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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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陕国资分配发〔2009〕4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省国资委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省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报酬与风险、责任相适应,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五)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职务消费、补充保险等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六)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省国资委签订《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健全规范各项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四) 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第六条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的薪酬分配系数为0.95。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风险、行业特性以及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省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年薪不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经审计并通过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核定。基本年薪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得核增本年度基本年薪。

第九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由省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按《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陕国资发[2007]109号)执行。

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依据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水平,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由企业依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按照0.5——0.8的分配系数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应拉开差距,不能搞平均主义。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考核、薪酬兑现等结果应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

向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可参照本办法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其薪酬确定及兑现情况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审慎探索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除已经颁布实施的《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励暂行办法》(陕国资业绩发[2007]389号)规定的中长期激励措施之外,其他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省国资委的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水平,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

第十四条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在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依据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一次性兑现。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在任期结束后兑现全部延期支付收入;

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者全部延期支付收入。

企业须完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暂缓兑现或直接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支付。企业建立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应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人的缴费和待遇标准。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省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复调整负责人基本年薪,并按规定兑现当期绩效年薪。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全资及控股子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情况,需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境外公司负责人薪酬按照法定程序确定,薪酬兑现情况需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每年应填报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备案手册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备案手册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国资委批复的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以及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额及说明;

(六)企业其他负责人任职、考核、薪酬分配系数及兑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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