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2024版大学教职工聘任协议细则
2024版大学教职工聘任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岗位及职责1.1 聘任岗位1.2 岗位职责2. 聘任期限2.1 聘任起始日期2.2 聘任结束日期2.3 续聘及终止条件3. 薪资待遇3.1 基本工资3.2 绩效奖金3.3 福利待遇3.4 工资调整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 工作时间4.2 休息休假5. 培训和继续教育5.1 培训机会5.2 继续教育6. 保密协议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违约责任7. 知识产权归属7.1 知识产权定义7.2 归属原则7.3 权益分配8. 合同变更8.1 变更条件8.2 变更程序9. 合同解除和终止9.1 解除条件9.2 终止条件9.3 经济补偿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诉讼解决12.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 12.1 生效条件12.2 修改条件12.3 解除条件13. 其他约定13.1 社会保险13.2 福利待遇13.3 劳动保护14. 附件14.1 岗位职责说明14.2 薪资待遇明细14.3 培训计划14.4 保密协议范本14.5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任岗位及职责1.1 聘任岗位1.1.1 教授(或副教授、讲师)1.1.2 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1.1.3 行政管理人员1.1.4 专业技术人员1.1.5 其他职务,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岗位职责说明》。
1.2 岗位职责1.2.1 教授(或副教授、讲师)1.2.1.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1.2.1.2 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1.2.1.3 指导研究生和协助指导本科生1.2.1.4 参加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1.2.1.5 完成学院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1.2.2 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1.2.2.1 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1.2.2.3 参与项目申请和实施1.2.2.4 协助教授指导研究生1.2.2.5 完成研究所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1.2.3 行政管理人员1.2.3.1 负责学院或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1.2.3.2 组织协调各项行政事务1.2.3.3 制定并执行学院或部门的规章制度1.2.3.4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2.4 专业技术人员1.2.4.1 负责学院或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1.2.4.2 参与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1.2.4.3 协助教师和研究人员解决技术问题1.2.4.4 完成学院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1.2.5 其他职务1.2.5.1 按照学校或学院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1.2.5.2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条聘任期限2.1 聘任起始日期本合同的起始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明确大学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益,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从而确保高效的大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细则旨在对大学管理岗位进行细致的设置和聘用程序的规定,以实现岗位需求与人才引进的有机结合。
一、岗位设置1. 本文所指的大学管理岗位指的是对大学整体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的职位,包括但不限于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部门主任等。
2. 大学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大学的组织架构和发展需求进行,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管理政策,确保岗位与职能的相互契合,避免冗余和重复。
3. 大学管理岗位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并具备相关管理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岗位要求应明确,并公开向校内外招聘人才。
二、聘用程序1. 大学管理岗位的聘用程序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2. 大学管理岗位的聘用程序包括招聘、评审和聘用三个环节。
3. 招聘环节:a. 学校应发布相关招聘公告,明确岗位需求和职位要求。
b. 招聘公告应包括岗位名称、薪资待遇、招聘条件、应聘材料等内容。
c. 学校应设立招聘委员会,负责收集应聘材料、筛选候选人,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透明。
4. 评审环节:a. 招聘委员会应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
b. 评审应综合考虑应聘人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因素,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判。
c. 评审结果应经过招聘委员会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并向学校提出聘用建议。
5. 聘用环节:a. 学校根据评审意见和聘用需求,决定是否聘用候选人。
b. 学校应与候选人进行沟通,并向其发放聘用通知书。
c. 聘用通知书应明确岗位职责、薪资待遇、工作期限等内容,并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
三、职责与权益1. 大学管理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和执行大学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b. 组织和协调各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c. 监督和评估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质量。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聘用制,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的结构,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实施范围(一)学校在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二)学校各类雇员制人员的岗位聘用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系列评聘与管理。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岗位及不同学院、不同学科的发展情况、队伍建设状况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设置方案(一)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各类在校生规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需要,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拟设置岗位总量为3139个(其中专职科研岗位100个)。
(二)岗位比例在学校设置的岗位总量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7%,其中,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2⅝,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5%。
2024大学岗位聘任与考核办法(范文)
2024大学岗位聘任与考核办法2024年,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学成为了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也是培养人才和推动文化进步的重要渠道。
在这个背景下,大学岗位的聘任与考核办法也需要不断优化和改进,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大学的发展。
一、岗位聘任1.公正、公开的竞聘原则大学岗位聘任应该遵循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而这需要大学以全国教育部门所公布的有关岗位信息为基础,通过开放岗位信息、征集多元的人才,公开评审、择优聘用等方式来保证聘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2.多元化的人才选择随着产业发展的多样性和全球化,大学需要聘请更多样化的人才,包括国内外优秀的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以满足学术发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需求。
同时,还需要更多重视青年人才和未来潜力的发掘和利用,以及吸引优秀学生和毕业生的留校工作。
3.合理的工资福利体系大学的岗位聘用需要建立合理的工资福利体系,在保障岗位相应薪酬的同时,应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投入。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工作量较大和贡献较大的人员的奖励,以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岗位考核1.公开、透明的绩效考核大学需要以公开、透明和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绩效考核,将学术水平、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成果、科技创新能力、社会服务贡献等多个方面作为评判标准,即使在不同岗位内部也应具有普适性。
这样才能有效落实聘任评价的公正性。
2.多元化的考核方式随着现代行业的发展和多样化的课程体系,以及越来越繁复的科学研究问题,单一的考核方式无法完全适应各类人才的应对能力,需要对多种考核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包括面试、教案评审、教学视频及教学录像的评审、课题报告评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考核。
3.有机联动的人才培养体系针对大学的科学研究等课题的开展,需要提高岗位职员科研水平和团队合作能力,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和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学习。
大学应该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参访、跨院系学习等方式,有机联动的人才培养体系,来支持绩效考核和岗位聘任维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物资学院章程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物资学院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京教函[2017]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物资学院章程的通知(京教函〔2017〕54号)北京物资学院:你院关于核准章程的请示相关材料收悉。
经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正式文本。
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2月14日北京物资学院章程序言北京物资学院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北京经济学院物资管理系,1980年独立建校,先后隶属于国家物资总局、物资部、国内贸易部,1998年划归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
北京物资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展物流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
建校以来,学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职能,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流与流通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厚德博学、笃行日新”的校训精神,弘扬艰苦奋斗、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优良传统,坚持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定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努力建设物流和流通领域国内领先、国际有影响力的高水平特色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登记名称为北京物资学院,简称“物院”,英文译名为BEIJING WUZI UNIVERSITY,缩写为BWU,域名为http://。
学校注册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321号。
北京物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物资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7号)、《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京教人〔200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教师职务系指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聘任工作要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的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第四条在教师职务聘任中,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两级聘任与管理。
高级职务聘任由学校聘任机构负责,中级及以下职务聘任由二级聘任机构负责。
各级聘任机构的职责与分工由学校确定。
第六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做到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职务聘任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教师职务聘任中的争议。
第七条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缓聘、解聘、奖惩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成立校系两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校级聘委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
校长任聘委会主任,学校其他有关领导任副主任。
校级聘委会下设系部聘委会及专门聘委会。
系部聘委会由系部党政领导、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京教人[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人[2005]32号)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00五年九月八日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人才政策,提高高校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聘用各类人才(以下简称“人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程序,保障人才的权益。
第四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人才,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制度。
第五条高校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知识产权,保障人才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对聘用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保持高校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七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奖惩制度,激励人才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培训机制,提升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专家化发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高校聘用人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聘用的岗位和职责;(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四)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五)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高校聘用不同类型的人才应当签订不同类型的聘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专项合同等。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与被聘用人才协商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依法履行用工合同签订程序,确保聘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依法向被聘用人才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确保聘用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确保聘用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公平,不得损害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保障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确保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保护聘用人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北京物资学院后勤各实体中心
北京物资学院后勤各实体中心合同制员工工资管理规定为规范后勤各实体合同制员工工资管理与发放,根据北京市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后勤各实体中心遵照此办法执行。
一、合同制员工岗位类别的划分各实体中心聘用的合同制人员,按其工作职责、技术程度和劳动强度分为技术工种、普通工种和管理岗位三类。
1、技术工种包括以下岗位锅炉焚火工(含维修)、电力维修工、水暖维修工、污水处理工、校园中心拖拉机司机、汽车司机、木瓦维修工、电话维修工。
2、普通工种包括以下岗位公寓楼、实验楼、教学楼、招待所值班员、浴室值班员、收发员、抄表员、公寓室内保洁工、公寓洗衣工、校园室内保洁员、室外保洁工、开水房值班员、绿化工、花卉工、煤气站值班员、活动中心值班员、教师休息室服务员、体育场、馆值班员、保洁员。
3.管理岗:班组长及以上岗位。
二、合同制员工岗位工作制的划分1、每天8小时、每月26天工作岗位抄表员、公寓室内保洁工、公寓洗衣工、校园室内保洁工、煤气站值班员、教师休息室服务员、体育馆保洁工、绿化工、花卉工、校园室外保洁工、开水房值班员、水暖维修工、电话维修工、污水处理工、汽车司机、木瓦维修工、收发员、浴室值班员校园中心拖拉机司机、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2、每天8小时、每月30天的倒班制工作岗位公寓楼、实验楼、教学楼值班员,活动中心、招待所值班员,体育场、馆值班员,锅炉焚火工,电力维修工,公寓管理员。
三、合同制员工工资结构合同制员工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延时工资和岗位补贴组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普通岗26天工作日工资发放标准: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800元+延时工资(36元×4×2)=800+288=1088元(原月工资1002元,增加86元)2.普通岗30天工作日工资发放标准: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800元+延时工资(36元×8×2)=800+576=1376元(原月工资1274元,增加102元)3.技术岗26天工作日工资发放标准: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800元+延时工资(36元×4×2)+岗贴400元=800+288+400元=1488元(原月工资1294元,增加194元)4.管理岗26天工作日工资发放标准: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800元+延时工资(36元×4×2)+岗贴700元=800+288+700元=1788元(原月工资1650元,增加138元)四、企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标准:1.企业编制普通岗22天工作日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500元=1700元(原基础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350元,增加150元)企业编制技术岗22天工作日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600元=1800元(原基础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450元,增加150元)企业编制管理岗22天工作日月工资总额=基础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800元=2000元(原基础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650元,增加150元)2.企业编制人员过节费、防暑降温费、劳保费、加班费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执行。
2024版大学教职工聘任协议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大学教职工聘任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聘任条件2.1 基本条件2.2 特殊条件3. 聘任期限3.1 任期3.2 续约4. 工作职责4.1 教学职责4.2 科研职责4.3 社会服务职责5. 劳动报酬5.1 基本工资5.2 绩效奖金5.3 其他福利6.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6.1 社会保险6.2 福利待遇7. 休假制度7.1 休假类型7.2 休假安排8. 合同解除与终止8.1 解除条件8.2 终止条件9. 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法律途径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条件11.3 解除条件12. 保密协议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3. 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13.1 知识产权归属13.2 知识产权保护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聘任协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聘任协议是指甲方(学校)与乙方(教职工)之间,就乙方担任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范围本聘任协议适用于甲方所有教职工,包括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等。
2. 聘任条件2.1 基本条件(2)具备甲方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3)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2 特殊条件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特殊条件。
3. 聘任期限3.1 任期乙方聘任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2 续约任期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任协议。
4. 工作职责4.1 教学职责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教学计划和要求,承担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4.2 科研职责乙方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促进学科发展。
高校教职工聘用协议管理细则(2024版)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高校教职工聘用协议管理细则(2024版)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协议的签订1.1 签订条件1.2 签订流程1.3 签订期限2. 聘用协议的内容2.1 协议条款2.2 双方权利与义务2.3 聘用岗位及职责3. 聘用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1 变更条件3.2 解除条件3.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4. 聘用协议的终止4.1 终止条件4.2 终止程序4.3 终止后的权益处理5. 工资待遇5.1 基本工资5.2 绩效工资5.3 福利待遇6. 职称评定6.1 评定条件6.2 评定程序6.3 评定结果的运用7. 培训与发展7.1 培训内容7.2 培训时间7.3 培训费用8. 保密协议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协商解决9.3 调解与仲裁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解除条件11.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11.1 终止条件11.2 注销程序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情形12.2 违约责任承担13.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1 履行原则13.2 监督与检查14. 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修订14.2 合同的保存与使用14.3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协议的签订1.1 签订条件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乙方为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校教职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甲方招聘公告中规定的岗位条件。
1.2 签订流程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应聘材料进行审查,确认乙方符合招聘条件后,发出聘用通知书。
乙方收到聘用通知书后,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甲方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1.3 签订期限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期限为固定期限,如无特殊情况,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二条聘用协议的内容2.1 协议条款2.2 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给乙方工作条件和待遇,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双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共同维护甲方利益。
北京物资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精品
北京物资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8]1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建立起以岗位设臵管理为基础的新型用人机制,科学合理配臵人力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而为推进我校知名财经类大学的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着眼长远,将岗位设臵与学校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与学校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人才队伍的近期、中期、长期建设规划,同时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人才队伍的结构现状,按照上级下达的全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我校各类人才队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规范设臵各类各级岗位。
(二)优化结构,处理好数量、结构和质量的关系切实把提高人才队伍质量放在突出位臵,优化各类人员结构,强化内涵发展,着力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岗位设臵分类分级体系,逐步使我校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和质量与知名财经类大学建设需要相适应。
(三)以教师为主体,处理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关系切实围绕知名财经类大学的建设目标,坚持以教师为主体,认真规划、科学制定教师队伍岗位设臵方案,通过岗位设臵的政策杠杆,为教师队伍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合理配臵其他人才队伍资源。
统筹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支队伍的建设。
(四)保证重点,兼顾一般要优先保证重点发展学科、重要教学科研平台、高水平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和一般学科的发展需要。
(五)兼顾现状,平稳过渡要充分考虑现有人才队伍的现状,平稳过渡,使现有人员按照水平、能力、贡献、资历和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充分调动现有人才队伍的积极性。
(六)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加强学校对岗位设臵与聘用工作的统一领导,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我校的岗位设臵与聘用工作平稳推进。
高校、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
高校、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激励教职工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全面“上水平”做出更积极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含学校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其同级单位。
以下统称聘用部门)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
在聘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规定的所有规定均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聘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内容与期限第四条合同的订立1、聘用合同必须以书面(中文)形式签订,一经签订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必须履行。
2、校级领导干部的聘用以上级任命视为聘用合同,以任期为岗位聘期。
3、由选举制产生的干部,以任期为岗位聘期,任期超过合同聘期的,聘期以任期为准。
4、其他聘用人员与校长或其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后生效。
5、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的聘用部门和本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各执T分,一份由甲方归入乙方人事档案,另T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条合同的内容1、合同期限;2、岗位职责;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资与福利;5、工作纪律;6、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合同的责任;8、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是指不明确终止期限,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若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一直有效,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时,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有固定期限是指聘用合同中有明确的终止期,期限届满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下列人员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1)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经本人要求,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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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指学校与受聘人员(合同制工人除外,连续签定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人事治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依照工作需要从总体上设置以下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治理岗位(含处级、科级和一样治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正式职工,除由上级主管机关任用的干部外,均属聘用范畴。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七条学校依照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结合学校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形,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条聘用的差不多程序:1.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岗位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应聘人员进行公布答辩并经考核,由聘用委员会择优确定拟聘人员;5.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受聘人员;6.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在聘用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学校办公室秘书或组织人事、财务、纪监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截了当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学校今后补充教职工,除接收毕业生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政策性安置外,凡空缺岗位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布聘请、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时应当优先从本学校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聘请的,同等条件下本校教职工应聘人员优先。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工作)纪律;4.劳动爱护和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福利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对流淌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样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依照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结合我校实际,首次聘用合同的期限: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除外)、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合同期限定为3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用合同期限定为9年;病休与待聘人员合同期限定为1年;接收的毕业生、引进人才、解决两地分居和经学校培训的人员,依学校工作需要,可按原协议所定期限执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假如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六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能够缓签聘用合同。
正在同意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能够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若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形的,学校为其提供许多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其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为发给本人的差不多工资。
在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教职工,学校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教职工,能够提出辞职或学校将其档案转至职介中心,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未经学校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1.国家级、北京市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要紧负责人、学校近5年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或者担任学校科研工作项目尚未完成的;2.在学校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专门技术岗位的人员,离职后会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判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运算。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旧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连续履行。
第二十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能够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范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峻后果的;5.严峻扰乱学校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7.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能够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许多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学校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能够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同意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能够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的、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2.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3.经学校同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一般高等院校录用的;4.经必要程序被录用或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工作的;5.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九条除“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连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承诺他人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技术隐秘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的;3.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校与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情愿、考核合格的,能够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达到“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假如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时,学校应当与其续订。
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续订。
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2.聘用合同末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进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运算经济缺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缺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学校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学校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1.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符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由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因学校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本校每工作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构成,由聘用单位依照上一年统计部门工资统计项目确定);在聘用单位工作时刻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运算。
第八章聘后治理第九章附则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