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政为视角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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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为视角浅析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为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宪政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着最根本的制度支撑。本文以宪政制度的基本要素为视角,通过分析探讨和谐社会的价值内涵,指出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从而规划了中国社会的和谐之道的具体走向,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和谐;宪政;表达机制;司法独立;违宪审查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使官方和学界都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介入。官方的介入主要以宣传为形式,通过大量的会议、媒体力量等对官民进行引导,使各层官员在本级落实和谐社会构建的各环节,使人民高度信任和欣然接受这样的期待。而与此同时,学界对此问题也有了大量的研究。学者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学理解释来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知识立场,将其作为问题进行论证,并且建构合理的学术体系。

一、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克里提亚篇》中指出:“我可以郑重地说,除非誓守中道,你将无从保住你的自由;你当像我一样,用音乐与诗歌来淬炼自己的意志,学会优雅地谨守律法,因为正确的律法能使不和谐变为和谐。”①历史证明,社会重大转折关头,不和谐指数较高时,如果不是通过武力、暴力或流血高压方法来维

持的话,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理想途径就只能是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进行立法和立宪。在公元前五百余年雅典进行尖锐政治斗争的形势下,正是立法者卢梭颁布了新的法律,为雅典城邦的繁荣兴盛奠定了基础。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时期,社会危机四伏,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制定了一部关系到美国联邦的生存、安全和美国人民繁荣、幸福的宪法②。

中国近三十年来经济高速发展,过于追求gdp的增长,带来了大量的利益的同时,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弊端,表现出来就是社会不和谐。这一时期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为:社会利益分化日趋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其利益诉求和主张缺乏有效的程序、途径和平台予以表达,也缺少平等的机会获得尊重对待、倾听和容纳;由于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因素,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无法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居高不下;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屡禁不止,地方性法规钻国家法律的“空子”,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冲突。

透视当前中国存在的不和谐现象,其症结就在于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配置失衡、失范,突出表现为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列举不够详尽完备,宪法对于公共权力的授予、制约规定不够明确、不尽合理,保障救济人权的司法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宪法应用和实施的宪法诉讼和宪法审查体制尚付阙如等等。促使社会

从失调转向和谐,必须理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民主与共和的法律机制、尊重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机制、公正合理协调利益的法律机制和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的法律机制。

二、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

(一)宪政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利益均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仰赖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和谐共存。宪法以多元共存为前提,在民主法治基础上,对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域与私域、权利与权力、中央与地方等诸多方面的关系进行协调规范,形成一种和谐的宪法秩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标志和象征。

宪政就是要通过宪法文本确立制度框架来组织一个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以权力限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维持权力与权力的平衡,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和谐。通过宪法的实施,使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意见得以协调和平衡。主要表现在:

1.宪法在公权力之间的和谐,即构建和谐政府,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工制约和平衡,合理划分和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促进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地方政府的自治的良性互动和和谐。

2.宪法在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即宪法既规定公民的消极自由又

规定公民的积极自由,在基本人权谱系中权衡社会所要保护的首要价值目标。

3.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即政府不得侵犯人权,政府又必须保护人权,既要为人权的实现创造基本的条件,又要为人权的被侵犯提供足够的、及时地救济。

(二)宪政包含了意见表达的平等性机制和利益均衡的观念

宪政体制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来协调利益差别、调和贫富悬殊、促使多元利益和谐相容。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掌握着更多的政治经济资源,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如何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处理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如何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实现大体均衡的状态。首先,社会各个阶层要有渠道和途径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说出来,释放出来,并且一切利益都要受到同等尊重和对待。其次,社会各阶级、阶层、党派、利益集团及社会个体之间的各自利益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经合理

的程序、有限的制度相互协调和宽容共存以实现妥协与和解。

(三)宪政中包含了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

宪政体制还提供一套奉行法治、公正独立的司法诉讼制度来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有效解决权力和利益的冲突界分,实现社会公

正和正义,保障和救济人权。社会总是存在矛盾和纠纷,存在不和谐因素。但影响社会和谐的并不是矛盾和纠纷的存在,而是这些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化解。社会有不和谐因素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些不和谐因素无法通过公正的法律被纳入法治的轨道获得解决。司法通过定分止争、均衡得失,恢复被扰乱的社会关系,化不和谐为和谐;因此,“在每一个组织良好的政府中,考虑到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安全,存在司法部门来明确和确定权利、制裁犯罪,实施正义、保护无辜者免受伤害和侵犯,就是不可或缺的。”③司法部门的组织必须能够完整地贯彻组建它的所有目的,它必须同时拥有制衡和执行其判决的权利和手段。为确保司法公正,首先考虑的是司法部门的独立。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规定了法官的任命方式、任职期限和薪俸保障,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次考虑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权的范围。宪法规定了法院在不同领域内的司法管辖权。

三、中国社会的和谐之道

(一)必须形成一个意见表达的平等性机制,充分发挥代议机关的代议功能

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宪政体制,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宪法为社会多元利益的自由表达与平衡协调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多元论本质上属于民主。④定期的、普遍的、自由的、平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以及为了实现这种选举所必须的政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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