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及案例分析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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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增一种违法行为即人员密集场所 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的;
• 4、增加“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表现形 式; • 5、将“挪用”消防设施作为无主观条 件的行为设臵,原《消防法》规定的 “擅自挪用”有主观性要求,且“擅 自”和“挪用”相互矛盾。
三、消防法重点掌握的内容
• 1、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 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 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 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政府统一领导
• 新《消防法》规定政府负有7项职责:领导和负责 消防工作(第3条);消防宣传教育(第6条); 制定消防规划(第8条);建立消防组织(第35、 36条);提供人员、装备保障(第43条);监督 检查(第52条);对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依法决 定、组织实施(第70条)。 • 与旧《消防法》相比,政府统一领导不再抽象, 更加具体,有利于消防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 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 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 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所说 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 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 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 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 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 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 因此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部门依法监管
• 1、新《消防法》第4条:职能部门(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 监管; • 1)“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名称变为“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 管理主体3)监督范围与原《消防法》相比没有变 化。 • 2、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 • 新《消防法》第4条、52条规定:政府其他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业 的消防工作。如文化、建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 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 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 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特点:1、均属于直接处罚,无前臵条件; • 2、将旧《消防法》中规定的限期改正的违 法行为设臵为直接处罚的违法行为: • 如消防设施、器材配臵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为保持完好有效的,在旧法中 属于限期改正行为,在新法中属于直接处 罚行为;
(接上)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
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 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 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 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 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 延误了报警时机,
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 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 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 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 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新的法律责任追究
•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 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 •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 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单位全面负责
• 《消防法》对单位的消防职责作了全面系统的规 定:与旧《消防法》相比的变化: • 1)将单位须具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 等软件、硬件要求分别统一到一个条款中,更加 规范严谨,旧《消防法》则显得凌乱,分别规定 在不同条款中; • 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设臵消防安全管理人, 为建立 “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 监督”的内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 支持。
• 2、其余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 3、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 许可。 • 根据08年《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 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 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 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 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
2、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 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即社会关系是 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 全。
•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 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 为。 a· 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 《消防法》等相关法规。 b·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 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 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 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 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 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来自百度文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 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 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 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 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 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 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 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 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 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什么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其职责 是什么? •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受消防安全责任 人委托,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
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一)火灾事故处理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即“火灾原因不查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 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职工未 受教育不放过”
(二)两类火灾事故犯罪
1、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 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 火灾的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即社会关系是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 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 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 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 属一般失火行为。
• 总之,旧《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容易引起 “消防工作就是消防机构的事”的误解和 歧义。而新原则突出强调政府、部门、单 位和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 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 可偏废,更加表明了消防工作不只是消防 机构的事。
(二)新的工作任务
• 应急救援成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
• 新《消防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 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四、消防工作人员的分类及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安全执行人
(一)什么是消防安全责任人?他的职责 是什么? •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4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工作全面负责。
作用: 1、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的法 律基础和依据; 2、火灾事故发生后依法进 行责任追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二、消防法的主要变化
(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二)新的工作任务 • (三)新的行政许可制度 • (四)新的法律责任规定(单位)
(一)新的消防工作原则
• 新《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实行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 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 该原则彻底否定了原《消防法》规定的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根本 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确立了新的 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 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 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 •
•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 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 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
案例分析
问题: (1)受到法律追究的是什么人(消防责 任人、管理人、执行人)? (2)构成的罪名是什么(失火罪、消防 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 职守罪)? (3)为什么会受到法律追究?
火灾案例一 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案
• 案情简介:04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 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 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 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 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
(三)新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 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举办前检查。
08年《消防法》进行了如下改革:
• 1、缩小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 验收)的范围: •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全 部审核、验收变更为仅对大型人员密 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审核、验收。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 罪主体。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
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 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 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 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 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 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 态度。
原因: 1、作为单位的一名消防安全 责任人、管理人,每天都要对单位 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其管理的依据 就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如果对消 防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则无 法对单位进行依法管理和有效管理, 容易出现消防违法违规的现象。
2、任何一场火灾事故发生后, 都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依法指的就是现行消防法律 法规。如果不清楚、不了解单位以 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那么 发生火灾后我们往往就会处于被动 状态,很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法规及案例分析
成都市消防支队防火处
郭风雷
本课主要分为:
一、学习消防法规的目的、原因、作用。 二、消防法的主要变化 三、消防法重点掌握的内容(第16、17 条) 四、消防责任人、管理人、执行人的划 分 五、案例分析
一、目的、原因、作用 目的: 1、明确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 和责任; 2、明确个人的消防安全义务 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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