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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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

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

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

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

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

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予以收容教育。对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

七、如何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八、如何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

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

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

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如何适用听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

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

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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