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民事诉讼法看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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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事诉讼法看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

、民事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与先行调解一)自愿原则是民事调

解制度的首要原则

民事纠纷解决中,调解的方式应用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因为选择调解方式的适用,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尽量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在诉讼法中将自愿原则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在此之前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也一直坚持自愿原则,但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第九十三条中再一次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具有多方面积极的意义。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起到了防止外界其他因素干扰的作用,还能够更加有效的发挥调解的作用。

二)先行调解被纳入新《民事诉讼法》

1.先行调解的立法沿革

在新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立法中也有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是大多散见于司法解释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但是对先行调解的规定都十分简单,同时缺乏程序上的规定,先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并不理想。新《民事诉讼法》在2013 年就已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调解有许多新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就

是先行调解被纳入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从此先行调解被专门的法律确认。

2. 先行调解被纳入新《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社会在发展,由于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社会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民事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些纠纷的解决有时并不能完全由诉讼判决的方式解决,或者由判决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加重双方当事人的负担等因素,采用先行

调解这种简便灵活的方式能够弥补以上的不足,同时调解更加尊矛盾的化解。先行调解的应用简便,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做好了让步的准备,因此有利于解决纠纷,减少法院案件的积压率。

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比较良好的氛围内更有利于

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民事调解方面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对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在调解的规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调解的司法实践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新《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调解制度上的不足

1. 对调解效力的规定较为模糊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新的规定,调解

协议的效力需要通过司法确认才能得以确定,需要当事人双方共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其效力,对于获得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就履行中的问题申请执行。新民诉法增加的这样一个司法确认的程序,就使得调解协议的既判力变得模糊,尤其是规定了通过新的调解形成新的调解协议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都使调解协议的效力无法确定,这也意味着纠纷没有得到解决,调解的作用也没有发挥,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法院的案件量。

2. 对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存在冲突

当事人的“反悔权”是诉权的一部分,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的“反悔权”反映的实际上是调解协议什么时间生效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也就是说当讼法规定的四种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包括都能及时履行的,离婚调解和好的,收养关系调解维持的以及其他无需制作调解书的。)进行了特殊规定,这四类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w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是后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是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都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在调解协议签章后当事人不得再反悔。在《简易程序》规定的调解生效条件也与新《民事诉讼法》存在不一致,规定中也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为生效标准,当事人不能再对调解反悔。对于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与司法

事人在签收之前都可以反悔。但是在《调解规定》中,对民事诉

解释存在的冲突,从理论上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从法律位阶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作为上位法肯定是优先于下位法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经常会围绕该问题产生不一样的理解。

(二)民事调解制度应用存在的不足

在新《民事诉讼法》发布实施后,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对于这一原则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与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适用,同时由于调解协议在法律效力上还没有得到确认,一调解优先是否具有既判力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判决形成的效力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的,如果人民法院大规模的以调解结案,实际上并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三、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意见

民事调解制度对于减少案件积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稳定社会都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当前社会发展迅速,社会环境也随之变化,调解制度的应用需要法院建立起与民事审判制度相协调的司法调解机制,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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