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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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这意味着:①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并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②非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还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即使是生产用的厂房等固定资产,由于房屋等不动产交纳的是营业税,理所当然当然不在增值税抵扣之列;③新增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的固定资产等;④新增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按照运费金额的7%进行抵扣。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上述资料,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34000+200000×7%=35400(元)
借:固定资产2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400
贷:银行存款254000
(二)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计人“营业外收入”,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930(100000+100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70(17000+1000×7%)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银行存款1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由于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几乎一致,故这里不再赘述。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采购工程物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物资”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领用物资、原材料,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3:A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设备,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10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物资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7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100000
贷:工程物资100000
(3)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在建工程100000
由上几例可见。对于消费型增值税而言,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与购置存货的处理是相一致的,具体表现为新增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单独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不像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合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该规定有两层涵义:①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则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如果原购入时进项税额没有抵扣的,则销售时还是按照原规定: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