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职权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判决争端案件、解释国际法、给予咨询意见等。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判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可以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划定、国家责任等。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裁决一旦作出,就是最终的,没有上诉程序。
国际法院还有解释国际法的职权。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准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
当国际社会对于某一国际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存在争议时,国际法院可以被当事国请求解释。
国际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院还可以给予咨询意见。
联合国会员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有关国际法问题的咨询请求。
国际法院会根据请求给予咨询意见,这些意见对于有关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对于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的参考。
国际法院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例如,国际法院可以裁定对于国家的国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国际法院还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国的管辖权异议,即判断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一具体案件。
然而,国际法院的职权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国际法院只能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而不能审理来自非会员国的案件。
其次,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依赖于国家的自愿。
如果当事国不愿意履行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具有重要的职权和责任。
国际法院通过判决国际纠纷、解释国际法和给予咨询意见等方式,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尽管国际法院的职权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它仍然在国际法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又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议并确保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论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的章程,只有国家之间的争端才能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对于争端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只有在相关国家之间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接受争端的裁决请求。
国际法院在审理争端时,会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公平原则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解释国际法的职责。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是国际法院的重要职能之一。
当涉及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时,国际法院将依据国际法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判断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和比较,以及对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参考,来确保国际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权威的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还承担着提供法律意见的职权。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各机关、特别机构和协会可以向国际法院请求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对于法律意见的提供是非强制性的,但其法律意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常常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和参考。
国际法院的法律意见能够为国际社会提供有关国际法的权威指导,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还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通过其裁决和法律意见的发布,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争端,还能够为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做出贡献。
国际法院的判例和解释对于国际社会的法律实践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院的职权涵盖了审理国家间的争端、解释国际法、提供法律意见以及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
国际法院的职权是基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旨在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为国际社会提供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国际法院的职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论述题或简述题
一、简述国家法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二、简述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度(2)本国公民不引渡,大多数国家基于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均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3)双重审查制,这个制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或决定予以协助时,都须首先经过司法当局对引渡罪行进行事实的合法性审查,然后再由行政当局的职能部门审查,综合考虑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和对等原则等因素后做出最后决定。
如要完成引渡,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通过缺一不可,体现了两者的互相制约。
(4)相同原则,构成印度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5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或再引渡给第三国。
三、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无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现代国际法的特征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4、国际组织大量出现5、国际法的分支部门不断出现。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
试述国际法院职权【实用版】目录一、国际法院的职权概述二、诉讼管辖权1.自愿管辖2.协定管辖3.任意强制管辖三、咨询管辖权正文一、国际法院的职权概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部分。
二、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 联合国会员国。
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 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自愿管辖:指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2.协定管辖:指争端当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对本国有约束力的条约的规定,将特定的争端或事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
3.任意强制管辖:即根据《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
这类争端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制裁及其范围。
三、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可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是向联合国机构而不是向国家发表的,无需征得国家的同意。
国家也不能请求或阻止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而只具有咨询的性质,只是在国际行政法庭判决的效力和联合国某些经费的承担等类问题上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解答
国际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C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A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A]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A.确认B.放弃C.冻结口.重申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C.享有“两项自由”D.享有“五项自由”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D.所有海域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B.1968年的《营救协定》C.1972年的《责任公约》D.1979年的《月球协定》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A.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2.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CA.人类法律良知C.国家之间的协议B.最高规范的效力口.自然法的效力13.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D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B.交火(开战)C.两军对峙D.宣战14.一国有权拒绝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这种权利被称为AA.国内载运权B.国家安全权C.设定“禁区”的权利D.领空主权15.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AA.国家B.国际组织C.跨国公司D.涉外企业16.强制解决国际争端中的报复针对的行为DA.不礼貌B.造成损害C.不道德D.违反国际法17.国际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一般称为BA.“大会”、“秘书长”或“理事会”B.“大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C.“大会”、“秘书处”或“执行委员会”D.“议会”、“部长会议”或“首脑会议”18.《联合国宪章》的生效日期是AA.1945年10月24日B.1946年10月24日C.1948年10月24日D.1950年10月24日19.国家区别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根本要素是DA.确定的领土B.定居的居民C.政权组织D.享有主权二、多项选择题31.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ABCD)A.签字B.批准和交换批准书C.接受口.加入E.正式认可32.在国际法院审判的书面程序中,当事国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包括ABDEA.诉状B.辩诉状C.旁证资料D.答辩状E.复辩状33.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ABD)A.大使B.代办C.临时代办D.公使E.副大使34.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包括ABCDEA.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使用暴力B.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C.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D.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E.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三、名词解释38.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签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书。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论述题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论述题摘要:I.引言- 介绍国际法院的概念和背景II.国际法院的职权- 诉讼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III.国际法院的组成和运作- 法院的组成- 法官的选举和任期- 法院的决策和程序IV.国际法院的案例和影响- 重要的判决和案例- 对国际法的影响和发展V.结论- 总结国际法院的职权和重要性正文: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和提供法律咨询。
它是国际司法机构的核心,具有重要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有权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咨询管辖权则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向联合国其他机构或成员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但这种意见不具有约束力。
国际法院由15 名法官组成,任期9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法官的选举是在联合国大会上进行的,候选人必须得到至少9 票的赞成票,并且必须得到所有常任理事国的支持。
国际法院的法官来自世界各地,具有丰富的国际法经验和专业知识。
国际法院的运作程序主要包括诉讼程序和咨询程序。
诉讼程序是指国际法院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的过程,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和判决等环节。
咨询程序则是指国际法院向联合国其他机构或成员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过程,通常涉及国际法的问题。
国际法院的案例和影响非常重要。
它作出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院的案例涉及各种国际法问题,如领土争端、国际贸易争端、人权问题等。
总之,国际法院是国际司法机构的核心,具有重要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2021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填空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1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填空题汇编附全答案20__20 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填空题汇编附全答案填空 1 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主张。
一元论的学说又分成两派,一派强调(国内法优先),另一派强调(国际法优先)2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属人管辖;属地管辖3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和对象的范围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4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5 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__0 多公里),海岸线长(18000 多)公里。
6 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 ——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 7 领事馆一般分为(四级)—— 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处8 西方学者在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三种学说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9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10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它构成(国际法规范)的基础。
11 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 ——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混合基线 12 大陆架的宽度为(20__)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 )海里。
13 外国商船,军舰和飞机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叫作——过境通行制 14 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是——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15 国家管辖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领域管辖国籍管辖16.按照海洋法公约的约定,各国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 24)海里.17.国际上订有三个有关防止和惩治空中劫持的公约是——海牙公约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18.联合国体系中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安理会)。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作业1一、不定向选择题:1、C2、AB3、BD4、A5、ABC二、填空题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2、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3、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公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4、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⑴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⑵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⑶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形式。
以下某种情势的出现会导致新国家产生:⑴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⑵国家合并;⑶国家分离;⑷国家解体.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那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按《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0条、21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⑴同意⑵自卫⑶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⑷不可抗力⑸危难⑹危急情况五、论述题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国家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该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公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与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与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与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
国际法院也设在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宫,和平宫建于1913年,一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及其继承者——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均在此办公。
进得门来,厅廊宽敞,墙上悬挂着著名法学家的画像,楼梯旁陈列着各国赠送的礼品。
海牙国际法庭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
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工作近况海牙国际法庭从1993年,其主要任务是对前南斯拉夫地区所谓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的人员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1995年波黑战争结束后,该法庭指控并通缉70多名涉嫌在波黑内战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人员。
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发动军事侵略后期,该法庭又以“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等罪名对米洛舍维奇等5名南联盟高级军政官员发出通缉令。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
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
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同其他法院一样,国际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无权主动受理案件。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一、概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
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法院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选。
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其中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国籍,根据规约,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的基础。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
(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一)、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
1、对国家的管辖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
诉讼到国际法院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上述两类国家都不是,那么一个国家与别国发生争端后,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审判,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2、对案件的管辖,有三类案件法院有权受理:第一类是自愿提交的案件。
国际法简答题
1、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参与国际关系可完全自主,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
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不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具备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
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石,这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随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需要通过或借助于其他主体来实现。
实现的权利包括:缔结条约、派遣使节、参加国际组织、提出国际求偿等等;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规则、尊重别国主权、履行国际条约等等。
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自然不会成为国际法主体。
(三)是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国际社会成员这一条件表明:①进行国际交往,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前提条件;②国际法主体必须是国际社会成员。
所谓国际社会成员是指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参与者,其可以是国家、民族,也可以是组织。
2、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过的联系和区别3、答:过境通过和无害通过:(1)共同点主要有:①过境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都对沿海国的领土主权构成限制;②都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③都不得对沿海国造成损害;④沿海国都不应妨害其通过,都应将所知得对通过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
(2)不同点主要有:①过境通过制仅适用于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无害通过制适用于领海、群岛水域、采用直线基线新划入的内水部分、由大陆和岛屿构成的但岛屿向大海一面有一条同样方便的航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②过境通过制不仅包括船舶的通过,还包括飞机的通过;无害通过仅指船舶的通过,而且有些国家认为只包括非军用船舶的通过。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论述题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论述题一、国际法院简介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成立于1945年,位于荷兰海牙。
它是世界上唯一具有全球性司法管辖权的国际法庭,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捍卫国际法的权威。
国际法院的法官由联合国会员国选举产生,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范围1.诉讼职权国际法院的诉讼职权主要包括:受理和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提供司法咨询、审查国际条约的适用性等。
在诉讼过程中,国际法院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争端得到妥善解决。
2.咨询职权国际法院的咨询职权体现在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提供法律意见,以便这些组织在执行任务时能够遵循国际法。
此外,国际法院还可以应请求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见解,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三、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1.诉讼主体在国际法院诉讼中,主体主要是国家。
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将其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此外,国际组织、个人和法人也可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
2.诉讼程序步骤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包括:提交诉状、答辩、口头辩论、判决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确保双方当事国享有平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判决终局性,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与效力国际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当事国应按照判决履行其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采取措施保证判决的执行。
五、我国在国际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我国自1971年起成为国际法院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诉讼中,我国积极参与各类争端解决,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尊严。
此外,我国在国际法院上也积极参与咨询程序,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作出贡献。
总之,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国际法院中积极履行职权,既维护自身权益,又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院的权威与约束力
国际法院的权威与约束力国际法院是一个专门负责国际法解释和适用的机构,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国际社会中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其权威和约束力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和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并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和影响。
首先,国际法院的权威体现在其地位和职权。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法院,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并为国际社会提供法律解释意见。
国际法院的权威根植于国际社会对其地位和职权的承认和尊重。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其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国际社会有义务遵守和执行其裁决。
因此,国际法院作为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最高司法机构,其权威地位不可置疑。
其次,国际法院的约束力在于其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际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进行判断和裁决,这些判例和法律解释直接影响和约束国际社会的行为。
国际法院的判决成为引导国际社会行动的重要法律参考,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国际法院在案件裁决中明确了海洋领土争端的规则和原则,为国家间的海洋划界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这些判例和法律解释对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对国际秩序和和平的维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还体现在其争端解决的效力。
国际法院通过裁决和调解为国家间的争端提供了一种合法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的判决普遍接受,并且尊重和执行其裁决。
这种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合作促使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得以进一步巩固和强化。
例如,国际法院在2004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裁定哥伦比亚应对尼加拉瓜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要求哥伦比亚采取具体措施来补偿和修复。
哥伦比亚接受并履行了国际法院的判决,这进一步证明了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
然而,国际法院的权威和约束力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国际法院的判决并非强制执行,需要国际社会的自愿合作和配合。
如果某个国家拒绝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那么其约束力就会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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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职权
• 1.诉讼管辖权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1)对人(三类):
• a. 联合国会员国
• b. 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者)[1999年前瑙鲁,2002年前瑞士]• c. 任何其他国家:
•可据规定条件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交声明
•(2)对事(三类):
• a. 自愿管辖: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 b. 协定管辖: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
• c. 任择性强制管辖:
•根据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
•第一.条约解释
•第二.国际法的任何问题
•第三.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第四.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与范围
• * 有效者:英;撤回者:法、美;未声明者:中、俄
• * 第一诉讼案, 1946年科孚海峡案
[1992年彻底解决]阿尔巴尼亚同意向联合王国支付赔偿,而联合王国承诺归还阿尔巴尼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扣在英格兰银行保险库中的黄金。
•2.咨询管辖权 adversary jurisdiction •(1)有权请求者:
•大会、安理会、UN其他机关•联合国专门机构
•(2)咨询意见的性质:原则上无拘束力
•*1947年,第一个咨询案,大会提出:12 国申请加入联合国问题
安全理事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它们的申请。
1948年,国际法院宣布,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如果符合《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安全理事会就应建议大会接纳。
•?国家是否有权要求发表咨询意见
有权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
•联合国机关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大会临时委员会
•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16个]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