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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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
损害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发生

案例
2005.1.26,光明日报下属《中华读书报》第5 版刊发《2004年中国科学界的损失》,报道介绍了 18位在2004年度去世的科学家并配发了照片。《科 学中国人》杂志转载。文中表述已于去年8月15日去 世的陈家镛并未去世。在得知情况后,两媒体均及 时发表了更正致歉文章,并发表了对院士的两篇专 访,以特别向公众表明仍然健在。83岁高龄的院士 还是分别起诉了。诉状中称,这个消息不亚于晴天 霹雳,一下子惊动了整个学术界,导致询问、吊唁 电话不断。这件事完全扰乱了全家的正常工作和生 活,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被告消除 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新闻侵权的客体 人格权 著作权
人格权是新闻侵权的主要客体
人格权是指人格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名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 荣誉权等。
人格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 的
人格权的内容包括:
新闻侵权的主体
消息源
主动消息源是指主动地向新闻作者提供新 闻素材的人,或者明知其公布的素材可能 成为新闻作者的新闻报道素材,而依然向 其提供这些素材的人。 被动消息源是指披露有关素材时并没有促 使这些素材进入新闻传播范畴,或者无法 预见其披露的材料可能被新闻报道的人。
消息源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 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被动采访 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 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 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 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 权。”
影响广泛,传播迅速
• 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 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
• 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 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 护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 封建统治时期的新闻侵权案
宋代有朝廷下诏:“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 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 雍正四年(1726),何遇恩、邵南山主办的一份报纸称: “初五日,王大臣等赴圆明园叩节毕,皇上出宫登龙舟,共 数十只,俱作乐,上赐蒲酒。由东海至西海,驾于申时回 宫。”
审判结果:涉讼文章构成侵权。本案中王某属被动 接受记者采访,三联书店亦未提供《恨》文发表得到王 某的同意或默许的证据,驳回原告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由三联书店承担。
• 新闻源否定所提供内容,法院将其定性 为被动新闻源,媒体又无法证明其文章 的发表得到新闻源同意或默许,从而不 仅承担侵权全部责任,更遭遇到‘编造 新闻’的声誉危机。 问题:新闻媒体与新闻源间侵权责 任如何分配?媒体如何证明被采访人的 同意或默许?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审判实 践和立法意义上有差异

案例
2002年,辽宁省齐宝山等189名蒙古族大夫,向 当地县法院起诉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害名誉权。原 告诉称,被告于1989年出版发行了林杏光所著的《四 字语分类写作词典》一万册,其中对“蒙古大夫”一 词注解为:医术低劣的医生,尽出医疗事故的医生。 由于被告该行为,引起在电影电视报刊书籍等媒体上 经常有人把蒙古大夫比喻为医术最低劣的医生,其行 为是对蒙医、蒙药对人类贡献的诋毁,是对广大蒙医 工作者的侮辱,侵害了蒙古大夫的名誉权。 一审期间,因同样理由起诉了《大宅门》作者郭 宝昌、作家出版社。情节:老福晋病了,詹王爷忙着 找大夫,老福晋生气地说:“我不要这些蒙古大夫看 病,叫他们治牲口去吧!”
该文发表后多次被转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后《三联生活周刊》刊登了《他们未必恨医生》 进行了部分更正。文章被采访人王某向媒体散布虚 假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原告认为两被 告侵害了原告、原告去世亲人的名誉权。
王某辩称,自己只是向记者介绍了被打事件经过,没 有说过报道中被起诉的那些言词。 三联书店辩称,《恨》文是对王某采访后的如实报 道,文中被诉失实的情节均由王某提供。后来发表的 《他》文是原告找到杂志社反映报道存在的问题后所做 的继续报道。新闻媒体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对于是非曲 直作出判断,两文都是对双方当事人就事件的说法进行 的报道,没有进行评价。 庭审中,该文作者及图片摄影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明报道中的大部分内容在采访过程中王某确有说过, 王某并在文章发表后打电话对记者表示感谢。
●案例
媒体报道招远市北截金矿现任领导人王永选经营
有方,将其上任前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对比,夸大 了上任前企业的亏损状况。原企业领导人程国强, 1990.4—1995.5任北截金矿矿长兼党委书记,1998、5, 招远市统计局主办的《统计分析》载明:“到1995年自 产黄金已连续三年平均亏损647万元,一直靠氰化生产 盈利弥补自产黄金亏损,致使整个企业经济运行质量低 下,1995年实际实现利润不足160万元。”1999、5、4, 《烟台日报》头版头条位置刊登《王永选:改革路上做 先锋》报道,其中写道:“1995年,北截金矿连续三年 平均亏损647万元”,“1996年4月,濒临倒闭的北截金 矿扭亏为盈”。
新闻侵权诉讼发生后,一般首先采取双方协商 解决或调解的方式来处理侵权纠纷,如果协商或调 解成功,就无需上法庭分高下 在处理新闻侵权诉讼时,应注意: 强调新闻媒体、新闻作者和受害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掌握好言论自由和公民、法人人格权平衡的原则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问题:以上现象告诉我们什么?
• 第四次高峰期的各种形态,实质上是两种 宪法权利,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 论自由的冲突 • “公众人物”的概念何时可以进入中国民 法? • 我国有无必要和可能制定《藐视法庭法》?
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言论表达者 新闻媒体 消息源
新闻媒体
在我国的新闻法律关系中,新闻媒体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新闻媒体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必不可少 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新闻 媒体的新闻侵权主体地位。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中国: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
• 英美法系国家:将真实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 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 民事责任的主张 举证责任指法律规定诉讼的某一方对自己的主张 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
高某因病在北京协和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逝世。 王某系该院神经科医生,高某去世当日,其子高尚与王 某发生冲突致其受伤。《三联生活周刊》记者与医院宣 传科联系,希望就医患纠纷这一社会问题以及该院医生 王某被打事件进行报道,对王某进行了采访,撰写《当 病人恨上了医生》一文发表在周刊上。 高某的妻子、儿子、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恨》 文报道多处失实,如:“高某是山西省政府的一位官员, 事后院方才知道他是带罪住院,他可能被起诉的罪名是 走私罪……在他去世前三周,家属还主动要求放弃过治 疗,我们认为他们对他的病情也是十分清楚的,唯一的 合理解释是他们想找茬闹事,发泄对医院甚至社会的不 满。”文章捏造罪名强加给死者,并说其亲属要求放弃 治疗,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属的名誉权。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新闻侵权的影响因素及预防
第一节
新闻侵权概述
新闻侵权行为概念: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 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特点:
以侵害人格权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为主要侵权表现形式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普通 公民
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 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
• 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
• 诉讼地域全面开花,纠纷方式复杂化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光明日报社在答辩中解释了文章失实的原因,因 作者抄错了名字,这样的失误本身是可以理解并不含 任何恶意的。报社也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因为作 者侯先生长期从事两院院士的报道,也给报社写过大 量的文章,报社对其文章的准确度有合理的信任。而 且,文章从立意到标题、内容都无侮辱贬损之意。专 版主观上是为了彰显院士的成就和社会贡献。 科学中国人杂志社称,错误不是主观故意的,已 尽量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并尽量回收了当期杂志。 杂志社曾多次提出当面道歉均被拒绝。认为没有损害 名誉且已消除影响。
百度文库

案例
2003.6.29,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 一文,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 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 《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 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 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商报又刊登出 《“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称周璇在记者会上 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璇复述 了当晚她和张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 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文章刊登后,全国众 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社的行 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民国年间的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的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三十余 年时间里,几乎没有发生一起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
时间 主要 地点 上海 原告 被告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原因 《民法通则》颁 布后公民可以依 法维权 文化名人开始介 入文化市场,十 分在乎自身名誉 市场经济体制开 始确立,企业十 分重视商誉 政府机关及工作 人员开始重视政 府形象,舆论监 督力度加大
维护人格利益
享有专有使用权
自己保护、请求保护或获得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也经常成为新闻 侵权的主要客体
著作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自 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 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 责任承担方式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品已经发表 作品内容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 作品有特定指向
本案亮点:
1、对企业的不实报道是否构成对该企业领导人名誉 的侵害 2、对报道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是对违法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进行举证的有益尝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行为是指违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持的 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指违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
而实施了该行为,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某种损害而放任该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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