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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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
(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
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
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
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
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
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
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
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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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
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
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
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
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
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
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
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
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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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
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
质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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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建筑高度
2.1限制规定
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
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
度。
2.1.2 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
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
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
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
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
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
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
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
保护措施。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图2-1-2 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
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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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
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
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2.2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2.2.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
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
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
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
儿墙顶。如图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
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
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
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
折线。如图2-2-1所示。
图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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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
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
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
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
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
差的,应按图2-2-4所示,确定建筑高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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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4 2.2.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
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所示)。
图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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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间距
3.1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3.1.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
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
方向偏东(或偏西)的角度在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