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刑法定 思想基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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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刑法定思想基础(1)
内容摘要:从我国97新《刑法》引入罪刑法定原则开始,从渊源(包括法律渊、思想渊源)、原则的理念经发展等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罚渊源权利
Abstract:97 is new “Criminal law” from our country to introduce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to start, from the origin (including legal deep pool, thought origin), the principle idea after aspect and so on development carries on the elaboration to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content and the significance.
Key word:Crime punishment legal Penalty Origin Right
1997年3月1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3号主席令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部新刑法与《79刑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引入了罪刑法定这一在外国法律体系里很重要的原则,而修改删除了《79刑法》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类推原则。这一改变,使人们看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又向民主法制迈出了具有重大实质意义的一大步。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它作为《79刑法》的标志和旗帜性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实际意义。首先它是《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使刑法的规范符合宪法的要求。其次,我国是典型的刑法社
会,但由于历史原因使我国刑法在实践遇到很多困难,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决定司法的现象很严重,而罪刑法不定期原则的确立,使我国的刑法趋向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适用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由原来的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使我国法律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确定法律处罚上更加法制化。
罪刑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引导人们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财才权利,若没有罪刑规范,任何人都会担心受侵犯,心理上无安全感,人们按行为规范的指引去生活,能够根据罪刑规范来评价他人的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不用心心飞来横祸。
由此可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的确使我国社会更趋法制化,更符合中央提出的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是中央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政策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与刑罚。“法官要认定犯罪和判定刑罚,必须依据预衔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可以以人何种刑罚的法律。”①1801年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A·Fenertuch)最早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为“只要没制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濡。”②
从法律渊源上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最先来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巡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领地,
剥态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既得利益迫使英王制定的,它使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其后,1628年英国制定了《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人,不得做出没收的判决。”以及基后1688年的《权利法案》规定:“在没有得到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国王不得废除法律。”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对保护人身自由以及关于审判的“适当的法律程序”的规定等都从不同角度使罪刑法定思杨得了巩固。③
其后罪行法定传入美国,1774年10月14日美国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权利宣言,宣布国家有不可侵权的人权,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8条明确定了罪刑法定思想。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不准制定任何有溯及力的事后法,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这些规定都使得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在美国被更加具体化。
随后在法国,178年《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制订,是外国刑法理论通常的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渊源,《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1791年的法国宪融进了这一精神,1810年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
罪,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被认为最具代表性,有重大历史意义,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受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1813年《比利时刑法典》,1870年《德国刑法典》效仿《拿破仑刑法典》,1888年《日本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等之中都有相应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从此深入人心,并成为各国制订法典中的基本原则面广泛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自锘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心理强制说。
自然法理论得到许多法学家的支持。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他同时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理性,教导着有意尊重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①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他也认为还有一个缺陷:缺少一个明文规定,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权,依照法律来公正的裁决所有关系争端,还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裁决的执行。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