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部营改增计价依据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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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交通运输服务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税率【篇一: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所取得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那么按11%抵扣进项税金;也就是发票上列明的税金;同样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所取得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8月1日之前开具的仍按7%计算抵扣;8月1日之后开具的则按3%计算抵扣。
【篇二:交通运输子行业“营改增”税率确定】交通运输子行业“营改增”税率确定摘自:宏观经济财新网[微博]陈法善2013-07-26 18:09【财新网(微博)】(记者陈法善)7月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在解读交通运输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时明确,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长途客运、出租车、轮客渡等业务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
对于“营改增”后产生的企业税负变化,交通运输部称,有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由于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本企业的业务规模,利润可能也随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业税负下降了,但并不意味经营状况变好。
交通运输部还延续了部分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内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后扩大到8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
税率上,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甘交规划〔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执行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外购构件、成品及半成品和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与《调整方案》一致;其余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1.61%。
二、利润利润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类取费,费率按表1计算。
表1 利润费率表三、其余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均按《调整方案》规定,在《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甘交发〔2012〕62号)、《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甘交发〔2012〕63号)的基础上调整执行。
四、营改增后,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将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信息。
五、公路建材运输价格按表2计算。
表2 公路建材运输价格表1)运价表单位:元/吨公里2)装卸费表单位:元/吨六、各有关公路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应按照《调整方案》及本通知的要求对造价软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七、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甘肃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30日。
概算注意事项

13.1 编制概况1、编制依据:编制概算基本按照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2008〕85号)及《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浙交〔2012〕88号)的有关规定编制。
2、费率取用:编制概算的其他直接费率、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等间接费率按浙江省补充规定一类工程标准计取,工地转移费率按80km计取,主副食补贴综合里程费按3km计取,利润按7.42%、税金按11.07%计取。
3、人工费及材料单价取用:1)概算采用人工费单价77.05元/工日计列。
2)编制概算的材料单价主要参照浙江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质监与造价》的信息价。
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自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均应按新税制进行编制,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5月18日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16〕113号),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的通知,修改概算。
13.2 具体问题及建议1、材料单价人工费单价按77.05元/工日计列;主要材料单价按信息价取用基本合理。
其中借用定额的人工、机械单价未调整,部分材料价格未除税。
2、临时工程1)本项目建设长度15.783km,概算仅计1.6km便道,偏少,如需利用原有道路作为便道,应计入维护费用。
2)便桥仅计了1座桥墩,漏计上部桥长。
3、路基路面工程1)市政给排水工程按延米的单价计,应有相关依据。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为推动我国税制改革,实现税制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我国决定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
下面将介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
一、试点范围1.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等各个领域的交通运输企业。
2. 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信息技术、文化娱乐、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试点税率和适用范围1. 交通运输业: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增值税适用11%税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和物流业除外,继续适用5%的营业税率。
2. 现代服务业:试点期间,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适用6%税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实施步骤1. 试点项目申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以主动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参与试点项目。
2. 税务管理措施:营改增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增值税实行发票制度,购买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缴纳。
3. 财务制度调整: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应根据营改增制度的要求,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的改革,确保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履行。
4. 税务审查和征管:税务机关将对参与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进行税务审查和征管,监督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五、试点后的补贴政策1. 交通运输业:根据交通运输业特点,对试点企业的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贴,确保试点过程中运输业不受负面影响。
2. 现代服务业:对试点企业在税负增加方面给予一定的财务政策补贴,减少试点过程中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六、试点的评估和总结1. 试点期满后,相关部门将对营改增试点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2. 根据试点结果,合理修订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全面营改增。
以上是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办法的简要介绍。
通过这些试点,我们可以更好地调整税收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相关行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
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价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3

3
18
片石
码方
m3
3
19
块石
码方
m3
3
20
Φ30cm
m
17
21
Φ50cm
m
17
22 预制钢筋砼圆
23 管涵 管
24
Φ80cm Φ100cm Φ150cm
m
17
m
17
m
17
25
Φ200cm
m
17
26
Φ120cm(倒虹吸)
m
17
27 钢材及 28 加工件
光圆钢筋 带肋钢筋
Φ8~Φ14 Φ14~Φ25
t
17
14
碎石 8cm
15
碎石
16
石屑
三级
1.5-3.5cm 玄武岩 1.5-3.5cm
最大粒径 2cm 堆方 最大粒径 4cm 堆方 最大粒径 6cm 堆方 最大粒径 8cm 堆方 未筛分碎石统料 粒径≤0.8cm 堆方
t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m3
3
17
矿粉
粒径<0.074mm,重量比>70% t
个
17
83
GPZ(Ⅱ)2000kN-dx
个
17
84
GPZ(Ⅱ)2000kN-sx
个
17
85
GPZ(Ⅱ)2000kN-gd
个
17
86
GPZ(Ⅱ)2500kN-dx
个
17
87
铁总建设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量 按 原定 额执 行 。 三 、其他
(一 )以 上调整未 涉及 的内容均按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标 准执
行。
(二 )自 贵局批准上述调整 意见之 日起批复初 步设计 的铁路 -7-
基本建设项 目按本调整 意见编制设计概预 算 ;批 准之 日前 已批初
按施工组织设计 的供水 方案 ,分 析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价格 计列 ;使 用城 市 自来水 的,按 不含增值 税可抵扣进项税 额 的
一 吐一
自来水 价 格 计 列 。
(2)工 程用 电综合单价 。 工程用 电基期综合单价调整为 0查 7元 /kwh。 编制期综合单
价按 “n3号 文”规定 电价计算公 式确定 的,计 算公 式 中的地 方
列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其 中编制期 的水 电价格 、油燃料价格
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编 制期 的折 旧费以基
期折 旧费为基数乘 以表 2的 系数计算。 -3—
表 2 施工机械折 旧费调差系数表
施工组织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施 工机械折旧费调差系数
2016年 5月 日 - 2017 年 4 月 30
沸舻舄茄各焉 Γ) 23 84 2↓ 73 26 26 26 94 2| |二
30 94 ⒔7 8, lO7 9
-6—
8税 金。
调整为按税前 费用 (不 含增值 税 可抵 扣进项税 额)的 11%
计列 .
9设 各购置费。
(1)设 备原价 ,调 整为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各
原价计入概算。
(2)设 各运杂费,调 整为 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设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本文将从税负变化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并介绍税额计算的相关内容。
一、税负变化1.增值税率的下调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11%降至10%,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同时,营改增还取消了原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改为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而不是按照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这种方式为企业带来了实质上的减负,因为它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应交税款。
3.进项税额抵扣比例提高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由50%提高至100%,这使得企业能够更多地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交税款。
此外,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业务和服务业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使得企业减轻了税负。
二、税额计算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应税销售额=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不征税销售额其中,免税销售额包括出售免税的商品和服务,如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服务;而不征税销售额则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2.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0%,因此按照此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税销售额的10%。
3.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可以把购进的物资、服务、固定资产等直接和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入进项税额,通过减掉进项税额来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
4.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最终的增值税应税额为应纳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企业根据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总之,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为交通运输业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并通过改变税额计算方式对企业的资金流有了主要影响,采用上述的方法进行计算,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应缴纳的税额,更好地规划财务。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分析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分析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5-000-01摘要自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实现了全产业链化的抵扣,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其税负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本文结合“营改增”背景,分析了当前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增值税税负变化交税是各企业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国家角度分析,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建设及其发展的重要支柱。
自2011年“营改增”试点方案运行以来,对试点单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营改增”后,试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变,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企业原有定价体系的基础上,开票方收入降低、受票方利润增加。
“营改增”试点方案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型发展中企业的扶持,如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中小型企业,其税负由营业税5%变革为当前的3%,税负幅度降低了近40%;而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负提高到11%,涨幅度达到了50%以上。
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分析“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阐明改革对于交通运输业带来的实际影响,将有利于评价税制改革的实效性,强化改革力度,完善我国的税收事业。
一、“营改增”概述增值税概念诞生于1917年,是由美国学者亚当斯结合当时的资本市场状况所提出的一项适合促进社会发展的税收项目。
我国于1979年开始征收增值税,1983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有效激励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严格来说,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就,增值税的推行功不可没。
1.“营改增”前中国税收状况分析多年来,我国的税收制度一直存在着多种缺陷,如征收范围的局限性,抵扣链条的断裂,重复征税的现象仍然严重。
之前的税收制度对专业化产业的发展构成了一定障碍,其中尤其以出口业最受影响,服务出口含税,不利于国际竞争。
同时,改革前还存在着一定的征收管难题,如传统商品服务化,商品和服务之间的概念愈加模糊,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问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
案》的通知
【标 签】公路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营改增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28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价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1

附表一:建筑业企业主要进项业务适用税率表
序号 一 (一) 税 目 税率 备注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 购进(二)以外的货物 17% 购进下列货物(财税〔2009〕9 号):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 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二)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3%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三) 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四) 接受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基础电信服务 11% (五) 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已试点 营改增 接受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 (六) 6%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二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 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增值 (一) 3% 税应税劳务和服务 购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财税〔2009〕9 号,财税〔2014〕57 号修正)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二)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 3% 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 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注:购进农产品(免税)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买价×扣除率 施工企业:购进原木、原竹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用乔木、灌木、竹类植物和树苗、 花卉、植物种子等农产品
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新规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 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 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 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 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 ,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 下。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
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
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 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 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6]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
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省厅结合实际,制定 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 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 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 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 比例为4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
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疏浚工程和水运工程测量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制定与应用

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 水运工程实行营改增后,其工程计价结构、计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方法都 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迫切需要对计价依据进行调整,满足疏浚工程和 水运工程测量计价的需要。
三、编制原则
1、疏浚工程和水运工程测量营改增计价依据分别是在 97定额和测量定 额的基础上,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编制的。 2、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3、按照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一、前言
为确保疏浚工程和水运工程测量营改增工作的平稳推进和规范操作,实 现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平稳过渡,交通部疏浚工程定额站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 局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水运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座谈会安排,依据疏 浚工程和水运工程测量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并结合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通过调查、座谈等形式,制定了《疏浚工程和水运工程测量营业税改征增值
五、建筑安装费用计算
建筑安装费用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制下计算方法比较表,见表1:
表1 不同税制下建筑安装费用计算方法对比表
序号 1 2 3 4 项目 建筑安装费用 税前建筑安装 费用 税金 附加税 营业税税制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营业税+附加税 含进项税额的各项费用之和 增值税税制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 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费用之和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 前建筑安装费用×适用增值税税率)+附加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相应税率
除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含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1+船舶艘班一类
费用综合抵扣率) 除税管线台班费用=含税管线台班费用/(1+管线综合抵扣率):
国家铁路局关于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

国家铁路局关于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
意见的函
佚名
【期刊名称】《铁路工程技术与经济》
【年(卷),期】2016(031)006
【摘要】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报送营改增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相关造价标准调整意见的函》(铁总建设函[2016]359号)收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经认真研究,函复如下:
【总页数】1页(P58-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俄罗斯铁路》股份公司后贝加尔铁路局分公司致哈尔滨铁路局局长王占柱先生函 [J],
2.营改增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调整研究 [J], 付建斌
3.关于营改增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调整探讨 [J], 温喜洋;付文娟
4.国家铁路局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2020年第4批)国铁设备监函〔2020〕94号 [J], 无
5.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1批)国铁设备监函〔2021〕81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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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印发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一、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
(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1.企业管理费中的税金系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
费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已含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中,不另行计算。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
营改增后,公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以上各项费用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费率)进行计算。
(三)费用标准和计算方式。
1.人工费,不作调整。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其中材料原价、运杂费按不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计算。
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67%。
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其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构件(如外购的钢桁梁、钢筋混凝土构件及加工钢材等半成品)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1.07%。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中数值乘以表1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表1 营改增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调整系数
4.其他工程费。
其他工程费的各项费率按《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中数值乘以表2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表2 营改增其他工程费费率调整系数
5.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的费率按《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中数值乘以表3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表3 营改增企业管理费费率调整系数
6.规费,不作调整。
7.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规费)×7.42%。
8.税金。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11%。
三、关于《指标》和《定额》
1.《指标》和《定额》除其他材料费、设备摊销费、小型机具使用费需调整外,其余均不作调整。
2.其他材料费、设备摊销费、小型机具使用费消耗量按《指标》和《定额》中数值乘以表4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1位小数。
表4 营改增工、料、机消耗量调整系数
四、其他
(一)调整后的上述计价依据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公路局子站“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信息平台”或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网站查询。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财税部门对营改增的相关要求调整本地区有关公路工程的计价依据。
(三)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审批(核准)的公
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重新审批(核准)。
2016年5月1日起,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按本方案执行。
(四)各公路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应按照本方案对造价软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五)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联系电话,(010)65299193,邮箱:**************。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