以期使人们更坚定地维护公平和正义,也更加注重人民的利益。

社会契约的存在使得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道德,保障个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的待遇。

2.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契约规定了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以及人们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这些规定是一项社会秩序的保障。

社会契约将人类社会组织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使我们能够更高效地协调社会运作,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

3. 鞭策政府权力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人民的对立面。

政府权力是社会契约的结果,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和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面对人民的监督和伦理约束。

市民有权利通过选举或平民监察等途径来制约和约束政府权力。

4. 实现公民自由社会契约规定了公民的所有权和自由,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巩固了保护,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权等等。

社会契约不仅保障了公民理论上的自由,也建立和约束了政治体系,使社会能够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与探讨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与探讨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与探讨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秩序形成和维持机制的解释。

它追溯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著作,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个体与集体之间建立一种公共利益和秩序利益的关系。

在这个理论框架下,个体将部分自由和权力割让给集体,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通过契约的方式,个体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有三个关键要素:人类自然状态、契约建立和契约履行。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假设在人类自然状态下,个体处于一种相对无序的状态中,存在着相互竞争、不稳定和不可持续的情况。

其次,为了改变这种无序状态,个体主动选择以建立契约的方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契约的履行是社会秩序得以稳定和持续的基础。

只有每个个体自觉遵守契约规则,尊重他人的权益,才能达到和谐的社会状态。

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阐述了个体和集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更依赖于每个个体的自觉和道德责任。

只有在这种契约基础上,社会秩序才能实现。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假设个体是理性和自利的,但现实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常常受到情感、文化和利益的影响,远离理性选择。

其次,契约的设计和履行需要公正和公平的机制,但社会中的不平等和利益冲突会使契约的制定和执行遇到困难。

最后,社会契约理论没有解释人类行为的全部动因,只是提供了一种基本的规范理念,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下可能需要不同形式的契约机制。

社会契约理论的应用广泛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

例如,在法治社会中,社会契约理论为法律和法规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在民主政治中,社会契约理论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公民参与和共同决策。

在经济领域,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的当代解读

社会契约论的当代解读

社会契约论的当代解读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探讨了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建立社会组织的原因和方式。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是,人们通过自愿达成的契约来建立政府和社会秩序,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契约论也需要进行当代解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和挑战。

一、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理社会契约论最早由英国哲学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他们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需要通过契约建立政府和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和平等: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没有人天生具有统治他人的权力。

人们通过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2. 政府的合法性: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或违背契约,人民有权利推翻政府。

3. 社会秩序的建立:社会契约论认为,通过契约建立政府和社会秩序,可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公正的法律和规则,维护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二、社会契约论的当代挑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契约论也面临着一些当代挑战。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挑战:1. 多元化社会:现代社会的特点之一是多元化,人们具有不同的文化、宗教和价值观。

社会契约论如何在多元化社会中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在现实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往往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

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3. 社会不平等:现代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问题,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社会契约论如何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社会契约论的当代解读为了应对当代社会的挑战,社会契约论需要进行当代解读。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旨在解释政府权力来源、国家合法性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哲学理论。

自古希腊哲学家以来,社会契约理论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尤其在16至17世纪得到了重要扩展。

该理论的基本核心是:个体通过某种形式的“契约”将部分自由让渡给国家,以换取更高层次的安全与秩序。

尽管其历史悠久,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契约理论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社会契约理论最早的表达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尤其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著作中对正义和道德的探讨。

然后在近代,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的重要著作使这一理论得以系统化。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是“孤独、贫穷、肮脏、兽性而短暂的”,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人们必须组成一个强大的国家,放弃部分自由。

霍布斯强调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重要性。

与此相对,洛克在《政府论》中持有不同立场,他认为人类天生具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同意建立一个政府来保护这些权利,而当政府失去保护权益的能力时,人民有权推翻它。

洛克的观点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卢梭则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普遍意志”的概念,认为真正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自我决定,而是在遵循公共意志中的自我约束。

他的观念涉及民主、自主和公民权的重要性,这对后来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社会契约理论与现代政治在现代政治中,社会契约理论已成为分析国家与公民关系的重要工具。

随着国家治理模式与民主制度的发展,传统契约思想得到新的诠释。

在很多西方民主国家,人们通过选举等方式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国家治理过程中,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代国家不仅仅是简单地实施法律,更是要负责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保障。

现代社会结构复杂多变,各类利益集团需要通过法规与政策调解。

而这些调解机制背后的逻辑依然可以追溯到社会契约思想,即个体转让部分权益以换取集合利益最大化。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引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其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和政府形式的思考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1.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概念1.1 社会契约的概念解析社会契约是指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安全,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达成的一种无形的协议。

它强调个体以自愿的方式参与社会组织,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2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发展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真正系统地提出和探讨社会契约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

他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人民的权利。

2.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和内容2.1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社会契约的形成可以分为状态自然、社会契约和政府成立三个阶段。

在状态自然中,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安全和秩序的问题;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组成政治团体;政府的成立则是社会契约的最后一步。

2.2 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人们保留了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而在义务方面,人们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同时为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3. 社会契约的理论家及其观点3.1 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解决人类状态自然中的战争、竞争和混乱现象。

他主张个体必须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君主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个体安全。

3.2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们的同意。

他提出了个体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并主张政府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3.3 让-雅克·卢梭卢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放弃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整体意志。

他关注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平衡,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4.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和批评4.1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理论,它认为人们通过一种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并确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

该理论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古希腊时期到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起源。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种等级制度,认为人类社会应该由三个等级组成:哲人、武士和劳动者。

他主张哲人应当领导国家,通过智慧和公正来治理社会。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是友谊和合作,人们通过契约来建立政治制度,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文艺复兴时期,社会契约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意大利思想家皮科在《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一书中,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的社会发展理论,即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状态、过渡状态和政治社会三个阶段。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自然权利,但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福利。

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在宗教改革时期,一些思想家开始从宗教的角度来探讨社会契约论。

荷兰神学家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以保障自己的天赋权利。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且应当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

在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得到了广泛应用。

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通过一种原始契约来确定其基本结构,这个契约是在一种“无知之幕”下进行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财富水平,因此会选择一种最有利于所有人的制度安排。

罗尔斯认为,这种契约所产生的社会制度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正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此外,当代学者如哈耶克和诺齐克也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发展。

哈耶克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应当是通过一种自发的秩序来形成的,这种秩序是通过人们的自由行动和竞争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政治权力。

而诺齐克则主张通过一种“程序性社会契约”来确定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范围,这种契约是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这个契约。

社会契约论与现实社会的分析

社会契约论与现实社会的分析

社会契约论与现实社会的分析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石之一,它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来解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理论与实际情况之间的鸿沟似乎越来越大。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本质,并分析其与现实社会的差距。

首先,社会契约论主张个人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由状态,为了获得保护和福利而同意放弃某些自由权利,与其他人共同组成社会。

这种契约形成了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并强制执行来保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个人的绝对自由往往受到各种限制,例如法律、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压力等。

此外,政府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特别是在一些专制国家或存在腐败现象的国家中。

其次,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个人享有某些权利,同时也有一定的责任来为社会做出贡献。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平衡并不总是得以实现。

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贪污腐败、漠视他人权益、忽视环境保护等。

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社会道德观念的淡化,进而削弱了社会契约论的实际效力。

另外,社会契约论在现实社会中也面临着冲突与矛盾。

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分化现象明显,导致社会团结和合作的难度加大。

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强调政府的角色和责任,但在现实社会中,政府能否承担起这样的责任也存在疑问。

政府往往面临种种挑战,包括治理能力不足、腐败问题、社会冲突等,导致社会契约论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除此之外,社会契约论也受到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社会契约观念,这取决于当地文化和历史条件。

从这个角度看,无法简单地将社会契约论应用到所有的现实社会中,因为每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特点。

综上所述,尽管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理论框架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社会中,它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是不可忽视的。

个人的绝对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平衡和合作困难重重。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

什么是社会契约,我们如何理解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中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或协议,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促进公正、和谐的社会发展。

社会契约理论源于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和洛克的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制度的构建提出了重要的思考和贡献。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类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平等的,但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人们必须形成政治社会,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和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安全、自由和财产权益。

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接受政府的管制和限制,以换取政府的保障和服务。

社会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权利、法律制度、公共服务、税收和财产权等方面。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投票、选举、言论自由等权利;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服务是指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服务;税收是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从公民手中征收的财政收入;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利。

社会契约理论的意义在于,它为人类社会的制度构建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指导思想。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人类自由和平等的本质,促进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

同时,社会契约理论也提出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强调政府权力源自于人民的授权,有利于制约政府的滥权和腐败。

总之,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

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的联系契约精神是一种基于自由、平等、守信等原则的社会互动模式,它强调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形成的契约关系应当得到各方的遵循和尊重。

契约精神的核心在于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和契约救济精神。

契约自由精神是指当事人在选择缔约者和决定缔约内容与方式上的自由。

契约平等精神强调缔约双方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要求当事人在契约中展现诚信,履行约定。

契约救济精神则是指在契约违约时,受损害方应有权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关系是指个体、群体或机构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这些关系可以是正式的,如法律框架内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道德规范和社交礼仪。

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契约精神的普及和实践。

社会契约理论是契约精神与社会关系联系的理论基础之一。

这一理论认为,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基于个体之间的协定和约定,即社会契约。

个体通过放弃部分个人权利,以换取社会的保护和秩序。

这种理论强调了公平和正义,契约中的规则要求对所有个体一视同仁,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契约精神在社会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不仅是民事交易中的基础,确保了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而且在政治哲学中,契约精神也是社会契约论的基石,认为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集体同意,即通过契约形成的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中,契约精神的实际应用广泛,从日常的商业交易到国际间的条约签署,都离不开契约精神的指导。

为了维护契约精神,社会通过法律教育、司法审查和仲裁机制等途径,促使当事人遵守契约,解决契约争议。

此外,社会舆论和职业道德也在无形中强化了契约精神的遵守。

契约精神是社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道德和法律基础,它不仅规范了个体之间的互动,还为社会的整体运作提供了稳定性和预测性。

通过契约精神的实践,社会能够更好地实现个体自由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社会契约的概念

社会契约的概念

社会契约的概念
社会契约的概念是指人们都需要相互协作,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和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这种权衡关系的产生和维护,离不开人们之间的合作和共识,因此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社会团结和互助的重要性。

社会契约理论源于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的著作,他认为,人类的本性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理性的,因此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可以自由地享受他们的自然权利。

然而,在社会中,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总是受到其他人的干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可以通过契约来建立一种社会制度,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这种契约可以是明确的、隐式的或者是默许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契约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们之间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的概念在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有应用。

在政治体制方面,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合法性基础,使得政府可以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

在法律制度方面,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司法公正、法律团结和民主协商等价值观,为法律规范提供了思想支持。

在社会文化方面,社会契约理论支持自由、平等、公正和人文主义等核心价值观,并提供了社会秩序维护的制度基础。

总之,社会契约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了自由、平等、公正和团结等核心价值的实现。

通过契约的方式,人们可以彼此辅助,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人类文明的繁荣和发展。

社会契约的理念不断地在我们的社会、法律、政治、文化等多个层面上得到不断的探讨和发展,为我们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

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是社会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社会契约是指社会成员之间通过某种方式达成的一种默契或约定,它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提供了基础。

首先,社会契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社会契约是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默契,它约束和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

例如,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遵守交通纪律,礼仪规范,合同法等,这些规范和法律都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原则。

社会契约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可以得以维持,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社会契约是社会团结的纽带。

社会契约通过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一种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共识,从而增强了社会团结和凝聚力。

社会契约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从而形成了社会互助和合作的秩序。

例如,人们普遍遵守法律,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共场合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等。

这些行为都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互助精神,促进了社会的团结和进步。

此外,社会契约还能够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社会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变化的。

社会契约的存在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基于不断变化的需要和利益来达成新的约定和默契。

通过社会契约的不断更新,社会成员可以共同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例如,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于数据安全和隐私权的关注不断增加,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也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然而,社会契约的存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是社会契约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社会契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秩序,但个体成员往往会追求自身的利益和权益,这就可能导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其次,社会契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一定的权威和机构支持。

在现实中,社会契约的制定和执行常常面临着权力分散、利益冲突等问题,使得社会契约的效力受到限制。

社会契约论内容梳理

社会契约论内容梳理

社会契约论引言社会契约论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通过自愿达成一种契约来建立社会秩序和组织形式的理论。

该理论起源于17世纪,由社会和政治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提出,并对后来的社会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探讨了人们为了获得安全、保护权益和实现自由而与政府达成的一种默契。

主要观点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自然状态: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这个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也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2.契约形成: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困境,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并通过一种契约的形式来组织社会。

这个契约可以是明确的或默示的,旨在保护个人的权益和建立社会秩序。

3.政府的存在:社会契约的结果是政府的形成。

政府是契约的执行者,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提供公共服务。

4.权力来源: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人民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以便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事务。

5.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政府才能行使权力。

6.公民权利:社会契约论强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压制他们。

社会契约论的意义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政治合法性:社会契约理论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政府只有在得到人民的授权和支持下才能行使权力,这有助于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2.权力制衡: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促使了权力制衡的出现。

通过分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政府的权力得到制约和平衡,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治理。

3.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契约论强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压制他们。

这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导。

4.社会秩序建立:社会契约的形成为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通过契约,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以换取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秩序的建构社会契约理论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而达成的一种默契。

它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契约对社会秩序的建构等方面进行探讨。

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

当时,人们开始反思人类社会的本质和组织形式,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著名的社会契约理论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一般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但也面临着不确定性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共识,建立起一种有序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平等、公正和互惠。

自由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幸福。

平等则要求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和机会。

公正是指社会契约应该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对每个人都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和权利。

互惠则是指每个人在社会契约中都应该有所贡献和回报,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社会契约对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契约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得人们在社会中有明确的行为准则。

这种规范和约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社会契约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分配机制。

通过社会契约,社会中的资源和权利可以按照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现象。

此外,社会契约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互助和合作的机制。

在社会契约的框架下,人们可以通过互相合作和互助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社会契约理论过于理想化,忽视了人性的复杂性和自私性。

他们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更多地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

探讨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践应用

探讨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践应用

探讨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践应用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哲学的重要一环,其基本观点是人在社会中的存在和行为是由一种契约关系所构成,而非自然状态。

这种契约关系是在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形成的,通常以国家或政府作为背书者。

但是,社会契约理论不仅仅是一个哲学观点,而是反映了一个社会形态,即现代社会。

在这个社会形态下,人们与社会的关系是通过契约关系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是受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保护,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自我价值的增长和发展。

不同于传统的决策方式,契约关系的实行需要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自我保护的初衷。

这种理念体系下,社会契约的让渡和保护是权利的重点,强制竞争和强权的领域却受到减少。

因此,契约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中心存在,同时也为此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实践部分也是社会契约理论阐述的重点,契约关系不仅对理论进行论述,也构成了社会伦理的形成机制。

即契约关系复合了人类本性和契约经过的双重考虑,在实践上形成了一种权力资源的分配方式和秩序建构契约对于实践的指导代表了一种具体的社会模式,这种模式基于契约关系能够协调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和权力达成对等的合作,最终构建一个双赢或多赢的社会秩序。

此外,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契约理论也为社会科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工具和视角。

在这个过程中,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和应用渐趋深入,调整和改善契约的实践逐渐得到认同。

例如,人们日益强调契约的公正性和基于平等原则制订契约的重要性。

同时,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在社会契约的实践中,应当尊重男女平等的原则、多元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实际条件,充分结合当地的社会现状和实际情况,改进契约的制订和实践。

在出现争议和冲突时,社会契约理论能够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框架。

这种框架基于契约中双方的权益,通过协商达成均衡,平衡来维持稳定局面,同时也为争议的化解提供了模板。

因此,社会契约理论的实践应用是针对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进行思考和有针对性地调整和演化。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契约理论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它试图解释个体在政治社会中如何与他人建立关系,并通过契约来确立权利与义务。

这一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也成为了许多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一。

本文将从契约理论的起源开始,探索它如何演变为如今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将其作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进行分析。

契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社会的存在是基于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

他提出了契约的概念,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这种理解在十七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7世纪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时期。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在他们的著作中阐明了契约理论的重要性。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这样的状态会导致无序和暴力。

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们通过契约将权力交付给一个中央政府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洛克则在《论政府》中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的概念,他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主张人民在政府行使权力时有撤销的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契约理论逐渐演变为社会契约理论,聚焦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社会的存在基于一个自愿的契约,人们通过让出一部分权利和自由来成为社会的一部分。

卢梭主张的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契约,人民在政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并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

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与国家学说紧密相关。

国家学说主张国家是一个合法政权的基础,并试图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来源。

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合法性解释,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这种理论在近代国家学说中被广泛采纳,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法国的《人权宣言》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契约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如所罗门和荷马。

然而,真正将契约理论发展为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是近代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理论。

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根基可以追溯到17世纪后期的英国。

当时,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的前夜,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封建主义体制面临着崩溃的危机。

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权力和义务的本质进行深刻的思考和讨论。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契约理论迅速兴起。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合意,人民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国家来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规则和法律。

典型代表社会契约理论的思想家是霍布斯和洛克。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斗争和竞争,形成了“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狼” 的局面。

为了逃离这种无序的状态,人们自愿放弃各自的部分权力,交由一个最高统治者来维护秩序和安全。

洛克则更加强调自然权利的保护,认为国家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的安全。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人民的自愿合意和权力的合法性。

它深刻地批判了绝对君主制和封建主义的神圣观念,提出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

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领域,在经济和哲学领域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假设人民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上构建国家。

然而,这种假设忽视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行动力弱、贫穷和被剥削的群体,并不能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参与到契约中。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往往被批判为一个抽象的模型,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例如,19世纪后期的马克思主义就对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马克思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资产阶级的一种幻想,它掩盖了阶级斗争和资产阶级统治的本质。

他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只是一种资产阶级为了维持自身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社会契约论与人类社会的形成

社会契约论与人类社会的形成

社会契约论与人类社会的形成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社会政治形成的理论,旨在解释人类社会是如何从自然状态转变为有组织的社会体系的。

这一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契约,即人们在无组织状态下通过达成共识和约定,建立起社会组织和秩序。

社会契约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洛克和卢梭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人类在未形成社会之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没有集体规范或组织形式。

在这个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平等和自主权,但也面临一系列困境,如争斗,争夺资源和生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保护个人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起了有组织的社会。

社会契约的形成是人们自愿达成的共识和约定,通过这一契约,个人将一部分自然权利放弃,以换取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保护。

根据不同的理论观点,社会契约可以具体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

例如,洛克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而卢梭则更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平等。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在于人们通过契约将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和权利与社会秩序和法律结合起来,使得社会能够正常运转。

通过契约,人们形成了政府和执法机构,规范了社会行为和规则,并为纠纷解决和冲突调解提供了相应的机制。

同时,社会契约也要求政府和执法机构对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益负责,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个人自由。

社会契约论对于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

它强调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社会组织和秩序的不可或缺性。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能够在社会中得到保护和认可,享受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不仅创造了社会规则和法律,也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共服务和福利。

然而,社会契约并非是万能的解决方案。

它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个体如何在契约中找到平衡点,既能享受个人自由,又能为社会和集体利益做出贡献,成为一种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社会契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政府和执法机构的参与和监督,因此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分配也是社会契约论面临的重要议题。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是一种重视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价值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

它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相互依存性,并将法律责任扩展到个人、社会和国家层面。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认为,当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超出个人承担能力时,其他社会成员应为其负责。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需要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

例如,欧洲国家就注重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通过立法将社会道德价值融入到法律中,强化了个人在社会中的责任感。

在中国,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人们的意识也在逐渐转变。

法律的管理和约束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人们对社会道德的认识和责任感也在不断加强。

总之,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义和社会稳定。

它强调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在法律和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促进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发展。

社会契约的现代意义

社会契约的现代意义

社会契约的现代意义自古以来,人类就一直在思考如何建立一种合理、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制度和工具。

而社会契约则是一种在社会发展和演进过程中得以广泛应用的理论和实践工具,它代表着人类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理性、理智思考和约定俗成的道德原则。

本文旨在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社会契约的原理社会契约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考。

这种理论的基本原理是,由自由个人在自然状态下自愿约定的社会契约形成的社会,是理性自由的产物,人们的权利和义务都被合理地协调和平衡。

而社会契约的核心思想,则是所有参与者(即自由的成年人)同意遵守普遍适用的法律和规范,以安排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和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二、1. 保护基本人权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这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财产权、选举权、信仰自由等等。

因此,社会契约所分享出来的价值观和规范,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从而保障公正、平等的社会。

2.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契约含义简单,但作用深远。

当每个人遵循相同的规范和信条、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就能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义务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推动整个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比如,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相同的交通法规,遵循一定的交通规则,以维护整个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转。

3. 落实责任与义务从个人出发,社会契约理论强调每个成员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尽一份力。

这包括缴纳税金、出警、消防、卫生防疫、义务教育、义务征兵等。

通过安排社会秩序,个人义务和责任得到落实,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从中获得机会、成就和尊严。

4. 为社会进步提供助力社会契约所要求的规范和信条,不仅是为了维护秩序,还承载着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和使命。

这包括社会公平、法律制度完善、民主自治等等。

只有维护公平的制度,真正地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平等才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实现更加美好的未来。

社会连带主义

社会连带主义

社会连带主义 社会连带学说由法国学者狄骥创⽴,产⽣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狄骥以社会学的社会连带思想为基础,对绝对所有权进⾏了反思。

在狄骥看来,连带关系是构成社会的第⼀要素,是社会中⼈们之间相互作⽤、相互依赖的关系。

“⼈们有共同需要,这种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的⽣活来获得满⾜。

⼈们为实现他们的共同需要⽽做出了⼀种相互的援助……”基于此种认识,狄骥甚⾄提出,“所有权不是⼀种权利,⽽为⼀种社会职务。

所有者……因持有该财富的事实,⽽有完成社会职务的义务”。

在社会⽣活中,每个⼈都构成了社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因⽽,所有权⼈应当负有⼀种客观义务,即通过充分利⽤其财产,维持和增加社会的“连带”关系。

所有权⼈所负的社会职务要求其为相邻的所有权⼈提供便利,因⽽应负容忍义务。

由此可见,从社会连带出发,有必要形成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因为现代社会正由熟⼈社会进⼊陌⽣⼈社会,⾎缘关系纽带逐渐淡化,因特定的地缘所形成的新型共同体逐渐发展,相邻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共同体的形态,为了维护这⼀共同体的关系,就有必要维系狄骥所说的“连带”。

要维持这种“连带”,就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之间存有容忍义务。

例如,⼀⽅对另⼀⽅所制造的轻微噪⾳,应当负有容忍义务;对袋地的通⾏,邻地需要提供⼀定的协助,这都是“连带”的具体体现。

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虽然从社会连带关系出发,解释了容忍义务产⽣的正当性,但仍然显得过于抽象。

在诸如袋地通⾏的情形,只有袋地所有权⼈通⾏邻地的单⽅需要,⽽⽆“共同需要”,完全⽤连带关系解释容忍义务显然⼒所不逮。

更何况,狄骥认为主观权利实际上都是⼀种社会责任,它通过“共同需要”把所有权转化为⼀种社会职务,这实际上是要淡化权利的概念,反⽽不利于对私权的保障。

也就是说,在论证容忍义务的正当性⽅⾯,社会连带主义仍然存在不够周延的缺陷,不宜将其作为容忍义务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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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到“社会连带”—思想史中的卢梭和狄骥摘要:颂扬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却鼓吹墨索里尼治下的“工团主义”。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历史事实,但在这一事实的背后却隐藏着西方思想史的变迁,展示着西方现代性的危机。

本文试图通过对他们思想关系的展开对这一变迁过程作出透视,在透视的过程中去理解西方现代性的危机关键词:社会契约;社会连带;现代性;社会学;实证主义一著名的思想史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哲人精神和先知精神的对立“一开始就孕育了世俗中的冲突”,这种冲突恰恰是西方精神的特质、甚至活力之源。

〔’〕也就是说,西方的文明是在希腊和耶路撒冷的冲突和紧张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伟大的成果就是产生了基督教文明。

基督教本身的理性导致了西方的自由精神,同时也就导致了科学精神。

①这种科学精神所产生的近代科学观念认为,一切科学本身都是独立于世界观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川这种理念用于哲学就产生了社会学的基础—实证主义哲学。

如所周知,在法国,孔德(te,1798一1857)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社会学的创始人。

他认为确保知识内容可靠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和经验的基础之上;哲学不应该去追求抽象的推理而应建立于“实在的事实”之上。

他还用“社会学”来标明一门全新的学科,并把它解释为关于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科学,认为它的主要任务是去发现既能够维持社会和个人和谐的局面,又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规律。

川后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亦译杜尔克姆)(Durkheim,E.)对社会连带(这一范畴最早由孔德使用并做了系统阐述)的范畴和思想做了充分发挥。

闭他在《社会分工论》中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连带关系: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

机械连带是建立在相同的价值判断、共同的社会约束、对共同传统的尊重之上的;它就象分子构成结晶体一样,个人被并人一个大的单位;它主要存在于只有简单劳动分工的社会中。

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和劳动分工的高度发展、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相互依赖之上的;它就像有机体一样,个人、群体是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它主要存在于现代文明社会中。

〔5〕涂尔干的社会连带思想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一种十分流行的社会理论。

狄骥②(LeonDuguit)接受了这一社会理论,他把这种理论运用于法学领域创建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6)二狄骥除了是“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之外,他还是二十世纪西方思想史上一个大案的主角,即他曾经鼓吹墨索里尼治下的’‘工团主义”。

〔7〕这一大案不过是西方现代性危机的一个突出表现而已。

在这里,笔者将通过对卢梭、涂尔干、狄骥他们三者之间的思想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对这一大案做一点浅显的分析。

为什么要选择这三位思想家?其原因在于,首先,卢梭的思想掀起了现代性的第二次浪潮,大大的加深了现代性的危机产〕其次,涂尔干在探究社会学起源的时候认为,社会学起源与孟德斯鸡与卢梭,尤其是卢梭;他的“集体意识”、“社会决定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等思想来源于卢梭产〕再次,如上所述,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又来源于涂尔干。

要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的是了解三者各自的思想是什么。

顾名思义,“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学说。

〔’“〕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人们为了生存,就必然要建立一种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的需要,需要加以满足;同时由于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和才能,所以只有通过相互的帮助才能实现。

与此相应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收稿日期:2004一03一10作者简介:胡兴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①这一点卡尔·J.弗里德里希(Carlj、himFriedrich)在其《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之中有深刻的论述。

(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北京三联,1997.)②狄骥(L印nD眼uit.1859一1928)。

他自1886年起一直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

主要著作有:《公法研究》(1901一1903):第一卷《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第二卷《国家、政府及代理人》;《宪法论》(1911)。

其他著作有《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1908)、《公法的变迁》(1913)、《法律与国家》(1917一1918)等。

123西南政法大学掌报第一种是同求的,第二种是分工的,它们在社会的不同阶段所占的比例不同。

它间接地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

〔‘’〕以社会连带关系作为基础的规则或规范包括客观法和实在法,客观法在国家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它是和人类社会同时存在的。

实在法则是国家制定的,它仅仅是客观法的“陈述”,是用来保证尊重客观法的“手段的组织”。

〔‘2〕客观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狄骥的国家学说,他认为,国家不过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政治上的分化。

“在国民内部会产生强者、弱者之分,正是由这一现象产生了国家。

”〔’3〕强者是指在不同时代或地区在物质上、宗教上、精神上、智力上等最强的人,相反为弱者。

〔’4〕他的有关国家和法律与社会连带关系的思想用他在《法律与国家》中一段话可以很好的表达,即是不仅是国家不享有某种发布命令的主观权利,而且个人也不享有主观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但是一切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服从于建立在社会相互依赖的法治原则;并且,通过适用这一法治原则而使得所有的个人意志:统治者的意志以及被统治者的意志—发现它们自己是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之中的,我们将这种状态称为客观的或者法律的状态,它以一种普遍的方式意味着每个人负有根据其所处的位置来协作维持两种形式的社会连带,以及不去做那些对社会连带构成损害的事情的义务。

〔’5〕同时,“在社会连带关系主义”学说的基础之上狄骥还发展了一套公务观念。

他认为,自19世纪以来,都经历了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可概括为:“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具有抽象性和个人主义两种特性的制度。

”〔‘6〕从法国大革命以来的传统的公法原则—国家主权和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不可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科学原则。

〔‘7〕因此,这种传统的公法制度必须被新的公法制度代替,新制度的原则是: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了公众需要而组织公务的权力。

它的行为只是为了这一目的才具有拘束力和法律价值。

“因此,可以说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权的概念。

国家不再是一种发布命令的主权权力。

它是由一群人组成的机构,这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众需要。

公共服务的概念是现代国家的基础。

没有什么概念比这一概念更加深人地根植于社会生活的事实。

”〔‘”〕了解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的思想,我们需要对由涂尔干连接起来的另一个思想家—卢梭进行分析。

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的理解近代以来国家和法律的变迁,由此也才能找出被遗忘的问题。

那卢梭的思想是什么,或者说卢梭问题是什么?卢梭的国家法律思想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

要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得从近代的自然法讲起。

“现代人”由于掌握了“科学”已经不再相信存在自然法了,不相信先验的自然法,所以需要对自然法的基础和前提进行从新确定。

霍布斯攻击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自然法必定在先于理性的原则之中,也就是说不一定建立在属于人类的自然感情之中。

他认为人由于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寻求自我保全(人与人之间是狼与狼的关系)才产生了自然权利—自我保存的权利。

〔’”〕卢梭可以说接受了这一前提,但是最终他又偏离了霍布斯,因为他觉得按霍布斯的说法会出现无法克服的矛盾,因为霍布斯在考察自然人的时候认为人天生不具有社会性,但是他又从处于社会中的人来考察自然人。

卢梭试图克服这一矛盾,他采用了可以说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如果读者细心的话可以发现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广泛引用了当时的人类学的资料,以求得到“真正的自然人”的状态,经过研究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人是天性善良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没有恶习,也没有理性。

那么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怎样获得理性的,从而怎样得知自己有权利的呢?完全依赖于偶然。

〔20j在这一思想之中蕴涵了某种意思,那就是既然权利来源于理性,而理性又因为偶然的事件而产生的,这就是说,再回到自然状态之中去寻找衡量实在法的自然法显得荒谬。

这样在不知不觉的彻底探索中卢梭已经抽空了自然法。

要理解卢梭的自然权利学说是建立于他所深信不疑的有关自然人和自然状态的观念之上己经相当的困难。

也就是说,他自然状态指向的是一种不再以对于人性的考虑为基础的自然权利学说,或者说,它所指向的是不再被理解为自然法的一种理性的法则。

(2l〕那么为什么他还要在他的学说中保有自然法的观念呢?这是因为他研究自然状态及其自然人所得到的结论是,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是完完全全孤立的,完全自由的,不依赖于任何人。

如前所述,在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犹如狼与狼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由是从属于人的自我保存的。

而在卢梭看来,自由是首要的,自由比生命还重要,他甚至把自由看作德性,自由至高无上。

正如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

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22〕卢梭保留自然状态是由于其关心人的独立和自由。

可以这么说,倘若在卢梭的思想中,他无意中所导致的对于自然状态的抽空没有被独立、自由的重要性的相应增长所超过的话,他是不可能保留自然状态的概念的。

〔23〕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偶然的原因,人类是必然要124胡兴建:从“社会契约”到‘社会连带”发展且最终进人社会状态的,进人社会状态意味着人类必须改变其生存的方式,否则人就会消灭。

〔’4〕但是只要人处于社会之中他就不免要依赖于别人,是不可能像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那样的自由、独立,于是自然人的自由就成为了一种理想状态,这种状态用以衡量社会自由。

于是,最理想的、最自由的社会就是最接近于自然状态的社会。

怎样创造这样一个社会呢?在政治的层面上,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达到这种社会。

正如他所言,通过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红25二由其性质决定,社会契约的条款要求每个社会的结合者在进人社会的那一瞬间(卢梭的瞬间)要将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个整个的集体。

〔项从而个人就变为了整个集体(共同体)的一部分,个人将只服从共同体的公意,而不是任何个别人的意志。

这时候人将获得一种自由,这种自由将比自然人的自由更少,因为他要依赖于他人,但也获得了比自然人更多的自由,因为他获得了他的同伴的习惯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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