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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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
损害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发生
●
案例
2005.1.26,光明日报下属《中华读书报》第5 版刊发《2004年中国科学界的损失》,报道介绍了 18位在2004年度去世的科学家并配发了照片。《科 学中国人》杂志转载。文中表述已于去年8月15日去 世的陈家镛并未去世。在得知情况后,两媒体均及 时发表了更正致歉文章,并发表了对院士的两篇专 访,以特别向公众表明仍然健在。83岁高龄的院士 还是分别起诉了。诉状中称,这个消息不亚于晴天 霹雳,一下子惊动了整个学术界,导致询问、吊唁 电话不断。这件事完全扰乱了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 活,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被告消除 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新闻侵权的客体 人格权 著作权
人格权是新闻侵权的主要客体
人格权是指人格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名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 荣誉权等。
人格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 的
人格权的内容包括:
新闻侵权的主体
消息源
主动消息源是指主动地向新闻作者提供新 闻素材的人,或者明知其公布的素材可能 成为新闻作者的新闻报道素材,而依然向 其提供这些素材的人。 被动消息源是指披露有关素材时并没有促 使这些素材进入新闻传播范畴,或者无法 预见其披露的材料可能被新闻报道的人。
消息源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 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被动采访 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 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 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 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 权。”
影响广泛,传播迅速
• 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 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
• 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 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 护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 封建统治时期的新闻侵权案
宋代有朝廷下诏:“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 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 雍正四年(1726),何遇恩、邵南山主办的一份报纸称: “初五日,王大臣等赴圆明园叩节毕,皇上出宫登龙舟,共 数十只,俱作乐,上赐蒲酒。由东海至西海,驾于申时回 宫。”
审判结果:涉讼文章构成侵权。本案中王某属被动 接受记者采访,三联书店亦未提供《恨》文发表得到王 某的同意或默许的证据,驳回原告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由三联书店承担。
• 新闻源否定所提供内容,法院将其定性 为被动新闻源,媒体又无法证明其文章 的发表得到新闻源同意或默许,从而不 仅承担侵权全部责任,更遭遇到‘编造 新闻’的声誉危机。 问题:新闻媒体与新闻源间侵权责 任如何分配?媒体如何证明被采访人的 同意或默许?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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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审判实 践和立法意义上有差异
●
案例
2002年,辽宁省齐宝山等189名蒙古族大夫,向 当地县法院起诉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害名誉权。原 告诉称,被告于1989年出版发行了林杏光所著的《四 字语分类写作词典》一万册,其中对“蒙古大夫”一 词注解为:医术低劣的医生,尽出医疗事故的医生。 由于被告该行为,引起在电影电视报刊书籍等媒体上 经常有人把蒙古大夫比喻为医术最低劣的医生,其行 为是对蒙医、蒙药对人类贡献的诋毁,是对广大蒙医 工作者的侮辱,侵害了蒙古大夫的名誉权。 一审期间,因同样理由起诉了《大宅门》作者郭 宝昌、作家出版社。情节:老福晋病了,詹王爷忙着 找大夫,老福晋生气地说:“我不要这些蒙古大夫看 病,叫他们治牲口去吧!”
该文发表后多次被转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后《三联生活周刊》刊登了《他们未必恨医生》 进行了部分更正。文章被采访人王某向媒体散布虚 假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原告认为两被 告侵害了原告、原告去世亲人的名誉权。
王某辩称,自己只是向记者介绍了被打事件经过,没 有说过报道中被起诉的那些言词。 三联书店辩称,《恨》文是对王某采访后的如实报 道,文中被诉失实的情节均由王某提供。后来发表的 《他》文是原告找到杂志社反映报道存在的问题后所做 的继续报道。新闻媒体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对于是非曲 直作出判断,两文都是对双方当事人就事件的说法进行 的报道,没有进行评价。 庭审中,该文作者及图片摄影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明报道中的大部分内容在采访过程中王某确有说过, 王某并在文章发表后打电话对记者表示感谢。
●案例
媒体报道招远市北截金矿现任领导人王永选经营
有方,将其上任前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对比,夸大 了上任前企业的亏损状况。原企业领导人程国强, 1990.4—1995.5任北截金矿矿长兼党委书记,1998、5, 招远市统计局主办的《统计分析》载明:“到1995年自 产黄金已连续三年平均亏损647万元,一直靠氰化生产 盈利弥补自产黄金亏损,致使整个企业经济运行质量低 下,1995年实际实现利润不足160万元。”1999、5、4, 《烟台日报》头版头条位置刊登《王永选:改革路上做 先锋》报道,其中写道:“1995年,北截金矿连续三年 平均亏损647万元”,“1996年4月,濒临倒闭的北截金 矿扭亏为盈”。
新闻侵权诉讼发生后,一般首先采取双方协商 解决或调解的方式来处理侵权纠纷,如果协商或调 解成功,就无需上法庭分高下 在处理新闻侵权诉讼时,应注意: 强调新闻媒体、新闻作者和受害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掌握好言论自由和公民、法人人格权平衡的原则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问题:以上现象告诉我们什么?
• 第四次高峰期的各种形态,实质上是两种 宪法权利,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 论自由的冲突 • “公众人物”的概念何时可以进入中国民 法? • 我国有无必要和可能制定《藐视法庭法》?
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言论表达者 新闻媒体 消息源
新闻媒体
在我国的新闻法律关系中,新闻媒体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新闻媒体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必不可少 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新闻 媒体的新闻侵权主体地位。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中国: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
• 英美法系国家:将真实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 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 民事责任的主张 举证责任指法律规定诉讼的某一方对自己的主张 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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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某因病在北京协和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逝世。 王某系该院神经科医生,高某去世当日,其子高尚与王 某发生冲突致其受伤。《三联生活周刊》记者与医院宣 传科联系,希望就医患纠纷这一社会问题以及该院医生 王某被打事件进行报道,对王某进行了采访,撰写《当 病人恨上了医生》一文发表在周刊上。 高某的妻子、儿子、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恨》 文报道多处失实,如:“高某是山西省政府的一位官员, 事后院方才知道他是带罪住院,他可能被起诉的罪名是 走私罪……在他去世前三周,家属还主动要求放弃过治 疗,我们认为他们对他的病情也是十分清楚的,唯一的 合理解释是他们想找茬闹事,发泄对医院甚至社会的不 满。”文章捏造罪名强加给死者,并说其亲属要求放弃 治疗,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属的名誉权。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权的影响因素及预防
第一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行为概念: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 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特点:
以侵害人格权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为主要侵权表现形式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普通 公民
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 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
• 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
• 诉讼地域全面开花,纠纷方式复杂化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
光明日报社在答辩中解释了文章失实的原因,因 作者抄错了名字,这样的失误本身是可以理解并不含 任何恶意的。报社也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因为作 者侯先生长期从事两院院士的报道,也给报社写过大 量的文章,报社对其文章的准确度有合理的信任。而 且,文章从立意到标题、内容都无侮辱贬损之意。专 版主观上是为了彰显院士的成就和社会贡献。 科学中国人杂志社称,错误不是主观故意的,已 尽量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并尽量回收了当期杂志。 杂志社曾多次提出当面道歉均被拒绝。认为没有损害 名誉且已消除影响。
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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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6.29,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 一文,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 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 《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 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 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商报又刊登出 《“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称周璇在记者会上 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璇复述 了当晚她和张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 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文章刊登后,全国众 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社的行 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民国年间的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的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三十余 年时间里,几乎没有发生一起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
时间 主要 地点 上海 原告 被告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原因 《民法通则》颁 布后公民可以依 法维权 文化名人开始介 入文化市场,十 分在乎自身名誉 市场经济体制开 始确立,企业十 分重视商誉 政府机关及工作 人员开始重视政 府形象,舆论监 督力度加大
维护人格利益
享有专有使用权
自己保护、请求保护或获得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也经常成为新闻 侵权的主要客体
著作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自 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 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 责任承担方式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品已经发表 作品内容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 作品有特定指向
本案亮点:
1、对企业的不实报道是否构成对该企业领导人名誉 的侵害 2、对报道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是对违法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进行举证的有益尝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行为是指违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持的 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指违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
而实施了该行为,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某种损害而放任该种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