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违约责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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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依法治理本工程的质量行为,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的违约追究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

3、定义

3.1质量缺陷

指工程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要求,虽然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但已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期待的使用性能或者安全性能。

3.2参建方

指EPC承包商、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的统称。4、职责

4.1EPC承包商对设计、采购、施工质量负总承包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2设计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内质量责任,承担相关质量违约责任。

4.3施工承包商对施工质量负责,承担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4.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监督管理负责,承担监理违约责任。

4.5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承担检测质量违约责任。

5、工作程序

5.1参建方履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5.2业主或其授权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管理要求和其他程序文件,开展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例行控制和例外控制,配合质量监督站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

5.3参建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文档质量存在不符合项和/或不合格品的,由业主质量部依照相关程序开出《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并明示其封闭时限。

5.4参建方未能按照明示的时限,封闭《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质量部即行开出《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5业主质量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向事故责任单位开出《工程质量

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

5.6《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一式6份,业主质量部保存1份,其余发送业主项目部各部门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单位及监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在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7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外部组织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质量义务。外部组织在《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处理通知书》开出后的30日内,仍然没有封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的,业主有权根据本规定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6、质量违约责任

6.1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目标的违约责任,应列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相关合同。其中涉及特殊过程的质量违约责任,由业主参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金额的下限进行设定。

6.2施工承包商、EPC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其他质量违约责任详见本规定附件。

7、其他处理措施

7.1通报批评

7.1.1 EPC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未按合同要求配备质量经理,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⑵编报的项目管理规划、质量计划、检验和试验计划等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⑶未能及时按业主、监理要求督促承包商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计划、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或现场出现没有向监理报审合格施工方案就进行施工的。

⑷对承包商出现如下现象视而不见,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控制的: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违反程序且屡禁不止的,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条件未经业主授权代表审查确认即行施工,施工作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⑸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⑹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现场类似不符合项或者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或者《不符合项报告》长期不能关闭且情节较重的。

⑺业主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2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1)编报的设计质量计划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未经业主方批准,擅自发放设计变更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业主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3 施工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派驻本工程的施工项目组织没有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部门,或者未按专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技术主管工程师的。

⑵编报的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检验和试验计划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⑶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施工劳务人员未经培训即行上岗,或者承包商“以包代管”,造成工程实体施工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的。

⑷施工组织违反程序且屡禁不止的。其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条件未经业主授权代表审查确认即行施工,施工作业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即报请工程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A级和B级质量控制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⑸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业主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施工质量事故或者质量缺陷的。

⑹纠正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类似不符合项或者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品报告》长期不能封闭且情节较重的。

⑺业主质量部认为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其他情节。

7.1.4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质量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⑴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配备和人员派遣不履行合同约定和投标响应,或者主要监理人员未经业主代表批准擅离职守的。

⑵没有编制监理细则即批准专业工程开始施工,旁站监理没有编制旁站方案的,或者监理细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⑶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⑷违反程序准许承包商组织施工,或者发现承包商违反程序施工不加制止的。

⑸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和/或质量检测机构恶意串通,确认不真实的质量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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