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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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甲方(预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补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乙方即将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了盈利预测,并基于此预测乙方决定进行投资,为确保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

第一条盈利预测1.1 甲方根据对乙方项目的综合分析,预测乙方项目在投资后第____年的净利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1.2 甲方承诺,其盈利预测基于合理的假设和分析,且已尽到审慎义务。

第二条投资条件2.1 乙方基于甲方的盈利预测,同意投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于甲方项目。

2.2 乙方的投资款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盈利补偿3.1 如乙方项目实际净利润低于甲方预测的净利润,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a. 若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净利润的____%,甲方应补偿乙方投资总额的____%。

b. 若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净利润的____%,甲方应补偿乙方投资总额的____%。

3.2 补偿金额应在乙方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后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信息披露4.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 乙方应保证对甲方提供的盈利预测信息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第四条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投资总额的____%。

5.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或第四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投资总额的____%。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6.2 任何一方均可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

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理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公司不需再做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实务中,由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往往是交易双方商业博弈的结果,而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可评判标准,因此,上市公司要求标的公司对并购完成后的业绩做出承诺、及未完成承诺期承诺业绩时做出业绩补偿,以期通过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证明”估值的合理性、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我们对已审核通过的并购案例、在审重组案例反馈意见的观察、及对市场化并购的理解,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关注更多在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业绩承诺年限、业绩补偿安排的可实现性、及标的公司原股东股份锁定期限、交易完成后的协同效应、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等,而对于交易估值则更多交由市场决定。

就作为一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的业绩补偿方式而言,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整合协同策略安排与经营管理能力。

短期的业绩补偿并不能改善与提高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并购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价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在补偿主体方面,根据利益主体享有的估值溢价等原因,往往由交易双方或标的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在补偿方式方面,主要为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及“现金+股份”补偿。

在我们观察的各类案例中,我们将补偿方式划分五大类,分别为:(1)现金补偿;(2)股份补偿;(3)“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现金补偿;(4)“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股份补偿;(5)同时以“现金+股份”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不仅体现了对并购重组政策与监管部门审核态度的拿捏,更体现了交易对手在诡谲博弈后的利益平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是一项常见且关键的战略举措。

而在这一过程中,盈利补偿协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系到重组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出售、置换等方式,对其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和重新组合,以实现公司的战略转型、提升竞争力或优化资源配置。

这种重组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产交易和股权变动,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那么,为什么会有盈利补偿协议呢?当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通常会对重组后的标的资产未来的盈利情况做出预测和承诺。

然而,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未来的盈利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防止标的资产未能达到预期盈利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就需要签订盈利补偿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盈利承诺: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实现的净利润数额。

2、补偿方式:常见的补偿方式有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

现金补偿就是交易对方直接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股份补偿则是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一定比例补偿给上市公司。

3、补偿期限:明确盈利补偿的时间范围,一般为重组完成后的若干年。

4、盈利测算的依据和方法:规定如何计算标的资产的盈利情况,以确定是否达到承诺的盈利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盈利补偿协议的签订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

首先是公平原则,协议的条款应当对交易双方都公平合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是可操作性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易于执行和监督。

此外,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某上市公司 A 计划收购一家企业 B 的股权,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在重组过程中,B 企业的股东承诺 B 企业在未来三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6000 万元和 7000 万元。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分有限公司,丁方和戊方为甲方实际控制人;(2) (以下简称“”或者“标的公司”)是一家成立公司(3)甲方拟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分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完成对价支付。

基于上述,为实施本次交易,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各方之间有关本次交易的安排,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恪守。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1.1.1 甲方:指股分有限公司。

1.1.2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指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分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以及在此过程中的相关安排。

1.1.3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指100%股权。

1.1.4 审计基准日:指年月日。

1.1.5 估值基准日:指年月日。

1.1.6 资产交割日:指标的资产完成交付之日,根据本协议具体条款约定及上下文文义,即指被的主管工商机关完成登记为其惟一股东之日。

1.1.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协议中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殊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省。

1.1.8 全国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

1.1.9 签署日:指与乙方、丙方、丁方和戊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的日期。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1.2.1 “条” 、“款”或者“附件”即为本协议之“条” 、“款”或者“附件”;1.2.2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不时经本协议各方及其继承人延期、修改、变更或者补充的本协议;1.2.3 本协议条文及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协议文义的解释。

以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分以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100%股权,具体方案如下:2.1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结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各方协商,截至估值基准日,标的资产的估值确定为人民币元,故此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币元。

业绩补偿会计处理

业绩补偿会计处理

泰尔重工:关于对公司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查看公告)公告日期:2016-07-16关于对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16〕5-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重工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2016〕第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

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根据报告书,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承诺2016 年至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600 万元、4,100 万元和5,300 万元,三年合计12,000 万元。

同时,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达成了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请补充披露上述业绩补偿金额设定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对上市公司的保障措施。

同时,请根据《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金额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问询函第2 条)一、业绩补偿金额设定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对上市公司的保障措施。

(一)业绩补偿金额设定的合理性1.本次交易不属于强制业绩补偿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盈利预测、业绩承诺及补偿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盈利预测、业绩承诺及补偿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盈利预测报告所覆盖的期间应包括哪些?什么时候必须编制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什么时候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是否必须和交易对方就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是否必须编制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答: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就是俗称的备考盈利预测,应当编制(盈利预测报告都需要提交会计师审核报告,下同),确实无法编制需要管理层分析,实践中若不编制等于把重组的效果判定踢球给了重组委,审核难度会加大,所以,还是别想着例外了。

问题2:不须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是否必须编制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答:分情形,若构成借壳,资产过70%线,净壳剥离的三种情形需要,其他不上重组委的可以不用编制。

个人观点,净壳剥离的,若已经提供了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则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没太大意义,因为结果都一样。

问题3:上市公司于2012年3月申报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如按规定需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所覆盖的期间应包括哪些?答:按照规定,上半年申报的提供当年的即可,但是实践中通常审核都到了下半年,监管机关或者重组委会倾向再加一年,以便对重组效果有更明确的预期,所以,项目实践都是准备一年一期,有加期要求随时能提供。

问题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如提供了盈利预测报告,是否必须和交易对方就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

答:不一定,看作价依据的评估方法,以收益法、现金流贴现或者假设开发法等未来收益评估的,需要签署补偿协议。

若标的股权用资产基础法,但是核心资产估值用未来收益的,比如土地或者矿权,也可能会要求补偿。

另外,虽然用的资产基础法,但是估值跟收益法接近,也可能会要求补偿,因为会被认为因为作价差异不大而选择有利的评估方法而规避补偿义务。

问题5:如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的利润预测数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利润预测数不符,在比较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时,应采用哪方中介机构的利润预测数?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通常都应该一致,但是因为会计利润预测和评估中利润预测口径可能不同,多数还是要跟评估报告载明的盈利预测比较。

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

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

业绩补偿协议之变更、比例和方式业绩补偿协议是“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协议”的简称,主要是指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过程中,如果交易资产全部或部分采用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当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收购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人,但本次重组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标的资产(公司)的股东应就标的资产(公司)的经营业绩向收购方(上市公司)作出承诺,若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股东需给予收购方(上市公司)补偿,或实际经营业绩超过承诺业绩,收购方(上市公司)可给予标的资产(公司)管理层奖励的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和对赌协议都是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出现的创新型的投融资工具,是活跃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手段。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业绩补偿协议出现了很多值得探讨和梳理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如下梳理。

一、业绩补偿协议变更(一)业绩补偿协议变更的普遍出现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业绩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业绩时,补偿义务人需要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收购方(上市公司)给予现金或股份补偿,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标的资产(公司)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时,部分补偿义务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履行协议,而是变更补偿协议。

在监管机构没有出台相关禁止规定前,补偿义务人通过变更补偿义务或通过其他方式“逃避”补偿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

基于上文对业绩补偿协议的法律概念,本文拟根据补偿义务人的不同,对业绩补偿协议的变更方式分2种情况进行讨论:1.补偿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此种情况为①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或②上市公司收购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之外的人控制的其他标的资产(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案例1.1】:亿晶光电通过股东大会变更业绩补偿方案2010年,亿晶光电资产重组借壳海通食品上市时,荀建华等人承诺,置入资产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3.04亿元、3.49亿元和3.67亿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上)2017年08月21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规定:参与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约定的业绩补偿条件形式多样,目前没有准则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故重组业绩补偿的处理一直不统一。

本文对业绩补偿的形式以及账务处理等予以探讨,以期为并购重组业务提供参考。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形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形式 (一)全部以现金补偿太极股份(股票代码002368)在2013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交易对手持有的慧点科技91%股权。

该项重组中,交易对手承诺慧点科技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4,820万元和5,525万元,且若在该3年中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数,太极股份将收到交易对手的现金补偿,每年须补偿的现金金额=(累计净利润预测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补偿现金金额。

该案例中,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手对上市公司以后年度的补亏是全部以现金补偿,不存在其他形式的补偿。

在3年盈利预测期期满后,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2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可以看出自重组后的3年,慧点科技有较好的盈利情况,并未触发业绩补偿承诺,交易对手也终止了补偿现金的义务。

(二)全部以股份补偿新宙邦(股票代码300037)在2014年通过发行价值3.42亿元的股份及支付3.42亿元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交易对手持有的海斯福100%股权。

在该项重组中,交易对手承诺:(1)海斯福在2014~2016年任意一年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

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AAAA有限公司BBBB有限责任公司关于BD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二零二零年四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市【】区签署:甲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AAAA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丙方:BBBB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1.XXXX系一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XXXX注册资本为【】万元。

2.BD系一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AAAA系一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BD公司【】%股权。

BBBB系一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BD公司约【】%股权。

AAAA、BBBB合计持有BD公司100%的股权。

4.XXXX拟向AAAA、BBBB非公开发行股份作为购买AAAA、BBBB分别持有BD 【】%、【】%股权的对价,相关方已于【】年【】月【】日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5.经友好协商,AAAA、BBBB拟就标的公司的盈利预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为切实保障XXXX中小股东的利益,经各方友好协商,现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1.定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合计持有其【100%】股权。

3.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转让方合计持有的ABC公司【100】%股权;4.为完成本次收购,各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同时,各方将另行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兹此,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1.本协议以下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1.1.1收购方指公司1.1.2转让方指【先生、先生、……】1.1.3本次发行指收购方为购买转让方拥有的目标资产以非公开方式向转让方发行股份。

1.1.4本次交易指收购方向转让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

1.1.5本协议指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1.6定价基准日指收购方关于本次发行的第【】届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1.1.7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休息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1.8过渡期指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1.1.9交割日指目标公司办理股东变更为收购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或各方另行确定的对目标资产进行交割的日期。

1.1.10目标公司指ABC公司。

1.1.11目标资产指转让方持有的、拟转让给收购方的目标公司的【100%】的股权。

1.1.12期间损益指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损益。

1.1.13审计/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目标资产的价格而对其进行审计/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年【】月【】日。

1.1.14证券交易所指【】交易所。

1.1.15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公司。

1.1.16重大不利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本协议一方或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等任何重大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或不利于目标资产交割的任何行为、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1.1.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宏、毛志林、冯敏、白宁、周跃纲、俞德芳之关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国•海宁市二○○九年九月三日关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关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9年9月3日在中国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号共同签署:甲方: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经编”)住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118 号法定代表人:沈国甫乙方:李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龙泰轩A705房丙方:毛志林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麒麟花园A栋A503丁方:冯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青梧路2号9栋401戊方:白宁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蓝虹雅苑1栋13A己方:周跃纲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海月花园14栋701庚方:俞德芳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庆丰新村2号1幢4单元302室在本协议中,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和庚方合称“认购方”。

宏达经编和认购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第一条盈利补偿数额的调整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关于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第4.2条,即“如国家颁布新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的变动,对威尔德的利润造成影响,甲方与认购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或减免认购方的补偿责任。

”第二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应生效:鉴于宏达经编召开的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修改、签署、补充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协议及文件,因此本协议在宏达经编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其他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适用的词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条款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定义和约定一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盈利补偿协议在上市公司的发展历程中,重大资产重组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战略决策。

而在这一过程中,盈利补偿协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乎着重组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简单来说,这是指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通过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方式,对其资产、业务进行重大调整和重新组合的行为。

这种重组往往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竞争力、实现战略转型等目标。

然而,由于重组涉及的资产和业务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盈利补偿协议应运而生。

盈利补偿协议的核心目的是确保重组后的资产能够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

如果未能实现约定的盈利目标,资产出售方或重组参与方需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这种补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现金补偿、股份回购、赠送股份等。

那么,盈利补偿协议是如何制定的呢?一般来说,协议会明确规定盈利预测的期间、预测的盈利金额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同时,还会约定补偿的触发条件和补偿方式。

在确定盈利预测时,通常会基于对重组资产的评估、市场前景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而补偿触发条件则可能与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之间的差距大小、持续时间等相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盈利补偿协议的重要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它能够降低重组风险,保障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

如果重组后的资产未能达到预期盈利,通过补偿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损失,减少对股价的负面影响。

对于投资者来说,盈利补偿协议增加了投资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使他们能够更有信心地参与上市公司的重组交易。

然而,盈利补偿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如何准确评估重组资产的盈利预测具有一定难度,市场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的加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实际盈利与预测出现偏差。

此外,补偿方式的选择和实施也可能存在争议,如果采取股份回购或赠送股份的方式,可能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范本(经典完整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范本(经典完整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甲方: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定义:1.1 “甲方”指发行股份的公司,即[甲方公司名称]。

1.2 “乙方”指购买资产的公司,即[乙方公司名称]。

1.3 “资产”指乙方拥有的以及乙方将在本协议项下购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设备、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

第二条发行股份2.1 甲方同意向乙方发行股份,作为购买资产的对价。

发行的股份数量、股份面值、发行价格等具体事项详见附表1。

2.2 甲方在发行股份过程中应履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完成股份发行登记等程序。

2.3 甲方应将发行的股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

第三条资产购买3.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现金作为购买资产的对价。

对价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详见附表2。

3.2 乙方在购买资产过程中应履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完成资产转让登记等程序。

3.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

第四条保证与陈述4.1 甲方保证其是合法拥有并有权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人,资产没有被他人担保、抵押或其他限制性负担。

4.2 甲方保证资产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法律权益的情况。

甲方承诺如发现资产存在侵权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

4.3 乙方保证其具备购买资产的合法权利和能力,并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

4.4 双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能力和权限。

第五条过户手续5.1 双方同意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甲方应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文件副本,以便乙方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所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委托,作为华宇软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陈京念、沧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金信”)4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15年4月30日出具了《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华宇软件就本次交易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对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华宇软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015年5月20日,华宇软件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名,代表股份10,915.114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13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3、《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4、《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5、《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承诺补偿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6、《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7、《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经审核上述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所认为,华宇软件就本次交易所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的程序及作出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华宇软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零一六年九月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甲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股份”)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三元西巷甲12号法定代表人:刘勇乙方: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221号六楼法定代表人:魏玉林鉴于:甲方及乙方已于2016年7月20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原则和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兹双方遵守。

第一条修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3.2条双方一致同意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第3.2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3.2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作为本次标的资产收购交易之交易总额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相应年度现金流量计算出的对应税后净利润,即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7,016.05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9,505.35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2,303.63万元。

如本次资产收购交易无法在2016年完成,利润补偿年度则相应往后顺延。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后续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以《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后续年度现金流量计算出的对应税后净利润为准。

本补充协议所称净利润均指标的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下税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者。

第二条协议生效及变更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同时生效。

本补充协议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有关名称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参考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模版

参考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模版

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xx供应链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二〇xx年【】月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本《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签订:甲方: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乙方: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住所:【】住所:(乙方包括乙方每一方以及乙方全体;甲方和乙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1.甲方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xx发展”,股票代码为xx,注册资本为43,901.1169万元;2.深圳xx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为一家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3.乙方为标的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4.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甲方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5.考虑到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股权收购对价,乙方作为业绩承诺人,拟向甲方就目标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拟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金额为准)作出承诺,并拟在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金额为准)低于前述承诺净利润的情况下给予甲方补偿。

因此,本协议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约定,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及解释1.1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中的以下用语具有下列含义:xx发展、收购方或甲指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方标的公司、公司指深圳xx供应链有限公司乙方或业绩承诺人指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指业绩承诺人承诺利润的期间,即2016年度、2017年、2018年度、2019年度。

股权转让协议的盈利预测

股权转让协议的盈利预测

股权转让协议的盈利预测协议书甲方:(股权转让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股权受让方)地址:联系电话:根据甲方和乙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1.1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以及乙方根据转让所承担的相关义务和权益。

第二条股权转让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2 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数量、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过程等。

第三条盈利预测3.1 甲方在本协议中向乙方明确盈利预测情况,预测基于已有的财务数据和市场趋势进行,具体如下:(在此处填入详细的盈利预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收入预测、利润预测、市场份额预测等。

)3.2 甲方承诺,盈利预测所依据的数据真实、准确,并且没有隐瞒相关信息。

3.3 乙方理解并接受,盈利预测仅仅是未来的预期,实际经营可能受到市场环境、经济变化、政策因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预测的盈利结果未必能完全实现。

乙方在做出决策之前,应对盈利预测进行充分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并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做出决策。

第四条协议效力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双方互相配合完成转让手续。

第五条保密义务5.1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盈利预测、财务数据等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5.2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关商业信息。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6.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7.2 未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让与给第三方。

以上即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盈利预测的具体内容,请双方认真阅读并保留一份原件作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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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订: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址: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址:鉴于:1. 各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就甲方向乙方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所持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出约定。

2. 出具的编号为的《评估报告》,采用法评估结果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最终评估结论。

3. 各方同意,以出具的本次交易之《评估报告》确认的目标公司%股权评估值人民币万元为依据,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 为保证本次交易不损害甲方广大股东的利益,转让方同意本次交易做出业绩承诺及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5. 本协议为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无特别说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条中的定义与解释亦适用于本协议。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盈利预测补偿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盈利预测补偿期间1.1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以下简称“补偿期间”)为年度、年度和年度。

第2条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价值的承诺2.1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资产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权的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本次交易中转让方在补偿期间内当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2.2 转让方承诺,年、年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万元、万元及万元。

2.3 上述“承诺净利润”是指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2.4 转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甲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甲方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目标公司的所得税率不因甲方的税率变化而变化,按目标公司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

第3条标的资产价值的确认3.1 各方确认,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甲方应当在目标公司每年的年度审计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第4条补偿方式4.1 转让方承诺,根据第3条所述之《专项审核报告》所确认的结果,若目标公司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乙方应对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所述:4.1.1 甲方在目标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4.3款的约定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按本条4.2款约定的方式对甲方实施补偿。

4.2 如目标公司在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补偿。

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4.2.1 如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不高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含本数)的,则乙方应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时,再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具体如下:(1)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已补偿金额。

(2)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已现金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4.2.2 如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高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不含本数)的,则乙方应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再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具体如下:(1)当年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补偿期间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作价-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2)股份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股份数=当年应补偿总金额÷发行价格(3)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乙方再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

(4)补偿期间甲方股票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乙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甲方股份的总数将作相应调整。

4.3 乙方补偿金额以乙方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退回;若目标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可累计计入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考核。

4.3.1 乙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乙方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乙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乙方各自对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4 以上应补偿的股份应由甲方以1元总价回购并自甲方取得该等补偿股份之日起日内予以注销。

4.5 如甲方在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则现金分红的相关金额应返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该部分返还金额不应用于抵偿应补偿金额。

应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

4.6 补偿期间,如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全球性的重大金融危机,导致补偿期间内,目标公司当年截至当期期末的累计实现净利润小于目标公司相应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的累计承诺净利润,经各方协商一致,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形式对约定的补偿金额予以调整。

第5条减值测试5.1 各方确认,在补偿期间届满后个月内,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减值测试报告》,若出现如下情形,即: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则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5.1.1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5.2 乙方按照下列顺序对甲方进行补偿:5.2.1 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作为补偿,所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1元总价的价格回购并自甲方取得该等补偿股份之日起日内予以注销。

5.2.2 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应补偿股份数=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5.2.3 补偿期间甲方股票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乙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甲方股份的总数将作相应调整,补偿的股份数量也相应进行调整。

5.2.4 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股份数量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偿。

乙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适用本协议第4.3条之规定,即乙方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的计算方式为:乙方各自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乙方合计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且乙方各自对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2.5 如甲方在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则现金分红的相关金额应返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该部分返还金额不应用于抵偿应补偿金额。

第6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以及使另一方支付针对违约方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应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等。

6.2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7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7.2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诉讼进行期间,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8条协议的生效8.1 本协议为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8.2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适用于自然人)或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适用于企业)之日起成立,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9条文本本协议以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剩余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条其他10.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注册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10.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任何修改和补充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的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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