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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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

行研 究 , 确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原 则 , 出 比较 科 学 的 明 找 赔偿计 算 方法 。 保 护知识 产权 , 法律 更 加公正 、 法 、 对 使 合 快 捷、 效具有重要意义。 有
权 利 人 就 有 权 提 起 民 事诉 讼 并 通 过 人 民法 院 的 判 决 强 制 其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损 失 是 《 民法 通 则 ) < 、 专利 法 ) < 标 、商 法 ) < 作 权 法 》 知 识 产 权 法 规 定 的 多 种 具 体 侵 权 民 事 责 和 著 等
任形 式的一种。 对 财 产 权 和 人 身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侵 权 行 为 的表 现 形 态 , 与
1 知识 产权 侵权 摄謇 赔偿 的含义
根据 我 国 民法 和 知 识 产 权 法 理 论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通 常包 括 三 重 含 义 : 先 , 是指 一 种 权 利 人 与 加害 人 之 间 首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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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能 被 该 领 域 通 过 授 权 的用 户 查 看 。此 外 , 汽 车 制造 商 的 角 从 度 上 看 , 想 保 证 C M 系统 的 有效 应用 , 须 让 经 销 商 受益 。 要 R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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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直 接 接 触 , 要通 过 经 销 商 来 了解 客 户信 息 ; 销 商 一 方面 需 经 乐 于 接 受 制 造 商 通 过 网站 和其 它 媒 介 得 到 的 销售 线 索 和 潜 在 顾 客 信 息 , 一 方 面 又 不 愿 共 享他 们 收 集 到 的 潜 在 客 户 信 息 。 另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法律责任和赔偿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发现,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因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影响,并向被侵权人作出赔礼道歉。

2.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商标,以免进一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恢复商誉、消除影响: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停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商誉,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负面影响。

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免进一步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名誉损害。

(3)销毁侵权品、恢复名誉:侵权人应销毁侵权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一旦被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实终止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视。 ( ) 侵权 损 害 的赔 偿 原 则 一
【】 刘永. 2 论我 国知 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宿州学院学 报, J.
2 5,8. 00
[】 崔玲蛾 . 知识 产权的侵 权损 害赔 偿 制度 【] 法制研 究, 0 , . 3 论 J. 2 48 0 [J 闰曙光 , 4 王安峰 . 浅论侵 害知 识产权 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东 南 J.
根 据我 国 民法 以及 知识 产权 理 论 , 识产 权侵 权 损害 赔偿 通 常包 括 以 知 下 三方 面 的含 义 : 首先 , 是指 一 种权 利 人 和加 害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它
即公 民、 人 和其 他 民事 主体 依法 享 有 的著 作权 、 法 专利 权 、 标权 等 知识 产 商
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企 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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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子商务 . 00. 1 国电 I 1 1 2
要 意 义。
【 关键 词 】侵权 损 害赔 偿 归 责原 则 赔 偿 范 围
中 图 分 类 号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1 ) 一 3 - l 3 0 9 4 6 ( 0 1 2 6 0l 0 l 随着 时代 的进 步和社 会 的发 展 , 识在 现代 社会所 占比重越 来越 大 , 知 与 人们 的 日常 生活也 越来越 联系 紧密 , 信息 社会 要求法 律对于 知识 产权给 予更
还 是过 失 , 不论 行为 人 是否 受 刑事 、 也 行政 制裁 , 应 当就 财产 损失 的多少 均
确定 民事赔偿 的范 围 。 罚性 原则 是指基 于行为 人故 意实施 的恶 意行 为或者 惩 重大 过 失行 为 , 以处罚 行为 人 、 求抑 制 效果 、 追 对受 害 人和 社 会提 供法 律 救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

一、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其复杂性,很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方面的争议。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对损失和利润的直接评估和确定的指导原则和准绳。

它是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者的行为和侵权情况,对损失和利润进行合理估计的标准。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和公正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和问题1.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权证据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导致评估难度大;二是赔偿额度不确定,往往引发争议;三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各行业标准不一致。

2.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中,主要由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确定。

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有一定的规定,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侵权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度。

四、改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改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

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

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摘要: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难点。

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以及法定赔偿额。

无论使用上述何种方法,科学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都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领域内,人们利用知识而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知识产权产业飞速发展,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发展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同时选择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其权利,其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方案也就必然会被公开,极易被仿照。

同时根据权利用尽原则,投放市场后产品依法可以再次合法流转,因此清楚的查清侵权行为人及其侵权方式、程度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其中涉及商誉的损失计算以及救济费用的确定。

对于知识产权赔偿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一、赔偿原则的确定赔偿原则所要研究的是,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坚持补偿原则还是惩罚性原则。

我国民法历来坚持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补偿性原则,理由是民事领域,有权利才有救济,救济是基于权利受到侵害,通过救济使权利重归于圆满状态。

若非法所得超过被侵权人的损失,则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权利人很难将基于其无形知产所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实际损失。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出 于故 意 或者 过 失 . 不论 行 为 也
的 。 往 同 时存 在 多个 侵 权 主体 往
和侵 权 行 为 , 且 这些 侵权 者 之 而 间并 无 任 何关 系 。 表 现 为共 同 不
人 是 否 受 刑 事 、 政 制 裁 。 应 行 均 就 财 产 损 失 的多 少 、 神 损 害 的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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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知 识产权 侵权损 害赔偿制
●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张 征
摘 要 : 在 对 知 识 产 权 多

种 保 护 方 式 中 ,侵 权 以及 侵 权 人 的经 济 利 益 的联 系最 直 接 , 因而 受 到 人 们 的 更 多 关 注 。 本
外 ,还应 注 意 到其 自身 的特 点 , 合 理 地 建 立 具 体 制 度 。知 识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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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的 本 质 特 征 是 无 体 性 .很 多 权 利 客 体 是 向社 会 公 开 的 ,权
除 遵 循 传 统 民法 的 解 决 原 则 以
民 事 诉 讼 对 因 侵 权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利益 失衡 状 态 的矫 正 功 能 。
赔 偿 数 额 确 定 适 当 与 否 .标 志
着 当事人 实 体 权 利 的 实 现 程度 ,
也 关 系 着 司 法 救 济 制 度 的合 理 性 评 价 问 题 。 因 此 。探 求 一 条 适 当 的 确 定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额 的思 路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大小 , 确定 民事 赔 偿 的 范 围 。此 原则 也 是 大 陆 法 系 的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原 则 。 而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中 , 有 惩 罚 性 赔 偿 原 则 。 指 另 它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相关要点。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益减少和合理费用的支出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伴随着对原创作品的使用、传播等行为。

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法院会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例如被侵权作品未经许可被传播、篡改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判断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精神上的伤害程度,并做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二、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专利权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一种手段,而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则对创新和技术进步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侵权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合理许可费为基础的赔偿专利权是独占性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专利权的行为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通常会以合理许可费为基础,考虑专利权的价值、专利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侵权所得赔偿侵权行为往往会给侵权方带来经济利益,例如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等。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法院会要求侵权方将其侵权所得上交,并判处相应的赔偿责任。

3.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跟著作权侵权一样,专利权侵权行为也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商标权侵权赔偿标准商标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原权利人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实际损失赔偿、侵权利益获取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这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采用权利人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需通过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支持。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是指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举个例子,当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某个产品,其销售额就是非法获取的利益。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需特别关注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和侵权利益获取的金额,但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灵活,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中,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权利人可以通过比较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

同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品的替代品可行性等。

2.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销售额、盈利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确定侵权利益的数额。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等。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 产权损 害应 当确 立 什么样 的赔 偿原 则 ?在
知 识产权 理论 界和 知 识 产权 司法 界 意 见 并 不 统 一 。 笔者认 为 ,根 据 民法 、知识 产权 法律 的规 定 和司法 实践 中的需要 ,应 当确 立 以下 四个原 则 :全部 赔偿 原则 、法定标 准 赔 偿 原 则 、法 官 斟 酌 裁 量 赔 偿 原 则 、精神损 害 限制 赔偿 原则 。
产 权损 害赔偿 制度 。根据知 识产权 法律 的规 定 ,不
论 公 民 、法 人 等任何 主体 ,凡侵 犯 了他人享 有 的知
识产 权造 成损 害 ,都 应 当予 以赔 偿 。再 次 ,它是 一
种法 律规定 的具 体 的 民事 责任 形式 。 当不 法行 为人
全部赔 偿原 则 的含义 ,是 指知 识产 权损 害赔 偿 责任 的范 围 ,应 当以加 害人侵 权行 为 所造 成 的财产 损 失范 围为标 准 ,由加 害人 承担 全部 责任 。也 就是 说 侵权行 为所 造成 的损 失应 当全 部赔偿 ,赔 偿 应 以
条 文的不同理解 ,导致不 中涉及
的 赔偿 含 义 、原 则 等 方 面提 出 自 己的看 法 。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 损 害赔 偿 原 则 文 献 标 识 码 :A 中 图 文分 类 号 :Gl4 1
【 收稿 日期】20 — 0 1 08 1 — 1 【 作者简介 】刘青 (90 ,女 ,四川 自贡人 ,国家二级演员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讲师 。 17 一)
7 O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 害赔偿的原则
笔 者认 为 ,知识产权 侵权损 害赔偿 的性质仍 然
确定 的情 况下 ,按照规定 的赔 偿额赔 偿 的作 法 。如 有 一种方 案 ,侵犯 他人 图书 、美术作 品 、摄 影作 品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思考湖南工商大学 徐稳摘要: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和法定赔偿。

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100份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到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原告的诉求金额与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差距较大等现状,主要是和权利人举证困难、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可操作性、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不统一等原因有关。

本文提出运用证据妨碍规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明确法定赔偿的适用规则等建议来保护权利人权利,更好地实现赔偿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2-0069-0001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现状分析(一)样本的选取为深入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本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的来源法院,于“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上以“著作权损害赔偿”“商标损害赔偿”“专利损害赔偿”为检索关键词,选取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100份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

在这100份裁判文书中,侵犯著作权的裁判文书共计62份,侵犯商标权的裁判文书共计25份,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共计13份。

(二)样本的分析情况从收集的数据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畸高。

在这100例案件中,适用实际损失的有1例,适用侵权获利的有2例,适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案件为0例,其余的97例案件均是适用的法定赔偿。

我国对于这几种计算方式是有顺位规定的,只有当前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都不能确定时,法定赔偿可作为替代进行补位,前三种应是最主要的赔偿方式,而不应是目前这种法定赔偿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也不是立法者最初的设计初衷。

就法院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而言,仍然是依据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侵权发生时的具体情形,只是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不必进行严格的计算而已,贯穿于其中的仍然是填平原则的精神[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方法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的重要性。

1.1 知识产权就像创作者的孩子。

知识产权对于创作者来说那可是宝贝,就如同自己精心养育的孩子。

创作者投入了大量的心血、时间和金钱,才让这个“孩子”茁壮成长。

一旦被侵权,就好比孩子被别人欺负了,创作者那叫一个心疼啊。

所以,准确评估侵权损害赔偿,是给创作者一个公道的重要方式。

1.2 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

在市场这个大环境里,知识产权就像游戏规则的一部分。

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评估,那就会乱了套,就像一场足球比赛没有了裁判按照规则判罚一样。

那些遵守规则的企业和个人会觉得不公平,市场秩序也会被破坏得一塌糊涂。

二、常见的评估方法。

2.1 市场比较法。

这个方法就像是在市场里找“同类项”。

比如说,有个专利被侵权了,那我们就去看看市场上类似专利的授权费用大概是多少。

如果有个跟被侵权专利差不多的专利授权给别人是10万块,那这个被侵权专利的赔偿金额就可以参考这个数字。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东西,看到旁边类似的东西卖多少钱,你心里就有个底儿了。

不过呢,这种方法也有难处,有时候很难找到完全相似的知识产权交易案例,就像在一堆沙子里找两颗一模一样的沙子,不容易啊。

2.2 收益法。

这收益法啊,就是看这个知识产权本来能给权利人带来多少收益。

打个比方,一个软件有版权,正常情况下一年能赚50万。

结果被侵权了,市场份额被抢了不少。

那我们就得算一算因为侵权少赚了多少钱。

这就像农民种庄稼,本来能收100袋粮食,被人偷了一部分,那损失的粮食数量就得好好算算。

但是呢,要准确算出这个收益可不容易,因为市场是多变的,就像天气一样,说变就变,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收益的计算。

2.3 成本法。

成本法简单来说就是看权利人投入了多少成本在这个知识产权上。

比如一个商标,从设计到注册,花了5万块钱。

那侵权赔偿的时候,这个成本就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花了多少钱,如果别人把你的房子弄坏了,你花的钱就是赔偿的一个依据。

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

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确定
( 二 )侵 权 人 的不 法收 益
侵权人 的不法收益是 指基 于其侵权行 为而获得的各项利益 , 从 经济学角度将 ,即其实 施侵犯他 人知识 产权 的行 为而 获得的 不 正 当利 润 减 去 其 违 法 成 本 的差 额 。 司 法 实 践 中 ,据 以证 明 侵 权人不法收益的证据 主要为该 行为人 的财物账 册等 资料 。一方 面 ,该类证据 由侵权 人所有 ,依 据现有举 证责任 分配原 则 ,应 当由原告 即被侵 害人举证 ,则 面临举 证困难 的问题 。另一 方面 由于其 明知 或者应知 自身所为 为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违法行为 , 故不排除其实施 做假账行 为 的可能 ,进而该 证据得 真实性难 以 考证 。以不法收益来 确定侵 权赔偿 数额 的方 法在实 践 中很难 使 权利人得到公正合理 的赔偿 。 ( 三 ) 按 照 许 可使 用 费 确定

于其无形知产所受 既得利 益和期 待利益 的实 际损失 。补偿 性原 则 不 能达 到惩 罚 侵 权 人 并 预 防 相 同或 者 类 似 侵 权 行 为 的 发 生 , 因为从利益角 度 出发 ,即使非利 益熏 心而法律 与不顾 ,侵 权人 经 过 法 律 考 量 也 会 得 出 违 法 之 利 大 于 弊 的 结 论 。此 外 ,权 利 人 的救济成本可能大 于收益从而使 自己处 于 “ 得不偿失 ” 的尴尬 局面 。因为其寻求 救济则 必须考 虑到救 济成本 的问题 ,具 体包 括发现侵权行为的成本 以及经 过诉讼 或者非 诉程序 解决 纠纷并 是该纠纷解决机制所 得最终 方案得 以具 体实施 的成本 问题。这 是 由知识产权 的 “ 非物质 性” 所决定 的。例如喜 洋洋一 案 ,市 场上 “ 喜羊羊” 、“ 灰太狼 ” 的形象 随处可见 ,然 而权利人却 只 能面对 “ 诉讼 主体不确定 、赢 了官司输 了钱 ”的尴尬境地。《 美 国专利法》 第 2 8 4条 :损害赔 偿金 请求 人胜诉 时 ,法 院应判 给 足 以 弥 补 其 因 侵 权 而 受 的 损 失 的 损 害 赔 偿 ,但 是 不 得 低 于 侵 权 人使用该发明应支付的合 理使用 费用 以及法 院确定 的利息 和诉 讼费。当损害赔 偿金不 是有 陪审 团判决 给付 时 ,法 院应 对此 进 行评估。在任何情 况下 ,法 院均 可将损 害赔偿 金的数额 增加 到 判 决 或评 估 数 量 的 3倍 。必 要 时 ,法 院 可 以 接 受 专 家 意 见 , 以 确定赔偿金或合理使用费 。笔者认为美 国的观点是值得借鉴 的。 二 、赔 偿 数 额 的计 算 我 国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规 定 ,侵人负责举证 其所受 利益损失 ,一般而 言一起产 品销售额 基于侵权造成 的不 合理下 降而带来 的利润 损失 、商业信 誉损 害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论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

论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
维普资讯
论知识产权精 神损 害赔偿
张 军 , 聪 玲 卫
( 西财经大 学 法学院, 西 太原 000 ) 山 山 3 0 6
【 摘
要 】 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是 一个 崭新的课题 , 有许 多f题 需要探讨 。本 文结合 民事基本 法和司法解释 的规 * - I
是 人 格权 , 非 身 份 权 。 而

精神 损 害赔 偿 的基 本 法律 规定
对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 我 国 民 事 基 本 法— — 《 法 通 则 》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是 关 于 侵 害 人 身 权 的 精 民 并 但 神 损 害 赔 偿 确 是 有 规 定 的 。 《 法 通 则 》 10条规 定 , 民 的 民 第 2 公 姓名权 、 肖像 权 、 誉权 、 誉 权 以 及 法 人 的名 称 权 、 誉 权 、 名 荣 名 荣 誉权 受到侵 害的 , 权要求停 止侵 害 、 复名誉 、 除影 响 、 有 恢 消 赔 礼 道 歉 , 可 以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里 的 “ 偿 损 失 ” 既 包 括 赔 偿 并 这 赔 。 财 产 损 失 , 包 括 赔 偿 精 神 损 失 , 般 将 此 解 释 为 我 国精 神 损 也 一 害赔 偿 的基 本 法律 依 据 。 随着 客 观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 出现 了许 多 涉 及 精 神 损 害 问 又 题 需 要 解 决 , , 上 述 四种 人 格 权 外 , 如 除 自然 人 的其 他 人 格 权 等 受 到侵 害 后 , 不 可 以 提 起 精 神 损 害赔 偿 ? 对 财 产损 害 能 否 提 可 起 精 神损 害 赔 偿 ? 高 人 民法 院 在 20 年 3月 8 日发 布 的 《 最 01 关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性的侵权行为 , 主张适用过错 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 则 , 称过失 也
责 任 原 则 ,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存 在 过 错 作 为 其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基 本 以
构 成 要 件 和最 终 要 件 。行 为 人 只 有 在 有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 行 为 才 其
审核批准而取得 的权利 , 是人类智力创造性 劳动成果的物化 、 律 法 化 、 力化 , 权 是对于 因创造性智 力劳动成果和识别性工 商业 显著标
偿 问 题 也 日益 显 现 出其 重 要 性 。 目前 , 术 界 对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学
害赔偿 问题研究 已初 具成果 。进~ 步推进损 害赔偿 的落 实 , 将法
律 法 规 落 实 到 实 际 操 作 中 去 , 了 当前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问 成 题 研 究 的一 大 关 注 点 。
知 识 产 权 的 民事 权 利 的性 质 , 定 了其 在受 到 侵 害 时 , 损 害 决 其 赔 偿 也 适 用 民事 侵 权 赔 偿 的 相 关 规 定 。 因此 , 必 要 从 一 般 民 事 有
侵 权 行 为 理 论 的角 度 对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加 以分 析 。
活 动 , 虑 社 会 公 德 和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定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因 考 稳 此 , 错 责 任 原 则 为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各 国 民 事 立 法 在 处 理 一 般 侵 过
近 年 来 , 识 产 权 纠 纷 呈 上 升 趋 势 , 关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知 有

般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行 为 的 侵 权 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的 前提 。但 考 虑 到 现 实 情 况 的 复杂 性 , 某 些 情 况 下 , 非 某 些 特 殊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在 并 案 件 的 必 备 要 件 , 文 将 在 下 一 节 加 以进 一 步叙 述 。 本 二 、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的 归 责 原 则 知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归 责 原 则 指 的是 当侵 害知 识 产 权 的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作者:张俊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其本身所蕴藏的巨大经济价值,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极易成为不法竞争者侵害的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贸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步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往往需要通过给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补偿,从而实现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的矫正功能。

赔偿数额确定适当与否,标志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关系着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问题。

因此,探求一条适当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我国法律确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其缺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对侵权赔偿的范围都作了规定,如《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也有进一步的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法律对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地损失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量减少、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合理费用。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当完善的,但是在实际中,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却很难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并且很难执行,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例,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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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结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探讨,从知识产权的范围入手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

明确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找出比较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更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从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原则、范围和计算方法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一、知识产权的概述人类社会的财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财产,一类是无形的非物质财产。

物质财产是由体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或自然形成的。

有关人们对物质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所有权制度加以规定。

而非物质财产则是由脑力劳动创造的,是一种精神财富,也叫智力成果。

人们对精神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由知识产权制度来确认。

至于物质财产和非物质财产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律制度来调整。

“知识产权”是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译文,翻译成中文是“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所有权”或“知识财产所有权”。

尽管“知识产权”一词目前已被人们广泛地使用,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和任何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都没有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揭示,最多只是对其范围进行了概括和限定。

这就使知识产权一词有名无实。

对法官在司法判定上也有相应的影响,不能促进司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顾名思义,知识产权就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

虽然这一理解有点望文生文,但它在一定意义上却揭示了知识产权一词的内涵。

尽管知识产权必然是与知识有关的财产权,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都可享有产权,而是各国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那些部分知识才能享有财产权。

众所周知的知识(如火能取暖)并不能享有知识产权。

此外,在此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到彼国却可能并不享有。

严格地讲,知识产权不仅是财产权。

因为享有知识产权并不一定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它仅是一种法律上所赋予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

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不是像一般的财产权那样主要以权利人主动利用其权利客体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如果权利人没有积极地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不仅不能获得财产,甚至为了维持该权利的有效,而要付出一定的财产。

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世界上各个国家以及国示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而我认为,事实上确实是难以下定义,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起草,需要经过时间,一个过程,知识产权即然已被列为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当然要有一个能让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

所以,我综合了几本书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下: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经济活动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各国的法律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或者说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相关的信息的创造者对其成果禁止他人利用的权利。

由此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是由各国法律所决定。

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不同,不同国家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就有所不同。

比如,我国目前不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美国予以保护,所以,知识产权一词在美国就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而在我国却不包括。

同理,不同历史时期所称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也不相同。

例如,在上个世纪,广播和电视都未出现,所以不存在广播电视节目权。

也就是说一个历史时期,一个社会阶段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都会有所变化,这也正是适合了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律而存在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最初,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使得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只在各国或各地区生效。

随着近代工业、商业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适应国际技术、知识交流和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方式,就缔约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协调合作。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有如下方式:第一、通过有关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品。

而不要求“互惠”。

这样就有利于外国知识产权在本国国内受到保护。

第二、外国如果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那么,本国也就相应承认并保护依外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都有关于互惠原则的规定。

第三、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保护对方的知识产品。

第四、订立国际公约予以多边保护。

由于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只约束缔约双方,对第三国则无拘束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为了寻求更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缔结国际公约就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主要的途径。

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对国际间的协调合作关系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含义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三种含义:首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识产权损害制度。

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都应当给予赔偿。

再次,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

当不法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义务。

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的多种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

可见,对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如果不法侵害人侵害了他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是法律所明文规定要赔偿的,这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所得到的赔偿,也是一种事补偿。

我认为,应该加强这种赔偿制度,一方面,它有利于权利人精神上所得的安慰,而使加害人得到惩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工作的更加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法也将有所改动。

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

具体地讲,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不同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后者是指侵权的行为发生以后,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简单地讲,归责原则就是解决“赔不赔”的问题,赔偿原则是解决“如何赔”或者“赔多少”的问题。

显然,确定归责原则是确定赔偿原则的前提,确定赔偿原则是根据归责原则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

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一)、补偿性赔偿原则这种观点主张,对知识产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

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实事求是,全面考虑。

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权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

因此,作为私法的民法不允许被侵权人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否则就产生了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制裁的结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时就是采用的补偿性赔偿原则。

尽管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中采纳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

但是,我认为,这一原则不仅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甚至起到鼓励侵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无法控制。

所以,在同一时刻,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体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这些侵权者之间可以无任何关系,不构成民法理论中的共同侵权。

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不在于制止过失侵权,而在于打击和制止故意侵权。

只有对故意侵权行为加重赔偿责任,才能有效遏制故意侵权行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在确定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时,将权利人的哪些损失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民事侵权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并不包括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有关费用。

尽管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不包括有关的费用,但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损害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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