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政为视角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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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仇而且 贪得 无厌 ” ②,基 于这 种假定 而制定 出来 的宪法 ,被 认 为是 “ 量 地节 约 使用 美 德 ” 的宪 尽
法 ,宪 法 中设 置 了多重 的监督 和制 约机制 ,以约束政 府 ,防止其 成 为 “ 制政 府 ” 专 。除此 之外 ,宪 政 还设 立 了众 多有 效 的反 腐倡 廉机 制 ,如 预算决 算制 度 、财政 审计制 度 、政 府巡 视员 制度 、议 会督 察 专员 制度 以及对 腐败 官员 的检控诉 讼 司法制度 等 等 ,以保 证政 治运 作 的清 明廉 洁 。 宪政 可 以为 和谐 社会 的构建 提供 公正 的法治 基础 。社会 主义 和谐社 会必 然是一 个法 治发达 的社
学 探讨 的问题 。然 而 ,休谟 却别 有 洞 见 ,把 “ 赖 假 定 ” 与 政 治 制 度设 计 联 系起 来 把 它 作 为 宪 无 政设 计 的前提 和基 础⑧。到 了资产 阶级 革命 成功 后 的立宪 时期 ,美 国的 “ 宪 国父 ” 们在 制定 美 国 制
① 参见粱道刚 :《 论社会 主义和谐社 会》 求实》 20 ,《 0 5年第 1期 。
到宪政 制度 的设计 时 指 出 :“ 设计 任何 政 府体 制 和确 定该 体 制 中 的若 干 制 约 、监 控 机构 时 ,必 须 在
把 每个成 员 都设想 为无 赖之 徒 ,并设 想 他 的一切 作 为 都 是为 了谋 求 私利 ,别无 其 他 目标 。② 这 就 ”
是休谟著名的 “ 无赖假定” 。通常人们认为,“ 无赖假定” 只不过是一种人性假定 ,是哲学或伦理
7一5 _0 中图 分 类 号 :D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53 (0 0 4 91 0 9 3 0 2 1 )0
宪政原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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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原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管大玉①内容提示: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宪政紧密相联,宪政是民主的保证,民主是宪政的依归;法治是宪政的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政治保障。
本文对宪法、宪政含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进行探讨,并试探性地对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推进宪政建设作一些思考。
关键词:宪法宪政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视野中的宪政原则关于宪法的含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界定。
西方学者往往从宪法的法律特征和宪政文化因素对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进行界定。
美国学者马塞洛缪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宪法规定政府体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官员的一般职能和权限,以及如何行使这些职权。
”[1]英国学者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指某一特定政治社会政府的基本政治和法律结构,解决诸如国家首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它们的构成权力及关系之类的事项。
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2]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同样肯定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根本大法地位,如毛泽东从国家根本大法角度认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3]蒋碧昆从法律规范角度讲,“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就是该国家内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中与公民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分工协作执行国家任务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更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一切组织的前提。
宪法就是在一个既定人与人关系前提下,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所作的最基本的或者说原则性的界定,以致人、人类能够生存、发展下去,其他法律是对人与政府、国家关系和政府规则的进一步、具体的阐述。
民主宪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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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建立平等、 互助 、 协调的和谐 社会 , 一直是人 类孜孜 不倦的追 求。现代 宪政 的产 生与确 立使 人类社会
的 和谐 从 理 想走 向现 实 , 为 社 会 和 谐 注入 了新 的 内 涵 。反 过 来 ,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也 将 大 大 推 进 我 国 民主 宪政 也 和 的发 展 与 完善 。 关键 词 : 主 宪 政 ; 谐 社 会 ; 度 保 障 民 和 制
完善 民主宪政建设 , 建立常效 的矛盾解 决机 制 , 推进社会管理 体制创新 , 度变革 与社会 进步 协调发展 , 使制 从而实现社 会
和谐。
( 民主宪政促使公 权力与私权利之间 的和谐 二)
收稿 日期 :06 2 丁建军 (97一)男 , 16 , 湖北荆 门人 , 湖北荆 门大学政法系副教 授 、 主要从事 宪政研究 。
民主宪政 的产生是人类政治文 明的重大成果 , 是人类智慧 的凝结和人类理性的外化形 式。民主宪政改 变了暴力 与非 理性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 , 为人类 社会走 向持久和谐创造 了条件 。作 为一种治 国 的思 想 、 念 、 理 原则和实 践 , 民主宪政是 种以保 障人权 、 限制权 力为核心 , 妥善处理各种 利益 冲突 , 维护社会秩 序的理性 制度安排 I(l 是构建和 谐社会 的前提 lp l_ ,
・
23 ・
维普资讯
宪政的历史 , 际上 是一部个人 与国家 的斗争 史。正是个人 在争 取权 利 、 实 限制权 力 的过程 中 , 宪政 才得 以形 成与发
展。宪政 的核心包含两个方 面, 一是公 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 二是 国家权力 的设 立与制约 。没有个 人与 国家的对立与矛
宪政视角下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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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v rsC ntuin l m; rmo yS il e wod :o si t a s Ha n o ey t o i c
以宪法 为前 提 , 民主政 治为 核心 、 以 以法治 为 基石 , 随着改革的深入 和社会 的发展 , 中国共 产党的执 政理念在 “ 市场 经济” “ 、依法治 国” “ 、以人 为本” 依 和“ 法执政 ” 之后 , 又有了新 的政治语 言符号 一一“ 和谐社 会” 。从语 义学的角度看 ,和谐社会 ” “ 主要指和睦 、 融
与义务 、 利与权力 、 权 权力 与权力 的和谐 , 其中权利与 义务之 间的和谐 是基础 , 权利与权力 之间的和谐是根
本 。[]l , 1J么 如何 实现权利与义 务 、  ̄ g 权利 与权 力 、 权力
a d t e b l n e o o e . h a mo y s cey i te h r n ewe n f h d o l a in i h n o e , w ra d p w r h e n h a a c fp w r T e h r n o it s h a mo y b t e g t i n a bi t ,f ta d p w r p e g o g o n o e .T c n t u in l m o a t n t ep o e s f n 【 ui n lz g te h r n o si t ai i i r n r s s i t aii a mo y ̄ i t a df l l n ed mo r c , l f a d f h . t o s s mp t i h c oi t o n h e yn f l g t e c a y r e o w a g t ui i h u l n i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目标论要——在和谐社会的视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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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是 和谐 社会 发展 的 必 然 要 求 。改 革 开 放 3 O年 来 ,我 国
经 济 取 得 了 巨 大 发 展 ,随 着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 ,资 源 、生
社 会 保 障制 度 ;宽 容 与 有 效 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制 度 等 。
而 宪 政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制 度 安 排 。 所 谓 宪 政 , 指 为 主
一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是 包 括 人 与 人 的 和 谐 、人 与 自然 的 和 谐 、人 与 社 会 的 和 谐 的 礼 会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应 该 是
一
个 诚 信 的 、 宽 容 的 、有 活 力 的 和 有 秩 序 的 社 会 。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就 其 本 质 而 言 应 该 是 一 个 环 境 友 好 、共 同 富裕 和 社 会 公 正 的 社 会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有 保 证
疲 当 究 建 曰 论 国 代 改 设 标 耍
在 和 谐 社 会 的 视 域 下
徐继超
摘 要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是人 与 人 、人 与社 会 、人 与 自然 和 谐 的 社 会 。 和 谐 社 会 应 该 有 一 整 套 的宪 政 制 度 安 排 ,如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顺 畅 的 社 会 流 动 制 度 、合 理 的 利 益 协 调 与 分 配 制 度 、安 全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宽 容 与有 效 的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制 度 等 。 我 国 宪 政 建 设 的 目标 是 生 态 宪 政 建 设 、人 本 宪 政 建 设 、和 谐 宪 政 建 设 。 生 态 宪 政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人 与 自然 的 和 谐 问 题 ,人 本 宪 政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人 与 人 的 和 谐 问题 , 和 谐 宪 政 建 设 是 要 解 决 人 与
宪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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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7月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 fLio i g No ma nv r iy( o i l ce c i o ) o r a a n n r l o U i e st S ca in e Ed t n S i
p u a n e e ts s e t al . C n tt to a u e flw u p rs t e h r n fs ca itp we n o il tr h . Ha mo i l r li t r s y t ma i l c y o s iu in l l so r a s p o t h a mo y o o il o ra d s ca i i t s s g r n—
义 和 谐 社 会 是 具 体 的实 践 过 程 , 靠 主 观 臆 想 不 能 实 现 和 谐 , 需 要 一 系 列 现 实 的 制 度 安 排 。 宪 政 民 主 是 社 单 它 会 主 义 多 元 利 益 主 体 和 谐 的制 度 保 证 ; 政 法 治 是 社 会 主 义 权 力 、 利 均 衡 和 谐 的 制 度 依 托 ; 会 主 义 和 谐 宪 权 社 社 会 致力 于人 的 全 面 发 展 , 与宪 政保 障人 权 的 核 心 价 值 形 成 完 美 契 合 。 因此 , 政 是 迄 今 为 止 人 类 社 会 所 这 宪 能 提 供 的 实现 社 会 和 谐 的 最 恰 当 的 制 度 安 排 。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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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摘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
我国目前的宪政文化状况不容乐观,制约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进程。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重视对宪政文化基本功能的研究,进而将宪政文化理念运用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从而发挥宪政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宪政文化;和谐社会;意义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
能否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协调发展,而且更取决于宪政文化在我国国民心里的萌芽和生长。
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础,宪政文化是支撑民主政治有序稳定运转的基石,因此,宪政文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宪政文化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
历史上,每一种政治文化理念的生成都对应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
正是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
其原因在于“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1]。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能动的指导性,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支配作用。
它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一个维续的功能,而且不稳定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显然,我们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既不是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2]。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不容置疑,这种全新社会的实现和维持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文化来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
论宪政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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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需求 , 以实现公 民权利与国家 公共权力的均衡 , 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 宪政意味着 “ 政府应受制于宪法 。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 , 即政府 只享 有 人 民同意 授 予 它 的权 力 并 只为 了人 民 同意 的 目的 。 而这 一切 又 受制 于 法治 。它 还意 味着 权 力 的分 立 以避 免权 力集 中和专 制 的危 险 。 宪政 还意 指广 泛私 人 领 域 的保 留和每 个个 人 权利 的保 留。② 民主构 筑 即 了宪 政 的基 石 , 治 为宪 政 提 供 了重要 条 件 , 权 保 法 人
关键词 : 政 ; 会 主义 ; 谐社 会 ; 宪 社 和 民主 ; 治 ; 权 法 人
中图分 类 号 : 9 — 5 D 0 0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2 9 ( 0 0 0 — 0 4 0 l7 — 9 4 2 1 )4 0 5 — 4
作 为人 类 文 明进 步 的重 要成 果 , 政是 现 代 民主 宪 政 治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包 含三 个基 本要 素 ,即 民主 、 “ 法 治 、 权 。” 宅表 现 为一套 完整 的政 治理念 、 人 ( 政治 规 则 和政 治制 度 , 核心 内容 就是 强 调通 过一 部 能充 分 其
体 现 现代 文 明的 宪法对 国家公 共权 力进 行 控制 , 而 从
( ) 一 和谐 社 会与 宪政追 求包 容冲 突的理 性社会
在 一个利 益 分化 、 元 的社会 中没有 矛盾 和 冲突 多
是不现实的, 因此 , 和谐 社 会 并 不 是一 个 没 有 矛盾 和
冲突 的社会 , 是一 个 能够包 容 和化 解各 种 矛盾 与 冲 而 突的理 性社 会 。马 克思指 出 :人 们所 奋 斗 的一切 , “ 都 与 他们 所追 求 的利 益相关 。” 益 , 既是 人类 社 会不
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https://img.taocdn.com/s3/m/1679a3fff61fb7360b4c65cc.png)
七、 保证舆论引导和舆论 监督的法律机制。首先 , 从法律上报站和引导媒体的正确导向; 其次 , 保障言论 自由和舆
论 的多样性 ; 第三 , 为舆论 监督 提供 法律保 障 。 八 、 腐倡 廉 、 反 守护 认 同的 法律机 制 。 一 , 第 加快 廉政 立法 , 完善 反腐败 的法律 和制 度 ; 二 , 第 设立 和健 全反腐 败 的 专 门监督 机构 和执 法机构 ; 三 , 第 加快保 障人 民群众 监督 的各 种法 律法 规 的制 定 , 形成 有力 的社会 性 监督机 制 。 九 、 分 止争 、 定 化解 纠纷 的 法律 机制 。为 了使 法律 真正 起到 定分 止争 的作用 , 须加 强立 法工 作 , 必 通过 涵盖社 会生 活各 个领 域的法 律规 范 , 明晰社会 成 员的权 利义 务及 其界 限 , 义务 , 履行 防范侵权 行 为的发 生 。 化解 社会 矛盾 , 依赖 需 公正 的 司法 与权威 的司法 , 用公 力救 济取 代私力 救济 , 用法 定 的诉 讼程 序取 代野 蛮 的暴 力复 仇 , 是争 端 和冲 突以 和平 的方 式 的以解决 或缓 和 , 免 当事人 、 避 当时群 体在 恶性循 环 中相互 毁灭 。
四 、 正合 理协 调利益 的 法律 机制 。 正合 理的协 调利 益关 系是构 建 和谐社会 的基 石性 问题 。 了公 正合 理地调 公 公 为
整利益 , 纠正 和防止 利益 格局 失衡 , 要建 立正 确 、 及时 反映各 方利 益 的法律机 制 , 不 同社会 利益 阶层 、 体都能 有平 让 群
十、 建构 和谐 世界 的法律 机 制 。没 有世界 的和谐 , 以有 中 国的持续 和谐 , 以在 建构社 会 主义 和谐社会 的同时 , 难 所
宪政体制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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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体制与社会和谐发展引言:在当今社会,社会和谐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共同追求。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宪政体制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宪政体制如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并深入分析该主题的相关议题。
第一部分:宪政体制对社会和谐的保障宪政体制以法律为基础,通过设立宪法和法律框架,确保国家、政府和公民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和义务。
这种制度摒弃了个人专政和灵活意志的行使,使得国家的权力得到制约,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这样的体制下,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会受到滥用职权或人权侵害的情况。
同时,宪政体制也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提供了平等和合理的机会。
通过选举、投票和公民参与等手段,人民可以选择和监督领导人,确保政府公正和透明的运作。
这种公民意识和参与感的增强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公民的需求和意见被充分考虑,政策制定更加人本化。
第二部分:宪政体制对社会纷争的解决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难免会出现冲突和分歧。
宪政体制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纷争的机制。
通过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保障,社会纠纷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决和解决。
法庭成为公民的最后防线,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宪政体制下,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较高,相信法律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
同时,宪政体制还提倡公民通过和平的方式表达诉求和抗议,而不是采取暴力或煽动矛盾对立的手段。
这种温和而文明的社会反应有助于化解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部分:宪政体制中所面临的挑战和改进尽管宪政体制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宪政体制需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避免法外施权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同时,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原则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以保持公民对法律和司法系统的信任。
其次,需要确保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渠道畅通无阻,避免官僚主义和权力腐败的发生。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对政府有更多的监督权力也是至关重要的。
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https://img.taocdn.com/s3/m/dd32eee72cc58bd63186bd7b.png)
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和谐社会的思想内蕴和宪政建设的精神旨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作为一种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宪政使得任何利益主体或权力主体都不可能垄断利益资源、操纵决策过程,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和谐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性支撑。
在近代立宪过程开始之前,西方社会就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市民社会,民主政治亦显露雏形。
而我国宪政的发展并非完全来自于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
这就注定了宪政在我国不可能纯粹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其斑斓成熟既需要社会自身孕育适宜的水土条件,也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构。
的确,一种美好而理想的社会图景,不仅仅是政治家们基于崭新的政治理念和远大的政治抱负所作的描绘,同时更是社会大众基于自身的利益而作的诠释,只有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才可以催生成熟的宪政体制早日降临。
民主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运作过程,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广泛存在于当代宪政生活之中,它是在融合民主理论与宪政价值基础上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宪政形态;利益衡量的各项宪政机制也只有以参与为前提或媒介方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制度化的民主参与机制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超越本能、超越原始冲动的理性之所、神圣之所,提供了一种利益表达与整合的合法途径和维护利益均衡的基本规则与制度框架,形成了一种各利益主体能够平等对话、相互协调的宪政结构,这对社会的和谐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意义。
同时,民主参与蕴涵着浓郁的公共管理文化底蕴,它使以往自上而下的政府决策与管理变为上下互动、管制与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公共权力运行模式,要求政府对公众的利益与愿望及时予以回应,从而形成了公民与政府之间服务与合作的新型宪政关系。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积极推进宪政建设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政府积极自觉地供给利益均衡制度,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民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畅通地表达,以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和缓解社会矛盾;同时还应当积极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政治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允许各利益主体在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利益博弈和公共选择,利益政策及其相关制度应该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均衡结果,社会各阶层均应能够在体制创新的实验中获得新增收益。
和谐社会的宪政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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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党的十六届 四中全会 明确提 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新理念 , 体现 了党 的执 政理念 的新 转变。实
际上 , 和谐” “ 正体现 了民主 与法治的宪政 社会 的本 质一 宽容 , 而和谐社会 的实现 过程就是 民主 与法治的宪政社
会 的建构过程。从“ 谐社会” 和 提出的背景开始 , 析和谐社会 的 内容 与本质 , 分 最后从 制度 层面探 索和谐社会 的 构建。 关键 词 : 和谐社会 ; 民主与法治; 宪政; 利益 中图分类号 : 2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7 5 2 1 )2— 16— 6 17 4 5 (0 1 0 0 2 0
第2 6卷
第 2期
Ju a o u m iac o r l f m nFnn e&E o o c nvr t n Y cnmi U i sy s e i
V 1 6 N . o 2 。o 2 .
和谐社会 的宪政之维
李 莉
( 漳州师范学院 政法系 , 福建
摘
‘
漳州 330Leabharlann ) 600 政法学 。 李
莉: 和谐社会 的宪政之 维
・2 1 7・
( ) 二 西方 民主 宪政 下 社会 的 良性 发 展 , 了我 们 给 以极 大 的启示 , 向我 们 提 供 了极 丰富 的可借 鉴资 源
大地提高 , 这一切成果都是显著而鼓舞人心的。但 同
时, 不容 忽视 的社会 问题 也严 峻 而客 观地 存在 着 : 味 一 追 求经 济 高速发 展而漠 视 环境 污染 、 生态 平 衡 ; 味 强 一 调物 质利益 而淡 化精神 文 化 、 治观 念 ; 味 高喊 效 率 法 一
执政能力的角度、 从政治高度来思索该问题 了。然而,
浅析依法行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0516
![浅析依法行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0516](https://img.taocdn.com/s3/m/fdc8fb217375a417876f8f0f.png)
浅析依法行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内容摘要】依法行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作用至关重要,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运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从依法行政对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当前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依法行政的不和谐因素,并提出一些实际对策。
【关键词】依法行政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加紧转型时期,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主调。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飞跃。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作了更加明确、清晰的界定,指出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这六要素中,民主法治排在首位,说明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条件。
民主法治可以通过有效的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社会利益,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并通过调节、矫治作用,维护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个社会只有以健全的民主法治为根基,和谐社会才有实现的可能。
而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无疑居于核心地位,因此依法行政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
一、依法行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一)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法治基础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基础。
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
法治政府的“重点在于通过确立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基础并运用一套公平的规则设计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提供充分的激励和有效的制约,其核心即依法行政。
和谐社会的宪政学解读——关于不断提高我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几点思考
![和谐社会的宪政学解读——关于不断提高我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ff0b8b292f60ddccda38a060.png)
政治 国家是从市民社会 中分 离出来的 , 与之 不同的是 , 中国市 民社会与政治 圆家之 间的关 系却表现 为市 民社会从政 治 国
家 中分 离 出 来 ; 中国封 建 社 会 至 令 的 国 家高 度 中央 集权 、 民社 会 发 育 不 成 熟 的客 观 历 史 , 定 了 中 国 和谐 社会 的 建 构 进 市 决
成 为 近 现 代 意 义 上 的政 治 国 家 。 现 表 现 是 国 家 与 社 其 釜的 - 化 模 式 . 这 种 模 式 I虽 然 政 治 同 家 作 为 礼 体 . 在 }.
套发 展 阶 段 上 的 上 层 建 筑 。 足 。 }: 与同 家 的 关 系 但 就 I 会
并 把 提 高 构 建 和 谐 礼 会 的 能 J 为 )l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作 】强 l
合理 性 根 据 巾 先 的 止 当性 向 政 党 必 须 不 断 地 保 持
m 十 自然 经 济 形 式 存 ・・ 存 在 的 历 r 长 , 直 至 ‘围 f 韭很 建 同 时 , 围礼 会 仔 在 的 主 要 的 经 济 形 式 仍 然 是 这 种 自 中 然 经 济 形 式 , 而 , 会 本 身 始 终 难 以 形 成 有 效 的 自觉 、 凶 社 白醒 的 独 、权 利 意 {{ 社 会 的 和 谐 理 想 始 终 就 局 限 在 =, j 卜
社 会 主 义宪 政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创 新 、 展 。 发 然I, n 自近 代 以 来 . 会 的 和 谐 问 题 的 研 究 和 实 践 社
会 理 想 埘 中 丰 会 的 发 展 的 影 响 也极 为 深 远 。 巾 共 对 十 从
路I 然地不 同于西方社会 , 必 和谐社会 的建构进路 必然地要表现 为伴随 着法 治国家建设进程 的不 断深化 . 采取 由执政 党政 策指导的国家引导型 , 主要靠政府 自律 实现 社会 和谐 的实际进路。 关 键 词 :执政能力 ;和谐社会 ;政 治国家;市民社会 ;宪政 ;政府推进
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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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整合和社会关系平衡,在宪法规范指导下,力求达到各种资源有效整合并使各种关系和谐发展。
宪政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还为其提供理论依据与法律规范。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宪法依据胡锦涛主席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同时还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
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
”[1]此阐述不仅指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及怎样构建和谐社会,还揭示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不是单纯的经济、物质建设或政治民主法治建设,而是协调一致的整体性建设。
在理顺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者之间关系时我们发现,宪政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还为其提供理论依据。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寻求宪法依据的缘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整合和社会关系平衡,包括法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人类个体资源等资源整合以及资源主体的平衡、协调。
社会整合与社会关系平衡最重要之处不仅在于资源整合与社会关系协调行为方法,还在于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关系平衡的依据、实施和实现。
即社会整合与社会关系平衡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规范下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在法律规范下实现资源整合和社会关系的平衡,并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揭示,构建社会结构的决定要素是整体而非个体,构建一定的社会形态必须从整体出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整体上整合资源,平衡社会关系。
从整体上整合社会资源、平衡社会关系必须寻求整体规定和调控最一般、最抽象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依据,而不能由具体法律规范作为实施和实现其目标的依据,具体部门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实施和实现该目标,它只能在宪法规范下在部门法领域内实施和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以及社会关系的平衡。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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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主 义 宪政 是 一 种 新 型 的 政 治 文 明 , 以人 类 社 会 它
法 治 文 明 的重 要 规 范 作 为 基 础 , 民主 建 设 作 为 重 要 手 段 , 以 以 保 护 人权 作 为 目 的 。它 同 资 本 主 义 宪 政 有 本 质 的 区 别 , 是社 会 主义 性 质 的宪 政 , 真 正 体 现 人 类 大 多 数 人 利 益 的 是
民主 就 是 人 民 的 统 治 。具 体 地 说 , 是 一 系列 确 保 人 就 民自由、 等、 平 尊严 等公 民权 利 的制 度 和 机 制 。民 主 政 治是 人 类 政 治 文 明 的 共 同成 果 , 由、 等 、 正 、 严 是人 类 普 自 平 公 尊 遍 的 政 治价 值 , 有 哪 一 个 国 家或 民族 可 以说 , 主是 自己 没 民 的 专 利 ; 没 有 哪 个 民 族 或 国 家 可 以垄 断 民 主 的价 值 与 形 更 式 。纵 观人 类 历 史 长 河 可 以 看 出 , 断 遏 制 专 制 , 断 增 加 不 不
( ) 主 法 治 是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应 有 之 义 二 民
、
特 征 ( ) 主 是 人 类 的 共 同 价 值 , 治 是 民 主 的 根 本 保 障 一 民 法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的创 始 人 马克 思 、 格 斯 认 为 , 主政 治 恩 民 是 一 切 国家 形 式 的 最 终 归 宿 。 人 类 社 会 自从 产 生 国家 以 后 , 过 不 同 的 国 家 制 度 , 有 这 些 国 家 形 式 中 , 有 民 主 有 所 只 制 才 是 国家 的最 完 整 形 式 , 而 也 是 国家 的 最 终 形 式 , 国 从 是 家 制 度 的 顶 点 。在 民 主 制 中 , 民 成 为 国 家 的 主人 , 部 政 人 全 治 权 力 回归 社 会 , 只有 实 现 了真 正 的 民主 , 类 才 能 获 得 彻 人 底 的 解 放 。因 此 , 民主 是 共 产 党 人 的 奋 斗 目标 。 在 无 产 阶
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法解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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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法解读(1)论文【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构建宪法解读论文论文摘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认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基本国策的今天,从宪法角度来考察和探讨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当今世界,“法治”己成为时代潮流,我国也将“依法治国,建设时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作为我们的追求目标。
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又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并起着纲领性的指导作用。
只有将国家、政党、政府的行为都纳入宪法的框架之内才符合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只有尊重宪法的权威,在宪法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的要求制定大政方针,才能彰显我们党和政府推进法治的决心。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探讨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很有意义也是很有必要的。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我国1982年宪法至今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四次宪法修正案。
在所有的修改中,尤以20XX年3月l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指导意义最大。
它不仅从宪法的高度指明了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稳固的经济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为和谐社会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20XX年的宪法修改中,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从而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并列成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还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
谈依宪治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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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依宪治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谈依宪治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当然,宪法作为根本法,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就其内容言,既不可能包罗万象地对所有问题加以罗列,也不可能对每一事项都作具体而详尽的规定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做出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普通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就谈不什么法律体系了。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因为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起自己的政权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其主要口的就在于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确认革命斗一争的胜利成果,调节统治内部的相互关系,以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并规划其将米的发展,最终实现其经济利益。
这就是说,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法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但这六个特征中,为什么偏偏把民主法治放在第一条,此意义十分深远对于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涵意。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状况。
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
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
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
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利的行使和谐社会的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行政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的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为指导,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为民主法治的理论,制度的建设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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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为视角浅析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为我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宪政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则为和谐社会提供着最根本的制度支撑。
本文以宪政制度的基本要素为视角,通过分析探讨和谐社会的价值内涵,指出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从而规划了中国社会的和谐之道的具体走向,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和谐;宪政;表达机制;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使官方和学界都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介入。
官方的介入主要以宣传为形式,通过大量的会议、媒体力量等对官民进行引导,使各层官员在本级落实和谐社会构建的各环节,使人民高度信任和欣然接受这样的期待。
而与此同时,学界对此问题也有了大量的研究。
学者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学理解释来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知识立场,将其作为问题进行论证,并且建构合理的学术体系。
一、宪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克里提亚篇》中指出:“我可以郑重地说,除非誓守中道,你将无从保住你的自由;你当像我一样,用音乐与诗歌来淬炼自己的意志,学会优雅地谨守律法,因为正确的律法能使不和谐变为和谐。
”①历史证明,社会重大转折关头,不和谐指数较高时,如果不是通过武力、暴力或流血高压方法来维持的话,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理想途径就只能是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来进行立法和立宪。
在公元前五百余年雅典进行尖锐政治斗争的形势下,正是立法者卢梭颁布了新的法律,为雅典城邦的繁荣兴盛奠定了基础。
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时期,社会危机四伏,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制定了一部关系到美国联邦的生存、安全和美国人民繁荣、幸福的宪法②。
中国近三十年来经济高速发展,过于追求gdp的增长,带来了大量的利益的同时,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弊端,表现出来就是社会不和谐。
这一时期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为:社会利益分化日趋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其利益诉求和主张缺乏有效的程序、途径和平台予以表达,也缺少平等的机会获得尊重对待、倾听和容纳;由于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因素,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无法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居高不下;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屡禁不止,地方性法规钻国家法律的“空子”,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冲突。
透视当前中国存在的不和谐现象,其症结就在于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配置失衡、失范,突出表现为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列举不够详尽完备,宪法对于公共权力的授予、制约规定不够明确、不尽合理,保障救济人权的司法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宪法应用和实施的宪法诉讼和宪法审查体制尚付阙如等等。
促使社会从失调转向和谐,必须理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民主与共和的法律机制、尊重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机制、公正合理协调利益的法律机制和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的法律机制。
二、宪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一)宪政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利益均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仰赖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和谐共存。
宪法以多元共存为前提,在民主法治基础上,对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域与私域、权利与权力、中央与地方等诸多方面的关系进行协调规范,形成一种和谐的宪法秩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标志和象征。
宪政就是要通过宪法文本确立制度框架来组织一个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以权力限制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维持权力与权力的平衡,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和谐。
通过宪法的实施,使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意见得以协调和平衡。
主要表现在:1.宪法在公权力之间的和谐,即构建和谐政府,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分工制约和平衡,合理划分和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促进中央政府的权威和地方政府的自治的良性互动和和谐。
2.宪法在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即宪法既规定公民的消极自由又规定公民的积极自由,在基本人权谱系中权衡社会所要保护的首要价值目标。
3.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即政府不得侵犯人权,政府又必须保护人权,既要为人权的实现创造基本的条件,又要为人权的被侵犯提供足够的、及时地救济。
(二)宪政包含了意见表达的平等性机制和利益均衡的观念宪政体制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谈判与妥协机制来协调利益差别、调和贫富悬殊、促使多元利益和谐相容。
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掌握着更多的政治经济资源,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如何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处理和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如何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实现大体均衡的状态。
首先,社会各个阶层要有渠道和途径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说出来,释放出来,并且一切利益都要受到同等尊重和对待。
其次,社会各阶级、阶层、党派、利益集团及社会个体之间的各自利益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经合理的程序、有限的制度相互协调和宽容共存以实现妥协与和解。
(三)宪政中包含了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宪政体制还提供一套奉行法治、公正独立的司法诉讼制度来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有效解决权力和利益的冲突界分,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保障和救济人权。
社会总是存在矛盾和纠纷,存在不和谐因素。
但影响社会和谐的并不是矛盾和纠纷的存在,而是这些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化解。
社会有不和谐因素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些不和谐因素无法通过公正的法律被纳入法治的轨道获得解决。
司法通过定分止争、均衡得失,恢复被扰乱的社会关系,化不和谐为和谐;因此,“在每一个组织良好的政府中,考虑到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安全,存在司法部门来明确和确定权利、制裁犯罪,实施正义、保护无辜者免受伤害和侵犯,就是不可或缺的。
”③司法部门的组织必须能够完整地贯彻组建它的所有目的,它必须同时拥有制衡和执行其判决的权利和手段。
为确保司法公正,首先考虑的是司法部门的独立。
宪法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规定了法官的任命方式、任职期限和薪俸保障,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次考虑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权的范围。
宪法规定了法院在不同领域内的司法管辖权。
三、中国社会的和谐之道(一)必须形成一个意见表达的平等性机制,充分发挥代议机关的代议功能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宪政体制,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宪法为社会多元利益的自由表达与平衡协调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多元论本质上属于民主。
④定期的、普遍的、自由的、平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以及为了实现这种选举所必须的政治交往、结社和表达自由是民主的最高原则。
为此,宪法应进一步规定完善对人权的保障和救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大代表候选人的竞选力度,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充分发挥代表的参政议政职能,完善议事规则,实行立法辩论,使不同阶层的意见和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得到容纳、协调和均衡,推进立法的公开化、民主化,使人大成为有效地、及时地广纳民意、表达民意和协调民意的机关,使每个阶层的利益都可以进行博弈,进一步完善不同于西方的参与式民主的协商式民主,最终实现各阶层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凝聚社会共识,把社会的不满降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合作、稳定与和谐。
(二)建立比较完善的司法体制,实现司法独立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方面,着重于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为司法公正进而为社会公正奠定法治基础。
及时、公正、权威地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必然呼唤一个独立公正的法院依照正当程序不偏不倚地听诉,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决。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逻辑前提,是法治和宪政的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公正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执行困难和地方保护主义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痼疾和顽症,由于司法不公而造成的上访逐年增多,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而追根溯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不独立。
贺卫方教授曾指出,“司法由于不独立而导致了它从一个本该追求正义的机关而变成了一个追求邪恶的机关。
它本该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关,却变成了制造纠纷的机关;它本该是消除民怨的机关,却变成了积累民怨的机关。
”⑤因此,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一条就是实现司法独立。
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应确保法官审案独立于法院内部和外部的行政干预,应逐步建立法官终身制,应改革法院的预算和拨款机制,使法院的财权、人事权摆脱各级地方政府的控制,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代表国家权威的人民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三)建立宪政审查体制一个社会中危害社会和谐最大、最严重的是政府违法,政府违法中最严重者莫过于政府触犯根本大法即宪法。
如果政府打着“为公”、“为民”的幌子,制定出不公的法律并使之得到普遍的执行,而权利被侵犯的个人或群体根本没有可诉之处,那么这样的社会就会怨声载道,人民就会在法律之外的途径寻找出路,起来反抗,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违宪审查制度或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为公民与国家机关的争议解决,为公民对抗政府权力设定了最高的规范形式,宪法诉讼程序的设立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最可靠、最终的保障。
它对于不良的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设置了栅栏,法律法规经审查发现违背宪法就被宣告无效;它还对诉诸于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之前的司法判决进行反省、论证,确定予以维持或撤销。
违宪审查制度或司法审查制度不仅通过对立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来确保法律的正当性,谋求立法公正、良法之治,而且还通过法官的智慧、坚定和独立确保良法获得很好的解释和适用。
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宪法的实施,它特别强调法官的智慧、品德、独立和公正。
它通过独立的专门的权威机构解释宪法和法律,使宪法成为“行动中的法”,适用人类事务的变迁,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违宪审查的真谛就在于,一旦公民权利被侵犯,就应该提供即时救济;一旦国家权力被滥用,就应该能够迅速发现并矫正。
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完善中国宪政体制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和国保持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
注释:①[英]巴克著,卢华萍译.《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序言,第3页。
②[美]路易斯·亨金著,郑戈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第1页。
③[美]约瑟夫·斯托里著,毛国权译.《美国宪法评注》,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493页。
④[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16页。
⑤刘爽.《2004司法改革前瞻让司法机关不再制造民怨》,载《法律与生活》,2004年1月(上)。
⑥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