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五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冶金行业)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冶金行业)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1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且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壹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且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壹)“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壹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壹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
这涉及到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向中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维修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执照和适航证等有效证件。
这些证件的取得是为了保证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符合适航标准,维修和运营符合安全要求。
此外,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负责制定和执行适航标准和规定,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能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和执行适航标准和规定,对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修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及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已经2005年4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应企业、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的适航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围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试验的组织或机构。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动力、润滑、能量转换并适应航空器各种性能的特殊油品。
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特种液及添加剂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指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第四条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颁发、变更及对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五条批准书包括主页和项目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检测并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批准书。
第七条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及下列文件:(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10/4/2020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10/4/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4/2020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4/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4/2020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个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第一章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
(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引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我国针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适航定义和目的适航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设计、制造和运营过程中遵守适航规定,以确保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符合要求的能力。
适航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并提供可靠的服务。
适航管理体系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由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技术标准、监管机构等组成。
其中,航空器适航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等,旨在确立适航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技术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设计、制造、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航空器设计适航规范》、《航空器制造适航规范》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航空器适航工作,确保适航管理的有效实施。
适航审定过程设计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一步是在航空器设计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规范遵循:航空器设计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要求。
2.设计审定:根据我国法规和标准,航空器设计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适航要求。
制造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二步是在航空器制造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选择:航空器制造需要使用符合适航标准的材料,确保制造的航空器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久性。
2.生产过程管控:航空器制造过程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制造的航空器符合设计规范。
3.制造审定:航空器制造完成后需要经过适航审定机构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制造过程和产出的航空器符合要求。
运营阶段适航审定的第三步是在航空器运营阶段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运营规章制度:航空器运营需要遵守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航空器维护保养、航班运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营。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路遥,于敬宇,舒小华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航空器适航室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的概念和适航审定、管理模式,然后从适航标准的角度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分类,并列出现有空管法规。
最后,着重探讨了民用特种航空器、无人机系统的适航要求。
关键词:特种航空器,无人机系统,法规,标准,适航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of Civil AircraftLU Yao YU Jingyu SHU XiaohuaAircraft Airworthiness Division, China Academy of Civil Avi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s of civil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ivil aircraft classification is then presented from the angle of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A discussion of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are listed and discussed mainly on those of civil special aircraft.Keywords: special aircraft, 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irworthiness1 民用航空器适航的基本内涵“适航”从字面理解就是指航空器是否适合航行。
给航空器的“适航性”下一个定义,就是指航空器能在预期的环境中安全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的固有品质。
因此,“适航审定”工作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评判和审查。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
总之,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 所持有的适航证书的类别和使用范围从事相应的飞行活动, 不可超范围飞行,同时要认真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护保养 工作,使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以保证民用航空活动 的安全进行,提高哪有航空器事业的整体安全水平,促进 民航事业发展和进步。
五、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 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三条规定: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 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 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在指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 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 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肮空器取 得适航证书以后,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 处于持续适航状态。航空器的适航包括三方面的 内容,即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与维修。三 者的完美结合,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适航要求, 这就需要保证般空器设计的完整性,制造的高质 量,符合(设计)性,维修的持续适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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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 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 方可飞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 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 格的,发给出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 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 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 书,方可飞行。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2初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其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3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4持续适航: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5适航指令:是民航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怕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惹急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6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7 适航性: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性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9.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10.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是民航局批准按照在一伙的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11.CTSOA(技术项目规定项目批准书):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10-24-2003 07:12:5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阅读 次文章搜索本周热门文章专题热门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CCAR166-Ⅲ)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国际航班旅客手册 国内航空旅客手册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奖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21AA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重要改装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改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适航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适航性(Airworthiness)定义:适航器适合在空中飞行的性质或性能。
作用:保证飞行安全。
只有适航性达标,才允许飞行,否则禁止飞行。
内容:1)航空器整体和某一部件、系统的安全性;2)外界环境和航空器的内在性质决定使用范围;3)适航管理时限:从航空器制造到整个使用寿命期。
2.适航管理及适航标准适航管理:针对民用航空器的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安全问题,由适航部门制定的法规,具有强制性,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适航标准: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的内容:1)制定和修改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2)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3)对航空器制造厂的生产进行审定,发放生产许可证;4)对注册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发放适航器适航证;5)对航空器的使用者提出要求和使用限制,监督航空器的适航完整性;6)对维修单位进行审查,发放维修许可证,监督检查维修的质量保证;7)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放执照,保证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适航管理的作用:保证航空安全,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
二.适航管理机构1.国际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2.国内机构:民航总局适航司:立法决策;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执法监督;适航主管机构委任代表:基础工作。
三.适航管理的文件和证件1.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理》:国务院通过;《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中国民航总局制定。
CCAR-25 运输飞机规章CCAR-33 发动机规章CCAR-37 航材、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规章CCAR-65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到2007年12月止)CCAR-66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2008年开始全面生效) CCAR-145 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CCAR-39 航空器适航指令。
对上述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适航管理程序(AP);咨询通告(AC);适航管理文件(AM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要求如下: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按照管理的层次和内容不同,可以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为以下几个分类。
一、设计适航管理设计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设计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设计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设计标准和规范:制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确保航空器的设计符合安全和适航要求。
2. 设计审定:对航空器的设计进行审定,包括设计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设计验证和验证飞行:进行设计验证和验证飞行,验证航空器的设计是否满足适航要求。
二、制造适航管理制造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制造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制造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制造标准和规范:制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确保航空器的制造符合安全和适航要求。
2. 制造质量控制:建立制造质量控制体系,对制造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质量符合适航要求。
3. 制造审定:对航空器的制造过程进行审定,包括制造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制造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运营适航管理运营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运营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运营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运行规范和程序:制定运行规范和程序,确保航空器的运行符合适航要求。
2. 运行监控和维护:建立运行监控和维护体系,对航空器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3. 运行审定:对航空器的运行情况进行审定,包括运行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运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维护适航管理维护适航管理是指对航空器维护过程中的适航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维护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维护标准和规范:制定适航标准和规范,确保航空器的维护符合适航要求。
2. 维护质量控制:建立维护质量控制体系,对维护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航空器的维护质量符合适航要求。
3. 维护审定:对航空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审定,包括维护文件的审查和评估,确保维护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民用航空器登记过的权利和义务;
国籍制度最早是用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是指一 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该国。这种关系意味着个人效忠 国家和国家保护个人的义务。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 国籍的概念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全面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航空器的 设计、制造、维护与维修。
(一)民用航空器设计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4条规定 P100)对民用航 空器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查,是适航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适航标 准、通过了型号合格审定,取得了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才具备投 入生产的资格。 (二)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5条规定 P101) 该法律明确规定:只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维修者, 才能从事航空器的生产和维修。 (三)民和航空器进出口适航管理。首次进口中国的外国航空器,应向 民航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我国生产的民用航空器要出口 的,须由国家民航总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干租:是指航空承运人仅仅租赁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以及目的。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特征。
定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主管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的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 用直至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 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简单地讲,航空器的适航管 理就是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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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民用肮空器取 得适航证书以后,必须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和适航指令使用和维修民用航空器,保证其始终 处于持续适航状态。航空器的适航包括三方面的 内容,即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与维修。三 者的完美结合,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适航要求 ,这就需要保证般空器设计的完整性,制造的高 质量,符合(设计)性,维修的持续适航性。
• 各国对民用航空器均进行严格的管理。我国的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法规主要是围绕以下五方 面的内容而制定的。
• (一)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的 设计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 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 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 书。”
《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 航空器,应当持有关部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 准文件,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 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 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的表格填写型号合格证申请,按照规定提供有关 文件。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申 请人在申请时证明其产品需要更长的设计、发展 和试验周期,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可以获得更长的有效期。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和所附资 料后,指定项目主管人员对其进行初步评审,在 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若受理,则要对申请 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用函件通知申请人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 即可批准向该申请人颁发型号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四条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 航空局负责。
• 因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器设计 、制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中国民 航总局下设航空器适航司,适航司经授权后具体 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中国民航总局下 属的地区管理局分别设有适航处,业务上受总局 领导。此外,分别在上海、西安、沈阳、成都等 地还设有航空器审定中心,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 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对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进 行生产许可审定。
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机关
• 从世界许多国家适航管理的情况来看,主 管各国适航管理的部门和管理体制千差万 别,为了保证适航管理的权威性、国际性 、完整性、动态发展和其独立性,各国基 本上有个共同的特点,即由管理航空运输 的行业管理部门作为适航管理的部门。如 美国的适航管理机构是美国联邦航空局 (FAA);英国是民用航空大臣。英、美等国对 于适航管理普遍采用的是集中管理体制。
•
保证航空器处于航状态就是要求航空
器具有适航性。所谓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
有关航空器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特性
,包括航空器的部件和分系统的性能水平
以及操作特点上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
特性。简言之,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航空
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障安全的规定性。
• 当今的民用航空器既代表了科技发展的 最高水平,又存在着潜在风险,因此,航 空器适航管理十分重要,是保障民用航空 安全最基础的工作之一。各国对航空器适 航管理予以高度重视,都给予法律保障。 首先,适航管理具有权威性。
第三章第五节民用航空 器适航管理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 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 三条规定: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 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 安全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在指定了各种最低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 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 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 (二)持续适航管理
•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民用航空器满 足厨师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人营运后 ,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 水平所进行的管理。
• 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是 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外国单位和个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并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和民用航空规章。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在第三十七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 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工 作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 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尽力求得 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各国适航管理部 门应当对适航管理的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 审定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遵 守各种规章以符合适航标准。
• 其次,适航管理要具有国际性。
• 第三,适航管理具有完整性。
• 第四,适航管理具有动态发展性。
• 第五,适航管理具有独立性。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为两类,一类为初始适 航管理,另一类为持续适航管理。
• (一)初始适航管理 •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 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进行的管理。 这类管理主要通过颁发和控制证件的方法 来进行。 • 通常的程序为:适航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 申请的项目以后,指派审查组,拟定审查 计划,确定审查标准,要求或提出专用条 件,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和评估,审查合 格的颁发证件。发证后对持证人要进行监 督检查,必要时采取行政措施,促使持证 人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 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 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