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事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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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事项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事项编码三、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四、受理机构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国土部预审;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涉及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由国土厅预审;五、决定机构六、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单位)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项目建设单位填写)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主管部门)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设单位)5、建设项目土地情况说明批复文件(县人民政府)6、与相关单位(乡、村)衔接用地情况文件(合同、征地协议)7、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县国土资源局)8、土地利用现状图(县国土资源局)9、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如占用林地,必须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同意占有该林地的证明材料;如占用草地,必须提供农牧部门出具的同意占有该草地的证明材料;10、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供发改委同意核准的批复文件。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八、办事条件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国土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用地预审九、办理基本流程建设项目单位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初审意见,审核通过的在项目批准备案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预审意见十、办公地址国土资源局十一、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00,下午16:30-19:00冬季:上午10:30-13:30,下午16:00-18:30十二、收费依据无十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四、乘车路线十五、事项类别十六、办理结论十七、备注。
云南省(新增、存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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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增、存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清单(一)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拟选址情况(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和比选方案论证意见)、拟用地总规模(包含功能分区)和拟用地类型、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拟占用耕地的还需包含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6.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7.拟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准分幅)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所报图件需标注编制单位、制作单位、出图单位名称,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国土部门行政公章及电子版拟用地地块位置坐标;8.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加盖制作单位签章);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10.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11.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及安置方式、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意见;12.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和委托补充耕地协议;13.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存量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清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原件1份);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包含功能分区)、土地来源情况(包含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等情况),原件1份;3.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步审查意见(原件1份);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原件1份);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8.农地转用及征收批准文件(包含批复文件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转发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9.具体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1份);10.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经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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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3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有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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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云自然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规〔2020〕1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等相关文件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我省新时期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范围。
除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内容进行审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用地预审,根据需要审查规划选址情况;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规划选址,根据需要审查用地预审情况。
(二)核发权限。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前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外的,由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云南省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征转用报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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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征转用报批流程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及《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一般采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申报,不符合的,一般采用城镇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申报。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令)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分级预审制度,根据立项机关确定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出具初审意见,其下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而后,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详见附件一)准备申报材料后,上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审查,再行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省政府审批。
注: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70公顷的,需上报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城镇(城市)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城镇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详见附件二)准备申报材料后,上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审查,再行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省政府审批。
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范围内的,需最终上报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审批,且每年仅可报批一次。
附件: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二、城镇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附件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请示文件;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4.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5.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6.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7.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1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3.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1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5.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16.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17.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18.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19.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20.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21.土地复垦方案;22.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23.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2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2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6.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27.项目用地所使用的控制指标;2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29.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0.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31.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32.用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要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3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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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代码:1007000015212006二、受理范围(必备)国家、省、州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办理依据(必备)(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实施机关(必备)文山州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五、审批条件(必备)(一)予以审查的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符合相关规定;(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要件齐备。
(二)不予以审查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不予审查。
六、受理地点(必备)文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七、申请材料(必备)(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性文件或项目建设依据;(4)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5)项目平面布置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土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表;(9)补充耕地措施;(10)用地分类面积表及权属情况表;(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12)压覆矿产资源证明;(13)其他相关材料。
八、审批时限(必备)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九、审批收费及依据(必备)不收费十、咨询(必备)(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政府服务中心国土窗口2.电话咨询:(0876)*******3.信函咨询: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政府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邮政编码:663099(二)咨询回复1.窗口咨询现场答复2.电话咨询电话答复3.信函咨询信函回复十一、申请人权利(必备)(一)投诉1.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电话投诉:(****-*******);3.信函投诉: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37号楼文山州国土资源局人教科,邮政编码:663099(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2.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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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启动建设项目前,需要对用地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适合在该用地上建设。
用地预审是项目前期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避免环保问题、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这一步是整个预审工作流程的开始,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申请包括项目形象和背景介绍、用地规划及选址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要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
目的是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相关法规是否符合等方面的问题。
三、公示期初审通过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将项目公示在当地媒体上,让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划等相关信息,本阶段也是收集公众意见的一个过程。
四、专家评审这一阶段主要是在技术层面上,由专家组对申请方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的环保标准、有无环保问题等。
五、补充申报这一环节是回应公众意见、完成专家评审后,申请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项目申请资料的环节。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纠正发现的问题、添加必要的信息、说明措施等。
六、再次审查申请方完成补充材料后,行政管理部门会重新审批申请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评估。
七、审批结果公告当所有预审工作流程进行完毕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公布预审结果,项目是否获批、用地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都需要在此进行披露。
八、用地调整如果用地在预审中未能获得批准,行政管理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用地调整,以确保项目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确保了申请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理沟通和协商,进一步保障了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对于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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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1.用地需求评估首先,项目申请方需要明确自己的用地需求,并进行详细的评估分析。
评估内容包括用地面积、用地类型、用地位置等。
这样可以确保项目申请方对于用地需求的充分了解,并为接下来的审批过程提供准确的信息。
2.提交预审申请申请方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用地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证明等。
然后,将这些文件和资料提交给相关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用地预审。
3.受理和初审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受理和初审。
主要的目标是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申请方将被要求补充文件或资料。
只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才能进入正式审批程序。
4.审查和评估审批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的合规性、环保性和可行性。
审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用途、规划条件等方面的合规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用于后续的决策过程。
5.专家评审为了确保审查和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审批部门将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审批的要求,对申请进行评分和意见反馈。
专家的意见将成为最后决策的重要依据。
6.决策和公示审批部门将根据审核、评估和专家意见,做出是否批准项目用地的决策。
如果决策为批准,审批部门将发布正式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方。
同时,审批部门还将在政府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渠道上公示审批结果。
7.补充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申请方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解释的情况。
审批部门将告知申请方还需提交哪些补充材料,并要求申请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只有补充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项目的用地预审才能算作通过。
8.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预审通过后,申请方需要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这包括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申请土地使用证等。
完成这些手续后,项目申请方方可正式得到用地并开始项目建设。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是确保项目用地合规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准备和严格的审查,可以有效提高项目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并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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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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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二、申报材料要求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
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四、收费事项无五、办理结果用地预审意见。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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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8.11.12【实施日期】2008.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7次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及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或授权园区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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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4月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土地供应参与宏观调控、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的重要手段。
用地预审意见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内在需求;是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务实举措;是国土资源部门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用地预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用地预审工作。
二、明确用地预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是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相关土地使用标准;国家或地方尚未颁布标准或项目用地突破标准的,是否开展节地评价并经过评审论证。
符合踏勘论证要求的,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组织踏勘论证。
(二)省厅各处室审查内容。
1.规划处:审查要件资料是否齐全;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遵循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原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落实;项目业主是否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保、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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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16•【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提升报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审查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受理和审查流程(一)受理部政务大厅收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即转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受理。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部内会审司局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
按照用地预审权限不应由自然资源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退回。
项目建设依据不充分,或者申报材料存在明显文字、数据、逻辑等错误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审查与决定用途管制司做好组织部内会审司局审查和提请部用地会审会审议的各项工作。
对司局会审无意见且经会审会审议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司局会审仍有意见或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的涉密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和审查流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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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二、事项代码:A-002882-2882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五、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需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需市级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需市级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四)应当由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川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0d96f6794693daef5ef73dc3.png)
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所需资料(一)、征用土地审批程序一、由使用土地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可行性预审申请。
二、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三、使用土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
四、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立项批准文件以及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图件等材料向规划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五、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拟订供地方案。
属林地的要有林业部门的批准资料。
六、经廉江市政府审核后报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报湛江市政府审核。
七、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或占用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八、省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
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十、规划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十一、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
十二、规划国土资源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三、由规划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有合同样本)。
十四、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提交的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书;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4、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
(三)、申请用地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用地报告书二份;2、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和选址蓝线座标图;3、廉江市建设银行存款的资信证明书二份;4、廉江市政府以上计划部门批准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5、廉江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6、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二份;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8、1:500或1:1000的蓝色地形图二份;9、重点项目、污染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环保部门评估意见书和消防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0、外资独资项目还须提交外商的身份证;(收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核对)11、超越我市审批权限必须上报省政府审批用地,要提交工程规划设计平面图、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四)、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1、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书面内容,内容包括:用地起始时间、权属来源和演变情况以及四邻交界情况等;2、上级主管部门据的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3、有关用地的历史资料(包括各类协议、交款单据、法院判决书、征拨地批文、建筑许可证、工税报建书等);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5、1:500或1:1000地形图或二份;6、地上有建筑物的,须提供房地产证复印件二份(但须提供原件核对).(五)、办理出让手续须提交的资料:1、办理出让手续的书面报告;2、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料核对);3、市政府同意批准出让意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4、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二份;5、营业执照副本、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6、被委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7、地上有建筑物,则须提供房产证收复印件二份(须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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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
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
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收费事项
无
五、办理结果
用地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