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一、制度的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
二、制度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林业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涉及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经过了以下程序:1.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研究。
2.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讨论,对制度的内容进行讨论和修改。
3.报请领导审批,并组织宣传和培训。
4.正式发布并加以执行。
四、具体制度内容1.林区划分管理制度目的:明确林区划分标准和管理要求,规范林业局对林区的管理。
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林区划分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林业局的职责和权限。
责任主体:林业局领导及其下属工作人员。
执行程序:林业局按照划分标准对林区进行划分,明确各级林业局的职责和权限。
责任追究:对违反林区划分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2.森林资源调查制度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林区内的森林资源情况,为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内容:通过现场勘查和数据采集等方式,针对林区内的森林资源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
责任主体:林业局领导及其下属工作人员、专业调查人员。
执行程序:按照统一的调查标准和流程,对林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勘查和数据采集,制作详细的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责任追究:对虚假调查和欺骗性报告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3.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目的: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
内容:根据森林资源调查结果,确定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方案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责任主体:林业局领导及其下属工作人员、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人员。
执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方案并实施,保证森林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责任追究:对违反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本制度制定过程和制度内容均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天然林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天然林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工作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分区施策、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天然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目标第五条天然林保护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地,特别是重点国有林区和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目标:(一)确保天然林资源不再减少,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二)提高天然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三)增强天然林的水土保持、碳汇、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四)实现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七条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实行禁伐、限伐制度。
禁伐区域内的天然林禁止采伐,限伐区域内的天然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采伐。
第八条加强天然林资源管护,建立健全护林员制度,确保天然林资源安全。
第九条加强天然林生态系统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为政策制定和资源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实施天然林修复工程,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林更新、天然林补植补造等措施,提高天然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擅自采伐、毁坏天然林的,由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天然林保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天然林保护的重视程度。
天然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林木管理主体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木管理主体责任,是指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依法对其所拥有的林木资源承担的管理和保护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
二、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范围第四条林木管理主体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取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 依法办理林木登记手续,确保林木权属明确;2. 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保护林木资源;3. 加强林木资源的管理,防止林木资源破坏和流失;4. 定期进行林木调查,掌握林木资源现状;5.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合理利用林木资源。
(二)林木使用者、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 依法签订林木使用、经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林木病虫害、火灾等灾害的发生;3. 严格执行森林抚育、更新、改造计划,提高林木质量;4. 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木用途;5. 定期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木资源管理情况。
三、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实施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实施包括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林木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范围和内容;(二)加强林木资源调查,掌握林木资源现状;(三)加强林木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林木保护意识;(四)对违反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五)对履行林木管理主体责任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制度,未依法履行林木管理主体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00.12.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稀林木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发展和利用珍稀林木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林木,如胡杨、梭梭、核桃楸、沙冬青、四合木、黄檗、樟子松、蒙古栎等,以及古树、自然生长极为稀少的散生林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珍稀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珍稀林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列入生态建设规划重点予以保护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珍稀林木资源的保护、引进、培植、发展和科学研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珍稀林木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珍稀林木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保护珍稀林木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保护珍稀林木的宣传活动。
第七条自治区重点保护珍稀林木名录的确定和古树、散生珍稀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建设、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旗、县、矿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待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
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绿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
(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
(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
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
第七条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1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管辖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务、交通、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绿化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林木保护工作方案
林木保护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林木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滥伐,我国的林木资源面临严重的破坏和衰退,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与恢复。
为此,制定林木保护工作方案,旨在全面保护我国的林木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措施,将林木保护工作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的林木保护体系,保护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稳定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2. 原则本工作方案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治理:严格依法管理林木资源,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科学规划:确定合理的林木资源保护区划划定,优化林木资源的空间分布格局。
(3)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林木资源的监管和保护。
(4)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对林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培养社会全民参与保护林木资源的意识。
(5)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经验,推动跨国林木保护工作的合作与发展。
三、重点任务与措施1. 建立林木资源保护区划(1)依据林木资源状况和生态需求,划定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林木资源保护区划。
(2)加强保护区划的规划和管理,确保保护区内的林木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的合理建设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区经营管理。
2. 健全林木资源监测与评估体系(1)建立全面、准确的林木资源监测体系,定期对林木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
(2)加强对抗灾、抗病、抗虫害、抗旱等林木资源保护的科技研发与应用,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3)加强对濒危物种和珍稀树种的保护与繁育研究,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3. 加强林木资源保护宣传教育(1)加大对公众林木资源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2)开展林木保护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林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应当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和任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和实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必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森林活立木蓄积量逐年增加。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国有重点林区的林业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苏木乡镇林业工作机构负责林业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的林业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2007 年 10 月 23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2 号公布;根据 2012 年 4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点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一、概述林木采伐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的过程。
由于林木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对林木采伐进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并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
二、管理范围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适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单位、林场、林区、林业企业等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内容涵盖林木采伐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各个环节。
三、林木采伐规划1. 林木采伐规划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采伐方案。
采伐规划应当包括采伐的区域范围、林木种类及径级、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等内容。
2. 采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可持续利用,避免采伐过度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3. 采伐规划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林木采伐审批1. 林木采伐审批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采伐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递交采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伐规划,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采伐审批应当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采伐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林木采伐实施1. 林木采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主体进行,采伐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2. 林木采伐应当按照采伐规划和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规定的采伐范围、种类和数量。
3. 采伐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洪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4. 林木采伐应当依法支付林木资源出让金,并按照采伐成果进行统计报备。
六、林木采伐监督1. 林木采伐监督应当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采伐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管理工作,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规划第五条定期开展天然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准确掌握资源状况,为森林管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制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管护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护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管护组织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森林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源保护措施第九条实施天然林禁伐、限伐政策,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量。
第十条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天然林资源的影响。
第五章:资源合理利用第十一条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推广生态旅游,提高公众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森林管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森林资源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森林资源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境内所有的森林资源保护区域,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森林资源保护区。
第三条森林资源保护下列植物和动物,确保其正常生态功能,并禁止非法开发利用:1. 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2.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植物和动物;3. 其他需要保护的植物和动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保护区域内的开发利用,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和目标第五条森林资源保护遵循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2. 公共利益: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3. 综合治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科学管理和保护;4. 全社会参与:加强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森林资源保护的目标是:1. 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效益;2. 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3.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4. 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经济。
第三章森林资源保护的措施和要求第七条森林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森林生态保护规划和监测体系;2. 完善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3.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4. 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的能力;5. 加强对森林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6. 加大对非法砍伐和滥伐行为的打击力度;7. 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森林资源保护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资源保护区进行采伐、放牧、挖掘等破坏性活动;2.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资源保护区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提交相应的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3.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 公众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将在相关文件中详细阐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林木和林地权属
进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
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国家的林
木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主体: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主体是国家有
关林业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登记机关。
2. 登记标准: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所有权的条件和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契约、证书、合同、调查报告等。
3. 登记程序: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程序,包
括申请登记、审查登记资料、登记决定等。
4. 登记效力:规定了登记后的林木和林地权属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具备保护和继承等权益。
5. 登记管理:规定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后的管理要求,
包括登记信息的更新、公示、变更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护林木资源的
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林业管理提供
了有效的管理手段和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管理机制,可以加强对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监管,保障资源的可持续
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林木管护实施方案
林木管护实施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林木管护实施方案是指针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林木管护实施方案涵盖了从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到保护和恢复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从管护目标、调查监测、保护措施、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对林木管护实施方案进行具体介绍。
一、管护目标1. 保护生物多样性。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保护当地植物和动物种群,维护森林生态平衡。
2. 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木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3. 维护森林健康。
通过定期的监测和管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森林资源存在的问题,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状态。
4. 促进生态修复。
针对受损森林地区采取相关措施,加强退耕还林、抚育更新等工作,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提高生态质量。
二、调查监测1. 森林资源调查。
通过对森林资源的调查,了解森林类型、树种分布、地形地貌等情况,为后续的管护工作提供依据。
2. 生物多样性监测。
对森林中的动植物种群进行监测,了解物种数量、分布、繁殖状况等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问题。
3. 火险监测。
定期对森林火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掌握火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
4. 病虫害监测。
定期对森林中的病虫害进行监测,了解病虫害发生的原因和规律,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病虫害的传播。
三、保护措施1. 禁伐保护。
对部分特定区域或重要树种禁止砍伐,保护罕见或濒危树种,维护生物多样性。
2. 限制开发。
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划分和利用,限制过度开发,保持森林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3. 设立自然保护区。
在重要的生态区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这些区域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
4. 加强巡护。
加大对森林资源的巡护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四、恢复与重建1. 退耕还林。
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
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业的经营活动,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各类林木业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林木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林木资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木运输管理制度、林木销售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林木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第五条林木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第七条林木资源管理包括林地规划管理、植树造林管理、森林防火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林地规划管理要依据林业规划,合理规划各类林地的用途,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植树造林管理要遵循造林种植技术标准,选择适宜的树种,保证造林质量。
第十条森林防火管理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加强火源管理,提高森林火灾防控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林地的乱砍滥伐、随意烧荒等破坏行为,将严格打击,追究责任。
第三章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林木采伐管理包括采伐许可管理、采伐作业管理、采伐监测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从事林木采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取得合法的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伐活动。
第十四条采伐作业管理要遵循采伐技术规范,确保采伐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第十五条采伐监测管理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测和检查,防止采伐超标。
第十六条采伐过程中要保护林木资源,减少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林木损失。
第四章林木运输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林木运输管理包括运输准运证管理、车辆检查管理、运输路线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进行林木运输活动的车辆必须配备合法的准运证,否则不得进行运输活动。
第十九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运输安全和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运输路线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一条林木运输活动要避免超载,防止对道路和桥梁造成损坏,保护交通设施。
第五章林木销售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林木销售管理包括销售许可管理、价格监测管理、市场安全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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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是指天然次生林、人工林及其林下植被和宜林地植被。
第三条林木保护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牧业、水务、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林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对乱砍滥伐、牲畜毁林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大青山南部平原区和北部旱作农业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舍饲圈养。
大青山、乌拉山山体内的国有林场(站)经营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放牧。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
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等重点区域和地带用火。
确需用火的,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林区、苗圃、果园、林带和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区人员的管理,及时清理闲散人员,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驻地武警森林部队要加强训练,严阵以待,遇有火情,迅速出击,及时扑救。
第八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
出圃苗木应当进行检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林木病虫害检疫机构检疫的苗木调入或调出本市。
第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确需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
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纳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用于生态建设。
第三章管护队伍
第十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管护队伍,健全管护网络,制定管护制度。
乡镇苏木应当建立护林队伍;村嘎查应当配备护林员;国有林场要严格核定护林员,实行护林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木保护的专职执法队伍。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林木资源的保护和森林草原防火,查处各类涉林案件,监督、指导、检查各级护林队伍的工作。
第十二条驻地武警森林部队是承担森林防火、灭火任务的专职队伍,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履行保护林木的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林木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林木管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认定的公益林,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林木保护经营不力,导致林木和林地植被退化、破坏,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减少或者停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所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1倍以下,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禁牧规定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处以大畜每头300元,小畜每只2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放牧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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