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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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降低员工或施工厂商因动火作业所造成之人员安全与财产损失风险。

2.0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和外部厂商施工人员的动火作业管制。

3.0定义

3.1动火作业:在动火管制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以及在防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等。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等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3.5 固定动火区:指因工艺或检维修需要,在指定区域内长时间进行动火作业,满足下述条件后可向公司安委会申请固定动火作业,核准后现场悬挂“固定动火作业区”标识牌,并每日点检:1)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区

域不小于30米;

2)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3)区域内不准存易燃易爆物(指定燃料除外)、大量可燃物和其它杂物;

4)配备不少于2支4KG的ABC干粉灭火器,保持有效堪用;

5)安保部每周突击检查,1个月内发现2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该固定动火区。

6)目前固定动火区仅授权设备部办公室门前的维修区,其它区域需申请批准后生效。

4.0 职责

4.1申请动火人员:

4.1.1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要求进行自查,确保动火现场符合作业要求。

4.1.2确认施工人员动火作业人员证照,如焊工证、电工证等。

4.1.3将核准后的许可证放置于施工现场。

4.2动火区域负责人:

4.2.1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和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2负责现场确认动火作业条件和动火等级,督导申请动火人员完成动火前的检查事项。

4.2.3负责指派专人担任火警巡查员,施工前告知外包厂商动火

域内的安全注意事项。

4.2.4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当发现有安全顾虑时,立即暂停该施工作业,立即进行改善。

4.3监火人:

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4.3.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3.3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时,火警巡查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三级动火作业时,火警巡查员可在动火区域兼作其它工作,但不得离开动火作业区域;

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监督动火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3.5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涉及可燃或易燃气/液体取样分析时,定期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

4.3.6公共区域火警巡查员由后勤保安担任。

4.4 动火作业人员:

4.4.1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许可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动火部门主管报告。

4.4.2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篡改动火作业许可证和超出动火作业范围;

4.4.3严格按照原定的动火方案进行施工,如需更改动火方案需

向动火部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人员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变更作业方式。

4.5许可证签发人员:

4.5.1负责现场审查确认动火作业条件,对符合动火条件的予以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的,应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予以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5.2动火作业完成后,确认作业现场无遗留火种,签发注销原审批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4.6安保部

4.6.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修定本制度;

4.6.2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7员工:

4.7.1任何员工看到动火作业而无“动火作业许可证”标示于现场,均有权利当场予以询问、制止,告知安保工程师或作业现场所属责任区负责部门。

五、内容

5.1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流程:

详见《作业许可证制度》

5.2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要求

5.2.1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5天,但不能横跨节假日和夜间,同时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车间分管

(副)经理签发,但遇节假日和夜间时需升级管理,由安保部签发。如车间分管(副)经理请假可由安保工程师代理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5.2.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1天,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安保部签发。

5.2.3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每次申请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8小时,到期后需及时申请延期,由安保部现场审核后再上报安保分管领导(或生产中心总监代理)签发。

5.2.4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种凭证。在生产区域中,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其他任何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均视为违章动火.

5.2.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或签发人员在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5.2.6动火证由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并根据动火证上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同时落实动火作业中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5.2.7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每份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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