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登记细则
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管理,保障游艇活动的安全,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游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对游艇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游艇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游艇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游艇产业发展,支持游艇技术创新,提升游艇服务水平。
第二章游艇的定义与分类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以游览、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动力推进,长度不超过100米的船舶。
第八条游艇分为以下类别:(一)小型游艇:长度不超过12米,船员人数不超过4人,乘客人数不超过12人的游艇。
(二)中型游艇:长度在12米(含)至24米之间,船员人数不超过8人,乘客人数不超过20人的游艇。
(三)大型游艇:长度在24米(含)至100米之间,船员人数不超过12人,乘客人数不超过100人的游艇。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备案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游艇登记,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类型、长度、吨位、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国籍、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二)游艇的船舶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信息;(三)游艇的航行区域、航行限制、航行规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证书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游艇检验与船舶安全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游艇检验,取得游艇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游艇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游艇的结构、设备、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二)游艇的船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游艇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人员的管理,规范船舶人员登记工作,保障航行安全和船舶运营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船舶业务单位的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登记、合规管理、信息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具备从事航海工作资质的人员均应当经过合法登记备案,在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档案。
第五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实时更新船舶人员信息。
第六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船舶人员的岗位适应性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重视培训工作,提升船舶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紧急应急预案,确保船舶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有效处置。
第十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保密工作,确保船舶人员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第二章船舶人员登记管理流程第十一条船舶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船舶人员登记备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船舶人员登记备案需进行现场核验,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船舶人员登记备案通过后,及时更新至相关系统。
第十五条船舶人员离岗或者离船,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删除在岗信息。
第十六条船舶人员登记管理系统需保障数据信息的安全及完整性。
第三章船舶人员信息管理第十七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规范的数据库系统,确保信息记录完整和准确。
第十八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实行信息分类存储,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十九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与同步。
第二十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信息查询制度,确保查询信息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船舶人员信息管理需建立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性。
第四章船舶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二条船舶人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确保船舶人员的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北京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游艇的管理,保障游艇活动安全,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活动、游艇停泊、游艇维护和游艇相关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游艇活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游艇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游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游艇产业的发展,培育游艇市场,提高游艇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游艇分类与定义第七条游艇分为以下几类:(一)私人游艇:指个人所有、用于私人休闲的游艇。
(二)俱乐部游艇:指由游艇俱乐部拥有或租赁,供会员使用的游艇。
(三)商业游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游艇租赁、游艇旅游等商业活动的游艇。
(四)公务游艇:指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游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一)船体长度在8米以上,不超过100米;(二)船体总吨位在400吨以下;(三)游艇船体材质为非金属或非合金。
第三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本市游艇管理部门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十条游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游艇所有权证明;(三)游艇技术资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游艇名称;(二)游艇所有人;(三)游艇类型;(四)游艇登记号;(五)游艇登记日期;(六)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游艇转让、抵押、报废等情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游艇航行与停泊第十四条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游艇航行时,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国籍标志和船名号;(二)游艇航行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三)游艇航行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四)游艇航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游艇管理制度
游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游艇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游艇的安全和船员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任何拥有游艇、从事游艇管理和运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游艇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游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熟悉游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游艇的登记和备案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备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第六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游艇的证件进行检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游艇上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游艇名称、注册号码等信息。
第八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对游艇的登记和备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游艇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游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艇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制定游艇的安全计划,包括游艇的安全检查、应急处理等措施。
第十一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船员和乘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游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
第四章游艇的运营管理第十三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游艇的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运营计划和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游艇运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游艇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游艇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游艇的环境管理第十七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关注游艇运营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做好游艇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游艇燃油和废水的管理,做到环保节能。
第六章游艇的纪律管理第二十条游艇管理人员应当制定游艇的纪律管理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和处罚规定。
游艇申报管理制度
游艇申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游艇申报管理,提高游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游艇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游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报管理1.游艇航行前,船东或者船长应在航行前24小时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游艇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2.游艇申报内容包括:游艇名称、注册号码、型号、船东或者船长姓名、联系方式、航行计划、预计返回时间、乘客名单等。
3.游艇申报资料可递交至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报备。
4.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游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确认接受申报。
第三章申报审批1.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受游艇申报后,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和审批。
2.审核内容包括:游艇航行计划是否合理、游艇基本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游艇设备是否完备、游艇船员是否合格等。
3.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的可颁发航行通行证,不通过的应向船东或者船长说明审核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
4.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方,并告知具体审批结果。
第四章申报管理要求1.游艇航行时应按照申报的航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游艇航行过程中如有变更航行计划的情况,船东或者船长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并进行重新审批。
3.游艇申报管理不得有虚假资料、漏报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4.游艇船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持有合格证书,不得擅自驾驶游艇进行航行。
5.游艇申报管理应遵循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行为应负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1.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游艇申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对游艇申报资料进行抽查,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游艇设备、船员等进行抽查,确保游艇航行安全。
4.对游艇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情况。
第六章处罚措施1.对游艇申报管理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航等处罚措施。
游艇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游艇备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游艇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游艇产业的发展,提高游艇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游艇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备案申请第三条凡拥有游艇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游艇备案。
第四条备案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1. 游艇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2. 游艇登记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3. 游艇的船舶检验证书;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备案审核第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备案或驳回的决定。
第六条备案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游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2. 游艇所有者的身份真实可靠;3. 游艇的技术资料完整准确;4. 其他有关审核要求。
第六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备案管理主要包括备案登记、备案档案管理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第八条完成备案审核的游艇,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
第九条备案档案管理应当做到内容完整、保密性强,并便于查询。
第十条备案信息公示应当按规定进行,信息真实可靠。
第七章备案监督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艇备案管理的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未经备案的游艇,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备案,若拒绝备案,应当查处。
第八章备案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游艇,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对不进行备案的游艇,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起草单位:XXX管理局制度起草人:XXX制度审核人:XXX制度审批人:XXX制度颁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游艇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艇管理,保障游艇安全航行,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艇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沿海及国际航行的游艇。
第三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经营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章游艇登记与检验第四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所有权证书。
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在取得游艇所有权证书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游艇检验。
第六条游艇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七条初次检验应当在游艇交付使用前进行;年度检验应当在游艇交付使用后的第一个年度内进行,以后每年进行一次;临时检验根据需要由海事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条游艇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游艇操作与管理第九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航行前,应当对游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艇设备齐全、性能良好;(二)在航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三)在恶劣天气或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航行;(四)不得酒后驾驶游艇;(五)不得超载航行。
第十一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三条游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游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游艇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游艇经营第十四条游艇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游艇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确保游艇安全航行;(二)不得利用游艇进行非法活动;(三)不得超载经营;(四)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用途;(五)不得收取非法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游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市场秩序,保障游艇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或者进行游艇活动的游艇所有人、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三条游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第四条国家游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游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游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游艇登记与注册第五条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游艇登记手续,取得游艇登记证书。
第六条游艇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游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游艇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游艇所有人提供的游艇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游艇登记程序如下:(一)游艇所有人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游艇登记申请;(二)游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游艇管理部门颁发游艇登记证书。
第八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登记证书置于游艇明显位置。
第九条游艇所有人因游艇转让、变更登记事项等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将游艇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游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游艇登记档案,对游艇登记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章游艇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游艇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游艇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规定的游艇;(三)具备相应的游艇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游艇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游艇安全设备。
第十四条游艇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一)游艇经营单位向游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二)游艇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游艇管理部门颁发游艇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游艇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二)确保游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三)提供游艇租赁、销售、维修、保养等服务;(四)加强对游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五)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游艇过关登记流程
游艇过关登记流程嘿,你要是有艘游艇,想要出国或者从外地开回来,那过关登记这事儿可得好好了解一下,就像你出门旅游得知道怎么登机一样重要呢。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就有一艘超酷的游艇。
有一次他想把游艇开到别的国家去玩一玩,这才发现过关登记可不像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当你要进行游艇过关登记的时候啊,第一步得准备好各种文件。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场超级重要的考试,得把准考证、身份证啥的都带齐了。
这些文件可多了,像游艇的所有权证书,这可是证明游艇是你的重要文件,要是没有,人家怎么知道这游艇是你的呢?还有船舶检验证书,这就像是游艇的健康证明,告诉人家你的游艇是符合各种安全标准的。
另外,航海日志也不能少,它就像是游艇的日记本,记录着游艇去过哪里,经历了啥。
小李当时就因为航海日志有几页没写清楚,差点就耽误了过关呢,急得他像热锅上的蚂蚁。
然后啊,你得找对地方去登记。
这就像你要去一个大商场买东西,得先找到商场的大门一样。
一般来说,会有专门的海事管理部门负责这个事儿。
你得开着你的游艇到指定的港口或者码头。
我听小李说,他当时开着游艇在海上转了好久才找到那个指定的码头,心里直犯嘀咕,这地方怎么这么难找啊,就像在迷宫里找出口一样。
到了地方之后呢,会有工作人员来检查你的游艇。
这工作人员可仔细了,就像侦探查案一样。
他们会先看你的文件齐不齐,然后就开始检查游艇本身了。
从船头到船尾,每个角落都不放过。
他们会检查游艇的设备是不是完好,有没有安全隐患。
我记得小李说,工作人员检查他游艇上的救生设备的时候,还开玩笑说:“这救生衣要是破了,到了海里可就成了摆设喽。
”把小李紧张得不行,还好他提前都检查过了。
再接着呢,你得填写各种表格。
这表格填起来可不能马虎啊,每一项都得认真对待。
就像你填高考志愿一样,一个小错误可能就会有大麻烦。
这些表格里会问到你的游艇的基本信息,你的行程安排之类的。
小李当时填表格的时候,眼睛都不敢眨一下,生怕填错了。
如果你的一切都没问题,那就等着审核通过啦。
《游艇管理规定》word版
附件1游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等活动的游艇,以及与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业余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其中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前述活动的船舶。
前款所述的非营业性活动,是指游艇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或者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游艇业主”)以游艇为载体开展的水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或者业余体育活动,不以商业或者盈利为目的,并且活动是个人或者在家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的。
游艇改变用途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客船、旅游船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统一实施全国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管理形式)游艇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便利有序、和谐发展、有效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鼓励社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游艇俱乐部实行专业化安全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五条(船舶适航)游艇应当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六条(初次检验)游艇应当按照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技术法规或者规范,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游艇备案管理制度
游艇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游艇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保障游艇安全、合法、有序运行,提高游艇管理水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游艇备案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具体实施由各地海事局或者游艇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章备案要求1.游艇备案的申请条件(1)游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受到查封、抵押、限制航区等限制;(2)游艇所有权人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可以合法拥有和运营游艇;(3)游艇应当注册在中国船舶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局进行备案,并获得登记证书;(4)游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2.备案申请程序(1)游艇所有权人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提交给海事管理部门;(2)海事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发放备案证书。
第四章备案管理1.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当包括游艇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船舶证书信息等内容,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实。
2.备案变更当游艇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3.备案年审每年应当进行备案年审,确认游艇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1.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游艇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备案游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2.海事管理部门应当对游艇进行巡航监测,保障游艇的安全航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游艇备案管理制度的行为,海事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运营等处罚。
第七章免责条款对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海事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以相关政策或者法规为准。
以上就是游艇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我们将努力做好游艇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游艇的安全、合法、有序运行,为游艇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购买游艇需要哪些手续。
购买游艇需要哪些手续。
之前跟大家说了很多与青岛游艇相关的事情,但是,购买青岛游艇的事却没说过,今天就由青岛游艇给大家简单说说关于游艇的购买,因为游艇不是汽车房子,游艇入户可是比这些复杂得多。
据了解,购买游艇需要办理船舶登记,而理船舶登记入户程序需与海事、船级社、交通等部门打招呼。
购买人须先到海事部门做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船名或者青岛游艇名字,再向生产商订购。
船名如同汽车牌号,是唯一的。
游艇出厂后,海事部门核准船舶的购买合同等文件后,才发放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级社检验持有所有权证的船舶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书和国籍证书,青岛游艇方能合法下海行驶。
也就是说,汽车先购买后上牌,但游艇却是先有船名以后才办理相关手续。
而船舶游艇驾照却是青岛游艇船员适任证书,依船吨位大小,分为不同的等级。
只有持有适任证书的,游艇主方能驾驶游艇。
这一点,与汽车驾照类似,分为不同的准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发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定船舶国籍,保障船舶所有人对登记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所有以及公民所有五十总吨以上(含五十总吨)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船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则:1.军事舰艇,公安船艇;2.附属于船舶的工作艇、救生艇筏;3.体育运动船舶;4.渔业船舶。
第四条船舶登记港就是船籍港。
船箱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国内经营机构所在地,就近自行选择。
第五条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办理船舶登记的机关为交通部授权的各地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
第六条登记船舶的全体船员应为中国籍公民。
对应持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
第八条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拟,但须经船舶登记机关审定,登记机关审核原则为:1.每艘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2.同一船籍港的船舶不应同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
为避免船舶重名或同音,各登记机关应将200总吨(含2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名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核准。
第九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簿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章船舶所有权登记第十条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游艇备案管理制度范本
游艇备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游艇管理,规范游艇经营活动,保障游艇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游艇定义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排水量不超过2000千克,艇身长度不超过24米,乘员不超过12人的船舶。
第三条游艇备案管理(一)游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游艇注册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 游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 游艇的制造证书或者进口货物证明;3. 游艇的船舶登记证书;4. 游艇的船舶安全检查证书;5. 游艇的保险证明;6.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核发游艇备案证书。
第四条游艇经营活动管理(一)游艇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游艇出租、租赁等活动。
(二)游艇经营人应当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游艇经营人应当对游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游艇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四)游艇经营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数量的船员,并对其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条游艇航行、停泊安全管理(一)游艇航行、停泊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
(二)游艇在航行、停泊过程中,应当遵守水域交通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船舶、设施的安全。
(三)游艇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航行、停泊,不得擅自进入禁航、限制航行区域。
第六条游艇事故处理(一)游艇发生事故,游艇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游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处理,并调查事故原因。
(三)游艇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游艇备案证书、船舶安全检查证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证渔政执法船舶的合法身份和权益,确保船舶能够正常开展执法工作。
2.任务: 2.1 登记船舶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龄、船舶所有人等; 2.2 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执法要求; 2.3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营运登记、税务登记等; 2.4 定期核查、更新船舶资料。
三、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 1.1 提交登记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向渔政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登记费用。
1.2 审核登记申请:渔政部门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并登记发证。
2.要求: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
2.2 渔政执法船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伪造。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责任: 1.1 渔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1.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配合渔政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2.权利: 2.1 渔政部门: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2.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在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权申请登记,并获得渔政执法船舶证书。
五、登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 1.1 渔政部门: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定期核查,检查船舶资料的更新情况。
1.2 监督机构:对登记管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处罚: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注销登记。
游艇与水上运动器材管理制度
游艇与水上运动器材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已经逐渐进入了大众的生活,成为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这种新兴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运动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游艇与水上运动器材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生命安全: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使用行为,降低安全风险。
2.促进水上运动健康发展:水上运动是一项新兴的体育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可以推动水上运动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使用行为,减少对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管理制度的内容1.登记注册制度:所有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必须在使用前进行登记注册,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息等。
未经登记注册的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不得使用。
2.安全管理制度: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使用者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如佩戴救生衣、不超速行驶等。
3.水域使用制度:不同的水域有不同的使用规定,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如在禁止航行的区域不得使用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在鱼类保护区不得进行捕捞等。
4.环保制度:游艇和水上运动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如不乱扔垃圾、不排放污水等。
使用者应该积极参与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5.应急处理制度: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必须制定应急处理制度。
包括救援预案、救援队伍建设、救援设备的配置等。
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可以迅速组织救援,减少损失。
6.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包括罚款、扣留设备、取消使用资格等。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1. 嘿,你知道船舶登记制度吗?这就好比给船舶上户口一样重要!比如说,一艘大船要出海远航,没有登记怎么行呢?就像人没有身份证不能到处走一样。
2. 船舶登记制度啊,那可是保障船舶合法航行的关键呢!就像给车挂牌照,没有它,船能安心跑吗?比如那艘漂亮的游轮,如果没登记,岂不是很麻烦。
3. 哇塞,船舶登记制度真的太重要啦!这简直是船舶的保护神呀!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些货船怎么能顺利运输货物呢,就像没了规矩的游戏怎么能好玩呢。
4. 船舶登记制度,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事儿!它关系到每一艘船的命运呢!好比运动员参加比赛要有资格证,船没有登记可不行,比如那艘勇敢的渔船。
5. 哎呀呀,船舶登记制度可不能小瞧啊!它可是船舶世界里的大规则!就像学校的校规一样,没有它怎么管理呢,那艘忙碌的运输船不就靠它来规范嘛。
6. 嘿呀,船舶登记制度真的很神奇呢!它能让船舶有序地在大海上航行!就像给城市规划道路,船也需要这样的规范呀,比如那艘总是第一个到达港口的快船。
7. 船舶登记制度,这是多么必不可少的呀!没有它船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啦!就像人没有家一样迷茫,那艘豪华的游艇要是没登记,多可惜呀。
8. 哇哦,船舶登记制度厉害着呢!它让船舶的世界变得有秩序!好比给星星排星座,船也需要这样来管理呀,像那艘古老的帆船就是这样被记录下来的。
9. 船舶登记制度呀,真的是太重要啦!它是船舶安全航行的保障呀!就像给战士配备武器,船没有登记怎么战斗呢,比如那艘勇敢的破冰船。
10. 嘿,可别小看了船舶登记制度哦!它可是整个船舶行业的基石呢!没有它一切都会乱套的,就像没有指挥的乐队,那艘庞大的油轮不就是在它的规范下行驶的嘛。
我的观点结论:船舶登记制度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它规范和保障了船舶的航行和运营,我们必须重视和严格执行它。
景区船管理制度
景区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景区船只安全,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景区船只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船和游艇以及景区内的游船和游艇。
三、景区船只管理机构1.景区船只管理机构是景区内负责船只管理和安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船只登记、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2.景区船只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船只管理规定、批准船只运营方案和航线等管理工作。
3.景区船只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船只日常管理工作。
四、船只安全管理1.船只登记(1)所有进入景区的游船和游艇必须在景区船只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包括船只的型号、长度、载客量等信息。
(2)船只登记后需办理领航执照,方可在景区水域内航行。
2.船只检查(1)船只登记后,需进行安全检查。
船只应配备救生器材,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2)船只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营。
3.运营保障(1)船只运营时,必须由持领航执照的船员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船只运营中,需确保游客安全,船只不得超载,游客需佩戴救生衣。
五、船只管理规定1.船只管理(1)船只管理机构负责船只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船只的维护、保养和清洁等。
(2)船只管理机构需定期对船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航行区域(1)船只需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航行区域进行航行。
(2)严禁在禁航区域内进行航行。
3.船只事故处理(1)船只发生事故时,需立即通知景区船只管理机构,配合事故处理工作。
(2)对于重大事故,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船员管理1.船员资质(1)船员需持有效的船舶领航执照方可驾驶船只。
(2)船员需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驾驶和应急处理能力。
2.船员值班(1)船只运营时,需有足够数量的船员在岗值班,确保船只安全。
(2)船员需按照规定的值班制度进行工作。
七、处罚规定对违反船只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领航执照等。
八、附则1.本制度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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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说明:
(1)变更所有人、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更名核准书》,上级主管机关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经营人:上级主管机关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委托经营协议书、终止委托经营协议书(委托经营、终止委托经营);
(3)变更船舶技术参数、船舶外观:船舶技术证书或技术资料及布置图,船舶改建合同及竣工报告(改建),船舶无线电台证书(电台证书变更),船舶照片(外观变更);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书面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4)变更船舶名称:《船舶名称申请书》,船舶照片;
(5)变更船舶共有情况(不包括变更共有第一登记人):变更船舶共有情况的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变更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原件,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变更协议原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抵押权人为合资企业);
(7)变更船舶光租登记:光船租赁合同及变更协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实施机关:Βιβλιοθήκη 海海事局受理部门: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说明: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船舶买卖);上级主管机关调拨文件(单位内部调拨);上级主管机关或国资委文件(企业转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船舶作价入股);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船舶拍卖);船舶报废的相关文件(船舶报废自行拆解);终止委托经营协议书(终止委托经营);变更登记人或转移船籍港的变更协议;船舶交接文书。]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或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船舶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船舶登记
发布时间:2011-08-09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4吋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说明:彩色照片;船舶大小不超过照片边缘;船舶无烟囱的,可省去烟囱照片;有烟囱的,需从船舶正横方向拍摄;烟囱上有标记的,需拍出;照片需清晰显示船名及船籍港等信息,船艏两侧书写船名,汉字和拼音分上下两行平行书写,船艉正中书写船名和船籍港,汉字和拼音分上下四行平行书写,文字均为自左向右;如船艉干舷高度太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时,可只书写船藉港,但需提交关于无法同时书写船名和船籍港的原因说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双方终止光租的协议(适用于已办理光租登记的船舶)及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