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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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以及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各部门(包括学生社团)面向院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及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学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党委办公室,影响重大的要报主管院领导或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条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是我院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
会、讲座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各系、各部门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征得拟请报告人、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
第五条各系、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党支部先行审查;院团委、院学生会、院级学生社团组织的,由院团委先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的报告人,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处审批,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外际〔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敏感时期举办的或涉及敏感话题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举办单位在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同时,需向校党委宣传部报批。未经批准,主办单位不得向境外学者发出正式邀请。
第七条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按照中央和教育部的规定,严格审查程序,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八条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形势报告会、讲座,邀请单位要求我校协调的,由所在单位党总支接洽和处理。对我校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如果在报告、讲座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报告会进行时,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审批审查部门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
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审批表
举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