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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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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第一节董事民事责任理论
“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

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果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

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

在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里,在崇尚自由之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个体责任之观念。

“一个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

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就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

民法理论认为,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或义务不履行的担保。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法典化的欠缺,未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obligation,duty,liability,responsibility等很多都包含了责任或义务的术语。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予以区分,认为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组合成民事法律关系,责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

但不论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区分与否,欲研究民事责任,必考察民事义务。

欲考察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一的董事的民事责任,亦需考察其民事义务。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诉讼 、 案权等 , 提 并建立 了相关 的监 督机 构以限制 董事权 力 , 防止
和不足 。
( ) 一 法律 层 面的分析
董 事责 任保 险所 依托 的董事 责任特 指 董事违 反注 意义 务所 应当承担 的 民事 责任 , 以公 司法 上对董 事注意 义务币 相应 的民 所 ¨
职权 的滥用 。
国被广 泛推 广使 用 的保险 品种 。其主 要 目的是 为 了降低董 事履 责 任 , 无疑 是对 公司和第三 人利益 实现 的一利I : I 碍 同时 , 事个 董 行职 责时可能 引致 的风险 , 减少 民事赔偿 责任制度给 正常 的经营 人 对损 失的 赔偿也 必 是杯水 车薪 ,无法 真 正达到 弥补缺 失 的作 活动所造 成 的压力 。 国公 司治理 结构 , 引入 独立 董事制度 等 用 。 为重要 的是 , 我 征 更 董事 艮惧 自己在 面对 不充分 信息 条件下做 出 措 施的 同时, 也开 始注意 到如何保护 董事及 救济董 事的经营 责任 的问题 。 尽管 董事 责任保 险制度 在我 国有 其得 以实行 的必要性 ,
下, 事, 董 经理 等经 营者的风 险 、 义务 、 责任 日益加 重 。为 了最大限度 地激 励经 营者 大胆从 事工 商业活 动, 为股 东谋取 最 大 的盈 利, 国 家公 司法往 往规 定董 事责任保 险制 度 , 董 事、 西方 对 经理 经营 中的 某些过 失责任运 用保 险机 制 分散其 风险 。 本文 就我 国董事责 任保 险建 立的 必要 性 以及董 事责任 保险 制度的现 存缺 陷和发 展前 景进 行 了分 析。 关键词 董 事责任 责任 保险 保险 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92 9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o1-3-2 10 - 22 l)2 80 5 0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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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一、董事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久。

20XX年,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名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部门规章级法律文件,其中的明确规定,揭开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序幕。

随后于同年1月23日,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率先推出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作为新的保险险种,在董事责任保险险种发布会暨企业解释说明会上,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敢为人先,签订了首份由我国保险公司发行的董事责任保险保单,并成为国内首个为董事责任投保的民营企业,按照保单的约定,一旦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自己的的职务行为不当给公司带来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上限为XXX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

但如今距离部门规章的发布也好,首份国内保单的合意也好,10年过去了,中国保险领域董事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发展,并不乐观,不仅市场接受程度低,购买的企业比之企业总量基础显得相当少,而且即便是保险业从业人员,也对这一险种的发展前景没有信心。

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状况的分析与对策(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1.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以从董事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了解到,设立该险种,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市场交易秩序、以及维持投资者对企业本身的信赖程度的,正因为此,也有部分学者提出,设立这样一个保险,可以为企业承担应有的责任提供一个开脱的借口,转移本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过错责任,由保险业代为承担的结果,最终是加重了社会的负担,而让一部分不法董事和高管逍遥法外。

但这种观点也广受驳斥,主流的观点认为,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可是应该看到该制度的功能主导的一面”。

[3]其实对董事责任保险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利用相关的监管制度予以完善,根据保险行业的从业规则,一宗保单的签订之前,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详细的核查,如投保人的资质、身份信息、以往是否有违法记录、财产的多寡、海外账户的登记情况,名下资产的注册情况、以及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最最重要的,以往的公司任职情况以及从业以来为公司带来的利润增长等等,都是保险公司考察核实的范围,并根据保险风险的多少,来划定保险金的多少,以此来考核为公司高管的承保信用度,而每一年的续保,保险都必须对此重新评估,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以公司经营状况来决定承保金额的高低,以此促进公司不断修缮自己的经营策略,敦促高管忠实勤勉。

《董事责任险介绍》课件

《董事责任险介绍》课件

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决 定。
3
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确认赔偿责任,将依据合同约定和赔付协议,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 的赔偿金额。
董事责任险的案例分析
公司名称 ABC 公司 XYZ 公司 123 公司
损失金额 100 万元 50 万元 200 万元
赔付金额 90 万元 45 万元 180 万元
《董事责任险介绍》PPT课件
保险概述和定义
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及赔偿的金融服务。董事责任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 专门针对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保障其在履职过程中因责任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董事责任险简介
董事责任险是为了解决企业高级管理层在执行职责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而 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它涵盖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面 临的责任和风险。
董事责任险的适用对象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小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非盈利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其他需保障个人权益的组织和企业类型
董事责任险的理赔流程
1
报案
在遭受损失或面临责任诉讼之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 证据和支持文件。
2
调查和核实
董事责任险的覆盖范围
董事责任险通常保障的范围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疏忽、错误行为引起的损失,相关的诉讼费用, 以及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调查费用等。
Hale Waihona Puke 董事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专门的保护 • 可减轻个人在职责事故中承担的经济风险 • 帮助企业吸引高素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任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险机制,旨在为公司董事提供额外的保障和保护。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董事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公司经营风险、法律责任和金融风险等。

为了保护董事的利益,许多公司选择购买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通常涵盖了董事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诉讼、调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责任。

它可以帮助董事们应对可能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律师费、赔偿金和调查费用等。

这对董事们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保护,尤其是在公司遇到困难或法律纠纷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也有助于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董事人才。

由于董事责任日益加重,一些潜在的董事可能会对自己的潜在法律责任感到担忧,而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帮助减轻这些担忧,提高他们对担任董事的信心。

然而,董事责任保险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些人认为,它可能会导致董事们忽视其职责,因为他们认为有保险来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导致潜在的道德风险。

此外,董事责任保险的成本也是一个考虑因素,一些公司可能会认为其成本过高或无法负担。

综上所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公司和董事们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为公司提供额外的保护,帮助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董事人才,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存在的挑战和争议,并在实施时加以权衡和管理。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董事是在公司中因占有大比例股份,获得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决定性权利、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民商事行为主体的总称。

对于企业而言,公司董事在决策机构所发表的任何关于公司战略的意见,以及代表公司做出的职务行为,对公司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旦董事的行为有所偏差,都会使得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为了减少这样的损失,规避因个人给整体带来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损害减轻一、董事责任保险的性质(一)董事责任保险是财产损害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归属于财产损害保险。

财产损害保险以保险利益为标的,“对整个损害保险而言,保险利益之定义可为一种特定之关系,基于此种关系,某特定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将遭受财产上之不利”。

[1]董事责任保险之所以应当归属于财产损害保险的类型,正是因为董事责任保险符合了“填补损害”的保险理论,在这个保险理论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防范未知的财产损失,并且这个损失是有可能造成除自己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损失的,为了在因自己过错造成他人损失,从而要由自己负担对于他人的损害赔偿时加大自己的压力,借助保险的赔偿,来转嫁损失的危机。

在这个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一旦察觉自己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遭遇损失,并且这样的过错是在可保行为范围以内,那么投保人可以并且应当得到因投保人投保而产生的保险金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都不能从这个保险关系中获取到额外的利益,这个财产损害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保险利益或者补偿的利益都将以损害发生后可掌控或者应当掌控的数值为限,任何一方不得以损害赔偿请求为由,从保险关系中谋取损害之外的利益。

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期待利益的问题,具体说来,当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的过错,导致了自己本应当获取的各项利益有所减损,或者期限届满未能兑现,那么就会发生期待利益损害的问题,是否也属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范畴呢?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这样一种利益包含在内,这是正确的。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加强董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强调对其利益的保护。

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
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当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在任职期间因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与董事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内在地需要董事责任保险法律机制。

责任的加重是对经营者的约束,风险的转移则是对经营者的激励,这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
本要求。

在建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应尽可能地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吸收、移植国外的立法成就和实践经验,从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本文从董事的民事义务和责任开始分析,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对在我国国情下
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障碍和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检验, 分析其是否真正降低了企业的风险以及其是否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以及其可能对企业治理结构、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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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需求的影响
公司的财务状况会影响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例如, 财务状况较好的公司可能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 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相对较低;而财务状况较差的 公司可能更需要董事责任保险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
董事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董事责任保险的引入可能会影响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某些法律制度下,董事可能因履职过程中 的不当行为或决策失误而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而董事责任保险可以缓解董事的赔偿压力,从而影响 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责任保险可以降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承担法律责任而对公司造成的财务压力,使 其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治理和发展。
维护公司声誉
董事责任保险可以为公司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公 司因诉讼或纠纷而造成的财务压力,有助于维护 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02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结构
04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
1 2 3
投保人范围狭窄
目前,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主要限于上市公 司和发行公司,这限制了该保险制度的覆盖范 围和发挥作用的空间。
保险责任范围有限
现有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大多只承保由董事个 人行为导致的公司赔偿责任,对于其他相关方 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予保障。
赔付金额
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金额相对较低,但也有一些大额赔付的案例。这表明在 某些情况下,董事责任保险可能无法完全覆盖董事面临的法律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战略决策
董事责任保险可以促进管理层制 定更加稳健和长远的战略决策, 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 能力。
公司文化
董事责任保险可以促进公司建立更 加健康和积极的企业文化,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董事责任保险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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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投资者权益保护
董事责任保险可以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 资者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为董事责任保 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董事责任 保险产品,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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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严格控制保险金额和承保范围。
加强合同管理
02
保险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保险范围、责任免除等条款,
以避免争议和诉讼。
建立风险准备金
03
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损失和赔付。
优化建议与政策建议
完善董事责任保险法规
政府应完善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法规,明确保险公司和董事的 权责利关系,为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23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contents
目录
•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 董事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 • 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与索赔流程 • 董事责任保险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 董事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与优化建议 • 董事责任保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01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董事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法律诉讼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认为董事存在欺诈行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法律 诉讼。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本文的主题是:董事责任保险以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对第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能有效地分散董事任职风险,解决董事的后顾之忧,并及时补偿公司股东等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实现公司、股东、保险业的三方共赢,因而它对平衡公司、董事、投资者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推行董事责任保险不仅有着非常现实的必要性,而且具备着可行性。

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运用的四年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又缺乏指引,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受损投资者追究董事责任的努力受阻,所以,董事几乎没有赔偿受损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危险,自然而然地,对分散其职业风险也未形成现实的需求,于是,董事责任保险也只落得个“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不仅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的基础理论,而且涉及到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运用状况、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以及民主政治的现实等等。

在本文中,笔者分四个部分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论述,具体安排是:第一部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述第二部分我国运用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障碍第三部分我国移植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构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指出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为董事而非公司,明确了董事责任保险实行损害填补原则、具有第三人性、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等三大特征;接下来,在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的描述中,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过程的回顾,得出这一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和公司制的形成与演变密切相关的结论。

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从制度本身的设计、法律环境、公司制的异化以及文化传统四个层面上剖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运行受阻的原因。

针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手段中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民事责任的现实,笔者认定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并由此得出如下结论: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失去运行的基础;结合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具而神不备”的现实,诸如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内部人控制”的严重现象,指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经理人市场人才选择机制尚未市场化的客观条件下,难以发挥功能、达到为公司吸收和挽留人才的目的。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 责任 保 险制 度及 其优 点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是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其 应 尽
的义务而给公 司 、 股东或第 三人造成损 害 . 但 由保 险 公 司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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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 一 一 — — 卜- — — 一 +
时 向 挂 牌 公 司 反 馈 ,杜 绝 为 了一 时 利 益 睁一 只 眼 闭 一 只 眼
除 了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以外 . 新 三 板 主 要 依 靠 自律 性 的 监管及券商的持续性披露 . 证 监 会 在 监 管 惩 处 上 缺 乏 法 律 做 后盾 , 对 于 违 规 披 露 的处 罚 也 仅 限 于谈 话 、 谴责 、 警示 , 因此 ,
险, 中 国现 有 的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却 无 法 对 此起 到 应 有 的 降低 风 险 的 作 用 。从 这 一 制 度 引入 至今 , 其 购 买率 一 直 处 于 非 常低 的 水平 . 这 对 于 中 国的 经 济 发展 而 言 并 不 是 一 个好 的现 象 。对 此 . 应 当充 分认 识 到 董 事 责任 保 险 制 度 的重 要 性 并 且提 出更 好 的 建

其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 一 种 保 险 这 一 保 险 制 度 是 从 国外 引 入 的. 其 设 立 目 的是 让 保 险公 司 承担 部 分 或 者 是 全 部 的 由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造 成 的赔 偿 责 任 . 这样 就能为第 三人 、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降低 一 定 损失 . 由此 在 微观 层 面 上稳 定 经 济 的发 展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有 着 以 下 诸 多 优 点 1 . 有 利 于 为 公 司 吸 引 优 秀管 理人 才 作 为 一 种 责 任 保 险 制度 .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能 够 减 少 董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承 担 的恐 慌 , 使 其不 至于消极 怠工 . 这 能 够 给 予 董 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当程度 的 自由 . 以激 发 其 创 新 意 识 . 从 而 更 好地 使 公 司得 到发 展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近年来,先后有多家上市公司被中小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其案件数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有所上升,这些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相应的诉讼标的(索赔金额)也逐年上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民事责任风险陡增。

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能转移董事责任风险的保险制度,在公司立法注意强化公司董事义务又同时存在完善董事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西方国家发展迅猛。

无论在成文法和判例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适用、赔偿、纠纷解决等具体问题的法律分析都比较全面。

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

对于我们来说,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舶来品”,它必须与我国的法律制度相融合。

目前我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也还不完善,推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法律依据非常有限,例如对保险的承保范围、实体构成要件、保险责任除外事项、保险理赔的程序条件都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和司法案例。

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需要理论研究作基础,对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也不例外。

深入细致地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对于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对于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所学的法律理论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走入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将论证在我国的国情下,尤其在我国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修订、强化和完善董事的民事责任的背景下建立此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1. 引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护公司董事的个人财产免受潜在的法律诉讼和赔偿的风险。

本文将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在保护董事权益和促进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性。

2.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定义和范围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企业为董事购买的一种保险,以保护董事的个人财产免受由于其在公司职责履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潜在法律诉讼和赔偿的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法规、职务滥用等。

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 - 法律诉讼费用的承担和赔偿责任 - 调查和辩护费用的承担 - 利益冲突和职务滥用的保护 - 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等3. 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保护董事的个人财产和维护董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3.1 保护个人财产在公司管理中,董事可能面临潜在的法律诉讼和赔偿风险。

如果没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保护,董事个人的财产可能会因为诉讼和赔偿而面临巨大的风险。

而有了董事责任保险,可以确保董事的个人财产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增强了董事的信心和积极性。

3.2 促进公司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减少董事的个人风险,提高董事的稳定性,进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因为董事知道自己的个人财产受到保护,他们更加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更为明智的决策和行动,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3.3 吸引优秀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还可以吸引优秀的个人加入公司董事会。

优秀的董事通常对个人财产的风险十分关注,他们更倾向于加入有完善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公司,以降低个人风险。

这样就能够吸引到具备丰富经验和高素质的董事加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4.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4.1 保险金额确定在设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时,需要确定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金额应当能够覆盖公司所有的潜在风险,但又不至于过高导致保险费用过大。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之下,股东虽因持有股份而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但实际上董事会掌控着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定与执行。

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时,因过失行为造成股东或第三人的损害,其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数额往往十分巨大。

然而,因董事个人偿付能力有限,受害人求偿也相当困难。

为了适度减轻公司业务执行者的负担,并使受害人能得到适当的补偿,国外学界结合公司法理论中的董事责任理论与保险法理论中的责任保险理论,创设出董事责任保险这一精巧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旨在分担董事等高级职员因错误、疏忽或遗漏,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义务时,个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发展的过程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公司法对于董事责任的不断强化而呈现出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

所以,一个国家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与该国关于董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紧密相关。

因此,笔者在简要介绍董事责任保险之后,从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法理基础即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入手,以此为逻辑原点研究这一制度的内在动力。

然后具体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关系涉及的五个方面,包括当事人与关系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的负担以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等。

最后,通过现状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具体合同条款设计三方面对构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与作用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与范围
02
保障对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
履行公司职务的其他人员
1
保障范围
2
3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个人经济赔偿责任。
个人责任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公司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损失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其他经济赔偿责任。
合理配置保险额度
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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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保护董事和高管、降低公司风险、促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提高公司融资能力。
特点
董事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起源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一些公司开始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发展历程
从美国扩展到其他国家,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风险管理工具。
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保障董事和高管履行职责
董事和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可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
05
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01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为公司提供经济保障,降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事务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的风险。
优点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02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董事和管理层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增强董事履职信心
03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董事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可以增强董事对公司的信任和履职信心。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下).doc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下).doc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下)-五、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从上文第四部分特别是有关董事不当行为的规定来看,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似乎相当广泛。

但事实上,由于保险人又通过各种各样的除外条款和除外责任的约定,对其责任从诸多方面作出了限定,使得董事在责任保险合同下能够得到的保障要远远低于合同表面看起来的程度。

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于保险人的对外赔付急剧增加而在美国引发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后[39],越来越多的除外条款以包括批单在内的各种形式出现在董事责任险保单中。

时至今日,对于市场上常见的保单,已不能简单地通过浏览“除外条款”标题下的有关内容来把握董事可能得到的保险保障,而必须非常仔细地检查整个保单[40].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除外条款的效力通常要高于承保范围的约定。

因此,只有结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两方面的规定,才能真正理清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董事能够得到的保障。

通常说来,保险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限定其赔偿责任:专门的除外条款或类似约定和对有关保单用语的解释或说明。

1、专门的除外条款董事责任险保单中的除外条款或类似约定虽然表述各异,但通常都不外乎下述两个大类:1.1.良好公司治理所要求的除外。

良好的公司治理要求董事必须有主观的善意,为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谨慎行事。

如果董事在从事了与良好公司治理明显相悖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仍然能就其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将会动摇整个公司法的基础,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因此,对于董事因故意违反法定职责侵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的行为所引致的诉讼,必须排除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外。

良好公司治理对董事行为的要求除了主观善意之外,还涉及到其行事谨慎程度和基本行为标准。

如果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明显缺乏必要的审慎,其因此遭受的诉讼风险和损失也可能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障和赔偿。

例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解释董事某些违反对公司所负信义义务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的除外规定时,曾说明此处所谓不忠诚的行为并不一定要含有欺诈因素,“纽约法律认为欺诈与不忠诚一词不是同义语。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职责时所产生的过失行为导致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在我国,这是个全新的职业责任保险品种。

由于它能有效地分散董事的任职风险,解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后顾之忧,并及时补偿公司股东等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因而它对平衡公司、董事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第三人保险,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在标的、赔偿限额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董事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董事对第三者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功能上看,它与民事责任制度一样都有保障受害人利益之作用,但民事责任制度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推动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

同时在救济董事责任方面,董事责任保险又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有益补充。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费的负担等。

有权对董事提起诉讼的第三人、董事的不当行为和损失等概念是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定义、范围决定了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董事不当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尚无明确规定,但从董事对其违法行为所负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可以承保的仅有证券法上董事的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

董事责任保险实施中要处理好它与两个制度之间的关系,一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的关系;二是如何在董事的责任免除机制与董事责任保险之间寻求平衡点。

因为股东代表诉讼所引起的是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这不属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它对推动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意义不是很大。

董事的责任免除在条件、程序上应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应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这样董事责任保险与董事的责任免除机制才能各行其事,更好地保护董事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研究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研究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研究一、董事责任保险概述概括地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近几年来,美国安然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网易公司及其包括丁磊在内的高管人员等,被美国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等一系列事件,使董事责任保险问题成为证券投资界、法律界、保险界等广泛议论的热门话题。

在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国内几大财产保险公司--平安、美国美亚、中国人保、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相继隆重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险种。

2002年1月24日,在平安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险险种发布会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首份保单,成为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第一买主。

据了解,之后,北大高科、中国石化、中国移动、宝钢、康佳、云南铜业、南纸股份、云南白药集团等相继向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件泊来品,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D&O Insurance)。

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D&O购买率更是高达100%。

在我国香港地区,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60%至70%。

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缘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从西方国家看,董事责任保险之所以产生并发展,是因为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下,公司经营者承担的不确定性责任加大,其责任之大足以使市场出现分散这些责任风险的需求,其不确定性又使得市场上有人愿意通过集合与分散这些责任风险以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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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DOCX 43页)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第一节董事民事责任理论
“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

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果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

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

在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里,在崇尚自由之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个体责任之观念。

“一个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

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就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

民法理论认为,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或义务不履行的担保。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法典化的欠缺,未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obligation,duty,liability,responsibility等很多都包含了责任或义务的术语。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予以区分,认为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组合成民事法律关系,责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

但不论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区分与否,欲研究民事责任,必考察民事义务。

欲考察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一的董事的民事责任,亦需考察其民事义务。


一、董事之义务
(一)董事义务产生之法理基础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仅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决定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义务。

现代公司多由董事会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和具体业务执行权,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通过权力委托而享有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管理权。

对于董事在公司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因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说很多。

关于董事身份的学说有董事代理人说、董事受信托人说、董事雇员说、董事管理合伙人说以及董事机关说等不同见解。

关于各学说的具体内容可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6页。

但不论学说的观点如何不同,围绕的重心都是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董事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决定了董事在公司中的身份与地位,决定了董事应对公司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所以,董事的法律地位以及其在公司中的身份成为研究董事义务的前提。


董事的法律地位亦即董事与其任职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不仅是确立董事权利的依据,也是确立董事义务与责任的基础。

关于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由于观察问题的着眼点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解不一样,各国(地区)的立法以及学者的见解也各不相同。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学说:
(1)委任说。

该说认为董事仅仅是公司的受任人,董事根据委任人(公司)的委任管理公司事务。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关于受任人与委任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

此说以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代表。

如日本《商法》第254条(3)之规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从有关委任的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参照日本立法之规定,认为“公司与董事间之关系,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民法关于委任之规定。

”根据民法理论,委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相对人为某种法律行为,相对人表示承诺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受任人在处理委任事务时应承担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

日本《商法》在1950年修改时,在该法的第254条之三借鉴英美公司法中董事与公司信任关系的理论,增设了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负有遵守法令或章程规定及股东全会决议,为公司忠实执行其职务的义务。

”自此,日本的公司立法较为完善地规定了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第2380条之规定亦认为,公司的管理“也可以委托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人。

在委托数人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上述受托人应当组成董事会。

”第2392条第1款规定“全体董事应当以受托人的注意程度履行法律和设立文件规定的义务……”董事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尽善良家父般的勤谨注意”(意大利《民法典》第1176条),“受任人负有以善良家父般的注意实施委任活动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710条第1款)。

中国内地亦有学者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适用委任规定”。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董事的义务应根据委托及准委托关系的法理去界定。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426页。


(2)代理说。

该说认为,董事对外进行活动时是公司的代理人。

坚持此说的国家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代表。

关于董事的身份,英美法系国家除了认为董事是基于信托关系而为公司的受托人外,也认为董事具有代理人的身份,下文对此予以详细论述。

根据民事代理理论,董事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公司对董事会成员经营活动的后果负责。

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董事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在诉讼及非诉讼事件中代表社团,具有法定代理人身份。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在诉讼外代表公司。

董事会的全体成员有权以共同的方式代表公司。

章程也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人一起代表公司。

董事在其职权范围内,作为公司的代表从事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负责。


(3)信托与代理说。

该说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信托关系,兼有代理关系。

董事处于受托人(trustee)的地位,董事可被视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

受托人系指经授予一项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并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该项财产的人。

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20~222页。

美国的Hamilton教授认为,“董事有时也被称做受信托人,他们的义务有时也被类比为信托中的受托人的义务。

董事信托义务的说法常常在那些董事与自己的公司达成了某种交易,从而引起利益冲突或者自我交易问题的案件中出现。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基于信托理论,作为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执行信托,忠实于受益人。

张淳:《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董事对于公司交付托管的财产,在保管和处理时应尽注意义务,而且,英美的判例法受到董事代表公司签订契约的观念的影响,认为董事还是公司的代理人。

如英国的Gower教授认为,将董事称之为受托人并不十分恰当。

但是仍然以此类推适用。

一方面,无论公司是否具有人格,董事们的义务显然相同;另一方面,衡平法事并没有取得公司的财产。

美国的Hamilton教授认为,公司的董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托人,他们的义务和责任与其他种类的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完全相同。

受托人的责任通常只是保有和维护其控制的资产,不能用信托资产从事投机性的事业。

而董事由于经营的需要,会使企业从事有风险的事业,以便将股东的回报最大化。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379页。

所以,以信托来解释也不是十分科学的。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关系,不能用其他种类的信托关系的标准来分析这种关系。


上述关于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的各种学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主张,而是在不同法律背景下基于不同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与董事关系作出的不同说明”。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本书同意这种观点,就是“把董事看作是公司的受任人或代理人或受托人,只能说董事的身份多样化,基于董事代表公司与第三人从事交易的需要,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代理人;基于董事对公司资本和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信托人;基于公司对董事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需要,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机关;基于董事为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雇员。

”“对于现代公司法而言,重要的是一个人所从事的活动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而不是这个人在公司中被冠以何种称呼。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5~316页。


(二)董事义务之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上,通常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把董事的义务分为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董事的善管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对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从积极意义上说,还包括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出现对于董事义务的概括性总结,以至于说起董事义务的规定,始终是列举善管义务、竞业禁止、自己交易禁止、董事报酬原则等对于董事义务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原因在于商法本来就不是大陆法的强项,对这方面的研究集中的精力比较少;另一方面,对于董事义务列举的项目本来也比较少,即使用穷举法,也可以轻易地罗列出来,没有能够促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去归纳总结。

杨继:“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辨”,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董事的义务是在判例法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早期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董事义务的成文法规定。

这些判例虽然明确规定了董事的义务,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

由于公司经营多种多样,行业分类愈来愈细,这要求判例能够适应于解决不同类型、不同营业的公司所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对涉及董事义务与责任的判例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整理,进行详尽的区分和归类。

为了商事交易的快捷和安全,即使是在以判例法著称的英美法国家,商法一般也要制定成文法律规范。

在对董事义务进行归纳与整理的过程中,立法机关依据法官的判例和法学家们对董事义务的归类,把董事义务类型化。

类型化的结果就是将董事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将它们统称做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的理论反映到立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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