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契约”到“社会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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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到“社会连带”
—思想史中的卢梭和狄骥
摘要:颂扬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却鼓吹墨索里尼治下的“工团主义”。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历史事实,但在这一事实的背后却隐藏着西方思想史的变迁,展示着西方现代性的危机。本文试图通过对他们思想关系的展开对这一变迁过程作出透视,在透视的过程中去理解西方现代性的危机
关键词:社会契约;社会连带;现代性;社会学;实证主义
一
著名的思想史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哲人精神和先知精神的对立“一开始就孕育了世俗中的冲突”,这种冲突恰恰是西方精神的特质、甚至活力之源。〔’〕也就是说,西方的文明是在希腊和耶路撒冷的冲突和紧张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伟大的成果就是产生了基督教文明。基督教本身的理性导致了西方的自由精神,同时也就导致了科学精神。①这种科学精神所产生的近代科学观念认为,一切科学本身都是独立于世界观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川这种理念用于哲学就产生了社会学的基础—实证主义哲学。
如所周知,在法国,孔德(te,1798一1857)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社会学的创始人。他认为确保知识内容可靠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和经验的基础之上;哲学不应该去追求抽象的推理而应建立于“实在的事实”之上。他还用“社会学”来标明一门全新的学科,并把它解释为关于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科学,认为它的主要任务是去发现既能够维持社会和个人和谐的局面,又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规律。川后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亦译杜尔克姆)(Durkheim,E.)对社会连带(这一范畴最早由孔德使用并做了系统阐述)的范畴和思想做了充分发挥。闭他在《社会分工论》中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连带关系: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是建立在相同的价值判断、共同的社会约束、对共同传统的尊重之上的;它就象分子构成结晶体一样,个人被并人一个大的单位;它主要存在于只有简单劳动分工的社会中。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和劳动分工的高度发展、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相互依赖之上的;它就像有机体一样,个人、群体是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它主要存在于现代文明社会中。〔5〕涂尔干的社会连带思想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一种十分流行的社会理论。狄骥②(LeonDuguit)接受了这一社会理论,他把这种理论运用于法学领域创建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6)
二
狄骥除了是“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之外,他还是二十世纪西方思想史上一个大案的主角,即他曾经鼓吹墨索里尼治下的’‘工团主义”。〔7〕这一大案不过是西方现代性危机的一个突出表现而已。在这里,笔者将通过对卢梭、涂尔干、狄骥他们三者之间的思想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对这一大案做一点浅显的分析。为什么要选择这三位思想家?其原因在于,首先,卢梭的思想掀起了现代性的第二次浪潮,大大的加深了现代性的危机产〕其次,涂尔干在探究社会学起源的时候认为,社会学起源与孟德斯鸡与卢梭,尤其是卢梭;他的“集体意识”、“社会决定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等思想来源于卢梭产〕再次,如上所述,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又来源于涂尔干。
要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的是了解三者各自的思想是什么。
顾名思义,“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学说。〔’“〕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人们为了生存,就必然要建立一种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的需要,需要加以满足;同时由于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和才能,所以只有通过相互的帮助
才能实现。与此相应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收稿日期:2004一03一10作者简介:胡兴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①这一点卡尔·J.弗里德里希(Carlj、himFriedrich)在其《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之中有深刻的论述。(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北京三联,1997.)②狄骥(L印nD眼uit.1859一1928)。他自1886年起一直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公法研究》(1901一1903):第一卷《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第二卷《国家、政府及代理人》;《宪法论》(1911)。其他著作有《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1908)、《公法的变迁》(1913)、《法律与国家》(1917一1918)等。123西南政法大学掌报第一种是同求的,第二种是分工的,它们在社会的不同阶段所占的比例不同。它间接地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以社会连带关系作为基础的规则或规范包括客观法和实在法,客观法在国家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它是和人类社会同时存在的。实在法则是国家制定的,它仅仅是客观法的“陈述”,是用来保证尊重客观法的“手段的组织”。〔‘2〕客观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狄骥的国家学说,他认为,国家不过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政治上的分化。“在国民内部会产生强者、弱者之分,正是由这一现象产生了国家。”〔’3〕强者是指在不同时代或地区在物质上、宗教上、精神上、智力上等最强的人,相反为弱者。〔’4〕他的有关国家和法律与社会连带关系的思想用他在《法律与国家》中一段话可以很好的表达,即是不仅是国家不享有某种发布命令的主观权利,而且个人也不享有主观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但是一切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服从于建立在社会相互依赖的法治原则;并且,通过适用这一法治原则而使得所有的个人意志:统治者的意志以及被统治者的意志—发现它们自己是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之中的,我们将这种状态称为客观的或者法律的状态,它以一种普遍的方式意味着每个人负有根据其所处的位置来协作维持两种形式的社会连带,以及不去做那些对社会连带构成损害的事情的义务。〔’5〕
同时,“在社会连带关系主义”学说的基础之上狄骥还发展了一套公务观念。他认为,自19世纪以来,都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可概括为:“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具有抽象性和个人主义两种特性的制度。”〔‘6〕从法国大革命以来的传统的公法原则—国家主权和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不可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科学原则。〔‘7〕因此,这种传统的公法制度必须被新的公法制度代替,新制度的原则是: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了公众需要而组织公务的权力。它的行为只是为了这一目的才具有拘束力和法律价值。“因此,可以说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权的概念。国家不再是一种发布命令的主权权力。它是由一群人组成的机构,这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众需要。公共服务的概念是现代国家的基础。没有什么概念比这一概念更加深人地根植于社会生活的事实。”〔‘”〕
了解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的思想,我们需要对由涂尔干连接起来的另一个思想家—卢梭进行分析。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的理解近代以来国家和法律的变迁,由此也才能找出被遗忘的问题。
那卢梭的思想是什么,或者说卢梭问题是什么?卢梭的国家法律思想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要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得从近代的自然法讲起。“现代人”由于掌握了“科学”已经不再相信存在自然法了,不相信先验的自然法,所以需要对自然法的基础和前提进行从新确定。霍布斯攻击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自然法必定在先于理性的原则之中,也就是说不一定建立在属于人类的自然感情之中。他认为人由于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寻求自我保全(人与人之间是狼与狼的关系)才产生了自然权利—自我保存的权利。〔’”〕卢梭可以说接受了这一前提,但是最终他又偏离了霍布斯,因为他觉得按霍布斯的说法会出现无法克服的矛盾,因为霍布斯在考察自然人的时候认为人天生不具有社会性,但是他又从处于社会中的人来考察自然人。卢梭试图克服这一矛盾,他采用了可以说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如果读者细心的话可以发现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广泛引用了当时的人类学的资料,以求得到“真正的自然人”的状态,经过研究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人是天性善良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没有恶习,也没有理性。那么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怎样获得理性的,从而怎样得知自己有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