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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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8〕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12月27日江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配套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政府建立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我省融资担保业发展的制度体系,拟订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风险,督促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赣府厅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积极践行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宗旨,进一步加大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一)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信贷“两个不低于”。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全面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占比不低于30%。

(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加强小微企业的辅导培育,强化政策推动,鼓励更多企业在资本市场特别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股权、债权融资,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成小微企业等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债工作,扩大债务工具运用;大力发展私募基金市场,支持全省私募基金园区和共青城私募基金小镇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力争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年增长幅度达两位数以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二、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三)健全小微企业专营金融服务机构。

国有大型银行要加快推进普惠金融事业部制建设,实施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差异化信贷政策、专业化授信审批、专属产品管理;全国性银行机构要立足实际不断完善小微金融管理制度,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扎根基层,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科技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度编写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监督、经营规范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

三、制度制定程序(一)制定工作小组的建立:由公司领导将该项工作交给专业化人员和律师组成制定工作小组。

(二)立项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向公司领导提出制定监控管理制度的申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相关成员参与制定工作。

(三)调研和调查:制定工作小组向法律部门请教有关法律条文,并与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初稿:制定工作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初步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

(五)内部讨论:制定工作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与公司相关部门逐一讨论,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六)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将已修改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七)印发和实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司将该制度印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分发,正式实施。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

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一)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业务活动中的贷款部分;经营贷款过程中的流程控制;借贷双方权益保障。

目的:规范公司贷款业务,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利益与借贷双方权益。

内容:公司贷款的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抵押物、质押物的管理;贷款利率的确定及核算方法;贷款申请及还款的规定;逾期罚款和催收等管理制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必要措施;应急预案、违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合法登记并取得贷款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发放小额贷款,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将承担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合规要求1. 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贷款经营许可。

2. 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实力,确保能够承受一定的风险。

具体资本金要求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调整。

3. 资金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适当提供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借款风险。

4. 业务范围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5. 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借款人负担。

四、风险管理1. 信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合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合法合规地约定相关条款。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借款双方权益。

3. 催收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收取逾期罚息。

4.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

五、信息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主动向借款人和投资人公开经营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合法合规性。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按照企业法人独立经营,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申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申请书、设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资本金存放证明等。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公示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分类等,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真实可靠,还款能力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自律纪律,遵守无危险借款、无高利贷等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获得的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规经营,不得私自处置债权债务。

江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4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视同再就业基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国家明令严禁的项目除外)(一)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第一条(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江西省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江西省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江西省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江西省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旨在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加强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普惠性,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措施:1.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门信贷产品、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满足其日常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

2. 简化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贷款发放时间,方便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3. 鼓励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财务咨询等,支持企业全面发展。

4. 支持金融科技创新,推动小额信贷业务数字化转型,提升风控能力和服务质量。

5. 建立健全小额信贷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小额信贷发展的合规和稳定。

三、落实措施:1. 配套支持小额信贷发展的金融政策和资金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 加强小额信贷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和发展。

5.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训和咨询,提高其金融管理和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健康运营。

四、保障措施:1. 加强小额信贷工作队伍的建设,提供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增强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 建立健全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信贷审批和贷后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3.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小微企业对小额信贷政策和服务的知晓度,鼓励更多企业利用小额信贷支持其发展。

五、实施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项措施的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并及时跟进落实情况。

六、预期效果:通过江西省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发展水平,推动江西省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坚持风险管理第一,诚实守信,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控部门,专门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监督各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建立合规风险预警系统,监测和评估企业合规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明确权责,防范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诚信经营、服务社会的理念,促进员工素质提升,共同发展。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创新,提高绩效,打造高效团队。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风控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部门是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和监控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控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营销部门是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开拓市场,推广产品,服务客户,实现销售目标。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活动,制定预算,监督资金使用。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监管体系及主要内容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四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五章风险处理与分析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第七章监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方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1〕10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本县域内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主要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对在本县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运行,严防非法集资,维护社会金融稳定。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和ⅩⅩ人民政府十大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十大办〕的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和县十大办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管组织体系及主要内容第六条县政府是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十大办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有:〔一〕初审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客户的权益。

1.2 范围: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程序2.1 制定建议:由相关部门提出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议。

2.2 研究讨论: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初步方案。

2.3 修改完善: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力求合理、完整、具体。

2.4 审批发布:由公司领导审批发布,确保制度贯彻和执行。

三、政策法规3.1 《公司法》3.2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3.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4.1 制度名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4.2 制度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4.3 制度目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

4.4 制度内容:4.4.1 客户资料的保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4.4.2 客户征信查询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客户征信查询,避免出现逾期借款、拖欠贷款等问题,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4.4.3 催收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管理。

要注重方法和手段,不得采用暴力催收等不当手段。

4.4.4 风险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范风险。

4.5 责任主体:4.5.1 公司领导:负责制度的审批和发布,并对公司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4.5.2 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公司运作。

4.5.3 监督员:负责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4.6 执行程序:4.6.1 客户资料保密制度:对于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由公司领导亲自出面进行宣传,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进行资料录入,并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引导金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以及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筹本省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在金融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规定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赣州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赣州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赣州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2‟7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赣府金办发…201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大规模开展互联网业务,拥有大量网络客户资源的国内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发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自己互联网上的客户,特别是小微客户业务发展提供小额贷款等服务的新型网络金融组织。

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

第三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现场监管是指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促进我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布局;指导和督促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设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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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农业、农村、农民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现场监管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一)统筹规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

省、市、县(区)金融办及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构, 上级监管机构可向下延伸监管。

第八条各县(市、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市金融办备案;(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延期、股权变更、增资扩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及时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或审批;(三)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开业或申请变更营业场所时,对营业场所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设区市金融办审核;(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办报告监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五)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六)组织、协调、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七)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八)由县(市、区)监管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职责:(一)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收集有关监管信息资料;(二)掌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报告当地监管机构;(三)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监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监管报告格式由市金融办制定;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第十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将作为省政府金融办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职能不到位的市、县(区),暂缓受理其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项。

第十一条县(市、区)监管机构指定的监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意识,对出具的监管报告负责。

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监管报告的,省、市金融办可以建议当地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金融统计、利率、资金流向等信息,并关注金融风险隐患状况;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

第十三条江西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认定、协调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登记,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并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第三章监督管理内容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及以下规定:(一)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三)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四)禁止进行账外经营;(五)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六)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名称等须经监管机构批准;(七)应当在注册地及其本设区市辖内周边县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且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不得低于全部贷款余额的60%;(八)禁止经营担保业务;(九)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融资合作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十)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纯农贷款与单户5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十一)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应当达到100%;(十二)基本账户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辖区的银行开设,在融资合作银行开设的一般账户不得超过2个,且贷款的发放与本息回收只能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或融资合作银行一般账户转账结算;(十三)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悬挂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贷款办理流程等;2.明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执行利率;3.公布省、市、县(区)监管机构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4.公司名称简称中应当有“小额贷款”字样。

(十四)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拨备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十五)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须经监管机构批准,按法定程序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后,方可用以发放贷款;(十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十八条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金融办应当在每年5月前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年审。

第四章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整改:(一)单户贷款50万以下的贷款余额、纯农贷款余额及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未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二)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三)未按要求充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的;(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五)公司经营场所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监管机构应当约见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县级监管机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监管机构对其采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试点资格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二)组织或参与集资的;(三)贷款发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四)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的;(五)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六)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未经批准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的;(七)未经批准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八)超出核准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的;(九)违反融资规定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十一)拒绝或阻碍监管的。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含)-100%,或不良贷款率在5%(含)-15%的,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产损失准备金、改善资产质量;(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的,报请上级监管机构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五章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信息:(一)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二)在每月3日前向县(市、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贷款明细表及业务报表等;(三)按有关要求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贷款信息(借款人概况、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和偿还情况等),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状况等业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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