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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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犯罪学各章节知识点总结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它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及其相关问题,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因此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第一章犯罪学概论1.1 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理等问题的学科。

1.2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者、受害者、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等方面。

1.3 犯罪学的发展历程犯罪学的研究历程自19世纪以来,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包括古典犯罪学、正统犯罪学、现代犯罪学等阶段。

1.4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犯罪学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统计学等,与这些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渗透。

第二章犯罪现象及其类型2.1 犯罪现象的定义犯罪现象是指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和,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不法行为。

2.2 犯罪现象的表现形式犯罪现象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贩毒、走私等。

2.3 犯罪现象的类型根据其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

2.4 犯罪现象的影响犯罪现象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消极影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整体带来了不利影响。

第三章犯罪原因及其研究方法3.1 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成因复杂多样,包括社会及文化环境、个体特征、心理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3.2 社会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社会因素是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包括社会不平等、社会矛盾、社会文化传统等,这些因素都对犯罪有一定的影响。

3.3 个体因素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个体因素是犯罪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包括个体的性格、人格、家庭背景、同伴影响等,这些因素对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学 犯罪概论

犯罪学 犯罪概论

二、犯罪学的功用
(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 以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首要研究对象,目的在于认识犯罪的特性,探索犯罪规
律。通过考察犯罪现象而探析犯罪特征,追寻犯罪原因,提炼出犯罪的发生、发 展和预防的规律,是研究犯罪学的基本思路,也是犯罪学的功用所在。 (二)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中心是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 击面的宽窄,二是打击力度的大小,三是惩治方式的设计,这三个问题无一不与 犯罪的认识有直接关系。 (三)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 犯罪学研究促进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
犯罪学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畅所欲言: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采取预防 措施加以抑制的行为。
与刑法上的犯罪相比: 等同说:主张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即刑法上已经
构成犯罪的行为。 包含说:不仅包括刑法上的犯罪概念,还包括违法和某些不良行为。 交叉说: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不相等同,也不相包容,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以严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 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可以确 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案件告破。
犯罪学研究的系统观
1.整体法则
整体法则要求研究者将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 犯罪预防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整体和全部出 发,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之 间的整体结构和功能。
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某从昆明飞到郑州,当晚在与航空公司签约的宾馆换装洗 浴后,夜里11点50多分出门乘坐滴滴。买的6日1时37分从郑州到济南的卧铺,要 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后失踪。

2023年犯罪学专业考研书目

2023年犯罪学专业考研书目

2023年犯罪学专业考研书目犯罪学是一门涵盖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众多学科的综合性学科。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研究犯罪学,需要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和方法,下面介绍一些考研犯罪学专业的书目。

一、犯罪学基础1.《犯罪学导论》(罗兴平著)该书是一本介绍犯罪学基础的教材,涵盖了犯罪学概念和研究方法、犯罪学理论、犯罪类型和犯罪人群特征等内容。

2.《犯罪学概论》(徐红田、白新芳著)该书对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历史渊源、基本概念、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犯罪预防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是一本比较全面的介绍犯罪学基础的教材。

3.《犯罪学:理论与实践》(李营、崔海涛著)该书将犯罪学的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深入分析了犯罪的社会根源和犯罪的心理机制,阐述了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使读者获得了跨学科、全面系统的犯罪学学科知识。

二、犯罪心理学1.《犯罪心理学》(陈永芳著)该书深入剖析了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包括心理发展理论、个性结构理论、动机理论、认知失调理论、失控理论等,以及心理学在犯罪预测和治疗中的应用。

2.《心理疾病与犯罪》(易光华、刘永光著)该书旨在分析心理疾病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从多个角度剖析心理疾病与犯罪的相关机制,并介绍了心理疾病治疗和法律问题。

三、犯罪社会学1.《犯罪社会学》(梁庆云、郑雪蓉编著)该书阐述了犯罪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方法和应用,包括犯罪理论、犯罪与社会文化、犯罪与社会结构、犯罪与流行文化等内容。

2.《犯罪学:社会冲突理论》(魏礼群等著)该书介绍了社会冲突理论在犯罪学领域的应用,并详细分析了犯罪行为与社会冲突的关系,为读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看待犯罪问题。

四、犯罪预防与治理1.《犯罪预防与治理》(刘送义主编)该书详细介绍了犯罪预防和治理的相关理论、方法、政策和措施,包括犯罪预测、犯罪分析、治安防范、司法改革、社会治安管理等内容。

该书对从事公安、法律、政治学等领域工作的人士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犯罪预防:程序、实践和政策》(吴卫红等编著)该书介绍了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和实践,包括对犯罪预防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剖析,如犯罪风险评估、犯罪预警、犯罪干预等,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政策参考。

第2章犯罪概说

第2章犯罪概说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 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 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 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 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 界限的基本依据。这是较为完备、科学的定 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 征。这也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的一般的违 法行为的本质所在。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本节是本章的重点。 一、犯罪的定义 ㈠犯罪定义的类型 犯罪定义是揭示犯罪概念的内涵的逻辑 方法,它指出犯罪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或 基本特征。 1、形式定义 犯罪的形式定义,指的是从犯罪的法律 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 特征。
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罪 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如第237条第2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的行为。这一犯罪通常有“情节特 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数额巨 大”“遭受重大损失”等词语 减轻犯,指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 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入233条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
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 “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 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 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 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 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 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对于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属性,还 是与行为的主观要素的统一,当今通说是客 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统一,是具有一定道理 的。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 一 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 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同 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就允许做。但如果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 发展,就不允许做。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 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 合各种主客观情况。

第五讲___犯罪概说

第五讲___犯罪概说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概念; 2,共同要件的确定; 3,共同要件的排列; 三,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
刑法分则有许多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情节严 重"才成立犯罪.例如,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 罪,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246条侮辱,诽谤罪 等.类似的条文很多.这表明,当刑法规定情节 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成立反最. 当刑法未规定情节严重时构成要件时,一般情节 的行为就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 的程度.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在这种情 况下,情节严重往往成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或者 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法益的概念 (一)关于法益观点的分歧 1,法益是前实定法的概念还是实定法的概念?在实 定法将法益予以保护之前,是否已经存在法益或 法益的内容? 2,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对象还是其他法都保护的对象? 3,法益的内容是状态还是利益? 4,法益的主体是谁?个人,国家和社会?
(二)确定法益概念的原则 1,法益必须与利益有关.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 的某种好处.当某种状态或秩序所反映的是人们 所需要的好处时,它就是利益. 2,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 3,法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 4,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 5,法益必须与宪法相关联.宪法要求刑法所保护的 利益,应该成为刑法上的法益.
故意,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 可能性.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
一,犯罪本质的概述 1,权利侵害说;犯罪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费尔 巴哈提出.基于天赋人权的思想,法律与道德相 区分的立场以及限制国家权利的恣意.缺点:不 能完全说明一切犯罪,所以当前已经为法益侵害 说所取代. 2,法益侵害说;犯罪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造成 侵害或引起的危险.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生活 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基于个人 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观点现在的通说.

犯罪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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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犯罪学概论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1、犯罪学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学把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综合研究,
类,认为前两种是真正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具有先天的人体特质。 对生来犯罪人的特征进行了描述:罪犯的特征是有较小的头盖骨的容量,一个 较宽或向后倾斜的下巴,眼睛突出隆起,宽大的像猴子一样的耳朵,宽阔的嘴 唇,反常的、不对称的头盖骨和脸,完全偏向一边的或扁平的鼻子,过多的皮 肤皱纹,有额外的手指或脚趾等等。龙勃罗梭认为一个人具有五个或五个以上 这样的生理特征就应属于天生犯罪人。 主张应区分不同的犯罪类型实行不同的处罚,对犯罪人的处罚要与犯罪人的主
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性质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决定于犯罪学的概念。 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三个方面。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的犯罪学大体上都是狭义犯罪学,而英、
美(有说英美法系)、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广义犯罪学。 研究对象决定一门学科的学科性质和地位。 康树华认为,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合各
体型犯罪倾向大。 4、物质代谢异常理论 认为一个人走向犯罪,与其体内各种元素的含量高低和平衡与否有密切关系。 认为对前途失去信心和生活贫困的人,会导致体内金属元素失去平衡,对其注 入维生素治疗,就可控制其暴力行为。 5、人种论 认为犯罪的产生与种族和民族有关,实施犯罪的数量和类型是不同的。民族、 种族的品质是人类长期遗传的结果。 德国犯罪学家乌尔芬认为,德国人是优秀的,不会犯罪,指出“种族和民族是 犯罪现象的重要生理因素”。有的学者还认为犹太人是容易犯罪的民族。 美国学者奎〃约翰逊指出“黑人的存在是犯罪率高的真正原因”,著有《黑人
染色体多一个,即XYY型。 研究发现: (1)多余的Y性染色体大大增加了个人的攻击性,使个人容易进行暴力性犯罪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

犯罪学章节知识点概述总结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及意义1.1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科学根据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内容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的犯罪学之分狭义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一部分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研究和理论。

另一部分是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

广义犯罪学: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及其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还包括对控制和预防对策的研究。

1.2犯罪学的研究对象○1犯罪现象(犯罪学的研究是以犯罪现象为基础) 犯罪现象研究有两个视角:一是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二是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2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个体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更容易实施犯罪) 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3犯罪对策(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门性的综合措施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测、犯罪预防战略、预防主体、预防体系和措施等方面。

研究程序:观察犯罪现象 分析犯罪原因 提出犯罪预防与控制为内容的对策建议1.3犯罪学的研究意义○1认识犯罪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从规范的角度研究;刑法学研究犯罪是为其研究目的服务的,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不重视犯罪实际、不重视犯罪规律、原因。

犯罪学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有着的理性科学的认识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

○2指导刑事政策(犯罪学为指导刑事政策提供依据)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刑事政策制定前提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认识;第二步制定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方阵、策略和方法,采用刑罚和一系列非刑罚处理措施,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犯罪概说要点

犯罪概说要点




1、犯罪的本质 A、益的侵害—行为及对象 a、犯罪的本质同样是违法行为的本质 c、犯罪与违法的界限——罪刑法定原则 d、刑法典具体化——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的特征:
犯罪本质比较



A、中国: 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惩罚性 a——本质特征 (严重程度) b——法律特征 (罪与非罪) c——法律后果 (法律评价——否定)
2.私见:二特征说
理由:a.有利于区分违法行为b.提出了司法立法标准c.逻辑上是应受刑罚 处罚而犯罪化
二、犯罪本质
一、犯罪的阶级本质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与现行统治产生于相同条件 3、是最严重地反对统治关系、侵犯统治秩序 的行为
二、法律本质 权利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
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行为犯与结果犯 4、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 轻犯
犯罪的分类
⒈理论分类
⑴重罪与轻罪(1791年法国刑法典) ⑵形式犯与实质犯:(以被侵害法益表现是否明显为标准) ⑶自然犯与法定犯(意大利,加罗法洛) 自然犯(刑事犯):侵害威胁法益并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定犯(行政犯):违反行政管理而侵害威胁法益的现代型犯罪 ⑷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手段加重犯
减轻犯
思考: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犯罪学知识点

犯罪学知识点

犯罪学知识点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治等方面的学科,它主要关注犯罪的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犯罪学理论等方面的知识。

在本文中,我们将逐步探讨犯罪学的相关知识点。

一、犯罪学概述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学科,它主要研究犯罪现象的发生、原因以及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类型等。

二、犯罪学的起源犯罪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期,当时研究犯罪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观察和统计犯罪数据来推断犯罪的原因。

后来,犯罪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采用了更加科学的研究方法。

三、犯罪学的理论犯罪学的理论主要分为生物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环境学理论等。

生物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与个体的生物特征有关,比如遗传因素、神经功能等。

心理学理论研究犯罪行为与个体的心理特征如何相关,比如人格特征、心理创伤等。

社会学理论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比如家庭环境、社会支持等。

环境学理论关注犯罪的发生与环境因素的关系,比如社会经济状况、城市规划等。

四、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心理动机以及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心理测试、心理访谈等。

五、犯罪预防和治理犯罪预防和治理是犯罪学的重要任务之一。

犯罪预防包括积极的社会教育、心理疏导、健康的家庭环境等方面的措施,目的是通过预防措施降低犯罪率。

犯罪治理则是指通过法律制度、刑罚和社区监管等手段来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六、犯罪学的应用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应用于犯罪预防、犯罪侦破、刑事司法等方面。

比如,犯罪学研究可以帮助警察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特征,从而更好地侦破案件;犯罪学的成果也可以用于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刑罚政策,以达到惩罚犯罪、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七、犯罪学的发展和挑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犯罪学也在不断发展。

然而,犯罪学研究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犯罪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犯罪学理论的适用性等。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四章犯罪概说第一节犯罪的概念一.犯罪一词的含义1.作为事实的犯罪:是指人们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如:某人杀人2.作为个别类型的犯罪: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具体犯罪,如:某人构成杀人罪,是指某人实施了杀人的事实行为,经法律评价为杀人罪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3.作为一般类型的犯罪:是抽象了许多具体犯罪的特征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如:“犯罪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一)犯罪的形式概括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4)结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罪刑法定的重要体现。

(二)犯罪的实质概括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法律特征。

(1)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2)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3)其他: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法规范或法秩序(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概念(混合定义)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定义。

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府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不同的社会性质的国家,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

当社会性质改变时,对犯罪的认识也会改变。

犯罪概说

犯罪概说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
实害犯, 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 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伤害罪。 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伤害罪。 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 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如 放火罪。 放火罪。
二、犯罪的法律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一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作为划分标准。 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作为划分标准。 1、国事犯罪,指危害国家政权、社会 、国事犯罪,指危害国家政权、 制度及国家安全的犯罪。 制度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 全罪” 全罪” 2、普通犯罪,指除国事犯罪以外的其 、普通犯罪, 他各类普通刑事犯罪。 他各类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如侮辱罪、诽谤罪、干涉婚姻自由罪、 如侮辱罪、诽谤罪、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侵占罪等。 虐待罪、侵占罪等。 2、非亲告罪,指除亲告罪以外的所有 、非亲告罪, 犯罪。这一类犯罪需要由公安、 犯罪。这一类犯罪需要由公安、检察机 关立案侦查, 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 起公诉。 起公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 应受刑法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三)应受刑法处罚性(刑罚当罚性)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犯罪分类, 犯罪分类,是指根据犯罪所具有的某些 特殊属性, 特殊属性,将犯罪划分为若干相互对应 的类别。 的类别。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定义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形式定义 仅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仅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 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实质定义 仅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下定义, 仅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下定义,而不涉及 犯罪的法律特征。 犯罪的法律特征。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从犯罪的实质和法律两方面的特征给犯罪下 定义。 定义。

犯罪学概论

犯罪学概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第二节犯罪学简史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

古代东方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

”荀况:性恶论。

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

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

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主要内容: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边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

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

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刑法学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说

刑法学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说

二、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与普通犯:国事犯是指危害 国家公共安全的犯罪,普通犯是指危害国 家公共安全以外的犯罪。 (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自然人犯 罪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单位犯罪是指 9 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பைடு நூலகம்
(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 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 犯罪。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 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 犯;如贪污、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不真正身 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 但影响量刑,若为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 重处罚。如故意杀人罪、等 10
刑法学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刑法第13条:“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
三、刑事违法性 1、含义: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犯刑法的禁止性 规定。 2、理解:(1)刑事违法性实际上是指行为符 、理解:(1 合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 罪刑规范所指明的假定条件。 (2)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 (3)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 准。 5
四、应受刑罚处罚性 1、含义: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是应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理解:(1)此特征以社会危害性和 、理解:(1 刑事违法性为前提。 (2)是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体现。 (3)是对严重危害社会和触犯刑律行 为的否定评价。 6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

(三)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性 质,它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如 果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就不应当受 刑罚处罚。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一种评价,即对具有严重 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评价。
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有法律 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规定:“……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明文揭示了“应当受刑罚处罚”是犯罪不可或缺 的特征。 在刑法中有些条文规定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 这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的提法是否矛盾? 我们认为,并不矛盾。因为“免除处罚”是以行为应受刑 罚处罚即犯罪为前提的,只有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由于具 有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才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 需要指出:上述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密切地联系 在一起的,只是为了论说的方便,才分别开来一一加以阐 述。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与法定犯系以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为标 准所作的分类。 自然犯或称刑事犯,指无须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 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这类犯罪在各国刑法 典中均普遍作了规定,由于其具有违反社会伦理的性质, 其社会危害性易于为人们所认识。 法定犯或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 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这类犯罪 都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原来未被认为是犯 罪,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在一些经济行政法规中首先作 为被禁止的行为或作为犯罪加以规定,随后在修订的刑法 中加以吸收而规定为犯罪。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指从犯罪的本质特 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给犯罪下定义。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刑法总论犯罪概说一、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刑法》第13条以及相关规定,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不法与责任,即被刑法类型化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有责性。

不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并且违法,不法由事实与评价两部分组成。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责任)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一)社会危害性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只应从客观上理解和判断社会危害性或实质的违法性。

一方面,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另一方面,行为是否违法,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为前提。

对于合法行为以及所谓法律放任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阻止、制止,但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阻止、制止。

概言之,应当承认“没有责任的不法”。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

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

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

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刑法的手段主要是刑罚,犯罪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不管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还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以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他行为可能性)为前提。

(二)非难可能性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从实质上说,犯罪是不法且有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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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学概述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第二节犯罪学简史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

古代东方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

”荀况:性恶论。

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贝卡利亚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

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

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主要内容: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边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

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

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

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

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罪的动机大于制止犯罪的动机,就会诱发犯罪;(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引诱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

古典犯罪学派对犯罪原因的解释:“自由意志论”是其主要论点。

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该学派对预防犯罪更加重视,有较为系统的阐述。

贝卡利亚:“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工业革命的完成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龙勃罗梭的犯罪生物学思想:龙勃罗梭(1835-1909),生于威尼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早年学医,并获医学和外科医学学位,曾在军队作为军医服役,以后长期任都灵大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教授及精神病院院长,1905年建立了犯罪人类学博物馆。

龙勃罗梭比较正常人与犯人之间在生理特征尤其是颅相上的不同,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特征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

据此断定某些生理特征与犯罪有关,带有这些生理特征的人具有先天的犯罪倾向。

于是,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总结出的表明返祖现象的生理特征有面部不对称、颚骨和颧骨过大、头部大小与形状异常、眼睛有缺陷、手臂过长等七十多种。

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天生犯罪人的特征的:1、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后期思想:在其死后两年(1911年)出版的著作《犯罪原因及其矫治》一书中,龙勃罗梭指出,生物返祖现象不适于所有犯罪的人,许多犯罪并非生物因素所致,而与环境因素有关。

龙勃罗梭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为四种类型:(1)天生犯罪人;(2)精神病犯罪人;(3)激情性犯罪人;(4)偶发性犯罪人。

主要观点(贡献):龙勃罗梭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

他指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要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

对由于遗传而天生犯罪的人应适用终身监禁、永远隔离和死刑等。

由于这种类型的人犯罪是必然的,所以在他们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保安处分。

龙勃罗梭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防卫社会,处罚不是根据犯罪行为而主要是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龙勃罗梭指出,应广泛适用罚金刑,因为它最经济、最有效、最易于代替其他制裁措施;应广泛适用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开放性”措施。

龙勃罗梭反对适用短期监禁,认为监狱非但不能改造罪犯,反而会使其变得更坏。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对于西方犯罪学的产生、发展乃至当代犯罪学的发展都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他首次运用科学的实证方法,始终重视对犯罪人个人的研究,采用测量的、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研究犯罪问题,使犯罪学的研究从以抽象概念出发研究犯罪行为转向以实证方法研究犯罪人,使犯罪学的研究进入科学和实证的新时代。

因此,一般学者认为,龙勃罗梭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龙勃罗梭则被尊为犯罪学鼻祖。

★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菲利(1856-1929),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菲利于1856年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人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后入都灵大学学习,师从龙勃罗梭,研究犯罪学,自1880年起在波伦亚大学等高校任教,其代表作为1881年出版的《犯罪社会学》。

菲利的“犯罪三因素说”:(1)人类学因素。

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

菲利认为,人的生理、心理及种族差异对犯罪有很大影响。

但这种人类学因素本身并不足以产生犯罪,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能促使犯罪的产生。

(2)自然因素。

是指“我们生活于其中,但并未予以注意的物质环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

这些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促使犯罪的发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其根据是自然因素可以影响到社会状况如贫穷、就业、文化及道德状况等,而社会状况与犯罪密切相关。

(3)社会因素。

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

经济因素分贫穷和富裕两种,贫穷使得人为了生存而把行为准则降低到低级动物的程度,而富裕则可能使头脑空虚而又不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人生活腐化,导致赌博、吸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行为的产生。

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在与其他因素相结合的情况下,也会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菲利的犯罪控制理论:洪水与堤坝”,重疏导、轻刑罚,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

比如:承认私生子,可减少堕胎、溺婴罪;道路宽广,灯光照明,可防奸盗罪。

主张以犯人的人身危害性为根据的社会责任论,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以社会防卫的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

在刑罚制度方面,主张广泛使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极力推崇不定期刑。

★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思想:加罗法洛(1851-1934),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学生,实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加罗法洛出生于那不勒斯一个贵族家庭,早年在大学主修法律,后在政府供职,曾任法官和地方议员,并在大学讲授过刑法学,其代表作是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

加氏的犯罪原因观: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否定自由意志说,主张犯罪原因的决定论。

偏重从心理学方面解释犯罪。

他宣称,只有在犯罪心理学成为犯罪人类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的情况下,自己才属于犯罪人类学中的一员。

犯罪的分类: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

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

自然犯罪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

所谓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

法定犯罪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

刑罚主张:——对于非真正的犯罪人,加罗法洛认为除科以刑罚外,还应实行强制赔偿的措施。

应强制犯人劳动,劳动所得收入除扣除收容费用外,其余充作损害赔偿和罚金之用。

对于自然犯罪,加罗法洛提倡全球性的刑事政策:应该有全球通用的刑事政策,即共同的刑法典、共同的制裁手段、共同的行刑制度与警察制度。

●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1.历史背景与研究方法的差异。

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2.犯罪原因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人是自由意志的主体,正常的人都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并能决断是否从善去恶,故提倡“自由意志说”。

实证学派则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个人的原因)与环境因素(社会的原因)影响着人的行为,其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犯罪行为乃是个人危险性格的表现,而危险性格又是由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相互作用形成的。

因此实证学派提倡“原因决定论”,以区别于古典学派的“非决定论”。

3.刑事责任论的差异。

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有自由意志的人违反理性要求的行为,故应负其道义责任。

实证学派则认为,人无自由意志,并无道义责任的问题。

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已对社会构成威胁或破坏。

国家对犯罪人加以制裁,是为了保卫社会。

4.刑罚裁量依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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