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市政赔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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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府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渝价(2009)442号市政设施赔偿标准

渝价(2009)442号市政设施赔偿标准
29
污染路面-沥青砼路面
m2
272
209
190
152
污染物包括废污水、油污、酸类及其他化学物质等。不足1平米按1平米计取。
31
石砌窨井

6020
4630
4209
3368
井深2米内,超过2米每增0.5米增收10%,不足0.5米按0.5米计,不含井盖
32
Ф500mm玻钢井盖

880
677
615
492
只损坏井盖按此标准45%计取
815
652

路桥收费站设施
单位
赔偿标准(元)
备注
1
安全岛
M3
1471
2
铝合金门窗
M2²
194.69
(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3
PVC升降栏杆

840
4
八角升降栏杆

892.5
5
升降栏杆防撞装置

735
6
手动栏杆

2226
7
电动栏杆机

17559
电动栏杆机机壳

1720
8
砖混收费亭整体框架制作

-4
改性沥青砼路面
m2
507
390
355
284
挖掘深度超过1.5米,每超深0.5米增收20%,不足0.5米按0.5米计算
-5
沥青表处路面
m2
234
180
164
131
挖掘深度超过1.5米,每超深0.5米增收20%,不足0.5米按0.5米计算
-6
条板石路面
m2
854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

重庆占地赔偿标准重庆市是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和赔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针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瓦工石工补偿款、树木补偿款等;二是对于被征收农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款、农田基本建设用地补偿款、农田水浇灌设施补偿款等;三是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款、土地上房屋、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款等。

其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单位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及时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征收单位还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和土地类型,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再次,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有相关政策。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程度。

最后,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重庆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和补偿义务。

同时,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开和监督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总之,重庆市对于占地赔偿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都体现了对土地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土地征收工作的规范和监督。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对重庆市占地赔偿标准的了解,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常用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常用收费标准
m2
169
130
118
94
4
彩色方块人行道(一般型)
m2
197
152
138
110
5
盲道砖人行道
m2
239
18相人行道
m2
437
336
306
245
7
花岗石地砖人行道
m2
628
483
439
351
8
水泥砼路缘
m
146
112
102
81
9
条石路缘石
m
119
91
83
66
10
一般道路边沟、天沟
18
钢筋砼篦进水口

1033
795
723
578
19
石篦进水口

1064
818
744
595
20
钢筋砼进水篦

135
103
94
75
21
断面600*900mm以内石沟(管)
m
3176
2443
2221
1777
流水面埋深按2米计,超过2米每增0.5米增收15%,不足0.5米按0.5米计
22
断面600*900mm至900*1200mm石沟(管)
-5
条板石路面
m2
854
657
597
478
挖掘深度超过1.5米,每超深0.5米增收20%,不足0.5米按0.5米计算
-6
泥结碎石路面
m2
129
99
90
72
挖掘深度超过1.5米,每超深0.5米增收20%,不足0.5米按0.5米计算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一、背景介绍在城市建设和维护过程中,为了进行道路维修、管线铺设等工作,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道路,并存在挖掘和损坏市政设施的风险。

为了明确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及保障公平合理的赔偿原则,特制定本。

二、占用挖掘范围及责任1. 占用挖掘范围细分:a)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b)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占用挖掘c) 高速公路占用挖掘d) 市政设施损坏2. 占用挖掘责任:a)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责任主体b)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占用挖掘责任主体c) 高速公路占用挖掘责任主体d) 市政设施损坏责任主体三、赔偿费标准1.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a) 围挡费用b) 施工时间费用c) 桥梁施工费用d) 路面恢复费用2.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a) 施工时间费用b) 桥梁施工费用c) 路面恢复费用3. 高速公路占用挖掘赔偿费标准:a) 施工时间费用b) 桥梁施工费用c) 路面恢复费用4.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a) 损坏设施修复费用b) 施工时间费用四、附则1. 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a) 相关法规法律文件b) 占用挖掘赔偿费计算表格2. 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城市道路:指位于城市内的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

b) 中心城区:指城市的主要商业和行政中心区域。

c) 城市二级及以下道路:指不属于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

d) 高速公路:指划定了专用车道、设有收费站的道路。

e) 市政设施:指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公共设施,如水、电、气管道、下水道等。

以上是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请按照此执行相关占用挖掘和赔偿工作,以确保合法合规,并保障公共设施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a) 相关法规法律文件b) 占用挖掘赔偿费计算表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城市道路:指位于城市内的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
胸径10-30厘米

40
以胸径为10厘米的绿化树(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40元
胸径30厘米及以上

100
以胸径为30厘米的绿化树(10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32
人工草坪、绿地
平方米
65
33
灌木:冠径50厘米及以下

50
冠径50厘米以上

50
以冠径为50厘米的灌木(50元)为基数,每增加10厘米,增加50元

40
(二)排水防护
5
混凝土路缘石
米பைடு நூலகம்
160
6
边沟

350
本边沟材料按浆砌片石计,若为混凝土,每米增加240元
7
边沟盖板

250
(三)桥梁设施
8
排水管

140
9
钢筋砼防撞护栏

890
10
钢管防撞护栏

190
11
金属防眩板

160
12
塑料防眩板

90
(四)安全设施
13
安全隔离墩

270
14
隔离水码

500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金额(元)
计算说明
(一)临时占用
1
公路路面
平方米·天
10
临时占用是指占用时间较短、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占用
占用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最高限额按24个月计算
2
公路路肩
平方米·天
2
3
公路边沟
平方米·天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69号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0号),现就重庆市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占道费(一)占用城市道路,分经营性占道和非经营性占道。

经营性占道指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摆摊设点等),其他占道为非经营性占道(如停车、搭架或围墙施工作业等);主干道及其它道路的划分,以市政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

(二)收费标准。

1.非经营性占道,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0元,其它道路每日每平方米0.20元。

2.经营性占道,渝中区解放碑地区(指临江门天桥至新华路口,较场口转盘至小什字叉路口)每日每平方米1.00元,其它地区每日每平方米0.50元。

二、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发布户外广告占用市政设施的,向市政部门交纳的场地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广告收入的15%。

三、市政设施损坏修复赔偿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
长度不足1米按1米计
25
附着式轮摩标

40
26
柱式轮廓标

170
27
百米桩
130
28声屏障
平方米
920
按损坏板整片面积进行赔偿
(六)标志、标线
29
反光膜
平方米
980
30
弯道反光导向标,忐牌

360
(七)公踣绿化
31
绿化树:胸径10厘米及以下

200
珍稀名贵树种均按实际价格进行 賠付。以胸径为10厘米的绿化树
(200元)为基数,每减少米, 减少20元
附件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占用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金额(元)
备注
(一)踣面
1
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330
2
沥青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350
3
水泥路面划痕

30
宽度在50厘米以内(含50厘米) 的,深度在4厘米以内(含4俚 米).按长度计费
4
沥青路面划痕
15
防撞桶

410
16
锥标

65
17
中央开口活动栅栏(插拔式)

1080
18
中央开口活动栅栏(伸缩式)

740
19
护栏弯头

1220
20
两波护栏板

230
按损坏护栏板整板长度进行赔偿
21
三波护栏板

320
按损坏护栏板整板长度进行赔偿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09•【字号】渝价[2008]518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的损坏赔偿收费标准通知(渝价〔2008〕518号)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按上面分述定,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相应项目执行。

六、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按职责划分为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执行单位。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市政赔偿收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市政赔偿收费标准

3 普通沥青砼路面
改性沥青砼路面
沥青表处路面
条板石路面
泥结碎石路面
2 道路条石边沟 m
3
道路块片石边沟、 天沟
m
4 三合土路肩

5
素色机制方块人行 道
6
彩色方块人行道 (一般型)

7
光良心彩色方块人 行道
8 盲道砖人行道
9 广场砖人行道
10 花岗石拼相人行道
11 花岗石地砖人行道
12 青板石人行道
444
102 83
114 138
98 24 621 651 1337 156 79 130 93 101 63 183 190
81 66 91 110 79 19 496 521 1070 125 63 104 75 81 50 146 152
6020 880 926
4630 677 712
4209 615 647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9 〕442 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
准的通知》(渝价[2008]518 号)文于2009 年12 月31 日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
市财政局渝价[2008] 518 号文件同

○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费标准
附件: 备注
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 道路提起挖掘的,收费标
准按第二条执行 挖掘深度超过1.5米,每超 过1.5米,每超深0.5米增 收20%,不足0.5按0.5米计 算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5.31•【字号】渝价[2000]288号•【施行日期】200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赔偿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288号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重庆市交通局,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制订《重庆市高速公路占用、损坏路产赔偿标准》(见附表)如下:一、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占用、利用、挖掘、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必须在高速公路上临时施工作业的,应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利用、占用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超限运输单位应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监护措施的实际发生费用。

造成公路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先行赔偿,并及时予以恢复。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路产损失后,其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责分担。

五、对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行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损坏程度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缴纳占用费或赔偿费。

当事人提出自行修复的,还应按修复费用的50%缴纳技术监制费。

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取公路占用费和赔偿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财政审核后拨付。

(整理)重庆市政赔偿标准

(整理)重庆市政赔偿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渝价〔2009〕442号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518号)文于2009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精品文档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相应项目执行。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5号

♦【法规标题】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9年第55号♦【颁布时间】1999-4-13♦【失效时间】2002-4-12♦【全文】重庆市征地补偿安务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谿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活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谿和住房安谿,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谿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谿工作。

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谿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宵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宵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 . 2至1. 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歹0地上建(构)筑物、宵苗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届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宵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一、收费对象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2008]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渝北府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21〕1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包含鸳鸯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礼嘉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下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征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渝府发〔2005〕67号

渝府发〔2005〕67号

渝府发〔2005〕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主城区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

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

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2)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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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片石、砾石堡坎 、护面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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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砼堡坎、护面 墙

22 浆砌片石护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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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上赔偿-普通沥 青砼路面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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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上赔偿-改性沥 青砼路面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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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上赔偿-普通水 泥砼路面
m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6
挂上赔偿-钢纤维 水泥砼路面
m
27 污染路面-散落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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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路面-水泥砼 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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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路面-沥青砼 路面
30 石砌窨井
203 227 135 292 885
222 2264
709 1670
723 861 825 861 1856 1941 795 818 1175 156 175 103 225 681
202 2058
644 1518
657 783 750 783 1687 1765 723 744 1068 142 159
一、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 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 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 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 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 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 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 交纳挖掘修复费。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 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 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 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三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挖面积计算方法,按实际开挖面积乘以系数1.2。 (四)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道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按本标准赔偿。 (五)车辆因载物或其它原因拖刮、砸伤路面面层的,按城市道路赔偿标准中“挂伤赔偿”的 相应项目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 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从2010 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2008] 518 号文件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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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50mm水泥砼路缘 m
14 250mm条石路缘 m
15
300mm水泥砼路缘 石
m
16
400mm水泥砼路缘 石
m
17 梯踏步
m
18
一般道路边沟、天 沟
m
19 条石堡坎、护面墙 m³
42 玻钢双篦进水口 座
43 钢筋砼进水口 座
44 石篦进水口

45 钢纤维双篦进水口 座
46 铸铁进水篦

47 玻钢进水篦

48 钢筋砼进水篦 块
49
钢纤维进水篦(承 重)

50
φ500以内钢筋砼 管沟
m
51
52
288 2944
922 2171
940 1120 1073 1120 2413 2523 1033 1064 1527
3 普通沥青砼路面
改性沥青砼路面
沥青表处路面
条板石路面
泥结碎石路面
2 道路条石边沟 m
3
道路块片石边沟、 天沟
m
4 三合土路肩

5
素色机制方块人行 道
6
彩色方块人行道 (一般型)

7
光良心彩色方块人 行道
8 盲道砖人行道
9 广场砖人行道
10 花岗石拼相人行道
11 花岗石地砖人行道
12 青板石人行道
444
102 83
114 138
98 24 621 651 1337 156 79 130 93 101 63 183 190
81 66 91 110 79 19 496 521 1070 125 63 104 75 81 50 146 152
6020 880 926
4630 677 712
4209 615 647
3368 492 518
33 钢筋砼井盖

34
5100*1000mm二块 式铸铁井盖

35
5100*1000mm铸铁 井盖

36
5100*1000mm二块 式钢纤维井盖

37
φ600mm钢纤维井 盖

38 φ600mm复合井盖 套
39
φ700mm钢纤维井 盖

40 φ700mm复合井盖 套
41 铸铁双篦进水口 座

31 φ500mm玻钢井盖 套 32 φ500mm铸铁井盖 套
146 119 163 197 141
34 887 931 1913 223 113 186 133 144
89 262 272
112 91
125 152 108
26 683 716 1471 172
87 143 103 111
69 201 209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9 〕442 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
准的通知》(渝价[2008]518 号)文于2009 年12 月31 日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机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
赔偿标准(元)
序 号
项目
单位 快速干道
主干道 次干道 基价
基价*1.7875 基价*1.375 基价*1.25
附件:

道路设施
1 道路路面
1 普通水泥砼路面 ㎡
2 钢纤维水泥砼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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