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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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ﻫ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ﻫ住所:ﻫ邮政编码:ﻫ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ﻫ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ﻫ2.法人股东ﻫ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

后)ﻫ

3.集体共有股东ﻫ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ﻫ

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ﻫ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ﻫ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ﻫ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ﻫ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ﻫ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ﻫ第十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ﻫ第三章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ﻫ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ﻫ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ﻫ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ﻫ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作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ﻫ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ﻫ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ﻫ第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下列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ﻫ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的二分之一;ﻫ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ﻫ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

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ﻫ第四章理事会ﻫ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利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人,任期年(注:理事人数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ﻫ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ﻫ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ﻫ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ﻫ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6.制订企业增、减资注册资本方案;ﻫ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ﻫ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草案;ﻫ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管理人员;ﻫ

11.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ﻫ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1.召集和主持职工股东大会(合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ﻫ

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并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ﻫ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监事、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ﻫ第十九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ﻫ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经(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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