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民事诉讼法看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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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

探索有中国特色民事调解制度之我见内容提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分析了现行调解制度的弊端,并就如何对其进行改革提出个人的见解。

其中的民事调解制度对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强基固本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定义及历史发展的角度,阐述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指出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及不适应性,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求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调解制度、有中国特色、局限性、完善、和谐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崇高目标,是生命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

勿庸置疑,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司法制度失去了往日的光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繁多。

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的调解文化源远流长,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在西周和东周时期的铜器铭文中便记载了不少调解。

发展至明清时期,调解已成为常用的基本手段。

受儒家“和为贵”、“中庸”、“息讼”等思想的深刻影响,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紧密联系,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由于古代诉讼制度的局限,古代诉讼制度所造成的官僚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民众对调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亲和力。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优越性,调解可以快捷地解决争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往往不要求法官遵循刻板的规则或模式,而是授权法官以灵活的方式为他们分清事实和责任,公平合理的提出他们可以接受的方案。

调解的随意性使得当事人不必在程序上耗费过多的时间,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综合理论188学法教法研究课程教育研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

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

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

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解制 度之 所 以得到社 会 的亲睐是 基于其 存在 的合 理性 。 ( 一) 民事诉讼调 解朴合 中国的文化 传统
同时根据 民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法院调 解在诉 讼 的各 个阶 段 、 各审 级 中均可 进行 。具 体来 说法 院在案 件吏 中就有“ 调人 ” 之设, 其职能 是“ 司 行调 解 , 在庭 审过程 中可 以进 行调解 , 在 二审 中乃至 在再 审中也 万 民之难 而谐 合之” ( 《 周I L・ 地 官》 ) 。 至汉代 时期, 调解 已然十 分 可 以进 行 调解 。现行 调解 制度 的弊 端之一 就是 启动 调解制度 过
度提 出一些意 见和 建议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合理性 弊端 作者简介: 廖君 , 广西民族大学 2 0 1 0 级法律硕士专业( 非法学 )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5 3 - 0 2
定。 新 中国成立后 , 作为 各边 区和革命 根据地 审判经 验 总结 的“ 马 判制度 混为 一谈 , 没有进 行严格 的程序 上 区分 。另外 , 在 审判程
锡五 审判 方式 ” 成为 当利 民事 审判 工作 的基本 指南, 调解 也被 作 序 中无论一 审 、 二 审或者 再 审都有一 个审 限, 以防止 诉讼 的过分
( 一) 调 判 不分

解 的除 外” 的先行 调解颊 定 。 民事诉讼 调解 制度不 论是 从实践 中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9 条 规定 : “ 人 民法 院审理 民事 案件 , 应
或者 是从 政策上都 得到 较 好地实 施和高度 地重视 , 民事诉讼 调 该根据 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 行调解 ; 调解不 成的。 应该及时判 决。 ”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目录前言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二、重视调解的原因(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二)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三)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三、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四、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1、判决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2、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五、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

(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

六、调解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掌握他们的性格特点(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四)制定调解计划七、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想法-(一)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二)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前言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作者:冷泠影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1期摘要:当下转型社会无疑是一个纠纷型社会,我国法制建设也正处于蓬勃态势,诉讼、调解成为当下人民权益纠纷化解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诉前调解;必要性;现存问题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调设立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组成专门调解机构,开展诉调对接、诉前调解或者立案调解等工作,,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完善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这一规定将诉前调解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中,使诉前调解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诉前调解程序。

一、确立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步增强,民事纠纷大规模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

但法院调解在一段时期以来,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叠加影响如司法政策、诉讼成本利益分析、当事人追求理想化的法律程序和司法过程以及技术性弱和效果不佳等,使得法院调解制度被冷落。

(一)诉前调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诉前调解程序是在纠纷立案之前,其主体定位以及程序等方面都要简化于一般的诉讼程序,而且能够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诉前调解的合法性,诉前调解与一般的诉讼程序相比更偏重于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接近于当事人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诉讼压力,改变了“不平即诉”的单向思维,能够更优的化解纠纷,故其具有一定的价值意义。

(二)诉前调解有利于实现调审分离我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民事案件审理中多是重调解、轻审判,“调审合一”的诉讼传统被过度的使用,往往带来价值冲突:审判介入调解则会影响当事人合意的形成,造成“合意的贫困化”。

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问题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问题研究
前 言 依 据 构 建和 谐 社会 的 目标 , 纠 纷解
二 、 法院 调解 的历 史流 变 要 判 决 的 , 一 般 也 要 先 经 过 调 解 。处 理 在 中 国传 统 社会 里 , 家 国 一 体 、 集 离婚 案件 , 必 须 经 过 调 解 , 调 解 要 尽 量 决不应 仅仅停 留于对纠纷 是非 的法律判 体 本 位 等 固有 特 性 决 定 了在 司法 领 域 , 就 地 进 行 。 调解 为 主 ” 导 向也 使 法 院 “ 的 定 ,也 应 注 重主 体 间冲 突 的真 正化 解 , 法外调处是结案 的主要方式 。虽然 法外 对 调 解 的偏 好 达 到 前 所 未 有 的程 度 。 特 别 是 注 重 当事 人 对 抗 情 绪 的消 融 。尽 调 解 一 直 受 到 重 视 并 被 广 泛 运 用 ,但 将 5 、在 18 9 2年 这 一 导 向得 到扭 转 , 管 在 实 践层 面 ,两 者 往 往 不 可 兼 得 ,但 法 院 调 解 作 为 正 式 制 度 写 进 法 律 则 较 1 8 制 定 的 《 9 2年 民事 诉 讼 法 》正 式确 定 理 念 上 对 后 者 的 重 视 会 促 使 司 法 逐 步 走 晚 。 了 “ 重 调解 ”的 诉 讼 原 则 ,如 《 着 民事 出一条更切合社会现实、更富于人性化 1 11 、 9 1年 辛 亥 革 命 后 , 北 方 军 阀 诉 讼 法 》 6条 规 定 ,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第 “ 的 道 路 ;促 使 司 法 在 严 格 的 法 律 形 式 与 制 定 了 新 的 民 事 诉讼 规 则 , 其 中 并 没 有 事案 件 , 应 当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无 效 ,应 法 律 的 实 用 之 间 寻 求 某 种 平 衡 。 诉 讼 调 法 院调 解 ,直 至 国 民 党政 府 的 《 民事 诉 当及 时判 决 。 ” 解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正 契 合 了 和 谐 社 会 的 价 讼 法 》 1 3— 1 3 ) 引 入 了 法 院 调 解 (90 9 1 才 有 资料 表 明 8 年 代 中 前 期 的 司 法 0 值 追 求 , 同 时 彰显 了 司法 的 实用 与灵 活 规 则 , 限定 仅 适 用 于 微 小 的 民事 案 件 。 机 关 希 望 法 院 审理 的案 件 至 少 有 8 % 但 0 以 性 , 为纠 纷 当事 人 提 供 了进 入 法 院之 后 2 到了 2 、 0世 纪 3 0年 代 的革 命 根 据 调 解 结 案 ,而 事 实 上 也 做 到 了使 7 % 8 的 的 多元 选 择 。 地 时 期 ,在 陕 甘 宁 边 区 和 其 他 解 放 区建 民事 案 件 达 成 调 解 。O年 代 后 期 以至 9 8 0 目前 我 国法 院有 调 解 制 度 与 诉 讼 和 立 了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 同时 还 颁 布 了 年 代 初 期 ,虽 然 调 解 的 比例 有 所 下 降 , 誉 女 誊, 解 制 度 ,作 为 诉 讼 程 序 内 以追 求 当 事 人 大 量 的 调解 法规 ,规 定 了调 解 的 原 则 、 但 仍接 近 6 % 0 ,可 见 法 院 调 解 依 然 占据 合 意 解 决 纠 纷 为 旨 向的 这 两 种 制 度 在 设 条 件 、 效力 等 。 法 院 调解 才 正 式 被 赋 予 主 导地 位 。 置 、 运 行 等 多 方面 存 在 着 不 足 与 缺 陷 。 了重 要 意 义 。 对 调解 的 空 前 强 调 也 导 致 了 司 法 实 法院调 解 的界定 范 愉 教 授 曾指 出 ,在 革命 根据 地 时 际运 行 中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 为 强 调 调 解 结 ( )概 念 : 一 期 形 成 的调 解 机 制 是 在 战 时 的特 定 环 境 案 率 , 出现 了 强 制 调 解 的 现 象 , 同 时 许 诉讼调解 ( 院调解 ) 法 ,是在 人 民法 中 , 由于 无 法 建 立 和 实 施 一 套 完 善 的法 多 案 件 久 调 不 决 ,造 成 司法 资源 的 极 大 院 审判 人 员主 持 下 ,双 方 当事 人 就 争 议 律 规 范 体 系 ,司 法 制 度 才 应 运 而 生 的 , 浪 费 ,社 会 关 系 得 不 到 平 复 , 而且 也使 的实 体 权 利 、义 务 自愿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 其 功 能 一 方 面 是 利 用 传 统 资 源 解 决 民 间 法 院 的 地 位 及 功 能 受 到 质 疑 。 解 决 纠 纷 的活 动 ,是 一 种 合 意 性 纠 纷 解 纠 纷 ; 另 一 方 面 ,又 在 积 极 地 补 充 法 律 6 随着 经 济 的发 展 与 法 制 的完 善 , 、 决 方 式 ,与 美 国 的 法 院 附 设 调 解 、 日本 的 空 白 ; 同 时 又被 赋 予 了种 种 政 治 和 意 19 年 4月 正 式 公 布 实 施 的 《 91 民事 诉 讼 的 民 事 调 停 、 台湾 地 区 的 法 院 调 解 等 是 识形 态功 能 , 包括 组织 教 育 民 众 、 宣 传 法 》修 改 了 “ 重 调 解 ”的 诉 讼 原 则 , 着 作 为 一种 诉讼 外 的纠 纷 解 决 方 式 不 同 。 普 及 政 策 法 律 等 。 而 规 定 当事 人 应 本着 自愿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 )特征 : 二 3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建 立后 ,国 家 处 进 行 调 解 。如 《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9条 规 第一 、法 院调解作为 民事诉讼活动 于 特 定 的 政 治 环 境 ,毛 泽 东 主 席 曾将 社 定 ,人 民法 院 审理 民 事案 件 ,应 当 根据 的基 本 原 则 ,发 生 于 诉 讼 全 过 程 ,并 在 会 矛 盾 区 分 为 人 民 内部 矛 盾 与 敌 我 矛 自愿 和 合 法 的原 则 进 行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诉 讼 程 序 推 进 中运 作 的 ,一 审 、 二 审 甚 盾 , 对 不 同 的 矛 盾 就 会 有 不 同的 处 理 办 的 , 应 当 及 时 判 决 。 因此 ,调 解 自愿 、 至 再 审 都 适 用 调解 。 法 , 而对 于 大 量 的 人 民 内部 矛 盾 ,则 应 合 法 已在制 度 中 有 了 确切 详细 的规 定 。 第 二 、 法 院 调 解 以 当 事 人 自愿 为 前 抛 却 暴力 的 方 法 而 采 用 说 服 、 教 育 和 批 7 近 年 来 ,随着 审判 方 式 改 革 的进 、 提 , 这 与 法 院 依 职权 所 作 出 的 判 决迥 然 评 等 机 制 , 因此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的 矛 盾 多 展 及 西 方 诉 讼 观 念 的 渐入 人 心 , 纠 纷 解 不同。 运用调解 。建 国初期 百业待 兴,法律制 决 的诉 讼 方 式 也 备 受 关 注 与 重 视 , 一 而“ 第 三 、法 院调 解 是 人 民法 院终 结案 度 尚不 健 全 ,《 事诉 讼法 》 尚 未制 定 , 步 到 庭 ” 的推 行 ,使 庭 审制 度 受 到 前所 民 件 的一种方式 。 长 期 以来 法 院调 解 一 直 占据 着 法 院案 件 未 有 的 关 注 , 对 审 前 程 序 则 有 所 忽 略 , 而 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 帮助下 自愿达 审 理 的 主 流 。 同 时 与 法 官 的 被 动 中立 、 当事 人 的平 等 成 协 议 ,经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认 定 后 即 发 生 4 17 、 9 9年 2月 制 定 的 《 民法 院 对 抗 有 天 壤 之 别 ,强 调 互 谅 互 让 、彼 此 人 法律效力 ,从而使诉讼程序终结 ,而且 审判 民事 案 件 程 序 制 度 的规 定 》 ( 行 ) 和 谐 的 调 解 程 序 则 逐 渐 受 到 质 疑 与 批 试 生效 的调解与确定的判决具有相同 的效 中规 定 : 理 民 事 案件 应 坚 持 调解 为 主 。 判 。民事 审判 方 式 也 出 现 了 由 “ 解 型 ” 处 调 力。 凡可 以调 解 解 决 的 , 就 不 要 用 判 决 ,需 向 “ 判决型 ”转变,法院调解的空 间逐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民事调解方案

民事调解方案

民事调解方案第1篇民事调解方案一、背景鉴于各方当事人因(在此注明纠纷事由,如“财产权益纠纷”)产生纠纷,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调解方案。

二、调解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遵循法律规定,公正无私地进行调解。

2. 自愿协商:调解过程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以自愿为前提,促使当事人达成共识。

3.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得到严格保密。

4. 合法合规:调解方案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

三、调解程序1. 确定调解主持人:由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调解主持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引导调解工作。

2. 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主持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诉求。

3. 调解沟通:调解主持人根据各方诉求,进行沟通协调,寻求共同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 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解沟通结果,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

5. 签署调解协议:调解方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签署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调解工作结束。

四、调解方案内容1. 争议事项:详细描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事由、诉求和争议焦点。

2. 调解目标:明确调解的目标和预期效果,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 调解措施:(1)针对财产权益纠纷,明确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归属,合理划分责任和义务。

(2)针对人身权益纠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确保人身权益得到维护。

(3)针对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各方合同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履行合同。

4. 调解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调解期限,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进行。

5. 调解费用:明确调解费用的承担方式,合理分摊。

6. 调解协议的履行:约定调解协议的履行期限、方式和监督措施,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民事调解制度

民事调解制度

民事调解制度前言编辑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然而,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发展编辑发展初期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发展中期调解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调解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

明清时期,调处已是臻完善,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大力引进西方法制,建立西方法制体系,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中国实行开来。

建国初期,审判方式一直沿用抗战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直到1979年中国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中国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和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审判实践,纠正了调解与判决贩关系。

发展中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简易审理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如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2003年收案996件,审结983件,其中调解结案413件,占结案数的42%,2004年收案871件,结案856件,其中调解结案436件,占结案数的50.93%,而两个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七成为调解结案,由此可见,民事调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民事调解在法院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其好处显而易见,然而,如何扬长避短,使调解这个制度深入人心,并得到当事人的拥戴,值得我们思考。

所以不管怎样,我们都要结合实际,找出其中的关键所在,做到让调解不管对当事人、对法院来说,都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让调解真正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途径。

一、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不得不承认,调解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民事领域,我国大力倡导相关案件的调解适用,特别是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法院调解制度,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我们要充分利用调解,充分彰显物尽其用的特色,在现实生活中,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尊重人民群众的自由意志,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人生在世,不可避免的会与不同的人之间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然也会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亲子关系,婚姻关系,民事等人身和财产法律关系,更有甚者会发生刑事法律关系。

如果这些关系不能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平衡,就会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纠纷能很快解决,大家就会相安无事,如果纠纷不能很好的处理,矛盾就会一发不可收拾,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

所以,如何让这些纠纷在还没有全面爆发的时候就定纷止争显得格外关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这与法院的宗旨不谋而合,审判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审理案件,查明事实,使当事人息讼,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后的社会效果,当然法律规定如果调解结案的话,对当事人来说会节省一笔诉讼费用,对法院来说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减少审判中不公正的现象从而减少上诉率。

(二)提高法院的结案率和工作效率法院以公正司法为最高使命,法官以解决纠纷为审判职责,在中国居高不下的立案率面前,法官不得不把审理工作排的满满当当,每个法官还有自己的审理指标,在众多压力下,法官不能让自己有一点空闲,以解救众生为己任,这是中国司法的现实,也是我在法院实习时的亲身经历,这让我对法官的工作肃然起敬,可想,如果调解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法官来说,是一件多么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件异常幸福的事。

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诉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详细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措施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称调解原则、自愿调解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法院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诉讼调解原则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概述(一)民事诉讼中调解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进而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表现。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手段,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可以采用判决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特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审判人员有权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的调解行为本身就是行使审判权的表现。

另外,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调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在审理的各个阶段,也都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2)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性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物的履行方式、期限、金额等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2. 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范为民事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及救济途径。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可适用该制度。

2. 实践案例以某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

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不完善当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等。

这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2. 当事人诚信问题在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诚信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部分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导致和解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及救济途径等,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执行和解过程的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Wf叁垒!圭垒垒竺!堡!三里坐。

遵麓懋匿筮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研究陈帅摘要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

本文从理论上论证民事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司法价值功能,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实情况,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司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5-0l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1.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协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根据自愿,通过法、理、情地疏导,说服和规劝,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协,让步达成协议,最终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J'J失W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

(二)民事诉讼调解的价值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调解所能实现的价值有以下两点:1.维护社会稳定,彻底解决民事纠纷。

诉讼调解不容易造成上诉、上访和另行起诉等,对社会起到了稳定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

2.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压力。

法院能不能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对法院处理结果的自觉接受、自觉履行和社会对法律的尊重程度。

事实上,调解合意的形成关键并不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而是对各自相应利益权衡的结果。

诉讼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Ξ李琴宝(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摘 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其中的民事调解制度对解决经济纠纷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强基固本的作用。

阐述该制度的优越性,同时指出该制度的某些弊端及不适应性,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求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事调解现状弊端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3-0051-03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否进行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都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调解包括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类型。

民间调解是指法院调解之外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各种方式;民事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一种法律机制,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况(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可作如下定义: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1]。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2]。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是不同的。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和谐的和合文化,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民事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助,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一、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地位和功能。

民事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立的地位,是协助双方自愿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而《人民调解法》则进一步规定了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调解可以适用于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民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邻里纠纷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

二、民事调解的程序民事调解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双方申请调解: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等。

2. 调解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对争议进行受理,并安排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并保持中立立场。

3. 双方调解会议:调解员会邀请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会议的内容包括各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对争议原因的阐述以及对解决方案的讨论等。

4.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中,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员会起草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 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对调解协议的违约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不愿意参加调解或不同意调解结果,都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同时,调解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应得到保护,调解员应保密相关信息。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制度,旨在解决民事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是一种自愿、公正、公开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调解的程序与原则、调解制度的优势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调解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

而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能够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符合宪法的要求。

另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经过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时,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为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调解的程序与原则也是调解制度的核心。

调解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和审核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采取公正、中立的立场,保证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听取双方的诉求,引导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自愿性、保密性、公正性和中立性等方面。

调解双方必须自愿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内容应当保密,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调解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调解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相较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加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了繁琐的诉讼环节和时间成本,有利于当事人迅速恢复合法权益。

其次,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强调双方共赢的协议,有利于双方在和解的基础上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长期的对抗和纠纷的升级,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再次,调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调解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最后,调解提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调解把决策权交给当事人本身,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

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发表时间:2019-06-13T15:28:14.12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作者:周世民[导读]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案登记制虽然确立了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但依然存在“登记”与“立案”的不同步,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许多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都前置了调解的“过程”,外加社会纠纷增加导致案件量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案登记制虽然确立了对案件的形式审查,但依然存在“登记”与“立案”的不同步,2012年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先行调解制度,许多法院在正式立案前都前置了调解的“过程”,外加社会纠纷增加导致案件量增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当事人滥用诉权等问题,引发了对“诉权”的讨论。

要合理平衡法院的案件量与当事人“诉权”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前置制度,就应当进行调解前置的案件适用范围、调解组织和人员,并规范完善调解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相关配套措施,并引入监督机制进而构建起民事纠纷调解前置的法定化程序。

关键词:先行调解制度;诉权;立案监督1 先行调解制度概述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 2012 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程序,该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中,同时2016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一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先行调解制度已经正式确立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法院司法调解体系,为诉讼当事人有效解决民事争议提供了新的选择方式,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恢复和谐的社会关系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部分法院以案件数量太多为由,作为分流案件的“借口”,形成“久调不立”、先调多次延期的情形。

1.1 先行调解的发生时间先行调解发生于法院收案后、正式立案前。

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相关法规

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相关法规

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相关法规一、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民事纠纷的产生和解决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相关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依据进行探讨与分析。

二、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民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文件。

1.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和自由的权利,而民事调解正是实现公民平等和自由的一种方式。

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为民事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法律,其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一项非诉讼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民事争议案件的解决有关事实的了解参与人民调解。

”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纠纷,并赋予了民事调解法律效力。

3.婚姻法我国《婚姻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案件可以适用人民调解。

”这不仅证明了民事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地位,也说明了民事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合法性。

三、民事调解的相关法规除了以上的法律依据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对民事调解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人民调解组织法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组织形式、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条件、教育培训和福利待遇等,为民事调解提供了组织和保障。

2.监察法我国《监察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和法人对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监察权。

”这为当事人监督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保证了民事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了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员的权益保护等。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对民事调解的推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论民事调解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方式,具有高效、灵活等特点。

它不仅有行政层面的法律依据,也涉及到人民调解、监察等方面的相关法规。

民事调解程序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民事调解程序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民事调解程序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民事调解程序分析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民事调解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的努力,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非诉讼解决途径。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民事调解具有费用低、效率高、调解结果更具可操作性等显著优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调解程序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自愿性: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强制力的干扰。

调解员的任务是促使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并协助他们就争议达成协议。

2. 公正中立: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以公正的眼光审视事实和证据,并在调解过程中尽力平衡各方的利益,使调解结果公平合理。

3.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调解技巧。

他们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引导当事人就合理的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并在需要时提供法律指导。

4. 保密性:调解过程应当保持秘密。

所有与调解相关的信息和文件都应受到严格的保密。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让他们在愿意的情况下自由表达意见,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5. 程序简便灵活:与诉讼相比,民事调解的程序更为简便灵活。

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更好地推动调解的顺利进行。

民事调解的实施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自行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申请调解时,当事人需要提供与争议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便调解员了解情况。

2. 调解召集: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调解地点,召集双方出席调解会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携带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

3. 调解会议: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并就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

调解会议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提出专业意见,以促进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4. 协议达成:如果双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为双方起草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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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事诉讼法看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
、民事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与先行调解一)自愿原则是民事调
解制度的首要原则
民事纠纷解决中,调解的方式应用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因为选择调解方式的适用,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尽量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因此在诉讼法中将自愿原则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在此之前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也一直坚持自愿原则,但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第九十三条中再一次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具有多方面积极的意义。

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起到了防止外界其他因素干扰的作用,还能够更加有效的发挥调解的作用。

二)先行调解被纳入新《民事诉讼法》
1.先行调解的立法沿革
在新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立法中也有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例如《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是大多散见于司法解释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但是对先行调解的规定都十分简单,同时缺乏程序上的规定,先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并不理想。

新《民事诉讼法》在2013 年就已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调解有许多新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就
是先行调解被纳入其中。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从此先行调解被专门的法律确认。

2. 先行调解被纳入新《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社会在发展,由于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社会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民事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些纠纷的解决有时并不能完全由诉讼判决的方式解决,或者由判决可能引发更深层次的矛盾,加重双方当事人的负担等因素,采用先行
调解这种简便灵活的方式能够弥补以上的不足,同时调解更加尊矛盾的化解。

先行调解的应用简便,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调解就做好了让步的准备,因此有利于解决纠纷,减少法院案件的积压率。

重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比较良好的氛围内更有利于
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
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在民事调解方面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对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新《民事诉讼法》在调解的规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调解的司法实践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新《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调解制度上的不足
1. 对调解效力的规定较为模糊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新的规定,调解
协议的效力需要通过司法确认才能得以确定,需要当事人双方共赢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其效力,对于获得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就履行中的问题申请执行。

新民诉法增加的这样一个司法确认的程序,就使得调解协议的既判力变得模糊,尤其是规定了通过新的调解形成新的调解协议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都使调解协议的效力无法确定,这也意味着纠纷没有得到解决,调解的作用也没有发挥,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法院的案件量。

2. 对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存在冲突
当事人的“反悔权”是诉权的一部分,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的“反悔权”反映的实际上是调解协议什么时间生效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也就是说当讼法规定的四种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包括都能及时履行的,离婚调解和好的,收养关系调解维持的以及其他无需制作调解书的。

)进行了特殊规定,这四类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w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是后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是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都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在调解协议签章后当事人不得再反悔。

在《简易程序》规定的调解生效条件也与新《民事诉讼法》存在不一致,规定中也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为生效标准,当事人不能再对调解反悔。

对于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与司法
事人在签收之前都可以反悔。

但是在《调解规定》中,对民事诉
解释存在的冲突,从理论上是可以得到解决的,从法律位阶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法》作为上位法肯定是优先于下位法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经常会围绕该问题产生不一样的理解。

(二)民事调解制度应用存在的不足
在新《民事诉讼法》发布实施后,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对于这一原则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与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存在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适用,同时由于调解协议在法律效力上还没有得到确认,一调解优先是否具有既判力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判决形成的效力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的,如果人民法院大规模的以调解结案,实际上并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三、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几点意见
民事调解制度对于减少案件积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稳定社会都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当前社会发展迅速,社会环境也随之变化,调解制度的应用需要法院建立起与民事审判制度相协调的司法调解机制,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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