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抵押、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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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现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借款概况
第一条借款金额
1.1乙方向甲方出借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CNY 元),并以交付全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天。
第四条利息总额共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支付
元;年月日前偿清本金。
第五条逾期违约金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在付息日、借款到期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甲方应自逾期之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每日0.1%的标准,根据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予以计算。
第六条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快递等费用。如乙方要求甲方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甲方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
第七条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期付息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本协议,并收取违约金。
第二章不动产抵押
第八条甲方以位于: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门。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码:,自有房屋做抵押,为以上借款向乙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章债权强制执行公证
第十二条各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第十三条如果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包括支付利息的义务)或出现本合同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4.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4.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如下任意一种核实方式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
⑴电话核实: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
⑵邮寄核实:预留地址为:;
⑶邮件核实:预留电子邮箱为:@.com。
第十六条甲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证明材料出具《执行证书》。
16.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依照以上三种联系方式通知甲方预留联系人,仍旧无法取得联系的;
16.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通知后三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16.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第十七条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需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指模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五份,乙方留存两份,甲方、公证机构和抵押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的公证书由乙方负责领取。
第二十二条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无效或不可执行时,则该等无效条款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如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甲方、乙方、抵押人签署该部门规定格式与内容的借款协议\抵押协议等与本次借款、抵押担保相关法律文件的,则该等协议仅用于办理抵押登记而签署,该等协议未约定之内容,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