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刑法定 思想基础(1)
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3.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专题三不作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专题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1979刑法未规定刑法基本原则。
二、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活动的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其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制定的。
外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宪法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由17条组成,其第8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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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之刑法概述2013年司考刑法考点:罪数形态201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连续犯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一)思想基础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即法律主义的立场: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刑事成文实体法律规范,这是民主主义的当然要求(国民意志的体现)。
其他法律性文件不能创设刑法罚则,例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也不能才成为刑法的渊源,因为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注意:刑法的这一特征有别于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的渊源表现多样,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学理、判例或者习惯,外国的民事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公约都可能成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溯及力问题中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注意: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1)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2)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3)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近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摘要】罪刑法定原则自其产生发展至今,已成为各国刑法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一些国际人权条约也对该原则予以肯定。
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说为罪刑法定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但随着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这些思想已经衰落。
【关键词】罪刑法定;自然主义;三权分立;心理强制关于罪刑法定的历史起源,一般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历史的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1215年,英皇约翰在贵族、僧侣、平民等社会各阶层结成的大联盟的强烈要求下签署了共49条的特许状,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
其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者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1]这一规定是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保护贵族、市民的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签署的,它使英国自由民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其中蕴涵着人权保障思想。
大宪章的历史重要性,在于它在法制史上开辟了新的一页,以大宪章为标志,根据宪法确立了法的支配这一事实。
由于大宪章在后世一直被确认,作为英国宪法的不变内容,在历史的发展的意义上,大宪章成为近代英国刑事人权思想的历史渊源。
由于罪刑法定在本质上在刑事人权思想的范围内,所以,大宪章的确可以说是罪刑法定的历史的、思想的渊源。
[2] 虽然英国大宪章中蕴涵着人权保障思想,成为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但是,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社会的产物,是随着民主、人权观念的兴起而确立的原则,毕竟不是直接对大宪章的继承,而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近代罪刑法定产生的思想基础包括: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心理强制说。
一、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由主义多有论述,核心是自然法思想,即由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继承古希腊以来自然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其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格老秀斯、洛克等。
刑法学讲义的中心思想
刑法学讲义的中心思想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其渊源(一)法律渊源刑法理论一般将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人入狱。
”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该二条是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生的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此后英国相继出现了《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88)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使得上述思想得以存续。
而1215年的《大宪章》经过1216年和1217年的修订,得到继任国王亨利三世的承认,并在1225年正式成为英国法律。
(二)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学说。
其最早由洛克提出,由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洛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2、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在1801年最先在自己的教课书中以拉丁文的格式将罪刑法定主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三、其价值蕴含(一)形式理性形式理性是相对实质理性而言的。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将合理性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范畴,他认为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一种客观合理性与手段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
二者之间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
“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实质要求的需要之间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2节-刑法的基本原则-陈永生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基本内容):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3.罪刑法定原则与其他因素的关系(1)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意(尤其是网民意见)的关系①定罪量刑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能以民意为根据。
②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民意。
(2)刑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关系①涵义:政治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党和国家的意愿。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民意的预期。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严格遵循法定的规则和精神。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②关系:法律效果是前提,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补充。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适当考虑政治需要和民意预期。
(13年)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 .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解释方法张明楷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
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解释、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任何解释者必须遵循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既有沿革,更有其坚实的思想基础,既有形式的侧面,又有实质的侧面;若要判断哪些解释方法与结论符合或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必须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拙以及其基本要求与法治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与名誉,属于特别重大的事项。
“在特别重大的问题上,公民继续保留其否决权:这属于人权与基本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民主的创造性存在(而非像在传统自由主义中被作为对民主的提防)。
”所以,应当由人民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刑事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集体享有。
“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即由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由于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故其制定的刑法也反映了人民的要求。
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施人民意志的过程。
这理所当然导致出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法律主义。
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故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尤其不能类推解释。
又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如果扩大处罚范围,就必然侵害人民的自由;反之,如果过分缩小处罚范围,也会使人民利益遭受侵害。
这就导致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正义与公平是人民的当然要求,立法机关根据国民意志制定的刑法,必须体现正义与公平。
所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必须规定与犯罪相均衡的刑罚,同时禁止残酷的刑罚;而均衡的标准是同时代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一)自然法理论: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哲学的总称,其理论渊源可一直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说,其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状态说,自然法则说,社会契约说等哲学学说。
(二)三权分立说:亦称三权分治。
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原则。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立法权。
行政权相对独立。
以美国为例,行政权指政府。
立法权指国会上下议院制度。
司法权指法院。
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
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
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三)心里强制理论:所谓心理强制说。
简而言之,是指由法律事先规定刑罚。
并通过执行刑罚对犯罪以及一般公民产生一种威吓的心理强制机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四)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所谓民主义,就是西方学者所称的由国民自身通过其代表,也就是国会来决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何种处罚;所谓尊重人权主义,则是指为了保障人权,不致妨碍国民的自由行动,又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全感,就要使国民事先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理论基础
报应主义
功利主义
复仇
防卫
基本内容
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案例
一妇女行走于前,甲从后面猛推该女一掌,该女倒地,甲 趁机抢走了该女的提包,内有手机一部,现今1000多元。
抢劫罪
抢夺罪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基本内容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要求)
1、排斥习惯法
2、禁止有罪类推
疑罪从轻,疑罪从无
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从旧兼从轻
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辛普森案
被判无罪
两名被害人
辛普森案
现场血手套 现 场 血 迹 庭审现场 EDPA(一种化学物质)
胡登举案
原泸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胡登举杀妻案,历时3年零3个月,一 审被判死缓,2007年11月27日,泸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故意 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810 法国刑法典
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 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 和重罪。
——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自然法理论 三权分立思想 心理强制说
思想渊源
民主主义 思想基础 尊重人权主义
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刑法 国民能够预测自己行为 的性质与后果,才能避免 产生不安感
嘉本物资公司账户。 9 月至 11 月,嘉本物资销售公司共向嘉陵 ——
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用户销售重庆一坪高级润滑油公司生产的 SC15—40机油1684件,销售金额385805.13获利115023.8元。
刑法的基本原则
C.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 民的理念相一致。
D. 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答案:ABCD
练习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 误的?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 吻合。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刑法定原则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五)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典》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为了体现和贯彻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刑事立 法上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练习: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 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 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 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 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 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1. 新刑法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 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 新刑法取消了有罪类推制度; 3. 新刑法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4. 新刑法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在 罪名的规定方面已相当详备;
5. 新刑法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在 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 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论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
论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2001年第5期学术论坛(恩第148期)ACADEMICFORUMNO.5.2001(CumulativelyNO.148)论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丁鹏,陈悦(西北政法擘院研究生部,陕西西安710063)[摘要]罪刑法定主义可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来把握其内涵.但观念层面的罪刑法定主义对于追溯和厘;青其思想基础更具意义.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诞生之思想基础乃是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包括洛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厦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而传统观点所认为的心理强制主义实际只为罪刑法定主叉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契机.关键词]罪刑法定主义;自由主叉;心理强制学说;洛克:盂德斯坞: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1)05—0142—04一,引言及论域的说明罪刑法定主义,或称罪刑法定原则,基本涵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曾以拉丁文概括为”nullumcrimensine]ege,nullapoenasinelcge”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至今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不仅成为驭统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最高观念,亦成为刑法学的最高原理罪刑法定主义有着久远的思想源流,这些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探讨这些思想本身及其与罪刑法定主义形成的关系则有着相当的理论意义,应当加以关注.罪刑法定主义作为西方社会法治发展的产物,在其整个文化体系中可以划分为多个层面的内容来理解国内有学者将之概括为观念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及制度意迁和司法运作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四个层面.笔者为可以简单归纳为观念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和制度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两个层面前者意指罪刑法定主义在观念上的价值追求,后者可界定为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制度构造银显然.如果从制度意义上来分析,罪刑法定主义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制度形态是有巨大差异的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主义的体现有鼓于成文的刑法典的实体性规定;而英美法系的罪刑法定主义则寓于其宪法性文件所宣告的”正当程序”及其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制度.应当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从大陆刑法的传统模式看待罪刑法定主义,而忽视了英美法系罪刑法定主义的实际存在更源于对罪刑法定主义表面和形式的认识,甚至得出英美法系并无罪刑法定主义的结论对这种观点.美国学者霍尔曾予以有力的反驳.他指出:若干欧洲犯罪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不存在于英美国家,在某种意义上表现出文字一h狭隘之真理.这是错误的……虽然美国大部分州与英国一样,成文法份量在经常增加,然仍有普通法存在,这一限度内与大陆法系持有意义之罪刑法定固有不同,但是美国判例法限制法官的行为较之于太陆法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限制法官的行为并无逊色[.因而,若仅从制度层面来探寻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受限于两大法系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将很难发现结论所在.这里蕴含的问题实际是:罪刑法定主义首先存在的是其观念形态,这种观念形态的罪刑法定主义由于在不同法系的传播,受各自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自然会导致罪刑法定主义在制度形态上的差异但在不同的制度形态的罪刑法定主义背后,实际上有共同观念的罪刑法定主义在支撑着换句话说.不同法系罪刑法定主义所包容或代[收稿日期]20Ol0615[作者简介]丁鹏(1976一),男,新疆鸟鲁木齐人,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部刊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141表的基本精神或思想内核是共同的,也是共通的.这一观念意义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即为限制刑罚权的扩张和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当然,这一观念形态的罪刑法定主义并非凭空形成,而是发端于若干重要的思想理论的.因而本文所谓”思想基础”实际即为观念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根据,此点应予明确.二,相关学说的评价和分析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历来被认为是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主义.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仍有观点的差别,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认为:罪刑法定主义有三个思想根据,第一是发端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人权思想;第二是平衡理论,这一理论的基础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i第三是盂德斯鸠的分权理论L.木村龟二博士认为决定罪刑法定主义出现的两个思想要素分别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法思想和心理强制说的刑法思想[,平野龙一教授认为罪刑法定主义渊源于国民主权与三权分立思想的民主主义以及预测未来的自由主义[.我国着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主张t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理论基础的分别是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三权分立理论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而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其核心【.然而有少数学者否定了上述看法,认为三权分立思想及心理强制主义现在都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义,它们不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应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对于少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不能作断然的否定评价.作为中世纪罪刑擅断的司法专制主义的对立物,罪刑法定主义诞生至今逾200年.随着时代的变迁,它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不是伦理范畴而是历史的范畴,故园其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消长而受到不同的评价”.园此.在不同时期.对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基础的认识自然也会有所不同.特别由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新的发展,其思想基础与之诞生时确有很大不同,因而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但却并不能以此否认三权分立等思想对于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意义和影响.从实质的角度来看,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内核是被继承和保留下来,而用现代理论所阐发的.因此,我们现在再探讨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并非毫无必要.它与人们目前对其思想基础的认识也并不矛盾.在这个意义上,只承认三权分立等思想具有历史沿革的意义并不妥当.是忽视丁罪刑法定主义自然发展过程的.对于通说的观点.笔者认为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特别对于心理强制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还须仔细研讨.三,两个思想根据与罪刑法定主义关系的澄清(一)关于《自由大宪章》的思想关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思想能否作为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基础的问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回答.笔者赞同后者.《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由封建贵族,僧侣及市民等阶层强制英王约翰所签署的一个着名的宪法性文件.制定该文件的起因是反抗国王的暴政和苛捐杂税,要求国王重新确认诺曼王朝来的封建主义,以此来确保贵族阶层的权益.约束国王的擅权.因此,从本质上说,《自由大宪章》仍然是维护封建制度的,而绝不是现代意义上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目的原则L这一点,曾有学者明确指出:”大宪章不是打倒封建制度标榜近代意义的自由的文献,它不外是在封建制度内自古以来被承认的关于英国人的自由,阻止由于早被确立的王权的滥用,确认所谓封建的自由.从而大体可以看出,在它的条项之中,纯粹具有封建色彩的规定.或者意味着对封建的滥用的立法的修正的诸规定.当然,如果单纯从《自由大宪章》某些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如其最为着名的第3g条规定:“不经适台身份的合法审判或国家法律,任何人不得被逮捕,不得被监禁……不得被投入监狱”.它与罪刑法定主义内涵实际上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它制定的基础和目的,并不同罪刑法定主义保护人权, 限制刑罚权的价值追求相一致.所以,从历史沿革来看,《自由大宪章*只能被视为罪刑法定主义久远的渊源,而并不成为其思想基础.(二)关于心理强制主义费尔巴哈被西方刑法学者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其伟大功绩之一正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明确概括并确立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的确立则与心理强制主义无法分开.在法律领域,费尔巴哈将人视为自然的存在物,认为人生活在感性世界中,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而没有自由.但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正是这种追求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本能冲动促使人犯罪因而为了防止犯罪,首先需要抑制人的本能的感性的冲动.需要作为一种恶的手段而存在的刑罚通过这种作为感性害恶”的刑罚,使人们预1d3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罚的痛苦,并且了解这种受刑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而不去犯罪.这即是着名的心理强制主义.宾丁称它为平衡论.为了发挥刑罚这种心理强制作用,费尔巴哈主张必须预先用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以便预示利害,使人们衡量后果趋利避害,由此而推出罪刑法定的主张. 实际上,心理强制主义包涵着相当丰富的内容,它是费尔巴哈刑法理论的核心部分,构成了其犯罪原因,刑罚本质,刑罚目的等学说的基础.而罪刑法定主义只是心理强制主义的结论之一.正如日本学者大野义真所言,它是心理强制主义的一个派生原则[.在这个意义上看,从心理强制主义当中派生出来的”罪刑法定主义”更强调的是犯罪和刑罚规定的明确化和实定化.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它和罪刑法定主义的价值内涵是有距离的对此,泷』I『幸辰教授作了最好的解说,他认为:以心理强制说为基础的平衡理论具有从专制的审判中解放国民的伟大功绩,然而平衡理论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只是表面性的l3J.另外,从时问上看.费尔巴哈l801年将罪刑法定主义概括为两句拉丁文谚语之前,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中已经体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内容,只不过仍属于宪法的宣言式规定而未明确为刑法的实体规定.因而,将心理强制主义视为其思想基础也并不妥当再从地理因素上讲,该理论由于仅在欧洲大陆产生影响,若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也有些勉强.因此.笔者认为对心理强制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关系的正确评价应当是罪刑法定主义真正在刑法领域中确立为基本原则是以该理论为契机的,心理强制主义为制度形态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诞生提供了直接依据.四,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思想基础—~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罪刑法定主义毕竟是作为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王权,反对封建法律和罪刑擅断的产物而存在的,因此,它产生的思想基础只能在启蒙思想家那里寻找.启蒙思想或启蒙主义是欧洲近现代思想史上反对宗教蒙昧和封建专制,提倡理性和科学的文化思潮启蒙思想的核心在于将人和社会视为自然现象,把人的自然属性当作人的本性,重新树立人的尊严和价值,并由此形成了以人性为基础,以理性】和自由为核心的新的价值观念.启蒙主义对当时天主教宗教神学的精神秩序和封建主义世俗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并由此强化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方面的巨大作用1]o_-.在政治法律领域内,启蒙主义为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想理论形态——自然法哲学.其中对罪刑法定主义诞生产生直接和重大影响的是以洛克和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强调自由主义观念的自然法哲学.“自由主义”一词起源较晚,在19世纪才正式出现.但人们追溯自由主义的历史时一般会以17 世纪的英国革命为起点.特别是将洛克视为第一个真正具备自由主义特征的思想家L”.而盂德斯鸠是这一时期同样具备自由主义特质的另一位思想家.由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都是在启蒙主义背景下产生的,因而可称为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他们的根本主张都在于反对绝对主义,反对封建专制,并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的方法来保障个人的天赋权利,防止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侵犯.而法律则被认为是这样一种防止独裁和专权的有效的工具.这些思想与罪刑法定主义强调个人自由,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价值蕴含是一致的,而合理地成为其内在根据.(一)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是通过其社会契约理论而展开的.洛克假设说人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任何人都毋须服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和权威.但人们都必须服从这样一种自然法的支配:任何人都独立平等,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洛克同时也认为:这种自然状态充满着种种危险和缺陷.首先这种自然状态缺乏稳定的保障,人们面临着蒙受他人馒害的危险.其次,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从而在报复犯罪时易于超越理性和良心规则的限制. 因此.为了防止发生混乱和无序的结果的出现.人们同意缔结一项契约,根据这项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社会).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通过它来保障人们的安全和幸福.但这个契约是有所保留的,即在建立国家和政府时,人们仍然保留他们在自然状态中的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应当也是自由的,”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约束”:2.这里,洛克不仅指明社会中人们自由的样态.同时也指明了实现此种自由的途径——依赖于法律的遵守.正如洛克指出的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括的准绳, 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从国家一方而言,它虽然通过公民个人权利的转让获得了立法权(当然也包括刑罚权),从而能够制定法律来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并依照法律处罚违法者.但国家刑罚权的行使耳的只能用于保障,增进个人的幸福和安全,而不能有其他任何目的.洛克认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因此,对于违法者只能依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予以处罚,超出规则的限制就是对公民神圣自然权利的侵犯,也违背了人们签订契约,转让权利的宗旨.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实际上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基调,即国家的权力(立法权,刑罚权)是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的.其一,国家权力的外延受到个人天赋,不可转让权利的限制,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个人的天赋权利.其二,政府在行使自己的有限权力时,必须基于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这种同意表现为人们愿意共同遵守某种长期有效的规则r法律).国家也只在这一规则范围内享有支配个人自由的权力.因此,洛克以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建构起来的以个人精神为主干的思想观念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基础的核心部分. (二)盂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思想18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在欧洲大陆(特别是在法国)进一步传播和发展.盂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思想,他对自由与权力的关系作出了新的探讨,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盂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同法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自由只能依靠法律来保障.”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t31.因此盂德斯鸠主张要享有这种不受侵犯的安全(即自由),就必须建立一个共和国形式的政府,而绝对不能是专制政府.因为在他看来,对自由最严重的侵害奠过于专制制度下统治者对权力的滥用.基于对专制制度的批评,盂德斯鸠发展出三权分立理论,认为应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使三者属于不同机构,并在法律上相互制约,达到均衡.在这种分权的体制下,才可能防止权力的滥用,达到保障个人自由之目的.显然,孟德斯鸠不仅指出了法律是对自由的唯一保障,更从政体角度强调了实现这种保障的可能.由此,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1.如果说洛克的思想是从立法的角度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思想根据的话,那么盂德斯鸠则进一步从司法(独立) 的角度强化了这一思想.基于此,我们认为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后诞生奠定了直接的思想基础.[参考文献][1]宗建文.罪刑法定主义含义溯源_J].法律科学, 1995,(3)E2][美]霍末.刑涪基本原则EA].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二辑[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79.3]李海东.日本刑事法学者(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51,177,151E4][日]中山研一刑法的基本思想[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l988.28,135.[5]马克昌.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EJ].中外法学, 1997,(2):33,33.[6]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E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7]日]木村龟:.刑法学辞典[z].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gL66.[8]马克吕,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E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84.E9]李德顺.价值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518,l0][美]E?博登海默,法哲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8.[¨]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5.[12][其]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6,36,[13][法]孟德斯鸠,论法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l89.[责任编辑:黄炳力145。
浅论罪刑法定原则
2006.11浅论罪刑法定原则□王皓(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甚至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
我国的罪刑法定是在摈弃了类推制度之后在1997年新刑法中正式以立法形式确认的,这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思想基础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5-01作为现代刑法的根基制度,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均坚持的基本原则。
早在1215年英王约翰(Johe,1167-1216)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凡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此条强调了依法定罪和依法判决的精神。
而费尔巴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并第一次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①其核心意义在于:“以民主政治为根基,为防止罪刑擅断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②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罪刑法定的“法”必须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法是不被承认的,故罪刑法定的“法”是有合法立法权力的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一般是指成文的刑法。
从而排除了无立法权的机关,如司法机关等,擅自制定所谓的法律来侵犯人民权利的可能性。
若这样的话,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便形同虚设。
换言之,若一个国家无独立的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权就很容易被滥用,法制上便会混乱不堪,后果将难以想象!(二)禁止类推的适用一般认为,由于类推解释的前提是刑法对于待解释的事项无明文规定,故类推解释必然是超出了刑法的规定解释刑法,超出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解释刑法。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
现代刑法学 -03-罪刑法定原则
• 法律: 法律:
– – – – 1776年《美国宪法》; 年 美国宪法》 1787年约瑟夫二世的《奥地利刑法典》; 年约瑟夫二世的《 年约瑟夫二世的 奥地利刑法典》 1789年著名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年著名的《 年著名的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813年《巴伐利亚州刑法典》。 年 巴伐利亚州刑法典》
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刑罚的轻重, 条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量刑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量刑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 “罪责原则”:“可谴责性”; 罪责原则” 可谴责性” • “免除刑罚”: 免除刑罚”
•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使用原则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来发挥填补规范空缺的功能。 来发挥填补规范空缺的功能。
案例
• 当刑法规定禁止盗窃他人的财物时,这 当刑法规定禁止盗窃他人的财物时, 个禁令是否可以适用于偷电的行为? 个禁令是否可以适用于偷电的行为?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 法定基本原则: 法定基本原则:
• 理论基础与基本作用,为确立和适用罪刑 理论基础与基本作用, 法定原则提供了基础性的原理。 法定原则提供了基础性的原理。 • 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复杂 的过程,因此, 的过程,因此,这个原则在历史发展过程 中所依赖的思想基础与所发挥的基本作用 也是非常复杂的。 也是非常复杂的。
罪责自负原则
• 反对株连无辜; 反对株连无辜; • 案例:
– 张某伙同李某,利用公路堵车之际,共同对被堵车 张某伙同李某,利用公路堵车之际, 辆行窃。张某攀上姜某的卡车, 辆行窃。张某攀上姜某的卡车,将车上拉运的白糖 6袋扔下车(价值 袋扔下车( 袋扔下车 价值1200元),李某在下面捡拾和搬 元),李某在下面捡拾和搬 姜某发现后,下车抓住张某。 运。姜某发现后,下车抓住张某。张某竟用镰刀击 伤姜某脸部,并用石头威胁前来救助的货主刘某, 伤姜某脸部,并用石头威胁前来救助的货主刘某, 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李某应当与张某共同构 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64条)。但是,他也应当 但是, 成盗窃罪(我国刑法第 条)。但是 由于张某打伤姜某的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吗( 由于张某打伤姜某的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吗(我国 刑法第269条与第 条)? 条与第163条 刑法第 条与第 – 第352页及以下。
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
主讲人:寻孝燕周帅 组员:江莉、颜丹、司秀梅、陈雪
专业:民族法学
目录
Contents
1 2 3 4
概述 历史渊源
思想内容 理论基础与基本作用 案例分析
5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法定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4条); 罪刑相适原则(第5条); 非(明确)法定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
概述
5
01
在保障国家通过刑法惩罚犯罪以保护个人 和社会的同时,也必须保护个人免受国家任 意施加的惩罚;
罪刑法定 原则的 基本意义
02
国家在对犯罪适用刑罚时,只有根据法律 的规定,才是正义的。不受法律约束,刑罚 的使用就会是任意的和没有根据的;
03
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成为反对不根据法律适 用刑罚,也就是反对破坏法治的重要武器;
概述
4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最终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得以确立,标 志着我国刑法发展的重大进步,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案例分析三
案例三: 于润龙非法经营案 2000年9月15日至2002年9月15日,被告人于润龙承包吉林省桦甸市老金厂金矿东沟二坑坑口,共 生产黄金约23000克。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自驾车辆将其承包金矿自产和收购的共46384克黄金 运往吉林省长春市。途中从桦甸市沿吉华公路行驶至吉林市南出口(红旗)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
如果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用直升机越狱的社会危害性比翻墙、掘洞和蒙混都要大得多,而在跑道中央阻碍飞 行器飞行比在跑道周围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大,但是,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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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刑法定思想基础(1)
内容摘要:从我国97新《刑法》引入罪刑法定原则开始,从渊源(包括法律渊、思想渊源)、原则的理念经发展等方面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罚渊源权利
Abstract:97 is new “Criminal law” from our country to introduce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to start, from the origin (including legal deep pool, thought origin), the principle idea after aspect and so on development carries on the elaboration to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content and the significance.
Key word:Crime punishment legal Penalty Origin Right
1997年3月1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3号主席令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部新刑法与《79刑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引入了罪刑法定这一在外国法律体系里很重要的原则,而修改删除了《79刑法》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类推原则。
这一改变,使人们看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又向民主法制迈出了具有重大实质意义的一大步。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它作为《79刑法》的标志和旗帜性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实际意义。
首先它是《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使刑法的规范符合宪法的要求。
其次,我国是典型的刑法社
会,但由于历史原因使我国刑法在实践遇到很多困难,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决定司法的现象很严重,而罪刑法不定期原则的确立,使我国的刑法趋向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适用事后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由原来的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使我国法律在保护当事人权利,确定法律处罚上更加法制化。
罪刑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引导人们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财才权利,若没有罪刑规范,任何人都会担心受侵犯,心理上无安全感,人们按行为规范的指引去生活,能够根据罪刑规范来评价他人的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不用心心飞来横祸。
由此可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的确使我国社会更趋法制化,更符合中央提出的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方略,是中央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政策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与刑罚。
“法官要认定犯罪和判定刑罚,必须依据预衔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可以以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①1801年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A·Fenertuch)最早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为“只要没制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濡。
”②
从法律渊源上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最先来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巡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领地,
剥态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既得利益迫使英王制定的,它使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上得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其后,1628年英国制定了《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人,不得做出没收的判决。
”以及基后1688年的《权利法案》规定:“在没有得到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国王不得废除法律。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对保护人身自由以及关于审判的“适当的法律程序”的规定等都从不同角度使罪刑法定思杨得了巩固。
③
其后罪行法定传入美国,1774年10月14日美国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权利宣言,宣布国家有不可侵权的人权,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8条明确定了罪刑法定思想。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不准制定任何有溯及力的事后法,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等这些规定都使得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在美国被更加具体化。
随后在法国,178年《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和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制订,是外国刑法理论通常的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渊源,《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年的法国宪融进了这一精神,1810年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
罪,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被认为最具代表性,有重大历史意义,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受法国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1813年《比利时刑法典》,1870年《德国刑法典》效仿《拿破仑刑法典》,1888年《日本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等之中都有相应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从此深入人心,并成为各国制订法典中的基本原则面广泛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自锘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心理强制说。
自然法理论得到许多法学家的支持。
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他同时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理性,教导着有意尊重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①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他也认为还有一个缺陷:缺少一个明文规定,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权,依照法律来公正的裁决所有关系争端,还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裁决的执行。
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
当受刑罚处罚。
但国家的刑罚应限于必要的最低限度内。
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同是英国的布莱克斯顿则认为人拥有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相对权是作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利而保留、自由、安宁和所有权,为保护这些权利就必须有制定法,必须是有限的和明文规定的,这便是作为制定法来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②
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他在研究政治自由,法律和政体的相互关系时得出国家划分权利的结论。
①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②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认为,必须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后受到某种刑罚处罚,而且犯罪与刑罚必须相适应,使人们认为犯罪后所带来的愉快不可能大于犯罪后所带来的受刑罚处罚的痛苦。
这一方面说明心
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的特点基点。
费尔巴哈首先把罪刑法定原则划为刑法原则。
使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必要,同时也使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了罪刑相应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不认为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一个独立原则,而认为它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就是来源于此。
①
虽然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但它们仅有沿革的意义,理代国外刑法理论并不认为它们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