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提单丢失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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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提单丢失后的问题
[摘要] 本文说明托运人丢失提单后,承运人应如何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处理提单丢失后的处理问题。
关键词:提单; 丢失; 重新签发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栏中记载方式不同,提单的转让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在运输和贸易中具有许多的功能,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流通中提单还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将货物交给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的提单的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义务。在信用证贸易中经常会碰到已签发的提单丢失的问题,承运人应综合考虑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对待提单丢失的问题。
有些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必须登报声明原提单作废,并提供保函以承担重新签发另一份提单的责任,同时有些承运人经常坚持在重新签发的提单上加上“ORIGINAL B/L REPORTED LOST BY SHIPPER AND CARGO SHOULD BE RELEASED AGAINST THIS B/L(提单号)”及类似的批注,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将目的港两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转移到托运人一方。带有这种批注的提单又不被议付银行接收,托运人为使承运人不加批注,又得提供另一份保函……,这样既影响了托运人的正常结汇,也不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还有些承运人碰到这种情况则坚持要托运人提供银行保函,而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轻易出具保函的,结果不仅影响托运人的结汇,有时还会使该票提单过了议付有效期……。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不是最有效的办法,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分别对待。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只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信用证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托运人结汇、收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赎单而转移的。在收货人赎单提货前,托运人更有权力向承运人主张货权。在托运人已经声明原提单作废的前提下,只有向开证行付清货款的人,才是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才能真正拥有货权,而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到提单持有人手上。如果有人持丢失的提单,则肯定不是从银行赎单得来,因而就是非善意提单持有人,也就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如提单在托运人结汇之前丢失,此时提单通常只是一种货物收据。若托运人因提单丢失而要求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按照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得到书面证实等)使该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相应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最好使用不同的提单号,但至少应使前后两套提单有明显的区别,在卸货港能易于识别,并及时将重新签发提单的内容通知卸货港代理和其它有关方将相关的其它单证作相应更改。然而现在有些承运人在重新签发提单时,不仅使用原提单的提单号,而且其它内容也与原提单相同,这样一票货物就有两份相同的提单,承运人既然要求托运人登报声明原提单遗失作废,却仍签发与之相同的提货,这样做本身就非常矛盾,也给目的港交货时留下了隐患,这是对承运人及货方都不负责任的表现。目的港有可能出现两套相同的正本提单,如果承运人轻率的将货物交给非善意的提单持有人,以后承运人必将面对真正善意的提单持有人的质询……。所以如果简单的重新签发与原先的提单相同的提单,不是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好办法。
若重新签发的提单与原提单有所区别,卸货港交货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持前者,即重新签发的提单去提货则可,若持后者,即原提单提货,则可要求来者提供开证行出具的已付款保函,否则不予提货。所以需要提供银行保函的,是持原提单的提货人,而不是托运人,真正的收货人已经向银行付清货款,要银行为其出具已付款的保函相对容易。这样做较稳妥,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卸货港二次正本提单提货的发生,也可以保障托运人的利益。
若提单在托运人结汇后丢失,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到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手中,因此一般不需要重新签发提单,承运人的义务是将货物交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根据不同的情况也应作不同的对待:
在记名提单下,记名提单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可转让的,即收货人是固定的,如托运人要求不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风险相对较小(例如在美国)。此时承运人在收到收货人的公司保函和发货人同意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书面保证后,可以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
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卸货港代理在接到收货人由于提单丢失而不能凭正本提单提货的请求后,应要求收货人出示原承运人所签发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商业发票、商业合同和装箱单等单证以审核提货方是否为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委托代理提货,还须检验其是否有授权委托。卸货港代理同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由一流银行(国内为中国银行及其市级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属各商业银行及其市级分行;国外为当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签发的
符合一定标准的格式保函,同时,卸货港代理应请装货港代理联系提单上的发货人,取得发货人同意在此情况下同意将该货放给提货人的书面保证。
收货人提供的银行保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件:
● 致XXX运输公司(承运人名称)
● 船名、航次、提单号、件数、品名、唛头
● 赔偿并承担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 如承运人或其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保证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
● 保函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应符合当地法规的要求
● 如找到全套正本提单后立即交还承运人
卸货港代理在审核收货人身份和保函的有效性后,凭收货人提供的经背书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正本/副本影印件和正本保函签发提货单,并将有关文件登记存档。如收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后,可将保函退还给他。如收货人不能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则原则上无限期保留保函,如收货人提出返还要求,卸货港代理应根据所在国法律保留一个最低期限。国内港口至少需要保留一年半。
鉴于提单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或被盗)是客观存在的现象,那么重新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是在所难免的,如何在确保承运人利益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利益是迫切需要的。综上所述,如提单在结汇前丢失需重新签发时,承运人应首先要求托运人通过法律手段使原提单作废,同时出具保函承担责任。承运人重新签发的提单不论是否使用原提单号,但一定要使前后两套提单能明显区别开来,在卸货港如收货人出示丢失的原提单要求提货时,则承运人应要求出示开证银行的已付款保函,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既保障了承运人的利益,也改善了托运人在丢失提单后遭受的不合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