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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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教育需要适当的教育惩戒

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有一句名言:“适当的惩罚,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他说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适当保留对学生的惩戒,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也能有效促使学生形成严谨的学习态度与行为规范。教育惩戒需要讲究原则和艺术

一般认为,教育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学校惩戒是指学校行使的如记过、警告等处分,或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授权批准的停学、退学、开除等能带来一定法律效力的处罚。教师则是学校惩戒的具体执行者,主要是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惩罚,如训诫、斥责、惩罚性值日、惩罚性更正作业、减少或取消某项权利等。教育惩戒,在行使过程中兼具教育与制裁的双重性质,目的在于教育和戒除,而非单纯的惩罚。由此,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就要讲究一定的原则和艺术。

教育惩戒要遵循适时、适法、适度原则。“适时”要求教育者在实施惩戒的时间上选择最佳时机。一般来说,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及时惩戒,以使其产生最大的心理“赎罪”感,并加深对错误的认识。“适法”要求教育者根据惩戒对象及其错误程度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不当的惩戒易使受惩者“不服”,从而难以产生“戒”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适度”则要求教育者在惩戒力度上把握好分寸,宁可不及,不可过度。

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教育者具有相当的教育艺术和智慧。一次有效的、成功的、具有激励性质的惩戒,可以促进一个人,使他一生受益,将他引向成功;一个伤人自尊、令人消沉的批评,则会让一个人从此一蹶不振,失去前进和向上的动力,从而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正如捷克教育学家夸美纽斯所说:“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之所以受罚,并非因为他犯了过错,而是为了使他不再犯。”教育者在对学生施行教育惩戒时,要心平气和,而不要大声呵斥。施行教育惩戒必须具有一贯性,如果教育者放弃了对一些违规行为的惩戒,那么惩戒在学生中的威信就会降低,而且,如果其他学生也注意到这种不连贯性的话,更多的错误行为就有可能发生。如果能做到教育惩戒与奖励并重,就往往会产生戏剧性的教育效果,使学生的印象更为深刻。

总之,教育惩戒是教育者从促进学生更加健康和谐的角度出发,对其施行的善意的惩罚。有效的教育需要适当的惩戒。适当的教育惩戒不仅需要相关的理解和支持,也需要教育者的能力和智慧。

教育规律和教育实践都给出了这样的答案: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我们应该反对的不是惩戒,而是体罚与变相体罚。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的区别:惩戒是合理的、适度的、有助于孩子成长的处罚,而体罚则是以伤害孩子身体、心理为前提,阻碍其健康成长的处罚。因此,无论是教育思想还是法律法规,都应当明确允许教育者的惩戒权。目前,国内有两种“教育尴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教育者的惩戒权的缺失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一种是“赏识教育”的尴尬。作为教育理念和手段,“赏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问题是仅有“赏识”显然是不够的。在奉赏识教育为神明,一味追求把赏识教育范围和功效最大化的情形下,教育者并没有真正实现教育的理想,人们逐渐发现赏识教育并非对所有教育对象和教育事件都适合。这种尴尬或可叫作“教育浪漫主义”的尴尬。另一种是“关爱教育”的尴尬。爱是一切教育的前提,没有爱的教育是虚伪和缺少根基的教育,但仅仅有爱也是不够的。正如高尔基所说:爱护自己的孩子,这是母鸡都会做的,但教育好孩子却是一门艺术。因为爱的不适当,结果收获了与愿望相反的结果。这种尴尬或可叫做“教育温情主义”的尴尬。无论是教育浪漫主义的尴尬,还是教育温情主义的尴尬,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下教育的一种缺失,那就是教育者适当惩戒权的缺失。

我总结出一个可怕的结论,我在课堂上起决定性的作用……作为一个教师,我拥有让一个孩子的生活痛苦或幸福的权力。我可以是一个实施惩罚的刑具,也可以是给予鼓励的益友,我可以伤害一个心灵,也可以治愈一个灵魂,学生心理危机的增加或减缓,孩子长大后是仁慈还是残忍,都是我的言行所致。

------海姆·吉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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