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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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经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经营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名称: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住所:XX。

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人。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及权益类投资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商业承兑等信贷类业务;办理资产转让业务;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和经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进行稳健经营。

第十二条本公司须合法合规经营。本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在国家规定的杠杆率范围内)以及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本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本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本公司资本金委托—家银行进行托管,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本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积极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本公司客户的身份信息系统。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由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在公司设立时—次性足额缴纳,存入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十四条本公司由XX名股东共同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出资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即为所占本公司的股权。

第十六条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八条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权的人。本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入股条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股权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股权比例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股权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不得向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本章程所称“关联人”按照国家有关监管机关规定的标准界定。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的主发起人XX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X年内不得转让。

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七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依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权(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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